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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事实认识错误:
                  、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
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
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
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
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四种情形,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
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
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
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
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
意犯罪既遂。
2.不同对象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定意外事件或过失犯罪。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与手段认识的错误一样,存在不同看法。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定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
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考试时做题的判断方法:显然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定未遂;显然
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认定为无罪;难以认定是否有紧迫危险的,
定未遂。因为按照传统观点,迄今也是多数学者的观点,除迷信犯,都应当认定
为未遂。
▲按照周光权教授的看法,下列情形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紧迫威胁,应认定为
未遂:①扣动枪支的扳机,但子弹在此之前被他人意外卸掉了;②黑夜里,对准
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开枪,但被害人临时起床上厕所了;③将手伸到被害人口袋
中盗窃,但被害人的钱包在1小时前被其他小偷偷走了;④对被害人投毒,事后鉴
定,投放的剂量太小,不可能造成死亡后果;⑤对准被害人胸部射击,但子弹恰
好打在早有防备的被害人的防弹衣上,被害人毫发无损。
(3)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一样: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未遂。
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图侵犯的对象而言,是故意犯罪未遂;就实际侵犯的对象而
言,是过失犯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由于故意犯罪即使定未遂通常也
比过失犯罪处罚重,因而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以故意犯罪未遂处理。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物,但实际上侵犯的是人的时候,定过
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极为重要,即使定过失致
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财产犯罪
重。
(三)打击的错误:传统上认为不属认识的错误,现在认为也属认识的错误。
解决的方法与对象认识的错误完全相同。
(四)因果关系的错误:就司法考试而言,重点应掌握三种情况:
1.事前的故意: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个行为,也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
人以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
这种情况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2.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
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还没有实施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社会结果
的发生。
按预备行为能否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分两种情况处理:能够造成实际
损害的,认定构成既遂;不能造成实际损害的,以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择一
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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