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的公共服務
- 1. 圖書館的公共服務 /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
2009.1.23 for 青樹基金會
圖書館的公共服務, 係各級地方政府的責任, 依社會、文化、經濟情況而定, 各地區提供的內容或
民眾的期望, 略有出入。其詳細的內容, 有兩個觀察的角度:
��.1依圖書館類型區分
��.2依適用範圍區分
圖書館大略可以分為五種類型:
��.1國家圖書館
��.2公共圖書館
��.3大專校院圖書館
��.4中小學圖書館
��.5專門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與中小學圖書館的運作, 直接影響民眾資訊權, 它的公共服務內容, 由幾項文件支撐:
• 全面性
a. 圖書館法
• 公共圖書館
a. 公共圖書館宣言
b.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 學校圖書館
a. 學校圖書館宣言
b. 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c.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 2. 圖書館法
2009 年 1 月 17 日
第 一 條 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
化、支援教學研究、倡導終身學習,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
施。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
縣(巿)政府。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或鼓勵個人、法人、團體設
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構)、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分類如下︰
一、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以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
服務對象,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保存文化、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輔導全國各
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巿)公所、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
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學術研
究、教學、推廣服務,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
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立,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
主要服務對象,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第 五 條 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圖書資訊分類、編目、建檔及檢索等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國家圖書
館、專業法人或團體定之。
第 七 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第 八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
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
第 九 條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
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
- 3. 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圖書館應寬列經費辦理前項業務。
第 十 條 圖書館置館長、主任或管理員,並得置專業人員辦理前條所規定業務。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
公立圖書館進用第一項人員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第 十一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立委員會,策劃、協調並促進全國及所轄圖書館事業之發
展等事宜。
第 十二 條 為加強圖書資訊之蒐集、管理及利用,促進館際合作,各類圖書館得成立圖書館
合作組織,並建立資訊網路系統。
第 十三 條 圖書館為謀資源共享,各項圖書資訊得互借、交流或贈與。
第 十四 條 圖書館如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
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
第 十五 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
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第 十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圖書館輔導體系。
第 十七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圖書館業務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
助,績效不彰者,應促其改善。
第 十八 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
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第 十九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應依法強制執行。
第 二十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公共圖書館宣言
1991 年, 國際國書館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IFLA)於
莫斯科召開年會, 要求公共圖書館常務委員會修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它的目標, 1994 年十月 29 日 PGI Council Meeting 批
准由 IFLA 公共圖書館組提出的草案; 早先, 1949 年該宣言首度問世, 1972 年修訂一次。
社會及個人的自由、繁榮及發展, 是基本人權之一。被充份告知的公民, 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 並
在社會上扮演積極的角色, 才可能發揮前述的人權。民主能夠有建設性的參與及發展, 它的前題
是滿意的教育及無限制的自由接觸所有知識、思想、文化及資訊。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知識門戶, 提供個人及社團終生學習、獨立判斷、文化發展的環境。
- 4.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藉著本宣言, 表示對公共圖書館的看法, 認定公共圖書館是一個教育、文化、
及資訊的單位, 也是孕育和平及心靈福祉的場所。
因此,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鼓勵各國政府支持並參與公共圖書館的發展。
公共圖書館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資訊中心, 備有各種知識及資訊供讀者取用。
公共圖書館提供無私的服務, 不因年齡、種族、性別、信仰、國籍、語文及社會地位而有差異。
少數民族、身心障礙人士、住院病患、在監人士等, 有事實上的困難, 無法利用常態性的服務及
資料時, 公共圖書館應針對他們的需求, 提供特別服務。
各種年齡層的人都應該可以找到所需的相關資料, 館藏和服務在涵蓋各種媒體及現代科技之時,
應兼顧傳統的資料; 尤其要重視品質, 不能忽視地方的需求與特性。資料的內容必須反應當前的
潮流及社會變遷, 包括人類努力的記錄及想像未來的雄心。
館藏及服務不能以屈從任何意識型態、政治或宗教的檢查, 當然也要抗拒商業行為的壓力。
公共圖書館的任務
以下這些任務與資訊、識字、教育及文化有關, 應該做為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核心:
從小強化兒童的閱讀習慣。
支援各種層級的正規教育及自我進修。
提供個人開創發展的機會。
刺激兒童及青少年的想像力及創造力。
促進對文化遺產的重視、對藝術的欣賞、對科學成就及發明的尊重。
讓表演藝術有演出的機會。
嘗試各種文化, 欣賞其間的差異。
贊助口語傳統。
確保居民能夠接觸各種社區資訊。
對地方性的企業、協會及成長團體提供適當的資訊服務。
助長資訊及電腦技能的發展。
贊助及參與各種年齡層的掃除文盲活動, 必要時, 可以主動發起這類活動。
經費、立法及網路
原則上, 公共圖書館應提供免費的服務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的職責, 該等政府必須單獨特別立法, 採用獨立的預算科目, 它
必須是文化、資訊供給、識字及教育長期策略中的重要一環。
為了確保全國各地的圖書館彼此合作, 在立法及策略規劃上, 必須在規定及推動有既定服務標準
的全國圖書館網。
公共圖書館網路必須和國家、區域級、研究及專門圖書館配合, 也不能忽視學校、學院及大學圖
書館。
- 5. 營運及管理
必須有清晰的政策, 訂定與社區需求相關的目標、重點及服務。必須有效地組織公共圖書館, 並
維持營運的專業標準。
必須確認與相關團體之間的合作關係, 包括各種層次的使用者團體及其他專業組織。
為了讓社區的所有成員都能利用公共圖書館的服務, 因此, 館舍位置、閱讀及學習的設備、開放
時間等, 都必須從使用者的角度考量; 對那些無法到館的使用者, 也應有同樣的考量。
公共圖書館的服務必須考量城鄉社區的差異。
圖書館員是使用者和資源之間的橋樑, 為了確保服務的品質, 圖書館員的專業教育及在職教育是
不可或缺的。
應提供推廣服務及讀者教育, 協助使用者運用所有的資源。
實踐宣言
因此,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呼籲世界各國, 各級政府及圖書館的決策者應將本宣言的原則付諸實
現。
譯自: "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IFLA Journal 21(1): 66-67 (1995),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eng.htm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教育部於 91 年 10 月 28 日,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頒布「公共圖書
館設立及營運基準」(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基準),自此,我國公共圖書館的營運將邁入新
的里程碑。
本基準是依據「圖書館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的。 公共圖書館基準訂定的目的在:規範公共圖
書館設立及營運之基本要求,並促其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推動終身學習。 公
共圖書館基準全文四十條,內容包括:總則、設立、組織人員、館藏發展、館舍設備、營運管
理、附則。基準中以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
額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基準中有關組織人員,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人力配置的計算公式、分組辦事、設立圖書館事
業諮詢委員會、訂定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專業人員比例及資格條件、每年專業訓練基本時
數、圖書資料購置費之最低百分比。
基準中有關館藏發展,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訂定書面之館藏發展政策、館藏資料類型、以人
口總數為基準之館藏計算公式、各級公共圖書館之最低期刊種數、兼顧各類讀者對象、定期辦
理清點與報廢。
基準中有關館舍設備,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之地點、館舍建築之基本配置、建築規劃小組之
成員、建設設備之基本原則、館舍面積之計算公式、空間配置與設備購置等。
基準中有關營運管理,規範了公立公共圖書館之讀者服務項目、開放時數、資料陳列、免費外
借、提供館際互借服務、舉辦各項推廣活動、編製目錄、與分館間之業務分工、業務年度統
計、自動化作業管理、結合社會資源、訂定民間捐助獎勵規定、辦理業務評鑑等。 本基準正式
生效後,於民國 80 年 7 月 2 日教育部台(80)社字第 33896 號令訂定公告之「公共圖書館營運
- 6. 管理要點」同時廢止。
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
91156118 號令訂定,自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壹、總則
一、 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公共圖書館之分類如下:
(一)公立公共圖書館
1國立圖書館。
2直轄市立圖書館。
3縣(市)立圖書館及縣(市)文化局(中心)圖書館(以下簡稱縣市圖書
館)。
4鄉(鎮、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鄉鎮圖書館)。
(二)私立公共圖書館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
象,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公共圖書館主要服務對象為所屬行政轄區內之居民,以人口總數為訂定員額
編制、館藏量及建築面積等之主要基準。
貳、設立
四、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地方特性與需要,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料及地
方文獻,謀求普遍利用,提供圖書資訊、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
前項設立依本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參、組織人員
五、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國立圖書館:應斟酌館舍面積、館藏量、流通量、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
之。
(二)直轄市立圖書館:每人口總數五千人,置專任人員一人。
(三)縣市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置專任人員十五人;人口總數
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置專任人員二十人;人口總數在一
百萬人以上者,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
(四)鄉鎮圖書館: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人
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
書記一人;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幹事一人、
書記二人。
六、公共圖書館得視需要設立分館、民眾閱覽室、圖書巡迴車或巡迴站,其人員
與業務受總館之監督與管理。
七、公共圖書館視其規模及業務需要得分組(室、課)辦理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業務。
八、公共圖書館得設圖書館事業諮詢委員會,遴聘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學者專家
及地方熱心文教事業人士組織之,就有關圖書館業務興革事項提供意見。
九、公共圖書館應詳訂館內辦事細則及作業手冊。
十、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依其工作性質得分下列三類:
(一)專業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擔任本法第九條所列業務者屬之:
1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及格;或相當高
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圖書資訊管理類科特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資訊學系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經圖書館各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
館、大學校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資訊學科目課程二十學分
或三百二十小時以上者。
4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者,或三年以
- 12.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高級申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學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
訊,以全校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
用教育之單位。
貳、設立
三、高級申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高級申學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高級中學圖書館。
參、組織人員
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依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由校長遴聘具專業知能者擔任之。
前項專業知能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家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及
格;或相當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含圖書館類科)特
考及格,並取得任用資格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圖書館本科系、所或相關學系、所畢業者。所稱本科系、所
或相關系、所,由各高級中學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
定之。
(三)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修習圖書館專門科目(含在職進修專班、推廣教育學
分班)二十學分以上者,或參加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委託之圖書館、大學校
院、圖書館專業團體辦理之圖書館專門科目修習二十學分以上者。所稱專門科目學
分。由各大學校院認定,如認定有困難者,得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
(四)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有圖書館專門學科論著經公開出版及曾任公立或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私立圖書館三年以上之專業工作經驗者。
(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資格並持有圖書館科加科登記證明者。
五、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高級申學法第十七條規定分組辦事,並依高級
中學法第十條規定置組長及職員。
高級中學圖書館為配合業務推動。得雇用工讀生及招募志工
- 13. 六、高級中學圖書館主任、組長及職員應定期修習圖書資訊相關學科或參加相關課程研
習。
七、高級中學圖書館委員會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立,由校長、相關單位主管、
各學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組成,研討圖書館有關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
一次。
八、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參加圖書館專業團體、圖書館合作組織、圖書館輔導體系及資訊網
路系統等,以促進館務發展。
肆、館藏發展
九、高級中學圖書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就館藏發展目標、館藏特色、採訪計畫及經費
運用等項加以規範,作為館藏發展之依據。
十、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及各種教學媒體
等。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送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高級申學圖書館應具備基本館藏如下:
(一)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至少一萬二千冊(件);全校學生人
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應增加十冊(件);且其每年館藏增加量不得低
於基本館藏之百分之三。
(二)期刊及報紙合計一百種;全校學生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五十人應增
加一種。
十二、高級申學為維持圖書館館藏量之合理成長及提供各項服務,每年圖書購置費至少
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五以上。
十三、高級申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因館藏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
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由圖書館自行報廢。前項報廢量逾館藏百分
之三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伍、館舍設備
十四、高級中學圖書館之館舍及設備,除依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外,應參酌圖書
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施工及佈置:
(一)為專用建築,以位於全校適中地點為原則。
- 14. (二)具備有防火、防水、防震、防盜:防蟲、防鼠、溫度及濕度控制等之功能
或設備。
(三)各樓版載重量,每平方公尺不得低於六百公斤;密集書庫樓版載重量,每
平方公尺不得低於九百五十公斤。
(四)依業務及服務之需求,規劃各類空間及動線,並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及管
線。
(五)各項空間及設備應明顯標示。並為無障礙服務空間之設計。
(六)提供讀者及工作人員使用之空間,照明度為五百至七百五十勒克斯
(Lux)。
十五、高級中學圖書館館舍及設備除考量未來發展需求外,並得依下列標準設計:
(一)閱覽席位之數量,以全校學生人數每三十人一席計。
(二)閱覽席位應保留適量之網路節點,供讀者自備電腦上網,其面積每席二點
三平方公尺以上;並提供電腦供讀者使用,設置適量之資訊檢索席位,其面積每
席二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三)行政服務所需之面積,每人十平方公尺以上。
(四)開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一百二十三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
裝訂期刊一百零七冊計。
(五)閉架書庫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圖書二百四十八冊計;且其每平方公尺置
裝訂期刊一百二十四冊計。
(六)現期期刊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期刊十種計。
(七)現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尺置報紙八種計;過期報紙之面積,每平方公
尺置報紙十一種計。
十六、高級中學圖書館之資訊系統,應參酌圖書館專業人員意見,依下列規定設計、建
置及維護:
(一)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各種技術規範設計、建置及維護之。
(二)系統包括管理、採訪、編目、流通、期刊及網路公用查詢目錄
(WebPAC)等模組之整合性應用系統、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管理系統等軟體,並
包括運作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三)需建置供讀者檢索及連結相關之首頁(HomePage),其內容應包括有關圖
書館服務資訊。
- 15. (四)為維護系統之安全及正常運作,應依法令編列預算,辦理維護作業。
陸、營運管理
十七、高級中學圖書館應擬訂短程、中程、長程營運計畫,以為營運規劃之依據。
前項營運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一) 營運目標。
(二) 組織設立。
(三) 館藏發展。
(四) 館舍設備。
(五) 人員配置。
(六) 經費編列。
(七) 服務要項。
(八) 利用教育。
(九) 業務評鑑。
十八、高級中學圖書館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對其服務對象提供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
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並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服務。
前項服務應依高級中學圖書館業務性質分項,其要項如下:
(一)技術服務:包括採訪、編目等有關事項。
(二)讀者服務:包括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館際互借、文獻傳
遞、特殊讀者(視覺及聽覺障礙等)服務、利用教育等有關事項。
(三)資訊服務:包括數位典藏服務、圖書資訊網路資料庫之建立及維護等有關
事項。
(四)行政服務:包括行政管理、推廣輔導、館際合作、設立及營運規劃、館藏
發展、館舍設備、人員配置、經費編列、業務評鑑等有關事項。
十九、高級中學圖書館之服務時間,每週以不得低於四十小時為原則,每日開放時間因
需要彈性調整,並得實施非上課日彈性開放。
- 16. 二十、高級中學圖書館應依本法第八條訂定閱覽等相關規定,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廿一、高級中學圖書館除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接受定期業務評鑑外,應經常自我評
估並予改善。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廿二、高級中學圖書館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以協助師生充實資訊素養、利用圖書資
訊、擴大學習領域、奠定終身學習能力。
廿三、高級中學圖書館之利用教育實施方式如下:
(一)開設圖書館利用教育相關課程。
(二)支援其他學科及單元教學,實施協同教學。
(三)辦理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各種演講、研習、展覽、競賽等活動。
(四)輔導成立有關圖書館利用教育之社團。
捌、附則
廿四、本基準得作為高級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一、认定目的
进一步加快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努力改善办馆条件,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在
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中小学图书馆(室)现代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科研水平。
二、认定名称
山西省中(小)学一级图书馆
山西省中(小)学二级图书馆
山西省中(小)学三级图书馆
- 17. 一级图书馆由省教育厅统一认定,二、三级图书馆分别委托市(地)、县教育局认定。
三、申报时间及办法
1. 在 2006 年前,原省首批重点中学、中幼师及 1996 年前“普九”达标、经济条件比较好的 57
个县(区)的中小学要达到标准要求;2008 年“普九”达标 县(区)中小学要基本达到标准要
求;2010 年全省基本完成中小学图书馆(室)等级评估认定工作。按省规划要求,每年 6 月 30
日前,市(地)要将当年申报 评估认定的县(市、区)名单报省。
2.各校对照“意见”和“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写出申报材料(附申报表
及评分表),报当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每年 9 月 10 日前,市(地)要将所辖县(市、区)学
校的申报材料统一报省,省属学校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
3.每年第四季度,省教育厅将组织有关人员以县为单位对所申报的一级图书馆进行检查、评估
认定。二、三级图书馆分别由市(地)、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检查评估后,报省教育技术
装备处抽查、备案。
四、检查评估程序
1.学校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自评,按标准要求的评定等级进行申报,有条件的学校可高一级申
报。
2.实施等级认定
A 查阅学校自评情况及申报材料。
B 听取分管校长和馆长的介绍和汇报。
C 查阅图书馆工作有关档案资料、数据及规章制度,检查和测定有关评估项目,特别要抽查、
核对学校师生借还及相关的计算机记录。
D 进行部分师生座谈会,了解和核实本校图书馆(室)有关工作情况。
E 对照“评分细则”,评定各项指标具体分值,并进行综合评估。
F 与学校领导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交换意见,最后反馈评定意见。
五、评定备查资料
1.学校有关图书馆发展计划及相关会议记录。
2.学校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记录。
3.图书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题业务活动记录。
4.图书馆集体及工作人员个人获奖及论文发表情况,媒体及相关会议介绍有关图书馆文章、录
像、照片和交流材料等。
5.实现计算机管理后网上新书通报、文献及相关题录索引的材料。
- 19.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 1994,
http://www.lins.fju.edu.tw/mao/pl/uplm1994.htm; 簡體中文[pdf]
http://www.ifla.org/VII/s8/unesco/chine.pdf
��.3公共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0545171.pdf
��.4學校圖書館宣言 = UNESCO/IFLA School Library Manifesto, 1999,
http://blue.lins.fju.edu.tw~mao/works/slmanifesto.htm
��.5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1103771.pdf
��.6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1112771.pdf
��.7國民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http://www.ncl.edu.tw/public/Attachment/7112811121571.pdf
��.8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http://www.sxjyzb.com/docimg/admin/liu-03090421.doc
��.9山西省中小学图书馆标准
��.10山西省图书馆装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