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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之爭議與角力
- 23. 迅行劃定(條例第7條)
1 災害損壞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
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2 災害防救 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3 重大建設 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優先劃定(條例第6條)
1 公共安全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
不足
有妨害公共安全
之虞
2 公共安全或公共通行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 足以妨害公共交
通或公共安全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
3 都市機能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 重大建設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 文化資產保存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 亟須辦理保存維
護
6 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 居住環境惡劣 足以妨害公共衛
生或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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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提高「事業概要」同意門檻
提高「事業計畫」同意門檻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也要有同意門檻
「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者:應經更新單元內私
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
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
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但公有土地
及公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
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之同意。」62
- 71. 另相關費用部分,後者更多有增加,其中鄰房鑑定戶
數增加300戶、鑑定費用增加1,450,000元、不動產估
價費增加1,207,500元、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增加3
3,985,487元、合法建築物租金補貼增加15,077 ,372
元、特殊大地工程及逆打工法費用增加264,978,676
元、營建費用增加730,984,704元,足見100年閱覽版
之系爭事業計畫,在建築物配置、費用負擔、拆遷安
置、財務計畫等各項重要規劃措施,與經踐行都更條
例第19條所定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程序之98年公展版系
爭事業計畫均有不同,且存有顯著差異。
71
- 82. 加速都更 張景森搬路障
2017年8月月31日
工商時報【張語羚、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全面加速推動都更,《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可望有突破性進展。據悉,行政院政
委張景森認為,都更條例既要修法,必須達成加速都更修法的目標。經內政部與不動
產業者溝通後,決釋善意搬開其中一大路障,「審議重大變更可再次公展、公展期滿前
可再次撤回同意書」的新增規定,內政部決建議「刪除」,以免都更程序變長,且加大
不確定風險。
張景森昨開審《都更條例》修正案,會中僅審議至第九條,並聽取六都意見。北市府提
出,過去公辦都更不需門檻,為何修正後需訂同意門檻?官員說,修法過程,有部會
認為需讓民眾參與,因此增訂1/2門檻。
據悉,有些條文不但業界反彈甚烈,連張景森也有異見,認為內政部設計機制繁複,
恐無法全面兌現小英總統政見加速都更目標,與其如此不如不修法。
針對審議過程有重大修正同意可再次公展,期滿前所有權人還有再次撤回同意書新增
規定,知情人士說,對建商而言程序加長且風險變大,讓都更案反變得更不可行,失
去修法目的。而張景森的思維認為,都更條例既要修法,必須達成加速都更修法的目
標。
內政部與不動產公會溝通後,昨提出新版修正案,已將「審議重大修正可撤回同意書」
規定刪除,形同為業者剷除都更路障。
官員說,若都更審議會重大修正所作重大修正,不需要再經公展,等同所有權人沒有
撤回同意書的機會,以避免撤回同意書的都更案太多。惟會中新北市政府提出質疑,
刪除後回歸現行條文,未來實際執行,是否會降低所有權人一開始簽署同意書意願,
形同再設下都更障礙,應精緻規劃。82
- 87. 是否擔任實施者?
是
否→「代辦單位」?
不以共同負擔比例分配,以「代辦費」比例
分配房地(或分配現金)→「共同負擔比-
代辦費比」之部分由誰分配?
由「出資者」分配→ Q:為何不擔任實施者?
由「地主」分配→ Q:為何不自組更新會?
「代辦費」之比例或數額,多少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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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研究所博士生
經歷:
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
內政部聽證程序主持人
內政部都市更新諮詢小組委員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委員
台北市都市更新顧問小組成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聽證會諮詢委員
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董事
新北市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桃園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桃園市政府現有巷道評審小組委員
勞動部法規會委員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
勞動部「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審查會」委員
律師公會全聯會不動產委員會委員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