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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電視學會書面意見(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
- 1. 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條文(草案徵詢) 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意見 條文(草案政院)
總說明中
本條例將有線廣播電視法
「必載」商營無線電視頻道
的規定回歸由雙方業者間
進行「授權協商」的國際著
作權規範常軌。…
1. 必載無線電視,等於必載無線的公共價值,觀眾多由有線系統觀看無線電視,而無
線將這公共價值更普及化,這應是當時立法的初衷,如今匯流法將要面對無所不在,
無時不可之網際網路串流影音服務,嚴重挑戰無線免費、方便、公益、寓教於樂的公共
價值,是否需要再重新思考必載?
2. 台灣有線普及率約 78.4%,家中無有線電視用戶僅 21.6%(尼爾森媒體研究月刊
2015 年 10 月刊號)。全世界沒有第二個國家有此述數據,而國際版權的確都以國際
常規販售,因此成為無線版權比有線版權貴至少 3 倍的原因,沒有必載,國際會按
台灣無線市佔率授權嗎?沒有必載,本來就比較貴,還要再加買有線或其他平台版
權,有些還買不到!無線觀眾因此將喪失很多國際大賽與大頒獎觀賞的權益。
3. 智財權台灣不向美國是一次公播權,而是二次公播權,沒有必載,這增加的版權費
勢必最後會反應到收視戶,是一種浪費,而無線與衛星同買,對台灣經濟來說也是
一種浪費!是否協商智財局研擬台灣購買版權之最有利相關,以修正協商必載。
4. 無線電視台全力配合政府數位政策,自 1998 年投入至今,無線台數位花費約計 100
億元,因為沒有必載,無線數位頻道(副頻)多數國內觀眾都看不到!也是觀眾權
益的損失。
5. 網際網路之串流媒體(OTT TV)快速興起,傳統 DVB 媒體(有線、無線、衛星)即
將與之進入死亡交叉,產生閲聽習慣與產業結構諸多不可逆的因素,藉此呼籲共同
協商未來公平競爭的環境。
(公共電視、客視、原視近
用權益)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一條
1. 對於屬國家公共財之無線電視事業無任何公平近用之相關規範。
2. 該草案未有規範「必載」商營無線電視頻道的規定,則需回歸由雙方業者進行授權協
商,請審慎考量,如此協商方式之同意權操控在有線系統,一旦有任何理由協商不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電信事業應
提供專屬頻道播送依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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