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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4關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組織改造法案(含廢止案)66項及「長期照顧保險 法」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作用法83項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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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483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討論事項(一)
關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組織改造法案(含廢止案)66 項及「長期
照顧保險法」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作用法 83
項法案,經各部會檢討重行報院,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本院法規會簽以:
一、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時,除預(決)算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
予繼續審議。本會爰依本院第 3480 次會議決定,就第 8 屆立法
委員任期屆滿前送審議而未議決之法案,擬具「行政院法案重
行送請立法院審議處理原則」函送各法案主管機關辦理在案。
二、依重送處理原則,重送法案依其性質分為 2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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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 1 類法案:以本院原送立法院法案函送,或配合本院指
示修正而無須再行審查之法案。
(二)第 2 類法案:須再行檢討研議並審查之法案。由本院各主
管單位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
院審查應注意事項」所定程序審查,再提院會討論通過後,送
請立法院審議。
三、第 1 類法案經各部會檢討後,已報本院並經國家發展委員
會、本院主管單位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檢視,且陳會政務委
員,確認其內容均無再審查必要,經彙總首批計有組織改造法
案(含廢止案)66 項及作用法案 83 項法案共 149 項法案,包
括:
(一)組織改造法案(含廢止案):計有內政部之「內政部組織
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
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之「經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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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行政院主
計總處之「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
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等 22 項;共計 66 項法案。
(二)作用法案:計有內政部之「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祭祀公業條例」
第 4 條修正草案、「宗教團體法」草案、「公民投票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政黨法」草案、「殯葬管理條例」第 8 條修正草
案、「難民法」草案、「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
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
之 1 修正草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1 條之 1 修正草
案、「警察服制條例」第 5 條修正草案、「農地重劃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之 1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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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草案、「消防法」第 9 條、第 19 條、第 38 條修正草案、
「住宅法」第 12 條之 1、第 54 條修正草案、「建築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築師法」修正草案、「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20 條修正草案、「警察人員人事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防部之「兵役法」第 17
條、第 41 條、第 44 條修正草案、「要塞堡壘地帶法」修
正草案、「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7 條修正草案、「陸
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 2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修
正草案;財政部之「所得稅法」第 17 條之 4 修正草案、
「記帳士法」第 4 條修正草案;教育部之「私立學校法」
第 62 條修正草案、「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
組織法」第 6 條、第 9 條修正草案;法務部之「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第
17 條修正草案、「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第 20 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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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34 條修正草
案、「證人保護法」第 2 條、第 23 條修正草案、「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修正草案;經濟部之「生技新藥產
業發展條例」第 3 條修正草案、「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商業登記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交通部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8 條之 1、第 22 條修正草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8 條之 1、第 16 條修正草案、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之 1、第 19 條修正草案、「觀光賭場管理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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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草案;勞動部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之「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助產人員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菸害防制法」第 4 條、第 35 條修正草
案、「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文化部之「財團法人文
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科技部之「科學
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修正草案;本院農業委員
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之 1 修正草案、「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修正草案、「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本院大陸委員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
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
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條文修正草案、「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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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 65 條條文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 25 條之 2 條文修正草案、「香港澳門關係
條例」第 29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之 4 及第 95 條之 1 條文修正草
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條文修
正草案(政治考量專案居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保
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
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核
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
維護法」草案;另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制定施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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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高級
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等共 83 項法案。
四、檢附上述 149 項重送法案彙整表,除配合組織改造新機關組
織法已制定而廢止之外交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等 22 項廢止案,以及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制定施行而
廢止之教育部「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擬提請院會
討論通過後,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廢止;餘 125 項法案,擬
提請院會討論通過後,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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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送法案彙總表
一、 組織改造法案(66 項)
(一)新機關組織改造法案(44 項)
主管機關 法案序號 法案名稱
內政部
1 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2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
3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
經濟及能源部
4 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
5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
6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
7 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
8 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
9 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
10 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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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
12 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交通及建設部
13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
14 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
15 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16 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
17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
18 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
19 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
20 交通及建設部中央氣象局組織法草案
21 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
農業部
22 農業部組織法草案
23 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
24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
25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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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27 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
28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29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30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31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32 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33 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
環境資源部
34 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
35 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
36 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37 環境資源部水土保持及地質礦產署組織法草案
38 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環境工程署組織法草案
39 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
40 環境資源部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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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組改新機關組織法已制定而廢止法案(22 項)
主管機關 法案序號 法案名稱
外交部
1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2 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
3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4 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財政部
5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6 財政部各地區支付處組織通則
7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條例
8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9 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0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1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1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13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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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法案序號 法案名稱
14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5 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
法務部
16 監獄組織通則
17 看守所組織通則
18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19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20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行政院主計總處
21 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22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二、 作用法(共 83 項)
法案主
管機關
法 案 名 稱 內容摘要
內政部 1.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
為延攬優秀人才及維護婚姻移民者權益,並
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之實務問題,落實
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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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
取消設有戶籍國民海外出生子女申請定居原
有之 20 歲以下年齡限制、對於未設戶籍之海
外僑民得免申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許可後
入國等吸引優秀人才相關規定。
3.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修正草案
就條例施行前祭祀公業派下繼承之規定,朝
兼顧以往法律事實之穩定及未來女性平等權
益之保障等方向進行修法。
4. 宗教團體法草案 主要內容為總則、登記、組織、財產、稅
負、合併、解散及清算、宗教事務之執行、
既有宗教團體之轉換及輔導、罰則、附則,
計有 10 章 60 條。
5. 公民投票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
以全國性公民投票為目標實施不在籍投票,
以國內選舉人為實施對象,增列相關配套條
文。
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部分條文修正
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為目標實施不在籍投
票,以國內選舉人為實施對象,增列相關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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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 套條文。
7. 政黨法草案 規範政黨之定義、設立、組織與活動、財
務,以及對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等事
宜。(配合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第 6 項規定,擬修正原
送政黨法草案第 22 條第 1 項,將政黨補助門
檻 由 「 百 分 之 五 」 修 正 為 「 百 分 之 三 點
五」。)
8. 殯葬管理條例第 8
條修正草案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園」之規
定,爰擬具該條例第 8 條修正草案,將「幼
稚園、托兒所」文字修正為「幼兒園」。
9. 難民法草案 為保障難民地位,維護難民權益,促進人全
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本法之主管機關為
內政部。
10. 軍人及其家屬優
待條例修正草案
為配合募兵制推動,修法強化軍人、家屬優
待事項及刪除不合時宜規定,建立軍人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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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消防法第 9 條、
第 19 條、第 38 條
修正草案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相關辦法;增列人民因搶救作為遭受特別
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20. 住宅法第 12 條之
1、第 54 條修正草
案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
貼者,於出租期間之租金補貼額度部分,免
課徵所得稅。並明定實施年限。
21. 建築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
為依監察院意見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
義務,爰修正課予建築物、土地使用人或所
有權人負排除違規之責。
22. 建築師法修正草
案
增訂法人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形態、將建築師
違規分成違反行政規定及執業行為,及推動
建築師相互認許制度等。
23.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 條、第 4 條、
第 20 條修正草案
配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正及內
政部移民署組織改造,修正所引用之法律名
稱及機關名稱。
24. 警察人員人事條 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修正,增訂「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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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
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
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之不得任用事由。
國防部 25. 兵 役 法 第 17
條、第 41 條、第
44 條修正草案
為符合聯合國 1979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意
旨,修正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申請緩召之
要件,及因應長年以來國軍官兵之配偶均納
入合葬或共厝於軍人公墓之實況,增列相關
規定。
26. 要塞堡壘地帶法
修正草案
鑑於近年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
衛作戰型態轉變,以有效遂行防衛作戰、兼
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修正戰略要域之劃
定公告程序、禁止與限制事項及處罰規定。
27. 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7 條修正草
案
鑑於近年武器裝備更新、時空環境變化及防
衛作戰型態轉變,配合要塞堡壘地帶法修
正,以有效維護重要設施,遂行防衛作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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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增列重要軍事設
施管制區之禁止、限制事項及違反之處罰,
並增訂違反者所用、所生之物得沒收或沒入
之規定。
28. 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 考 績 條 例 第 2
條、第 11 條及第 13
條修正草案
增訂另予考績受考人有特殊情形者(如育嬰
留職停薪等),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另配
合考績年度及作業準備時間,增列本次修正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 29. 所得稅法第 17 條
之 4 修正草案
明定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1 有關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舉扣除額金
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30. 記帳士法第 4 條
修正草案
檢討修正記帳士法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
照及撤銷執照規定以落實保障人民工作權之
意旨。
教育部 31. 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修正草案
1.開放私立學校捐贈事宜比照國立大學捐款
予以全額抵稅,以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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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37.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第 17 條修正草
案
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修
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例」,並修正條
文而修正。
38.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第 20 條修
正草案
同上
39. 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 5 條、第 34 條
修正草案
同上
40. 證人保護法第 2
條、第 23 條修正草
案
同上
41. 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
1.修正犯罪組織定義。
2.刪除再犯加重處罰規定,避免過度及重複
評價;並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以利更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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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法制。
68. 大陸地區處理兩
岸人民往來事務機
構在臺灣地區設立
分支機構條例草案
依兩岸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明定大陸地
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臺灣地區設
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69. 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2條條文修正草
案
為使來臺就學之大陸學生,得比照在臺居留
之外籍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加入健
保,修正兩岸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有關大陸地
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就學相關規範,將「停留
期間」修正為「居留期間」。
70. 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條文修正草
案(調整大陸配偶取
得身分證年限)
1.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為 4 年至 8 年。
2.增訂大陸配偶於申請定居時須通過具備國
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
3.增訂過渡條款,保障已在臺居留之大陸配
偶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71. 臺灣地區與大陸 配合釋字第 712 號解釋,使臺灣地區人民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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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5條條文修正草
案
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為養子女者,不受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法院應不予認可規定之限
制。
72. 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條之2條文修正
草案
「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
議」配套法案。
73. 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29條之1條文修
正草案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
配套法案。
74. 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3條之4及第95條
之1條文修正草案
金馬澎「小三通」常態化(刪除試辦性質)。
75. 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放寬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得基於政
治考量,申請在臺灣地區專案長期居留。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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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原住民族語言發
展法草案
原住民族族語復振政策審議研定、扶助瀕危
語言、培育師資、推動語言研究發展等,藉
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語言權利。
原能會 80. 核子事故緊急應
變法修正草案
參考國際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除加重業者
於平時整備之責任,並納入核電總體檢檢討
結果,以強化核子事故應變作為。
81. 核子損害賠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係將「重大天然災害」所導致的核
災,排除於核子損害賠償之免責事由之外;
並提高核子設施經營者之損害責任賠償限額
至150億元及延長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國發會 82. 檔案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
放寬國家檔案應用相關限制規定,增進國民
對政府施政之瞭解及信賴;機關檔案應用回
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修正國家檔案審選
與移轉規定,精實國家檔案典藏內容;增訂
機關檔案授權清理機制,簡化現行機關檔案
銷毀作業程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83次
院
會
會
議
0E86A9D9C5BEC7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