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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21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討論事項(一)
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簽陳本院環境保護署所擬「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說明:
本院人事總處簽以:
一、本院環保署函以,為落實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
及勾稽檢查,本署規劃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
簡稱本局),為辦理上開事項之專責機關,以維護國人
健康,爰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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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本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 1 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 2 條)
(三)本局局長、副局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
額。(草案第 3 條及第 4 條)
(四)本局各人員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授權另定編制表。
(草案第 5 條)
(五)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 6 條)
三、茲將該草案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院送請立法院
審議。
提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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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議
附件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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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為落實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規劃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上開事項之專責
機關,以維護國人健康,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局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局局長、副局長、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及第四條)
四、本局各人員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授權另定編制表。(草案第五條)
五、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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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
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
查業務,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本條所稱之毒物,係指毒性化
學物質管理法所稱之毒性化學
物質;所稱之化學物質,係指
依法登錄之新化學物質及既有
化學物質。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
擬、執行及監督。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
本局之權限職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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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
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
擬、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
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檢查。
六、毒性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及發
展。
七、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
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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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
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
及員額。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
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
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
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另定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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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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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