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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第 四 組
張 書 語 沈 宏 霖 王 緯 林 陳 睿 綸 王 于 承
刑法
刑法的意義
規定法律效果之原因的犯罪及法律效果之結果的刑罰間的關係的行為規範。
是規定犯罪與刑罰或保安處分(補充刑罰不足、附加於刑罰之處分)的關係法律。
刑法的特徵
(一) 刑法屬於公法
(二) 刑法屬於司法法
(三) 刑法屬於刑事法
(四) 刑法屬於實體法
刑法的作用
(一) 保護法益
凡以法律手段加以保護之生活利益即稱為法益,刑法藉由犯人之處罰,
以保護法益不受他人侵害。
(二) 保障人權
刑法在保障人權方面可以分為二面向說明:對於未違反刑法規範者將免於受到國家權力
機關的侵犯與不當干涉;對於行為人而言,保障行為人不受法律規定以外的處罰以及免於
受到嚴重違逆人性尊嚴與違背人道精神的刑罰所處分。
(三) 防治犯罪
刑法乃國家刑罰權實施的具體規範,藉由其刑罰的威嚇可以抑制人類惡性,防止犯罪,
以維護社會正義,強化民眾對刑法的信賴與威信,形成某種程度的社會教育功能。
刑法的特性
(一) 刑法與道德或倫理的關係相當密切:
刑法乃最低道德標準,因刑法具有對社會倫理的非難性,使得刑法仍具有一定的倫理標準。
(二) 刑法具有不完整性
犯罪型態會因時空變遷而有不同標準,所以規範犯罪的刑法也應與時俱進,亦即刑法無法
周延規範社會行為百態,內容必須配合時代修改,不能作為唯一的社會控制手段,具有不完
整性,須另配合其他社會控制手段。
(三) 刑法深受政治體制影響
對於專制獨裁體制,刑法易淪為政治工具,成為當權者整肅異己的手段,即使對民主政體,
刑法內容亦會隨不同執政黨的政綱與政策而有所調整,故刑法難以與政治體制全然切割。
(四) 刑法謙抑思想
刑法非唯一的社會控制手段,尤其國家未免私人濫刑,而收編刑罰權,在國家資源如此豐
沛的情況下,掌有刑罰權的國家與人民實力懸殊,苟不加克制,人民極易受國家不當侵害,
故有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應優先刑法而適用,非不得以不必動用刑法,即便有動用刑法必要,
亦應審慎為之,亦即刑法應具謙抑思想,是一種最後手段。
刑罰
刑罰的意義 :
指國家對犯罪行為依法所施予之制裁。
刑罰主要目的 :
在於保護人權及法益,具有能公正報應行為人之罪責,使其反省贖罪,有效防範及壓制犯罪,以及教育社會大眾
而嚇阻犯罪等之一般預防功能;或利用刑罰執行的機會,矯治受刑人之行為,而收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
刑罰之特性 :
(一)刑罰為國家依法而為之處罰:刑罰權為國家所專有(公刑罰),禁止私刑罰。
(二)刑罰為對於犯人行為所為之處分:強調應報性、罪刑衡平性、顧及人道精神。
(三)刑罰為剝奪犯人法益之處分:刑罰為惡害,故會剝奪犯人法益。
(四)刑罰為犯罪之法律效果:以犯罪存在為前提,且無責任即無刑罰。
國家獨占刑罰權
國家必須禁止私刑,由國家以統一的標準獨占刑罰
權,此即「國家刑罰制度」的由來。
刑法理論
(一) 報應理論
報應理論又稱絕對理論或正義理論,是以報應思想為主,即惡有惡報, 刑罰本身即為目的。
• 早期的刑罰主張 :
刑罰的本質就是「應報」,也就是剝奪犯人的利益或權利,如剝奪生命、自由、財產等,
對犯罪者達到「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害報復,因此刑罰除代表國家對犯罪者的
倫理譴責與懲罰外,也可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平復。
• 現代觀點:罪責相當
 揚棄「以暴制暴」的復仇觀,視犯罪行為人為惡的程度,給予相應程度的處罰,重罪重罰、
輕罪輕罰,使其在正義的天秤上不偏不倚、罪責相當。
 法官依普通傷害罪犯罪情節輕重,在法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的
範圍內,給予犯罪行為人適當的量刑,即寓有應報理論的考量。
(二) 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特別預防)
 預防理論又稱相對理論或目的理論,是以預防思想為基礎,即預防犯罪進行再社會化,
刑罰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保護社會利益之手段。著重社會防衛與犯罪預防之觀點,不僅對犯罪行為施以刑罰制裁,
更考量如何防範犯罪的發生與再犯。
 預防理論可分一般預防理論以及特別預防理論(或稱個別預防理論)。
一般預防理論:心理強制論→威嚇社會大眾以嚇阻犯罪。相似於「殺雞儆猴」的做法。
– 刑罰的目的在於嚇阻潛在的犯罪行為人,使其不敢心存僥倖,以預防更多可能發生的犯罪。
– 例如:死刑的存在,是認為人類懂得趨吉避凶,故可透過教育來了解刑罰的嚴峻,使人們在想要犯罪時,先衡
量利害以避免自身遭受刑罰,而不去犯罪。
特別預防理論:矯治以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個別性預防作用方式→使受刑人再社會化,並依再社會化需要決定
刑罰種類與內容。
– 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行為人再犯。
– 刑罰不只是回顧過去,而是積極展望未來,透過刑罰矯治犯罪行為人,使之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遵守法律秩序。
一般預防理論 特別預防理論
主要針對「社會大眾」,希望讓民眾了解各種
刑罰的規定,使其不去犯罪。
針對已經犯罪的犯人,透過刑罰的作用使其能
夠改過遷善,重新回歸社會。
(三) 綜合理論
應報理論 預防理論
預防與感化兼施,為現代各國的共通作法。
147
 上述兩種可加以綜合而產生兼而有之的調和理論,故又稱綜合理論,
亦即報應罪犯實現正義 + 嚇阻犯罪教化犯人。
• 刑罰之目的在於公正的應報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同時威嚇或教育社會大眾,而產生嚇阻犯罪的一般預
防功能,並利用刑罰執行之機會,從事受刑人之矯治工作,而收教化的個別預防功能
刑罰的種類
(一) 主刑:
可獨立宣告之刑罰,為獨立性刑罰或謂本刑
(二) 從刑:
附隨於主刑而宣告的刑罰,為附加性刑罰
(三) 保安處分:
為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安寧,對有危險性犯人,以其實行犯罪行為為由,
剝奪法益之處分。法理基礎為刑法法律效果雙軌制。
例如:對犯罪之外國人若受刑罰之處分,則在執行完畢後予以驅逐出境、
對性侵害罪犯配戴電子腳鐐或對藥癮者施以禁戒處分、對於青少年施以感化教育等。
刑法法律效果雙軌制: 刑罰(制裁犯罪) + 保安處分(防衛社會教化犯人)
一般預防理論 特別預防理論 綜合理論
刑罰的對象:
社會大眾
刑罰的目的:
儆戒社會大眾
•讓一般人民在犯罪之
前,能預知犯罪的後
果,使之有所忌憚,
不敢以身試法,達到
預防犯罪的目的
刑罰的對象:
犯罪行為人
刑罰的目的:
以生理與心理的治療來
防止犯罪的再發生
•刑罰的作用:
社會的隔離與
社會的再適應
刑罰的目的:
報應犯罪行為
+
儆戒社會大眾
+
矯治教化犯罪行為人
調和了應報理論
與預防理論二者的
觀點。
人治法治差別
人治:
沒有一定的規範標準,全憑國家統治者的好惡,專斷獨行,
沒有一定的立法程序,朕即天下,朕言即為法律,即使政策錯誤亦不必負責。
Ex.聖王、明君、暴君、獨裁者。
集權制:集中權力給獨裁一人或少數人。 Ex.專制、獨裁、寡頭政治
法治:
是指對行為有一個規範的標準,不任憑一人專斷獨行,一旦違反這個標準,就按一定的罰則來處分,
有一定的立法程序,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權力分利政府。
國家統治者有重大過失或政策錯誤,必須下台負責(責任政治)。
Ex.現代的法治國家、美國、英國、台灣。
責任政治:政治人物必須為自己的決策負責,政策有錯誤或失誤時,須道歉或下台負責。
死刑
 亦稱極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國家機關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以結束犯人的生命作為刑罰的處罰方式。執行死刑可稱作處決、正法,被執行死刑
稱作伏誅、伏法。
 可能會判死刑的罪名,稱死罪,死刑通常的適用範圍包括謀殺、屠殺、反人類罪、種族滅絕、
恐怖活動、武裝暴動、海盜、販毒、叛國等
 執行死刑也有多種方式,不同國家、不同時代甚至不同的罪名,可能會有不同的處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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