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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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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
參考原則草案
規定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提供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進行
相關法規調適之參考,特訂定本原
則。
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二、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平台:指以數位通訊傳播服
務,達成媒合與傳遞、接收相
關資訊作用者。
(二) 提供者:指透過平台提供服務
或臨時使用之非一次性、非消
耗性商品者。
(三) 接受者:指透過平台取得服務
或臨時使用之非一次性、非消
耗性商品者。
本原則用詞定義。
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新創法規調適平
台窗口(網址:_______),
針對平台經濟所涉議題,應協調各
機關依本原則進行法規調適,各機
關並應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結
果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為新創法規調適平
台窗口,該平台刻正建置中。
四、 各機關應就權責所涉新興平台經
濟,依下列方向檢視相關法規,並
視其發展適時檢討修正:
(一) 秉持自律、彈性與創新之原
則,促進平台經濟之發展。
(二) 解除不必要之管制。
(三) 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
(四) 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五) 兼顧消費者權益。
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之法規調
適,應遵循之基本精神及原則。
第二章 提供者
五、 提供者依法規須先具備一定條件、
資格或取得許可、證照者,或所提
供之服務或商品須經主管機關核
准、許可者,各機關在符合公平競
爭之前提下,得斟酌下列事項,採
分級管理,並進行相關法規之檢討
修正:
各機關針對平台經濟相關議題進行
檢視時,如提供者或其提供之服務或
商品依現行法規定具有市場准入條
件,如須取得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准
或許可等,各機關得斟酌採行分級管
理,並檢視是否應調適相關法規,以
促進平台經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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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者提供服務或商品之頻
率、天數、時段、地區或數量
等,及提供者之營業額。
(二) 提供者是否以此為常業。
六、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平台經濟型態及
服務或商品供應模式,檢討修正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並督促
提供者遵守相關規定。
考量提供者藉由平台提供服務或商
品,將取得提供者之個人資料,爰相
關機關應依該項經營型態與服務或
商品提供模式,檢視、調適個人資料
保護相關法規,並督促提供者遵守相
關規範,以維護個人資料安全。
七、 稅捐主管機關應依平台經濟型態及
服務或商品供應模式,檢討修正稅
務法規相關規定,並督促提供者依
相關規定繳納稅捐。
稅捐主管機關應釐清相關稅捐稽徵
疑義,簡化報繳稅款程序,並研擬
發布相關稅務指引。
一、 提供者如獲得收入即應依法
繳稅,始符合「有所得即應課
稅」之公平原則。相關機關應
依該項經營型態與服務提供
或相關供應模式,檢視、調適
相關稅法法規,並督促提供者
依法繳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二、 考量平台經濟之特殊性,稅捐
主管機關應針對相關稽徵問
題予以釐清,並檢視相關程序
與研擬指引,以簡化繳納稅款
作業。
八、 消費者保護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釐清消費者保護法於
平台經濟相關產業之適用疑義,依
平台經濟型態及服務或商品供應模
式,檢討修正消費者保護法規相關
規定,並督促提供者遵守相關規定。
平台經濟型態多元,依本原則第二點
用詞定義,尚包含商品之臨時使用等
情況,為強化消費者保護,有必要釐
清消費者保護法於平台經濟之適用
情形,並進行法規調適。
九、 保險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平台經濟等
新興商業模式,研議推動相關保險
機制,釐清強制責任保險之必要性
及判準,並檢討修正保險法規相關
規定。
各機關應輔導提供者投保責任保
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一、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各機關應
考量平台經濟模式,輔導提供
者提供完善保險機制。
二、 考量平台經濟涉及各種新型
態商業模式,或許為傳統保險
商品並未考量之範圍,導致保
險機制難以落實。為提供消費
者適當保障,宜由保險業主管
機關就新興商業模式進行研
究,並釐清相關問題,檢視修
正相關法規。
十、 勞動主管機關應關注因新興經濟模
式所產生之勞動市場及工作型態改
變等問題,適時檢討修正勞動法規
相關規定,以督促提供者提升勞動
安全及保障勞工權益。
平台經濟使自僱者與勞工之間的界
線變得模糊,臨時、兼職、身兼數職
的情形增加,爰明定勞動主管機關應
關注新興經濟模式所產生之勞動市
場及工作型態改變等問題,並進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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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制政策之檢視。
第三章 平台
十一、平台之具體營運模式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各機關得將其視同提供者,
適用有關提供者之規定:
(一) 平台決定交易價格及主要契
約條款。
(二) 平台所營事業依現行規定,應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許可。
(三) 其他平台對提供者具有重大
影響或控制力之情形。
一、 例示判斷平台視同提供者之
情形。
二、 如平台營運模式主要為媒合
提供者與接受者,僅提供媒合
服務,並未決定交易價格或主
要契約條款,且對提供者無重
大影響或控制力,則該平台並
不視同提供者。
十二、各機關應輔導平台提供公開、透
明、正確及適法之資訊,以提升消
費者保護及信賴。
強化資料正確性與適法性規定。
十三、各機關應督促平台強化雲端資訊安
全及個人資料保護、建置申訴處理
機制及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雙向評價
系統,並鼓勵平台協助稅捐主管機
關處理相關稽徵事宜。
一、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平台業者
應提供安全之網路環境、保護
個人資料、建置申訴處理與雙
向評價系統,各機關亦應本於
權責督促其辦理,如涉及法規
調適問題,亦應檢視修正。
二、 平台業者掌握相關服務或商
品提供資訊,透過其協助,將
有助於稅捐主管機關辦理稅
捐稽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