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醫院管理效率,並使病人獲得較好照護品質與療效,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稱健保局)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DRG支付制度(Diagnosis Related Groups,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年並只實施原住院病例計酬為主的155項DRGs,未來再視情況逐年增加實施範圍。
DRGs在國際間已實施多年,但於台灣係為一種新的健保支付制度,是將醫師診斷為同一類疾病、要採取類似治療的疾病分在同一組,再依病人年齡、性別、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出院狀況等再細分組,並將同分組的疾病組合依過去醫界提供服務之數據為基礎,計算未來保險人(健保局)應支付醫院之費用,所以又稱為「包裹式給付」。
外界擔心DRGs實施後恐影響病人權益,所以健保局已就醫療效率、就醫可近性(病患移轉)、費用移轉、成效測量四面向訂定監控指標,例如﹕出院後再回來急診比率、出院後重複入院比率等,另外,亦會監測民眾申訴案件及進行必要查處,盡力為維護病人權益把關。
針對DRGs案件使用特殊材料之自費問題,健保局多次與醫界團體協商,完成DRGs支付通則之修訂,發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並自本(101)年12月1日起實施,同時,也要求特約醫療院所於事前充分告知民眾,以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