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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璧其罪?
礦場下原住民族與環境的悲歌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專職律師主任謝孟羽
講
者
簡
介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
新專職律師主任
• 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
• 參與案件
•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
案
• 王光祿獵人釋憲案
• 北投纜車案
• 反彰南產業園區案
• 薇閣小學幼兒園擴建案
• 礦業相關案件
• 礦業法、環評法、土地
徵收條例等修法工作
謝
孟
羽
律
師
台灣礦業概況
全台水泥生產及銷售表
項目別 生產量 銷售量
內銷量
內銷率
內銷值
直接外銷量
外銷率
直接外銷值
2011年 16,852,035 17,422,904
11,425,821
65.58%
23,519,473
5,997,083
34.42%
7,403,960
2012年 15,807,591 16,285,744
11,238,336
69.01%
24,387,126
5,047,408
30.99%
7,942,449
2013年 16,553,533 17,191,928
11,262,603
65.51%
24,594,014
5,929,325
34.49%
8,714,379
2014年 14,591,672 15,194,053
11,697,885
76.99%
26,244,069
3,496,168
23.01%
5,516,474
2015年 13,445,066 13,956,876
10,696,214
76.64%
24,112,370
3,260,662
23.36%
5,259,421
2016年 12,126,209 12,590,577
9,358,708
74.33%
20,817,289
3,231,869
25.67%
4,881,729
2017年 10,876,398 11,739,062
9,185,421
78.25%
20,185,074
2,553,641
21.75%
3,409,325
單位:公噸,新台幣千元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產銷存動態調查產品統計網站
製表人: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主任 謝孟羽律師
亞泥之水泥及熟料生產及銷售表
項目別 生產量 銷售量
內銷量
內銷率
內銷值
外銷量
外銷率
外銷值
2011年 5,038,486 5,323,805
3,531,855
66.34%
7,260,139
1,791,950
33.66%
2,633,954
2012年 4,489,808 5,205,240
3,284,907
63.11%
7,280,121
1,920,333
36.89%
3,430,643
2013年 5,061,000 5,496,000
3,438,000
62.55%
7,698,465
2,058,000
37.45%
3,031,267
2014年 4,904,000 4,997,000
3,407,000
68.18%
7,741,476
1,590,000
31.82%
2,864,347
2015年 4,449,000 4,544,000
3,178,000
69.94%
7,254,186
1,366,000
30.06%
2,566,258
2016年 4,118,000 4,153,000
2,698,000
64.965%
6,108,114
1,455,000
35.035%
2,550,765
2017年 3,575,000 3,599,000
2,491,000
69.21%
5,548,571
1,108,000
30.79%
1,702,846
單位:公噸,新台幣千元
資料來源:亞泥100、101、102、103、104、105、106年年報
製表人:法扶原民中心專職律師主任 謝孟羽律師
資料來源:106年度亞泥股份有限公司年報第71頁
礦業開採流程概要
礦業權設定之採(探)礦多階段行政程序
礦
業
權
核
定
礦
業
用
地
核
定
土
地
使
用
權
取
得
一定規模或條件下:
環境影響評估?
土地管理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
原基法第21條
諮商同意參與權
礦
場
登
記
證
取
得
實
施
探
採
礦
??
礦業權展限之採(探)礦多階段行政程序
礦
業
權
展
限
礦
業
用
地
核
定
土
地
使
用
權
取
得
一定規模或條件下:
環境影響評估?
土地管理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
礦
場
登
記
證
取
得
實
施
探
採
礦
用地有新增擴
大須經核定
用地未新增擴大
不用新增核定
礦
業
用
地
核
定
土
地
使
用
權
取
得
礦
場
登
記
證
取
得
實
施
探
採
礦
原基法第21條
諮商同意參與權
行政院
原民會:礦業權展限
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
條,無論用地是否變
動。
?
展限礦業權之程序
礦
業
權
展
限
核
定
用地有新增擴大
須經核定
原基法第21條
知情同意權
環境影響評估?
土地管理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
用地未新增擴大
不用新增核定
土地使用權取得
原基法第21條
知情同意權?
在自己的土地流離失所40年……
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之踐行
圖片來源:齊柏林導演
欲使用刊登者,請向齊導
取得授權
「礦產」屬於誰?
•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
– 第1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 第2項: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
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
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政府承認原
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礦屬國有 礦屬原住民所有或管理收益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
Ⅰ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Ⅱ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
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
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ⅩⅠ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
語言及文化。
ⅩⅡ國家有義務依照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
之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土地經濟予
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法律
礦業法第2條:
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
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
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土地法第15條第1項: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
得而成為私有。
原基法第20條Ⅰ: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原基法第19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出於非營利之目的採取礦
物。
原基法第21條及諮商同意參與辦法:
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
圍內之公有土地,進行礦產鑽探、採取等土地開發
或資源利用之行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
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公政公約第1條及第27條: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
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
經社文公約第15條及第21號一般性意見:締約國必
須採取措施,確認和保護原住民族擁有、開發、控
制和使用其公有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並且,
如果未經他們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而被以其他方式居
住或使用,則應採取步驟歸還這些土地和領土。
礦區vs.原住民族土地
• 台灣現存多少個礦區(2018.4):212
• 多少礦區在原住民族土地(2018.4):122
(57.547%)
看的到吃不到的知情同意權
• 目前共計212個礦場,將近122個位於原住
民族土地,從2005年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
迄今,有多少個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礦場,
有經過當地原住民族部落同意?
蔡英文總統交辦,原民會正式函文回覆族人:礦業權展限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
利用踐行時點,架空知情同意權
2017.10監察院林鋒雅、孫大川委員調查報告
• 九、行政院秘書長於105年11月22日以院臺經字第
1050183620號函,請相關部會依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
及林萬億於105年11月7日共同主持「研商礦業案件踐行
原基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時,所為之裁示:「礦
業案件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應於新礦業權設
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至礦
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辦理,致使現行礦業權申
請展限案件之持續開發行為,若開挖面積並未新增,而
無須核定新礦業用地時,即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應諮
商並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或參與之規定,使原基法第
21條規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之目的
均無法達成,該法律實質上被排除適用,有未依法行政
之違失。
礦業法第47條強制取得使用土地權
礦
權
與
在
地
人
知
情
權
、
同
意
權
與
否
決
權
Q:如果我家要採礦,我什麼時候會知道,可以拒絕嗎?
礦業權核定
礦業用地核定
土地使用權取得
1. 不通知
2. 不現勘
3. 不徵詢意見
1. 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
2. 不分送現勘紀錄
3. 只徵詢土地所有人意見,但毋須同意
1. 礦業權者可不顧土地所有人意願,
強制使用
礦
權
與
在
地
人
知
情
權
、
同
意
權
與
否
決
權
他人土地
礦業法§45、46
礦業法§47
租用、購用
與土地所有人
及關係人協議
協議不成,
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
調處不成,礦業權人
可提存地價、租金與
補償,可直接佔用
其土地
礦業權核定
礦業用地核定
土地使用權取得
Q:如果我家要採礦,我什麼時候會知道,可以拒絕嗎?
困境
趕不走的亞泥仍在佔用
耕作權人的凋零
身故仍盼不到的公義
行政怠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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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Nounproject
IconcreatedbyNicolasVicent
fromNounproject
政府真的有在把關嗎?
大開後門的保護條款?
礦場都經過嚴謹的環評程序?
礦場都經過國土機關的審查程序?
礦場都經過水土保持的審查程序?
大開後門的保護條款?
我們的政府說要保護……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自然保護區
森林、保安林
自然保留區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野生動物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水土保持區
漁港 住宅區 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國家公園
基本人權
但是……卻開了一堆後門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
行政院核准就可採礦!(國家公園法§20)
採礦權無限次展限(礦業法§16),
且如因劃設保護區等因素被駁回
政府應補償其損失
(礦業法§27+§31Ⅰ、Ⅱ)
政府不敢劃設保護區,
犧牲自然生態!
礦業權的申請、核定、展限
都不須地主與關係人的同意
(礦業法§47)
犧牲在地居民的基本人權!
國家公園
自來水法§11Ⅰ
飲用水管理條例§5Ⅰ、Ⅲ
森林法§9Ⅰ
森林、保安林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
理辦法§11Ⅰ
野生動物保育法
§8Ⅱ
基本人權 自然環境
• 森林法第22條之保安林,是具有「國土保安
功能」的森林,可分為:
– 一、為預防水害、風害、潮害、鹽害、煙害所必要者。
– 二、為涵養水源、保護水庫所必要者。
– 三、為防止砂、土崩壞及飛沙、墜石、泮冰、頹雪等害所必要者。
– 四、為國防上所必要者。
– 五、為公共衛生所必要者。
– 六、為航行目標所必要者。
– 七、為漁業經營所必要者。
– 八、為保存名勝、古蹟、風景所必要者。
– 九、為自然保育所必要者。
保安林採礦
公司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潤泰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礦場名稱
蘇澳廠太白山大理石礦
場
太白山礦場
採礦權執照 臺濟採字第5643號 臺濟採字第5622號 臺濟採字第5569號
保安林編號 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 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 2719號水源涵養保安林
面積
續租2筆,共計37.3074
公頃:
27.8772公頃
9.4302公頃
續租4筆,共計54.0965公
頃:
36.6393公頃
15.3811公頃
0.0800公頃
1.9961公頃
共計63.8028公頃:
1.申請新增1筆:
8.9157公頃
2.申請更正核定1筆:
20.9121公頃
3.續租3筆:
18.864公頃
8.496公頃
6.615公頃
製表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謝孟羽律師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
設定礦業權後不得採礦區之補償
現行法 修法方向
礦業權存
續時
§57Ⅱ
1. 事由:
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礦務局劃定禁
採區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限制礦區採礦
2. 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
3. 補償者
 申請劃定者
 依法限制者
4. 請求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發生之損失補償
維持
申請礦業
權展限時
§31
1. 採取「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立法
2. 因有§27情形而不予展限
 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
 補償者: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
者
 請求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補
償
§31
1. 改回正面審查展限
要件
2. 刪除因§27導致不
得展限之損失補償
§31礦業權展限申請之駁回事由與補償
• 將現行法之「以展限為原則」改成「正面
審查」
• 新增展限駁回事由
• 刪除因「設定礦業權後有§27情形之一」的
補償規定
礦場都經過嚴謹的環評程序?
什麼是環評
• 因為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壞或風險,透過「環境影響
評估制度」來檢視開發行為,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
影響。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並非所有開發行為都要環評!
環評類型
政策環評
個案環評
一階環評
二階環評
個案環評
審查結論
環評法§16變更
申請內容
屬細則§36Ⅰ經
核准變更事項
內容變更對照
表
環境影響差異
分析報告
重新環評
屬細則§36Ⅱ備
查事項
備查
環評法§16-1未
變更申請內容
取得開發許可後,
超過三年才時施開
發行為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及對策檢討報告
斯斯有三種,環評有幾種?
個案環評
一階環評
通過審查
有條件通過
進入二階
不應開發
二階環評
通過審查
有條件通過
不應開發
環評審查結論
環評說了算?
• 環評否決權制度
– 環評法第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
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
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
效。」
• 環評一過,暢通無阻?
挖礦要不要環評?
• 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土
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1條第1項: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一、地面、地下及海域之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擴增開採長度或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一)位於國家公園。(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三)位於重要濕地。(四)
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六)位於水庫
集水區。(七)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八)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九)位於特定
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或一般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十)位於海域。但未涉及鑽井或開挖之探礦,或屬天然氣
礦或石油礦,未達油氣生產階段之探勘鑽井,不在此限。(十一)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
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
施面積)一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五公里以上。(十二)位
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或在
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二百五十公尺以上。(十三)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
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五公頃以上。(十四)位於山坡地之申請核定礦業用地,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其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達第十一目或第十二目規定規模:1.申請、已
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2.申請、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3.申請、
已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五百公尺範圍內。
環評與礦業
• Q.台灣現存(107.4)的礦場(212個)中,
有幾個礦場曾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審查?
– 26個(12.26%)
礦是老的辣?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9年8月25日環署綜字第
0048987號函:
– 礦業用地續租案如屬延續租用,且實際採礦用
地範圍無擴大或變動情形,則無需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
– 依現行法令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法所稱探礦、
採礦,係以開發單位進行探礦、採礦及其擴大
工程,申請核定使用礦業用地認定。
• 早於1994年12月30日環評法制定前就存在
的舊礦場,只要礦業用地沒變動,就不必
環評!
礦
權
與
環
評
採礦權一次最長
20年+展限無次
數 限 制+以 「准
許展限為原則」
=
不死老礦
礦業用地續租屬
延續租用+早於
環評法+用地未
新 增 或 擴 大 =
無須環評
晚於環評法後申
請新增或擴大礦
業用地核定+符
合應環評要件=
應環評
老
礦
場
與
環
評
的
愛
恨
情
仇
Q:那採礦難道不用環評嗎?
這是某塊含有礦產的地……
環保署知錯能改,經濟部還在拖
• 107.4.11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
– 第11條:
• 第1項第1款: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一、地面、地下及海域之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
擴增開採長度或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者…
• 第2項:石油礦或天然氣礦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
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3項:第1項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礦業權到期
日前十年內,原礦業用地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者,免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 第53條:本標準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
第三項有關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申請展限規定之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礦場都經過國土機關的審查程序?
資料來源:20160201內政部【全國區
域計畫修正案政策環評公聽會】簡報
資料來源:20160201內政部【全國區
域計畫修正案政策環評公聽會】簡報
土地類別(非都、都市、國家公園)
使用分區(EX.特別農業區、森林區
等)
使用地類別(EX.林業用地、甲種建
築用地、礦業用地、農牧用地等)
容許使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此 處 的 「 非 都
的 礦 業 用 地 」
與 「 礦 業 法 的
礦 業 用 地 」 是
不同的概念!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查與礦業
• Q.通過環評的礦場中,有幾個礦場進行過
區域計畫委員會進行土地開發許可審查?
• 3個(寶來、合盛源、金昌)都是台泥的礦
場
資料來源:鳥的觀點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查與礦業
• WHY?
– 因為森林容許採礦!
• 森林法第9條第1項:「於森林內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同意後,依
指定施工界限施工:二、探採礦或採取土、石者。」
– 放寬山坡地採礦限制!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8-1條第1項:「申
請開發基地規劃內容如屬……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工程
專土專用政策土石採取或大理石礦石開採之開發行
為,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查通過之要件,
並加強考量景觀、生態及公共與國土安全之措施,
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不受第十六點第一項
規定之限制。」
營建署與林務局緊急補破網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
107.3.20修正
使用地
類 別
容許使用
項 目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附 帶 條 件免經申請許
可使用細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
機 關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林業用
地
(十二)
礦石開採
1.探採礦
一. 本款各目不得位於全國
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
然保護區。
二. 本款各目事業計畫使用
面積超過二公頃者,需
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許可。
謝謝各位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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