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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Ch01觀光組織體制
- 3. 1-1 定義
壹、政策與觀光政策
• 所謂政策,又稱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
• 安德森認為:「政策乃是某一個人或某些人處理一項
• 問題或一件關心事項之有目的性的行動。」
• 至於所謂觀光政策( Tourism Policy ),又因政策規
• 劃部門及執行機關與實際政策內容,可分下列狹義及
• 廣義觀光政策:
- 4. 1. 狹義觀光政策
指政府為達成整體觀光事業建設之目標,就觀光資源、
發展策略及供需因素作最適切的考慮,所選擇作為或不
作為的施政計畫或策略。
2. 廣義觀光政策
觀光產業是政府總體經濟的一環,因此各級政府各個部
門的各項政策執行,無論是外交、兩岸、經濟、農業、
衛生、環保、地方產業、社區、族群等等,都攸關觀光
產業的發展。
- 5. • 至於所謂觀光行政( Tourism Administration ),則
因機關 權責直接與觀光事業相關性程度的不同而同樣
與政策一 樣,有狹義及廣義之別:
1. 狹義觀光行政:凡是中央及地方觀光行政機關直接
推動各項觀光事業發展者,稱為狹義觀光行政。
2. 廣義觀光行政:係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各部門的組織
、人員,以政策及法規為基礎,運用計畫、組織、領導
、溝 通、協調、控制、預算等管理方法,推行並完成
政府發 展觀光政策的任務之所有組織。
- 6. • 參、法規與觀光法規
• 法規是法律與行政規章的總稱,而行政規章又稱行政命令。
法規 具有位階性,又稱優位性。
• 「憲法」第 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
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之法律。」
• 其種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有 4 :「法律得定名
為法、律 、條例或通則。」
• 至於行政命令,則是指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
權訂定 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
院。 其種類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之規定有 7 :「各
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 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
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7. 至於所謂觀光法規,因公布或發布及執行,亦可分狹義
及廣義兩種:
1. 狹義觀光法規:係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並由觀
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負責的「發展觀光條例」、「交通部
觀光局組織條例」及「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
2. 廣義觀光法規:泛指實際推動觀光事業,除前述狹義
觀光法規外,各級政府推動觀光事務所必須遵守的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以及各地方自治機關發布的觀光
行政自治規則。
- 8. 肆、發展觀光條例沿革、宗旨及名詞定義
一、立法沿革
• 「發展觀光條例」堪稱臺灣觀光產業發展的火車頭,從民
國 50 年代制訂公布以來,就帶動整個臺灣地區觀光產業
的發展,歷經 7 次的修訂都具有指導及指標性的作用。
- 9. 二、立法宗旨與架構
三、名詞定義
1. 觀光產業 8. 旅館業
2. 觀光旅客 9. 民宿
3. 觀光地區 10. 旅行業
4. 風景特定區 11. 觀光遊樂業
5.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12. 導遊人員
6. 觀光遊樂設施 13. 領隊人員
7. 觀光旅館業 14. 專業導覽人員
- 10. 1-2 我國觀光產 業發展沿革
為了方便說明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之互動調適沿
革,特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有了穩定的政經
發展,也就是民國 40 年代至今,以 10 年為一斷
代,嘗試從「生態」的觀點,就臺灣地區的觀光政
策、行政及法規三個面向演變情況,劃分為萌芽期
、成長期、轉型期、鼎盛期、再造期、倍增期及暫
定黃金期等 7 個時期。
- 11. • 不同年代的觀光環境,影響各該年代的觀光政策,也連
帶地帶動了不同的觀光行政配合措施,成立不同的觀光
行政組織推動其政策指導下的觀光產業。
• 而觀光政策為能有效落實,基於「依法行政」的理念,
勢必研訂並循一定的立法程序公布或發布觀光產業相關
的法規,擬訂並推動一系列相關的計畫方案,完成該年
代的觀光產業的階段性任務。
• 因此,觀光政策、行政與法規三者,本質上是「三位一
體」,且相互牽連影響,形成與時俱進、一體三面的互
動調適現象。
- 14. • 貳、橫 向互動
• 一、民國 40 年代的萌芽期
• 觀光遊憩活動功能,其政策理念有 5 項:
1. 國民觀光遊憩為健全國民、民族,使國家富強康
樂要件之一。
2. 國民觀光遊憩活動應兼具下列功能。
3. 國民觀光遊憩活動應有防共、反共之意識。
4. 要善用自然及文化資產資源。
5. 推行國民康樂政策要有計畫、有組織。
此一時期的互動重點,以「倡導國民旅遊」為主。
- 15. • 二、民國 50 年代的成長期
• 此一階段延續 40 年代,受到「戒嚴政策」及「經濟建
設計畫」的影響,國民旅遊亦受到波及。
• 但在觀光政策方面,已能確認觀光事業為達成國家多目
標之重要手段,並列為施政重點。
• 在策略上,國際與國內觀光事業並重,因此開始發展國
際觀光,爭取外匯,力求旅遊設備及導遊服務能適合國
際水準。
- 16. • 三、民國 60 年代的轉型期
• 從觀光環境加以探討,此階段影響觀光政策的環境因
素約有:
1. 各風景區遊客日增,但公共設施及遊憩設施欠缺
,管理不善。
2. 來臺之觀光客大多為來自日本及美國之觀光客或
華僑,歐洲及紐、澳觀光客甚少。
3. 觀光旅館供不應求,而且以臺北最為嚴重。
4. 觀光從業人員之需求相應日增,且素質有待提昇。
- 17. • 四、民國 70 年代的鼎盛期
• 觀光事業在此一階段,受到下列兩大政策影響:
1. 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宣告解除戒嚴令,縮減
山地、海防、重要軍事設施管制範圍,或放寬管制
,擴增可供觀光遊憩活動的空間或資源。
2. 民國 76 年 11 月 2 日開始受理赴大陸探親之
申請,增加國人赴大陸之旅遊活動。
- 18. • 五、民國 80 年代的再造期
• 此一階段的特色要注意調適的問題如下:
1. 鼎盛之後如果沒有危機意識,並妥善調適因應
,必然趨於盛極必衰。
2. 觀光事業在整個大政治環境中,面臨政府再造
及組織精簡。
3. 配合民國 90 年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休閒
權及國際化的觀光發展。
- 19. 4. 80 年代必須注意觀光資源環境的整體規劃與發展
,風景區及遊樂區開發建設不能短視近利,要有永續
經營與風險管理的理念。
5. 民國 80 年代之後,各項觀光政策、行政及法規
要體現國內、外觀光市場的供需。
6. 政府在成功建設臺灣為「工業之島」後,以再造
臺灣為「觀光之島」作為目標。
- 20. 六、民國 90 年代的倍增期
分析能夠達成民國 90 年代「倍增期」目標的原因,
其主要關鍵性的觀光作為,根據觀察約有如下各點:
1. 民國 97 年 7 月 4 日大陸第 1 支踩線團於 6 月 16 日
抵臺考察, 7 月 4 日首發團 753 人搭首航抵臺旅遊。
2.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全面落實「大三通」,開放海
、空通航及通郵。
3. 民國 98 年 2 月 25 日第 12 屆「海峽兩岸旅行業聯誼
會」首度移師臺灣舉行。
4. 民國 99 年 5 月 4 日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臺旅
會)北京辦事處成立。
- 21. 七、民國 100 年代暫訂為「黃金期」
• 民國 100 ( 2011 )年代,受到觀光政策
、行政及法規三者互動的結果就如同民國
90 年代剛開始一樣,實在很難預知或論斷
10 年後的政策成果。因此再度參考過去民
國 90 年代暫訂「倍增期」的處理方式,仍
以暫訂為「黃金期」介紹,藉資懸的以赴,
共創榮景。
- 22. 2
我國觀光組織
2-1 中央觀光行政組織
2-2 地方觀光行政組織
2-3 行政院組織改造與觀光主管機關更迭
2-4 我國觀光團體組織
- 23. 2-1 我國觀光行政組織
觀光組織從功能及法源來分,有行政組織及團體組織
;從層級來分,有中央組織及地方組織,不論何種組
織,都是以致力觀光發展為目的,可整理繪如圖 2-
1 。而我國觀光行政體系則如圖 2-2 所示。
壹、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
成立目的是:為協調各相關機關,整合觀光資
源、改善整體觀光發展環境,促進旅遊設施之充分利
用,以提升國人在國內旅遊之意願,並吸引國外人士
來華觀光。
- 26. • 貳、交通部
交通部為我國觀光主管機關,負責觀光政策
發展成敗。
參、交通部觀光局
該局組織圖可繪製如圖 2-3
一、企業組
二、業務組
三、技術組
- 27. • 四、國際組
• 五、國民旅遊組
• 六、旅館業查報督導中心
• 七、旅遊服務中心(含臺中、臺南、高雄服務
處)
• 八、臺灣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
• 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十、駐外單位
- 29. • 肆、其他
• 在國民所得日益提高,國民應享之「休閒
權」日益高漲,兼以遊憩空間有限,遊憩體
驗方式日趨多元,除所謂 3D 立體發展之新
興觀光產業外,又有所謂 8S 休閒產業,因
此觀光產業日益龐雜,致牽涉中央行政組織
者亦日益增多。諸如:主管國家公園之內政
部營建署;大學實驗林之教育部;森林遊樂
區、休閒農業、觀光農園、休閒漁業之農業
委員會;以及經濟部台糖公司、退輔會等機
- 30. 2-2 地方觀光行政組織
• 壹、各直轄市政府
• 一、臺北市政府
• 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巿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
點」,設觀光委員會。
• 另設觀光傳播局,將觀光發展與城市行銷結合,下
設綜合行銷科、觀光發展科、觀光產業科、城市旅
遊科、媒體出版科、媒體行政科、視聽資訊室等單
位,並直屬設有臺北廣播電台。
- 31. • 二、新北市政府
• 新北市政府由原臺北縣政府升格為直轄市後,成
立觀光旅遊局,下設觀光技術科、旅遊行銷科、
風景區管理科、觀光企劃科、觀光管理科等 5 個
單位。
三、臺中市政府
• 臺中市政府由原省轄市之臺中市與臺中縣合併升
格直轄市後,成立觀光旅遊局,下設觀光工程科
、觀光管理科、旅遊行銷科等 3 科。
- 32. • 四、臺南市政府
• 臺南市與臺南縣合併升格直轄市後,成立觀光旅遊
局,下設觀光企劃科、觀光事業科、觀光行銷科、
觀光建設科、府城觀光科、風景區管理科等 6 科,
比較特別的是成立府城觀光科。
五、高雄市政府
• 高雄市政府原來就是直轄市,在併入高雄縣之後,
仍設觀光局,但組織及業務擴大,下設觀光行銷科
、觀光產業科、觀光發展科、觀光工程科、維護管
理科等 5 科,另設動物園管理中心共 6 個單位。
- 37. 2-4 我國觀光團體組織
• 壹、法制與功能
• 所謂「團體」,又稱為人民團體,人民團體法第 4
條將人民團體分為下列 3 種:職業團體、社會團體
、政治團體。
• 觀光團體組織大部分屬社會團體和職業團體。其主
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
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
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38. • 所謂觀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3 條
規定:「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
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 第 5 條第 2 項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辦理國
際觀光行銷、巿場推廣、巿場資訊等業務,委託法人
團體辦理。其受託法人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監
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涉及國際觀光宣傳及
推廣事務,除依有關法律規定外,應受中央主管機關
之輔導。
- 39. • 綜上觀之,觀光團體(不論是社會團體或職業
團體)之申請立案單位為各級社政主管機關,
而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則為各級觀光主管機關。
其功能依人民團體法及發展觀光條例可歸納為
下列 3 項:
1. 中介或橋樑的功能
2. 管理或互助的功能
3. 準行政機關功能
- 40. • 貳、組織分類
• 依觀光行政組織各層級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的領導、監督的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分別列
舉如下:
一 中央觀光社團組織
二 組織地方觀光社團
- 49. 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協會
財團法人臺灣觀光協會 (Taiwan Visitor Association ;
TVA) 之主要任務為協助政府推動觀光宣傳,並協調觀光
事業有關各行各業的不同立場、意見與利害關係,改善觀
光事業法展環境,為謀求我國觀光事業整體福利的非營利
機構。
- 50.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
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 (Tour Guides Association
R.O.C. ; TGA) 之主要任務為協助國內導遊發展導遊事業
,如導遊實務訓練、研修旅遊活動、推介導遊工作、參與
勞資協調、增進會員福利、協助申辦導遊人員執業證(內
容包括申領新證、專任改特約、特約改專任、執業證遺失
補領、年度驗證等工作)及帶團服務證之驗發等。
- 51. 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
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 (Association of Tour Managers ,
R.O.C. ; ATM) 之主要任務係以促進旅行業出國觀光領隊
之合作聯繫、砥礪品德及增進專業知識、提高服務品質、
配合國家政策、發展觀光事業及促進國際交流為宗旨。
- 52.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Travel Quality Assurance
Association R.O.C. ; TQAA) 成立之宗旨及任務為提高旅
遊品質,保障旅遊逍費者權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
第四項規定:「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
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
- 53. 任務如下:
促進旅行業提高旅遊品質。
協助及保障旅遊消費者之權益。
協助會員增進所屬旅遊工作人員之專業知能。
協助推廣旅遊活動。
提供有關旅遊資訊服務。
管理及運用會員提繳之旅遊品質保障金。
- 54. 對於旅遊消費者因會員依法執行業務,違反旅遊契約
所致損或所生欠款,就所管保障金依規定予以代償。
對於研究發展觀光事業者之獎助。
受託辦理有關提高旅遊品質之服務。
旅行社加入 TQAA 之會員費:「永久基金」-會員退
會後不得領回;「聯合基金」-會員退會後可領回
(表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