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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的公共服務 /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2009.1.23 for 青樹基金會



圖書館的公共服務, 係各級地方政府的責任, 依社會、文化、經濟情況而定, 各地區提供的內容或
民眾的期望, 略有出入。其詳細的內容, 有兩個觀察的角度:




 ��.1依圖書館類型區分
 ��.2依適用範圍區分




圖書館大略可以分為五種類型:




 ��.1國家圖書館
 ��.2公共圖書館
 ��.3大專校院圖書館
 ��.4中小學圖書館
 ��.5專門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與中小學圖書館的運作, 直接影響民眾資訊權, 它的公共服務內容, 由幾項文件支撐:



 •   全面性
       a. 圖書館法

 •   公共圖書館
       a. 公共圖書館宣言
       b.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   學校圖書館
       a. 學校圖書館宣言
       b.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c.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圖書館法


2009 年 1 月 17 日

第 一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
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
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
縣(巿)政府。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
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
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
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
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
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
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
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第 五 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
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第 七 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第 八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
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
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
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第 十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第 十一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
展等事宜。

第 十二 條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
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 十三 條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 十四 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
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第 十五 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
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 十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第 十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
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第 十八 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
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第 十九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第 二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共圖書館宣言

1991 年, 國際國書館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於
莫斯科召開年會, 要求公共圖書館常務委員會修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它的目標, 1994 年十月 29 日 PGI Council Meeting 批
准由 IFLA 公共圖書館組提出的草案; 早先, 1949 年該宣言首度問世, 1972 年修訂一次。

社會及個人的自由、繁榮及發展, 是基本人權之一。被充份告知的公民, 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 並
在社會上扮演積極的角色, 才可能發揮前述的人權。民主能夠有建設性的參與及發展, 它的前題
是滿意的教育及無限制的自由接觸所有知識、思想、文化及資訊。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知識門戶, 提供個人及社團終生學習、獨立判斷、文化發展的環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藉著本宣言, 表示對公共圖書館的看法, 認定公共圖書館是一個教育、文化、
及資訊的單位, 也是孕育和平及心靈福祉的場所。

因此,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各國政府支持並參與公共圖書館的發展。

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資訊中心, 備有各種知識及資訊供讀者取用。

公共圖書館提供無私的服務, 不因年齡、種族、性別、信仰、國籍、語文及社會地位而有差異。
少數民族、身心障礙人士、住院病患、在監人士等, 有事實上的困難, 無法利用常態性的服務及
資料時, 公共圖書館應針對他們的需求, 提供特別服務。

各種年齡層的人都應該可以找到所需的相關資料, 館藏和服務在涵蓋各種媒體及現代科技之時,
應兼顧傳統的資料; 尤其要重視品質, 不能忽視地方的需求與特性。資料的內容必須反應當前的
潮流及社會變遷, 包括人類努力的記錄及想像未來的雄心。

館藏及服務不能以屈從任何意識型態、政治或宗教的檢查, 當然也要抗拒商業行為的壓力。

公共圖書館的任務

以下這些任務與資訊、識字、教育及文化有關, 應該做為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核心:

從小強化兒童的閱讀習慣。
支援各種層級的正規教育及自我進修。
提供個人開創發展的機會。
刺激兒童及青少年的想像力及創造力。
促進對文化遺產的重視、對藝術的欣賞、對科學成就及發明的尊重。
讓表演藝術有演出的機會。
嘗試各種文化, 欣賞其間的差異。
贊助口語傳統。
確保居民能夠接觸各種社區資訊。
對地方性的企業、協會及成長團體提供適當的資訊服務。
助長資訊及電腦技能的發展。
贊助及參與各種年齡層的掃除文盲活動, 必要時, 可以主動發起這類活動。

經費、立法及網路

原則上, 公共圖書館應提供免費的服務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職責, 該等政府必須單獨特別立法, 採用獨立的預算科目, 它
必須是文化、資訊供給、識字及教育長期策略中的重要一環。
為了確保全國各地的圖書館彼此合作, 在立法及策略規劃上, 必須在規定及推動有既定服務標準
的全國圖書館網。
公共圖書館網路必須和國家、區域級、研究及專門圖書館配合, 也不能忽視學校、學院及大學圖
書館。
營運及管理

必須有清晰的政策, 訂定與社區需求相關的目標、重點及服務。必須有效地組織公共圖書館, 並
維持營運的專業標準。
必須確認與相關團體之間的合作關係, 包括各種層次的使用者團體及其他專業組織。
為了讓社區的所有成員都能利用公共圖書館的服務, 因此, 館舍位置、閱讀及學習的設備、開放
時間等, 都必須從使用者的角度考量; 對那些無法到館的使用者, 也應有同樣的考量。
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必須考量城鄉社區的差異。
圖書館員是使用者和資源之間的橋樑, 為了確保服務的品質, 圖書館員的專業教育及在職教育是
不可或缺的。
應提供推廣服務及讀者教育, 協助使用者運用所有的資源。

實踐宣言

因此,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呼籲世界各國, 各級政府及圖書館的決策者應將本宣言的原則付諸實
現。

   譯自: "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IFLA Journal 21(1): 66-67 (1995),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eng.htm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教育部於 91 年 10 月 28 日,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頒布「公共圖書
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基準),自此,我國公共圖書館的營運將邁入新
的里程碑。

本基準是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的。 公共圖書館基準訂定的目的在:規範公共圖
書館設立及營運之基本要求,並促其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推動終身學習。 公
共圖書館基準全文四十條,內容包括:總則、設立、組織人員、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
理、附則。基準中以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
額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基準中有關組織人員,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人力配置的計算公式、分組辦事、設立圖書館事
業諮詢委員會、訂定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專業人員比例及資格條件、每年專業訓練基本時
數、圖書資料購置費之最低百分比。

基準中有關館藏發展,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政策、館藏資料類型、以人
口總數為基準之館藏計算公式、各級公共圖書館之最低期刊種數、兼顧各類讀者對象、定期辦
理清點與報廢。

基準中有關館舍設備,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之地點、館舍建築之基本配置、建築規劃小組之
成員、建設設備之基本原則、館舍面積之計算公式、空間配置與設備購置等。

基準中有關營運管理,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之讀者服務項目、開放時數、資料陳列、免費外
借、提供館際互借服務、舉辦各項推廣活動、編製目錄、與分館間之業務分工、業務年度統
計、自動化作業管理、結合社會資源、訂定民間捐助獎勵規定、辦理業務評鑑等。 本基準正式
生效後,於民國 80 年 7 月 2 日教育部台(80)社字第 33896 號令訂定公告之「公共圖書館營運
管理要點」同時廢止。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 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
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
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
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貳、設立
四、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
方文獻,謀求普遍利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參、組織人員
五、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
之。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
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十人;人口總數在一
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
(四)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人
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
書記一人;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
書記二人。
六、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民眾閱覽室、圖書巡迴車或巡迴站,其人員
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與管理。
七、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業務。
八、公共圖書館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遴聘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學者專家
及地方熱心文教事業人士組織之,就有關圖書館業務興革事項提供意見。
九、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
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
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
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
上圖書館專業工作經驗者。
(二)行政人員: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並擔任圖書館一般行政業務者或協助專
業人員處理業務者屬之。
(三)技術人員:具圖書館電腦、資訊、視聽、裝裱、工程、空調及機具操作
維修等專長,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並擔任圖書館技術工作者屬之。
十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員以不少於全館總員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館長、主任或
管理員之進用依圖書館專業人員認定事項辦理,其所屬業務主管應為專業
人員,並具二年以上圖書館實際工作經驗。
十二、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十三、公共圖書館之經費除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圖書資料購置費不
得低於該館全年預算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十五。
肆、館藏發展
十四、公共圖書館館藏之徵集與選擇,應符合圖書館設置之目的,並依據當地社
區環境特性、一般民眾教育程度、職業狀況等,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計畫,
力求館藏均衡發展。
十五、公共圖書館館藏包括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獻、期
刊、報紙、視障資料、視聽資料、微縮資料及電子資源等。
十六、公立公共圖書館館藏量以人口總數每人一冊(件)為發展目標;其基本藏量
及年增加量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萬冊
(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至少應有五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
(件);分館至少應有圖書三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冊(件)。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至少應有十五萬冊(件),每
年至少增加五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
至少應有二十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冊(件);人口總數在一百
萬人以上者,至少應有二十五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冊(件);
分館至少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四)鄉鎮圖書館:應有二萬冊(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冊(件)。
十七、國立圖書館及直轄市立圖書館應有期刊一千種以上、縣市圖書館應有期刊
三百種以上、鄉鎮圖書館應有期刊三十種以上,期刊內容具典藏價值者應
予裝訂保存。
十八、公共圖書館應備有適量報紙,並選擇適當者予以裝訂保存。
十九、公共圖書館館藏宜兼顧成人、青少年、兒童及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公立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及報廢,其每年報廢量逾館藏百分之
三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伍、館舍設備
二十一、公立公共圖書館宜有完整及獨立服務空間,建於交通便利之地點,並預
留空地以備擴充、綠化與停車之需;其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並配合業務
需要及未來長期之發展。
二十二、公立公共圖書館之館舍由圖書館館長、建築師、學者專家、專業館員及
相關機關人員等組成小組共同規劃之。
二十三、公共圖書館館舍與設備應力求實用、美觀、防火、防水、耐震、通風、
防潮、防蟲、採光、隔音、安全之樓板載重量及符合人體環境工學等要
求,並應考慮特殊讀者之需要。
二十四、公立公共圖書館基本館舍面積,得依人口總數與館藏數量多寡定之,其
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三千平方公尺。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總館宜有二萬平方公尺,分館宜有一千八百平方
公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
萬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萬人以上者,宜
有五千平方公尺。
(四)鄉鎮圖書館: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二十五、公共圖書館得依讀者服務、行政業務處理及文教活動等功能配置館舍空
間。
二十六、公共圖書館得依服務需要,備置一般家具、視聽器材及電腦等各項設備。
陸、營運管理
二十七、公共圖書館應考量各類讀者需要,提供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
利用教育及特殊讀者等服務。
二十八、公共圖書館開放時間除別有規定外,每週以不少於四十四小時為原則。
週六、週日及夜間宜儘量開放。
二十九、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宜採開架式陳列為原則,便利讀者利用。
三 十、公共圖書館館藏以免費外借為原則。
三十一、公共圖書館應推廣館際合作,提供館際互借服務。
三十二、公共圖書館應利用館藏資料及社會資源,經常舉辦各項推廣活動。
三十三、公共圖書館應編製館藏目錄方便讀者檢索。
三十四、公共圖書館設分館者,其圖書資料之徵集、登錄、分類及編目等業務得
由總館集中辦理。鄉鎮圖書館必要時得由縣市圖書館輔導辦理。
三十五、公共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量、閱覽、流通、參考諮詢、資訊檢索及推
廣活動等各項統計,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三十六、公共圖書館宜採自動化作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務品質。
三十七、公共圖書館應注重公共關係,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館務發展。
三十八、公共圖書館應訂定民間捐助獎勵有關規定。
三十九、公共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
評估並予改善。
柒、附則
四 十、本基準得作為公共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學校圖書館宣言(UNESCO/IFLA School Library Manifesto, 199)

全員教學的學校圖書 館
學校圖書館的任務
經費、立法及網路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人員
運作與管理



<全員教學的學校圖書館>
學校圖書館提供的資訊和概念,是在參與當今資訊和知識社會的基礎;學校圖書館將終身學習
技巧授予學生,發展想像力,讓他們能夠以負責的 公民在社會行走。




<學校圖書館的任務>




學校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圖書及資源,讓學校社區成員學習成為各種格式與媒體資訊的批判性
思考者與有效果的使用者。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公共圖書館宣言的原則,學校圖書館連結至
更寬廣的圖書館及資訊網路。

圖書館員支持使用圖書及其他資訊資源,從小說到檔案、從印本到數位,包括在地及遠距。這
些作品補充並強化教科書、教材及教法。




根據過去的經驗,圖書館與教師一起工作時,學生達成較高層次的素養、閱讀、學習、解決問
題及資訊和通訊科技的能力。


學校圖書館的服務,必須平等對待學校社群裡的所有成員,不受年齡、種族、性別、宗教、國
籍、語言、專業或社會地位的影響。不能使用圖書 館主流服務及資料的人,必須提供特別的服
務和資料。

近用服務和館藏必須以聯合國人權宣言為基礎,不得受限於任何形式的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
的檢查,或商業的壓力。




<經費、立法及網路>




提供素養、教育、資訊,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學校圖書館都是長期策略裡的重要一
環。做為地方、區域和全國的權責單位,學校圖書 館必須被立法及政策支持。學校圖書館必須
有適當且長期的經費,支撐受訓過的館員、資料、科技與設備。學校圖書館必須免費。




學校圖書館是地方、區域和國家圖書館和資訊網路的重要夥伴。
學校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等單位共享設備及資源時,它獨特目標必須被認可及維持。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學校圖書館是教育過程的一部份,下列事項是發展素養、資訊素養、教學、學習與文化的要
項,也是學校圖書館的核心服務:




經由學校宣示的任務與課程,支援與強化教育目標;
發展並支持學童的閱讀與學習的習慣和趣味,終其一生使用圖書館
提供建立與使用資料做為知識、諒解、想像和享受的機會
支援學生評鑑與使用多種形式、格式與媒體的資訊,做為學習及實踐技術所需,包括社區內敏
感的溝通模式。
提供近用本地、地區、全國與全球的資源與機會,讓學生接觸多元的意念、經驗與意見。
組織鼓勵文化與社會化的覺察與敏感度之活動。
與學生、教師、行政人與家長攜手達成學校的任務,宣告智性自由與近用資訊是達成負責公民
與參與民主的必要部份。
推動閱讀,將學校圖書館的資源與服務,推向整個學校社區及其以外的地域。




經由發展政策與服務、選擇與採訪資源、近用實體及智性的資訊資源、提供指導設備及雇用訓
練有素的人員,學校圖書館實現這些功能。




<人事>




學校圖書館員是專業的合格人員,負責學校圖書館的規畫及管理,由適當的職員支持,與學校
社群內的所有人員一起工作,與公共圖書館等單位保持聯繫。
學校圖書館員的角色不固定,在國家的法令與財務框架下,視學校的預算、課程、教學法而
定。在此範圍內,學校圖書館員必須具備資源、圖書館、資訊管理與教學等的知識,才能發展
及運作有效的學校圖書館服務。




網路環境日趨普遍的情況下,學校圖書館員必須具備規畫及教導教師及學生所需的多種資訊處
理技術。因此,他們必須受在職的專業訓練及發展。




<運作與管理>




為確保有效及可靠的運作:




學校圖書館服務的政策必須明述與學校課程有關的目標、優先順序及服務。
學校圖書館必須依照專業標準運作及維持。
服務必須被學校社區全體成員近用,於在地社區內運作。
鼓勵與教師、學校高階管理層、主管、父母、其他圖書館員及資訊專業人員與社區團體合作。


      譯自:

  •   UNESCO/IFLA School Library Manifesto, http://www.ifla.org/VII/s11/pubs/manifest.htm,
      http://www.unesco.org/webworld/libraries/manifestos/school_manifesto.html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2003 年一月二十四日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23970A 號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高級申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學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
 訊,以全校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
 用教育之單位。


貳、設立




三、高級申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高級申學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高級中學圖書館。


參、組織人員




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者擔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
       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特
       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所
       或相關系、所,由各高級中學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
       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學
       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
       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科目學
       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五、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高級申學法第十七條規定分組辦事,並依高級
 中學法第十條規定置組長及職員。

高級中學圖書館為配合業務推動。得雇用工讀生及招募志工
六、高級中學圖書館主任、組長及職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或參加相關課程研
 習。

 七、高級中學圖書館委員會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由校長、相關單位主管、
 各學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組成,研討圖書館有關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
 一次。

 八、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參加圖書館專業團體、圖書館合作組織、圖書館輔導體系及資訊網
 路系統等,以促進館務發展。


肆、館藏發展




 九、高級中學圖書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就館藏發展目標、館藏特色、採訪計畫及經費
 運用等項加以規範,作為館藏發展之依據。

 十、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
 等。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送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高級申學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

     (一)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件);全校學生人
     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應增加十冊(件);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
     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三。

     (二)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五十人應增
     加一種。

   十二、高級申學為維持圖書館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每年圖書購置費至少
   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三、高級申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
   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由圖書館自行報廢。前項報廢量逾館藏百分
   之三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伍、館舍設備




   十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舍及設備,除依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外,應參酌圖書
   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施工及佈置:

   (一)為專用建築,以位於全校適中地點為原則。
(二)具備有防火、防水、防震、防盜:防蟲、防鼠、溫度及濕度控制等之功能
   或設備。

   (三)各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六百公斤;密集書庫樓版載重量,每
   平方公尺不得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四)依業務及服務之需求,規劃各類空間及動線,並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及管
   線。

   (五)各項空間及設備應明顯標示。並為無障礙服務空間之設計。

   (六)提供讀者及工作人員使用之空間,照明度為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
   (Lux)。

十五、高級中學圖書館館舍及設備除考量未來發展需求外,並得依下列標準設計:

   (一)閱覽席位之數量,以全校學生人數每三十人一席計。

   (二)閱覽席位應保留適量之網路節點,供讀者自備電腦上網,其面積每席二點
   三平方公尺以上;並提供電腦供讀者使用,設置適量之資訊檢索席位,其面積每
   席二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三)行政服務所需之面積,每人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開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一百二十三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
   裝訂期刊一百零七冊計。

   (五)閉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二百四十八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
   裝訂期刊一百二十四冊計。

   (六)現期期刊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期刊十種計。

   (七)現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八種計;過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
   尺置報紙十一種計。

十六、高級中學圖書館之資訊系統,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建
置及維護:

   (一)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各種技術規範設計、建置及維護之。

   (二)系統包括管理、採訪、編目、流通、期刊及網路公用查詢目錄
   (WebPAC)等模組之整合性應用系統、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管理系統等軟體,並
   包括運作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三)需建置供讀者檢索及連結相關之首頁(HomePage),其內容應包括有關圖
   書館服務資訊。
(四)為維護系統之安全及正常運作,應依法令編列預算,辦理維護作業。


陸、營運管理




   十七、高級中學圖書館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營運計畫,以為營運規劃之依據。

 前項營運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一) 營運目標。

(二) 組織設立。

(三) 館藏發展。

(四) 館舍設備。

(五) 人員配置。

(六) 經費編列。

(七) 服務要項。

(八) 利用教育。

(九) 業務評鑑。

   十八、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對其服務對象提供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
   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並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服務。

 前項服務應依高級中學圖書館業務性質分項,其要項如下:

         (一)技術服務:包括採訪、編目等有關事項。

         (二)讀者服務:包括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館際互借、文獻傳
         遞、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等)服務、利用教育等有關事項。

         (三)資訊服務:包括數位典藏服務、圖書資訊網路資料庫之建立及維護等有關
         事項。

         (四)行政服務:包括行政管理、推廣輔導、館際合作、設立及營運規劃、館藏
         發展、館舍設備、人員配置、經費編列、業務評鑑等有關事項。

   十九、高級中學圖書館之服務時間,每週以不得低於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開放時間因
   需要彈性調整,並得實施非上課日彈性開放。
二十、高級中學圖書館應依本法第八條訂定閱覽等相關規定,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廿一、高級中學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
  估並予改善。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廿二、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以協助師生充實資訊素養、利用圖書資
  訊、擴大學習領域、奠定終身學習能力。

  廿三、高級中學圖書館之利用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開設圖書館利用教育相關課程。

   (二)支援其他學科及單元教學,實施協同教學。

   (三)辦理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各種演講、研習、展覽、競賽等活動。

   (四)輔導成立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社團。


捌、附則




廿四、本基準得作為高級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一、认定目的

进一步加快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努力改善办馆条件,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在
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中小学图书馆(室)现代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二、认定名称

山西省中(小)学一级图书馆

山西省中(小)学二级图书馆

山西省中(小)学三级图书馆
一级图书馆由省教育厅统一认定,二、三级图书馆分别委托市(地)、县教育局认定。

三、申报时间及办法

1. 在 2006 年前,原省首批重点中学、中幼师及 1996 年前“普九”达标、经济条件比较好的 57
个县(区)的中小学要达到标准要求;2008 年“普九”达标 县(区)中小学要基本达到标准要
求;2010 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评估认定工作。按省规划要求,每年 6 月 30
日前,市(地)要将当年申报 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名单报省。

2.各校对照“意见”和“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写出申报材料(附申报表
及评分表),报当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每年 9 月 10 日前,市(地)要将所辖县(市、区)学
校的申报材料统一报省,省属学校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

3.每年第四季度,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人员以县为单位对所申报的一级图书馆进行检查、评估
认定。二、三级图书馆分别由市(地)、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检查评估后,报省教育技术
装备处抽查、备案。

四、检查评估程序

1.学校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按标准要求的评定等级进行申报,有条件的学校可高一级申
报。

2.实施等级认定

A 查阅学校自评情况及申报材料。

B 听取分管校长和馆长的介绍和汇报。

C 查阅图书馆工作有关档案资料、数据及规章制度,检查和测定有关评估项目,特别要抽查、
核对学校师生借还及相关的计算机记录。

D 进行部分师生座谈会,了解和核实本校图书馆(室)有关工作情况。

E 对照“评分细则”,评定各项指标具体分值,并进行综合评估。

F 与学校领导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交换意见,最后反馈评定意见。

五、评定备查资料

1.学校有关图书馆发展计划及相关会议记录。

2.学校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记录。

3.图书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题业务活动记录。

4.图书馆集体及工作人员个人获奖及论文发表情况,媒体及相关会议介绍有关图书馆文章、录
像、照片和交流材料等。

5.实现计算机管理后网上新书通报、文献及相关题录索引的材料。
6.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师生办证记录、借阅记录、读者借阅流通记录、师生个人及单位借还书明
细表、图书流通情况统计表以及各书库及阅览室文献分配表。

7.图书馆财产帐及馆藏业务工作记录、统计表等。

8.近两年内图书经费使用情况会计资料。

9.电子阅览室资源及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六、表彰与奖励

1. 凡经过认定的一级图书馆,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牌匾;认定为二、三级图书馆的由省教育厅
抽查认定后发文通报。

2. 对通过图书馆等级评定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图书奖励。

3. 每年年底,将中小学图书室等级认定结果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成
绩显著的市(地)、县(市、区)给予表扬,并奖励一定价值的图书;对工作进展缓慢、措施
不力的县、校将进行通报批评。

七、说明

1. 评分细则共分七部分:A 馆舍、B 配套设施、C 藏书、D 人员、E 管理、F 使用、G 附加。前
六项为 100 分,附加分为 10 分,评分结果七项累加计算。达标分为 85 分。

2. 中学一、二级、小学一级图书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⑴. 图书馆无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⑵. 图书经费不到位。

⑶. 馆藏图书明显不达标。

⑷.原首批重点中学及县一中、中幼师、示范初中、示范小学无图书馆专用信息管理平台。

3. 评分细则各项中未作要求的类别学校,本项得分可按满分的 85%计入总分。

4. 对于两个印张以下,非正版图书,以及多于标准的复本量将不计入评估总册数。

5.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工作由各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參考資料:


 ��.1圖書館法 [pdf],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21310405471.pdf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 1994,
  http://www.lins.fju.edu.tw/mao/pl/uplm1994.htm; 簡體中文[pdf]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chine.pdf
��.3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0545171.pdf
��.4學校圖書館宣言 = UNESCO/IFLA School Library Manifesto, 1999,
  http://blue.lins.fju.edu.tw~mao/works/slmanifesto.htm
��.5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1103771.pdf
��.6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1112771.pdf
��.7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1121571.pdf
��.8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http://www.sxjyzb.com/docimg/admin/liu-03090421.doc
��.9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
��.10山西省图书馆装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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