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03,提,6
【裁判日期】1031020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提字第6號
聲請人 張清巽
上列被告因通緝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逮捕,並解送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認聲請應駁回,理由如下:
聲請人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嗣經新北市警察
局汐止分局逮捕到案後,並解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其逮捕、拘禁過程並無違法之處,故聲請人之聲請
無理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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