防杜網路霸凌事件因應措施
規劃及辦理情形
104年6月15日
背景說明
為防杜網路霸凌事件,健全網路使用環境,
本院張副院長前於104年4月27日召開跨部會
「研商防杜網路霸凌事件因應措施會議」,
復由蔡政務委員玉玲召集內政部、法務部、
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通傳會等部會續行研
商防杜網路霸凌相關措施事宜,期藉由「提
供民眾協助」、「強化網站管理者與業者自
律」及「強化民眾教育宣導」等作為,由政
府與民間共同合作,整合既有機制與資源,
改善網路霸凌現象,保障網路人權。
2
各部會執行情形
— 內政部
— 法務部
— 教育部
— 衛生福利部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
內政部(1/3)
—強化民眾申訴管道
(一)電話申訴管道:本部警政署業於104年5月22日以警
署刑防字第1040003318號函頒律定受理網路霸凌
報案流程及查處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
局110勤務指揮中心接獲民眾報案或iWIN轉接網路
霸凌案件,即轉請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專
責組」查處。
(二)網路檢舉管道:於iWIN防杜網路霸凌網站頁面介接
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理民眾申訴專區,爾後接
獲民眾檢舉網路霸凌案件後,依現行處理流程辦理。
內政部(2/3)
— 宣導與教育
(一)104年5月1日於警察廣播電台「琇如十時樂」節目
「人身安全寶典」單元,提醒民眾網路霸凌之相關
刑事責任。
(二)104年5月6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受
邀至學校進行犯罪宣導時,主動建議將「反霸凌」
及「防制校園暴力與自我安全保護」等主題列入宣
導內容,以健全學生法治概念,杜絕霸凌歪風。
(三)104年6月8日至12日辦理104年「少年警察工作研習
班」,調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組長、少年業務承辦人或分局少年事件防制官共
100名,並邀請教育部、iWIN及本署秘書單位講授
「霸凌防制及查處」相關課程。
內政部(3/3)
(四)104年5月25日函轉國立交通大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教師專長增能工作坊:無形的拳頭網路霸凌」實施
計畫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鼓勵員警
踴躍共同參與。
(五)104年6月1日將網路霸凌宣導頁面設置於本署刑事
警察局官方網站首頁超連結,以利民眾瀏覽。
— 規劃辦理行政院線上諮詢會議
本部配合辦理後續法律諮詢事宜
法務部(1/2)
— 法令彙整及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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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彙整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所涉民、刑事責
任,以及相關網路霸凌事件法院判決定讞案例。
(二)彙整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通傳會主管法規中,
有關霸凌行為之相關行政規定。
(三)彙整網路霸凌事件之相關求助管道及救濟資訊。
(四)將上揭彙整內容連同「因應圖」 (請參閱下頁) ,
提供予iWIN、學校及社群網站業者參考宣導
使用。
如果您認為遭受網路霸凌,可以參考下圖說明,決定如何因應
瞭解
網路
霸凌
求助
專業
諮詢
決定
因應
方法
向教育部投訴校園
霸凌事件
向主管機關檢舉違
法行為(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46條、第46條
之1、臺灣學術網
路管理規範)
向有關機關提起
民刑事訴訟
向iWIN檢舉網路霸
凌
向網路業者請求移
除內容
法務部(2/2)
8
教育部(1/8)
l 校園網路管理:
(一)於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設置不當資訊存取過濾系統,
若有校園霸凌相關網頁時,各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得封鎖其使用者之IP,讓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有乾
淨的網路空間。
(二)於104年5月1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各縣(市)教育網路中
心,確實依「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辦理,並於
相關會議中請所屬單位加強宣導與管理。
9
教育部(2/8)
— 宣導與教育
(一)已將「資訊教育」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資訊教育重大議題,並於104年5月6日函請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與學校積極將學生正確使用網路相關議
題(含:家長如何教導子女安全上網、防制不當使用
網路、資訊倫理、資訊教育、網路霸凌及網路成癮等)
納入課程規劃及教育宣導。
(二)在每學期開學第1週推動「友善校園週」活動,由各
級學校積極向學生宣導「防制校園霸凌」及「校園
正義」的觀念,以正向推動防制校園霸凌。
10
教育部(3/8)
— 宣導與教育
(三)「全民資安素養網」(https://is
afe.moe.edu.tw/) 統整各項
與網路安全與資訊倫理等議題
資源,針對不同使用對象,運
用圖片、影片、多媒體等生動
活潑模式來進行宣導,累積資
源數約達6,800筆,為本部推
廣資訊倫理之入口網站。
(四)「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
(https://eteacher.edu.tw/)
,內容包含「小安的雙胞胎事
件簿」、「誠徵圓圓」及「天
啊!這不是我」等3份防制網路
霸凌教學資源,供教師教學應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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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4/8)
— 宣導與教育
(五)針對不同族群打造專屬資安素養電子書
【全民資安書城 App】,透過活潑的互動
設計與豐富的視覺呈現,讓大家輕鬆掌握
聰明上網小撇步,享受安全且便利的行動
數位生活。
(六)以「爸媽加油讚 」為系列名稱,搭配新聞實例,編撰10
本學習手冊,提升家長警覺性。
— 概念篇:孩子們在網路上做什麼、為什麼這樣做。
— 影響篇:所衍生的潛在問題、影響,或風險。
— 注意篇:其他相關注意要點。
— 法寶篇:協助或教導孩子面對風險的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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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5/8)
— 宣導與教育
(七)104年4月24日「呼籲大家一起來拒絕校園霸凌」為題發
布新聞訊息,期以共同營造安全、溫馨、適性的友善校
園環境,並建構健康、和諧的校園風氣,積極預防校園
霸凌事件發生。
(八)104年4月28日以「拒絕『無形的拳頭~網路霸凌』」為
題發布新聞訊息,呼籲民眾在網路使用時應遵守的網路
禮儀及遇到網路霸凌時可採取以下措施:
1.保留證據。
2.阻斷霸凌管道。
3.向管理部門檢舉。
4.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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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6/8)
— 宣導與教育
(九)104年5月8日於教育廣播電台「教育單元」節目以
「網路素養」為主題,提醒民眾要有安全、合禮、合
宜、合法的網路使用態度與行為。
(十)針對不同學習階段的學生及家長製作防制網路霸凌宣
導單,內容含括霸凌受害者及旁觀者面對校園霸凌事
件處理及反映管道,並請中小學學校適時結合相關課
程進行講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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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7/8)
— 宣導與教育
(十一)持續向學生呼籲校園霸凌多元反映管道:
1.告訴導師、家長。
2.投訴學校信箱。
3.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4.向縣市防制校園霸凌專線反映。
5.向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線反映(0800-200-885)。
6.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版留言。
7.其他管道(好同學、好朋友)反映。
(十二)於6月1日至6月26日(為期4週)假「K12數位學校」
(http://ds1.k12.edu.tw/),辦理防制網路霸凌研習課程,共計
330人參與,內容包含認識網路霸凌及網路霸凌輔導與諮商等。
(十三)本部正在進行防制網路霸凌宣導短片製作,預計8月31日完
成,未來將透過無線電視公益頻道或於電影院播映,以持續加
強宣導防制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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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禮儀與防制網路霸凌相關教材資源如下
標 題 網 址
防制校園霸凌法治教育宣導動畫專區
(國中、高中)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de=3321&Page=1
3775&Index=6&WID=65cdb365-af62-48cc-99d9-
f9e2646b5b70
誠徵圓圓(國中、高中) https://eteacher.edu.tw/ReadMatl.aspx?PostID=31
天啊!這不是我(國中、高中) https://eteacher.edu.tw/ReadMatl.aspx?PostID=32
小安的雙胞胎事件簿(國中、高中) https://eteacher.edu.tw/ReadMatl.aspx?PostID=2393
孩子,網路世界有我陪你!(家長) https://eteacher.edu.tw/Read.aspx?PostID=2822
教孩子遠離網路霸凌(家長) https://isafe.moe.edu.tw/parents/image/10.pdf
教孩子PO文守禮法(家長) https://isafe.moe.edu.tw/parents/image/07.pdf
網路安全守則-非禮勿言
(國小3、4年級)
http://cissnet.edu.tw/Learn/AnimationDetail/90?page=1
網路留言三思而後寫(國小3、4年級) http://cissnet.edu.tw/Learn/AnimationDetail/96?page=1
聰明面對網路霸凌(國小3、4年級) http://cissnet.edu.tw/Learn/AnimationDetail/80?page=2
網路禮儀(國小3、4年級) http://cissnet.edu.tw/Learn/AnimationDetail/70?page=2
網路留言三思而後寫(國中) http://cissnet.edu.tw/Learn/AnimationDetail/96?page=1
網路訊息小心求證(國中) http://cissnet.edu.tw/Learn/AnimationDetail/88?page=1
教育部大學通識課程:資訊素養與倫理 -
網路禮儀與社群規範
http://media24.cte.nctu.edu.tw/Ch.13/c.html
教育部大學通識課程:資訊素養與倫理 -
網路言論自由
http://media24.cte.nctu.edu.tw/Ch.14/c.html
教育部(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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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3)
— 兒少遭受網路霸凌之常見Q&A
(一)常見問題:
1.兒少在網路遭受霸凌可以申訴嗎?
2.可以請網站下架嗎?
3.政府如何裁罰張貼者?
(二)回答:
1.可以向iWIN舉報,iWIN初判後將網頁存證、移請IP
位址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處,機關接獲iWIN通知後,依
兒少法為行政調查後,請平臺移除並裁罰行為人。
2.可以的。網站業者經政府告知後需移除內容,若不移
除可處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任何人於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
可處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
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而且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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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2/3)
l 防治網路霸凌自殺,強化iWIN功能,擴大連
結自殺防治與心理衛生系統
(一) iWIN網路使用者
可經由iWIN介接心理衛生網頁,內容包含:「安心專線」
(0800-788-995)心理諮詢服務、心情溫度計、心理健
康促進宣傳單張、全國心理健康促進與精神醫療服務資
源等資訊。
(二)電話申訴個案
1.iWIN接線人員評估個案有自殺威脅者(指準備執行自
殺行動者),立即通知警察、消防機關至現場處理。
2.評估個案無立即危險但有自殺意念或情緒困擾者,由
iWIN建議個案使用24小時安心專線(0800-788-995)
之心理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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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3/3)
l 網路霸凌之自殺風險個案轉介流程
iWIN接獲網路霸凌個案
評估有無立即生命危險
通知警察、消防機關
至現場處理
有 無;但有自殺意念或情緒困擾者
建議使用24小時
安心專線(0800-788-995)
心理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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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1/4)
— 強化iWIN功能:
(一) iWIN網路防護機構(以下簡稱iWIN)擴大原網路成癮諮
商熱線電話服務(02-33931885),受理民眾網路霸凌申
訴案件,說明如下:
1. 原有熱線電話從4條線路擴充為5條線路。
2. 由iWIN既有11名專任員工負責接聽電話,除提供家長對於兒
童及少年網路成癮問題協助外,亦受理網路霸凌相關案件申訴,
提供或協助轉介至相關諮詢服務管道(如警政單位、法律扶助
基金會或自殺防治中心等),以爭取在第一時間疏導網路霸凌
所造成的傷害。
3. 專線受理時段增加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12時,13時
~18時,休息時段則提供語音答錄服務。
4. iWIN熱線新增轉接功能及裝設全程錄音設備,對於需要緊急
介入輔導個案(如有自殺傾向之虞者),iWIN專人受理時即
可視民眾申訴狀況,直接線上轉介報案(110)、安心
(0800-788995)、教育部反霸凌(0800-200885)等專線
電話,以爭取最佳時效。 20
通傳會(2/4)
— 強化iWIN功能:
(二) iWIN製作反網路
霸凌專區網頁(如
圖) ,可提供學生申
訴校園霸凌的管道,
而一般民眾遭遇網
路霸凌時,亦有心
理諮商和檢舉告發
等相關協助資源。
目前專頁待測試完
成後上線。
21
通傳會(3/4)
— 強化iWIN功能:
(三) iWIN製作「三分鐘內教你如何遠離網路霸凌」懶
人包,告知民眾上網如有發現網路霸凌情形之求助
方式,並於官網首頁主橫幅放置連結圖示(如圖),
供民眾迅速找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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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會(4/4)
— 強化業者自律:
(一)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
內政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台北市生命線
與相關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召開「社群網路服務提供
者反霸凌自律公約諮詢會議」,針對業者所屬網站介
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管道,以及社群網路
服務提供者共同擬訂反網路霸凌自律公約等議題進行
討論。各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原則上同意介接iWIN
申訴管道,並建議可舉辦公開活動,邀集相關業者共
同宣示反網路霸凌。
(二)iWIN已與多家社群網路服務提供者召開會議,研
商反網路霸凌合作及介接iWIN申訴管道相關事宜。
23
附錄-法規彙整
行為態樣 民事責任 參考法條
侵害他人人
格權。
被害人可
依民法相
關規定,
請求侵害
人格權之
損害賠償
或請求回
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l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
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1項)前項情形,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2項)」
l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l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第1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
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第3
項)」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1/5)
行為態樣 民事責任 參考法條
個人資料遭
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
或其他侵害。
被害人可
依個人資
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
請求損害
賠償或請
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
處分。
l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第1項)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
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2項)」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2/5)
行為態樣 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未經同意
張貼他人
裸露照片,
甚至藉此
要脅不得
分手或給
付金錢。
可能觸犯
刑法第
235條散
布猥褻物
品罪、第
315條之1
及第315
條之2妨
害秘密罪、
第304條
強制罪、
第346條
恐嚇取財
罪。
l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
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2項)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3項)」
l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
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告訴乃
論)
l 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
為者,亦同。(第2項)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
定處斷。(第3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4項)」
l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l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2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3/5)
行為態樣 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以情緒性
語言攻擊
他人。
可能觸犯刑
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
全罪。
l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任意謾罵
他人。
可能觸犯刑
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l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第1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告訴乃論)
散播不實
言論損害
他人。
可能觸犯刑
法第310條
誹謗罪、第
313條妨害
信用罪。
l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
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
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項)」(告訴
乃論)
l 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告訴乃論)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4/5)
行為態樣 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
無故洩露因
利用電腦或
其他相關設
備知悉或持
有他人之秘
密。
可能觸犯刑法第
318條之1妨害秘密
罪。
l 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
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告
訴乃論)
盜用他人
網路帳號
在網路發
表言論。
可能觸犯刑法第
358條無故輸入他
人帳號密碼、破解
使用電腦之保護措
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之漏洞,而入侵他
人之電腦或其相關
設備罪。
l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
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
金。」(告訴乃論)
常見網路霸凌行為態樣及民刑事責任(5/5)
資料來源:法務部製表
行為態樣 法律效果 參考法條
親密關係伴侶交
往分手後,其中
一方於網路散布
親密照片或揭露
對方隱私等,逼
迫被害人復合致
其心生畏懼。
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通常
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
令而有同法第61條之情形者,
為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l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
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
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
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
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
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
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l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
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
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l 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
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亦
可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並自105年2月4日施行。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關散布圖片之網路霸凌態樣與罰則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提供

防杜網路霸凌事件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