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劉阿欉因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長鬃山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三年,並沒收獲捕的肉塊。案件由於被告的動機與家庭經濟狀況考量,以及其坦承悔過,法院決定不予立即執行刑罰。此判決強調法律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以維護生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