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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讀實力-2013高普考試.各類特考學儒
- 1. 第一章 「人事體制」
☆考點提要
☆架構大綱
☆基礎篇
☆進階篇
☆精選試題演練
~1~
- 2. 第一章 「人事體制」 3
一、各章節命題比例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體 機 考 任 陞 俸 考 獎 義 義 保 退 撫 訓 保 協 綜 名
章節 制 構 試 用 遷 給 績 懲 務 務 險 休 卹 練 障 會 合 詞
次數 6 7 36 36 14 14 31 10 9 7 1 14 9 10 13 3 15 10
比率% 2.4 2.9 14.7 14.7 5.7 5.7 12.7 4.1 3.7 2.9 0.4 5.7 3.7 4.1 5.3 1.2 6.1 4.1
二、本章命題重點分析:
重點 公務人事體制 品位制與職位 中央政府組織
公務人力效能
考試 的價值 分類制 改造
90 高考三級 1
91 高考三級 1
96 地方特考四等 1
97 地方特考三等 1
97 高考三級 1
101 鐵特高員 1
101 高考三級 1
合 1 4 1 計 1
「人事體制」雖然是考銓制度的第一個單元,但是此單元命題的比重並不
高,在傳統考題方面,值得注意的題目有「品位分類」與「職位分類」兩制
度的意義與比較,這個主題還必須搭配我國公務人員體制的發展沿革來記
憶;此外在新議題方面,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及 101 年中央
政府改組的內容,亦值得考生留意。
- 3. 4 現行考銓制度
◎基礎篇
一、我國文官人事制度的歷史沿革:
品位分類制
兩制併行(增加職位分類制)
官職併立
二、我國各類人員人事制度:
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人事制度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
三、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所定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架構:
(註:中央政府改造三法,包括「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
、
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名詞定義
機關組織之法令授權
行政機關之名稱
內部單位及業務分工
機關首長之稱謂
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之任命及同黨比例
機關內部單位之分類
機關內部單位之層級
行政法人之設立
四、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立法目的
適用範圍
員額之定義
員額總量上限及類別區分
定期評鑑與人力配置之調整
- 4. 第一章 「人事體制」 5
◎進階篇
一、我國行政機關組織之缺失:
行政院研考會網站,行政院組織改造說明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策略與作法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及能源部
交通及建設部
勞動部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文化部
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政務委員之設置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
中央銀行之設置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
獨立機關之設置
- 5. 6 現行考銓制度
一、我國文官人事制度的歷史沿革:
品位分類制:
發展沿革:公務人員的任用事項,可謂係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中最重要的
部分。民國 2 年 1 月 9 日公布「文官任用法草案」 ,規定簡任、薦任、
委任三種任用資格。18 年 10 月 29 日國民政府公布 「公務員任用條例」 ,
亦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並逐步實施。其
後人事法規雖有修訂,即 38 年 1 月 1 日公布「公務人員任用法」 ,經 43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實施,嗣 51 年 9 月 1 日、57 年 12 月 18 日及 69
年 12 月 3 日曾三次修正,其體制及精神,並未改變。
意義:係以「人」為中心,就公務人員個人所具的資歷作為分類的標準
與依據,亦即就其資格條件予以分列品位(官等)等第高低,乃為因人
設事之制度,具有通才之性質。
特色:
品位分類係以「人」為中心,就公務人員個人所具的資歷作為分類標
準與依據。
品位分類係以「名分」鼓勵公務人員,使之努力工作,因為只要取得
較高的名分,便可得到較多的報酬與尊敬。
在品位分類制度下,公務人員種類的劃分較為簡單,僅作大致上粗略
的分類,為數甚少。因此,公務人員在政府機關調任升遷的範圍較為
廣闊,具有通才性質。
在品位分類制度下,等級劃分較少,晉升的幅度較大。由於晉升的機
會多,故對於公務人員是一大鼓勵。
優點:
明確劃分文官之品級:明確劃分文官之品級,成為人事管理之依據及
人事制度的骨幹,品位分類係依據設官分職的原則,劃分任職文官之
品級等第,俾有所屬便於管理。
能滿足文官追求名位之心理:在品位觀念影響下,文官以享有品級地
位為榮,而品級地位乃代表人事制度中陞遷與待遇之地位,適足以滿
足文官希坐名位之心理。
簡化且彈性:品位分類是純粹就文官之品級職等由上而下加以區分,
為縱的體系之分類,就體制而言,較為簡單,尤其是品位分類僅求具
備相當品級,亦能擔任各項不同性質之工作職務,不像職位分類之受
- 6. 第一章 「人事體制」 7
有職系不同的限制,更重視彈性之運用。
缺點:
無法建立以「工作」為中心的人事分類制度:品位分類制度非以工作
性質與職責程度加以分類,難符因事擇人、適才適所之要求。
年資因素重於才能因素:品位分類制度係以人員之資格而進行分類,
並非依職位之職責、事實而分類,自亦無從釐訂才能標準,因而才能
因素自無年資因素來得重要。
阻礙專業化行政的發展:在品位分類制度下,乃以培養通才的文官,
在高度分工與專業化下,自難以勝任其職務,阻礙專業化行政的發展。
兩制併行(增加職位分類制) :
發展沿革:自五十年代起,因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政府事務日漸專業
化,人事管理嘗試施行以「事」為本的職位分類,以增進效率,遂於 47
年 10 月 30 日公布「職位分類法」 ,並於 56 年 6 月 8 日公布「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任用法」 ,除下列機關不適用外,行政機關之職位應依工作之
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予以分類。
司法機關。
外交機關。
警察機關。
衛生機關。
民意機關。
其他經立法程序規定不宜分類機關。
該法賡續於 58 年 8 月 25 日、61 年 2 月 3 日及 67 年 12 月 27 日歷經三
次修正。從此,在任用上部分維持簡薦委制,部分實施職位分類制,形
成並行的分歧狀況。政府為解決兩種人事分類法制並行在任用上所發生
的問題,雖曾對兩法多次修正,以使兩制人員權益平衡,但其間差異,
仍難完全消除。
職位分類制之意義:係以「事」(職位)為中心,依每一職位之工作因
素(包括: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等)給
予科學化分析比較後,以評定其等級高低,依其工作性質區分「職系」 ,
依其工作程度區分「職等」(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以
作為人事行政之依據,乃為因事擇人之制度,其有專業專才、適才適所
之性質。
職位分類制特色:
職位分類係以「事」為中心,就職位的職責內容及工作的性質加以區
分,亦即區分職位的工作性質及品評職務的責任輕重、繁簡難易與資
格條件高低之等第。是以職位分類係以職位的職責程度與工作性質作
為分類標準與依據。
- 7. 8 現行考銓制度
在職位分類制度下,係以「工作」鼓勵公務人員,因為只有多擔負責
任,工作的職責較為繁重,方能得到較高的報酬。
在職位分類制度下,公務員的種類區分較為複雜,分工極為細密,具
有高度的專業精神。
在職位分類制度下,職等劃分較多,且採專才專業原則,故非經考試
不能升等。
職位分類制優點: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給制度:即凡屬職位之工作種類、困難程度、責任
輕重及所需資格充分相似者,則歸併為同一職級,支領同一薪給幅度
的工作報酬,以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促成薪給制度之公平合理化。
提供考試任用的客觀標準:職位分類之實施與採行,應先舉行職責事
實調查,以確定職位所需資格條件、應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明白
訂定於職級規範中,使考試及任用的標準客觀化。
便於訓練及進修:訓練進修計畫之訂定,應以職位之工作內容及陞遷
系統為依據,而在職位分類之下,職級規範為工作內容之說明,自可
便於訓練進修計畫之訂定。
陞遷途徑明確:陞遷時應依職級循序漸進,同時在本職系或性質相近
職系內方可陞遷,因而界定了陞遷之範圍,也明示了陞遷途徑。
促進考績之公平:在職位分類制度下,職位之職責內容均明訂於職級
規範中,因此在考績上,自可依各職位之職級規範內容訂定標準。據
以實施,可使考績標準具體化,考績趨於客觀、公平、合理。
健全機關組織:實施職位分類,應先調查分析職位之職責事實,有助
於明確劃分權責及權限。
改善主管與部屬間的關係:實施職位分類,可使每一位工作人員均能
各安其位,各盡其責,減少人事糾紛,促成主管與部屬間關係和諧。
職位分類制缺點:
忽略「人」的因素:職位分類是依據職務中工作的性質、工作繁簡難
易、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的高低加以分類,對於任職人員個
人狀況完全不予考慮。
過於精細的專業區分:職系的區分本應反應社會的分工與專業,但因
職系劃分過細,因此造成人才甄補以及人員遷調的困難。
職等間的界限不清:由於職等區分過多,以致職等與職等之間在工作
難易與職責輕重上不易分辨。
官職併立制(新人事制度) :
發展沿革:現行人事制度係指民國 75 年間制定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四法,
、 、
以代替原簡薦委制或職位分類制所分別適用之考績、考試、任用、俸給
- 8. 第一章 「人事體制」 9
四法,並自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起實施之人事制度。
官職併立制度特色: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係「官等、職等併立制」 ,
官等亦即民國以來的委任、薦任、簡任三等,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
等;在工作性質方面,依職位分類制精神,將各機關的業務分為行政及
技術二大類,其下共列若干職組,各職組再細分為職系(依考試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計訂列四十三
個職組與九十六個職系)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的職務,應就其工作職
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妥為列等。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精
神,期能建立一個「官職併立」的制度,一方面符合用人傳統的觀念,
另一方面達成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人與事適切配合的理想。其特色可
歸納如下:
保有原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度兩制之精神,並融合其優點所成。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仍具有職位分類制之精神,本專業專才、適才適
所之旨,使人與事有適切之配合。
現行人事制度即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各機關職務,須辦理「職務歸系」及「職務列等」工作。
各職務所列職等,必要時得跨列二至三個職等。
現職人員之調任,須考慮其職組、職系、職等之條件,亦即須以工作
性質相近之職務為其調任之原則。
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其他行政機關人員參加高考或相
當特考及格者,可相互轉任,促進公務人員人才(力)之交流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特考及格者,可轉任為公務人員。
新人事制度之評析:
優點:
職務採跨等制,有利於人員之陞遷與久任。
因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考試
及格者,可轉任公務人員,故對於羅致人才更具彈性。
缺點:
晉升官等條件放寬,官等區分日益模糊,且職務跨列官等及職等訂
列,與當初建制本旨未合。
各類人員紛定專屬人事法規,適用不同人事制度,以致人事制度紊
亂,容易有不公平之現象。
二、我國各類人員人事制度:
- 9. 10 現行考銓制度
項目
制度名稱 等級結構特色 備註
簡任 10~14 職等
中央地方行政機關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
官職併立制 薦任 6~9 職等
公務人員 定
委任 1~5 職等
長、副長、高員、員佐、
交通事業機關人員 資位職務分立制 臺灣鐵路管理局
士
關稅總局、臺北關稅局、
關務人員 官稱職務分立制 監、正、高員、員、佐
基隆關稅局
警察人員 官職分立制 警監、警正、警佐 警察局、警察分局
公立學校教師 聘任制 分 36 個俸級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 師士(生)級制 分師級及士級 公立醫院
國營生產事業人員 職位列等制 分 15 職等 中油、臺電
省(市)營生產
試辦職位分類制 分 16 職等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事業人員
金融保險事業人員 試行職位分類制 分 15 職等 臺灣銀行
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警察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
官或免職。
警察官等: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
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
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
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二類:
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
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
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
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
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
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
- 10. 第一章 「人事體制」 11
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
報請令派之。
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
交通部備案。
業務佐、技術佐以上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
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規定。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人事制度:
教育人員採聘任制:
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
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身分保障: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
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官階區分如下:
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指各種關務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官
稱官階及職等之文書。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關務人員
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 ,由
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三、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架構:
(註:中央政府改造三法,包括「行政院組織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
、
- 11. 12 現行考銓制度
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名詞定義: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
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
組織。
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機關組織之法令授權: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
令定之,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
送立法院: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獨立機關。
行政機關之名稱定名如下:
院:一級機關用之。
部:二級機關用之。
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內部單位及業務分工: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
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機關首長之稱謂: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
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
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
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
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之任命及同黨比例:
- 12. 第一章 「人事體制」 13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
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
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
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
長。
合議制機關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
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機關內部單位之分類:
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
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機關內部單位之層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級內部單位:
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
位用之。
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四級機關因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
得於科下分股辦事,以設立一級為限。
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級內部單位:科。
行政法人之設立: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
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
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四、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立法目的:為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
特制定本法。
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
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
關。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
- 13. 14 現行考銓制度
員額之定義: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不包括軍職人員:
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
醫事人員及聘任人員。但不包括第三類至第五類員額及公立學校教職員。
第二類:機關依法令進用之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 (含技工、駕駛)
。
但不包括第三類及第四類員額。
第三類: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職員(含法警) 、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工
友(含技工、駕駛)。
第四類: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員(含法警) 、聘僱人員、駐衛警察及
工友(含技工、駕駛) 。
第五類:警察、消防及海岸巡防機關職(警)員。
員額總量上限及類別區分: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七萬三千人。
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八萬六千七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一
千二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三千九百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
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
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或單位每四年應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釐
定合理精簡員額數,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定期評鑑與人力配置之調整:
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
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
力之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業務及功能萎縮。
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
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
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
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
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
休、資遣。
移撥人員,應由受撥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實施專長轉換訓練。裁減人
員,必要時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提供轉業訓練。
- 14. 第一章 「人事體制」 15
一、我國行政機關組織之缺失:
行政院研考會網站,行政院組織改造說明:行政院於 97 年 7 月 21 日成
立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各機
關代表,加速進行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在推
動組織改造過程中,可以發現政府組織長期以來存在下列問題:
政府組織及員額不斷膨脹,導致財政負擔增加:
我國行政院所屬部會數目自民國 35 年制憲以來增多減少,目前已高
達三十七個之多,遠多於世界各主要國家的部會數(大多在十五~二
十五個之間)。就垂直分工而言,部會之下又設三個層級,機關總數
超過七百個。機關數增多,政府部門相對地必須配置更多的人力,不
斷膨脹的員額造成了極大的財政負擔。
行政組織調整過於僵化,難以適應環境變遷:
過去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國家機關組織必須以法律定之。因
此,行政機關即便是增加一位編制人員,都必須透過修法的方式才能
合法進用。所幸在基準法完成立法後,此一僵化情形稍微獲得紓解,
但對於達到「依環境變遷適時調整政府組織,即時挹注資源在民眾關
注的施政議題」之目標上,仍有相當距離。
機關業務分工過細,協調界面過多造成民眾洽公成本增加:
現代政府組織及員額規模龐大,除了增加溝通協調及財政成本外,也
造成民眾洽公的不便,實應以服務民眾為中心理念調整內部單位之組
織設計。雖然這可以透過行政程序及業務流程之簡化加以改善,但當
這樣的改進仍然無法提高效率時,就必須進行組織結構的調整。
我國中央政府組織的缺失,整理自張潤書教授《行政學》
事權不明:機關事權不夠確實,未能把握機能一致的原則。
疊床架屋:駢枝機構及冗濫人員過多。
中央集權:偏重中央集權的組織型態,影響地方基層人員的工作情緒。
名稱混亂:機關名稱混亂,體例不一。
法規僵化:機關組織法規過於硬性,不足以應付實際的需要。
未能因地制宜: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過分通案化,未能顧及地方上因地制
宜的需要。
- 15. 16 現行考銓制度
機構設置:機構之設置未能根據業務需要。
缺乏協調:政府機構之間缺乏完整統一的協調行動。
委員會型態:委員會型態的組織名實不符。
人員溝通:機關人員之間的溝通不足。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策略與作法:
精簡:解決行政組織過於龐大的最佳方案,就是將行政院現有三十七
個部會以及所屬近七百多個機關(構),透過業務功能的重新檢討予
以整併與調整,讓行政院合理塑身。這樣的精簡過程並不只是追求「數
字」上的減少,而是追求「本質」上的改變。隨著組織大幅精簡,公
務人力也須進行控管,精簡意味著政府瘦身,將現有三十七個部會精
簡成二十九個部會。
彈性:賦予行政部門調整組織的彈性主要表現於兩方面,一方面在於
可以因應施政需要而運用多元的組織型態,以重新建構政府與民間之
間的夥伴關係;另一方面則是行政部門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有較多
的彈性來即時運用這些組織型態,以提高行政效能。因此,基準法賦
予行政部門除了設立機關外,還有機構、行政法人、獨立機關等多元
組織型態選項。
效能:政府效能除了表現於公共財務、財政政策、企業法制及社會結
構面向外,最重要的就是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的實質內涵則是政府
能有效執行政策、提供高品質服務及增加施政透明度。強化跨部會協
調治理能力,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情形,引進企業管理精
神,建立公部門擇優汰劣的制度。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及能源部。
交通及建設部。
勞動部。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環境資源部。
- 16. 第一章 「人事體制」 17
文化部。
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政務委員之設置: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政務委員得兼
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之設置: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
中央銀行之設置: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國立故宮博物院之設置: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獨立機關之設置: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17. 18 現行考銓制度
1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制旨意為何?依該法規定,員額應裁減或移撥其他
機關的情形為何?請說明之。 【101 高考三級】
本題為基本法規背誦的類型,只不過這個法規對「現行考銓制度」的命題來說
較為冷僻,要得高分無捷徑,只有勤加背誦一途了。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制旨意: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 1 條,即規定該法立法意旨為,管理中央政府機
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升用人效能,特制定本法。細分述其意如
下。
政府機關員額為組織結構之要素,其管理能否適時配合政策與業務需要,
發揮彈性調整之功能,攸關政府整體施政效能之展現。為使當前員額管理
法制及實務,能因應行政事務多元化發展,達成精簡、彈性、不斷創新、
有應變能力之政府改造目標,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 「國家機關
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與第 4 項: 「各
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之規定,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7 條第 5 款、第 6 款明定。除機關
首長、副首長、政務人員外,其餘員額均無須於機關組織法規訂定,期從
員額管理面之改造,在尊重立法部門透過預算案監督下,活化員額管理、
訂定政府合理用人之指導原則,建構員額彈性調整機制。
有關員額應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的情形,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 8 條之
規定如下: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
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
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
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
之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 18. 第一章 「人事體制」 19
業務及功能萎縮。
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
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2
我國現行考銓制度是融合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大體制的特點而成,其主要
設計內容為何?請說明並評述之。 【101 鐵特高員】
本題需說明現行人事制度的特色,及評述其優點與缺點。
發展沿革:
現行人事制度係指民國 75 年間制定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
、
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四法,以代替原簡薦委制或
、 、
職位分類制所分別適用之考績、考試、任用、俸給四法,並自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起實施之人事制度。
官職併立制度特色: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係「官等、職等併立制」 ,官等亦即民國以來的委任、
薦任、簡任三等,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在工作性質方面,依職位分
類制精神,將各機關的業務分為行政及技術二大類,其下共列若干職組,各
職組再細分為職系(依考試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
系名稱一覽表」 ,計訂列四十三個職組與九十六個職系)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
定的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妥為列等。現行公
務人員任用制度的精神,期能建立一個「官職併立」的制度,一方面符合用
人傳統的觀念,另一方面達成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人與事適切配合的理想。
其特色可歸納如下:
保有原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度兩制之精神,並融合其優點所成。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仍具有職位分類制之精神,本專業專才、適才適所之
旨,使人與事有適切之配合。
現行人事制度即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委任
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19. 20 現行考銓制度
各機關職務,須辦理「職務歸系」及「職務列等」工作。
各職務所列職等,必要時得跨列二至三個職等。
現職人員之調任,須考慮其職組、職系、職等之條件,亦即須以工作性質
相近之職務為其調任之原則。
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其他行政機關人員參加高考或相當特
考及格者,可相互轉任,促進公務人員人才(力)之交流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特考及格者,可轉任為公務人員。
新人事制度之評析:
優點:
職務採跨等制,有利於人員之陞遷與久任。
因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考試及格
者,可轉任公務人員,故對於羅致人才更具彈性。
缺點:
晉升官等條件放寬,官等區分日益模糊,且職務跨列官等及職等訂列,
與當初建制本旨未合。
各類人員紛定專屬人事法規,適用不同人事制度,以致人事制度紊亂,
容易有不公平之現象。
3
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的根本精神有何不同?我國於民國七十六年將上
述兩制合而為一,實施迄今有何缺失?請分別申論之。 【95 地特三等】
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為人事體制的兩個基本元素,其他的人事體制多為融
合兩種體制的特質衍生而來,因此考生們必須先了解這兩種基本型態,並加以
比較。此外,我國公務人員人事體制自民國 76 年亦採取兩制合一的作法,考
生們應了解兩制合一新制度的內容,及其優缺點為何?
品位分類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度之不同分析如下:
觀念上的不同:
品位制以人為分類對象,以直接歸屬於人的官等與薪俸兩因素為分類標
準;職位分類制基本上以事為分類對象,以職位上的職務與責任兩因素
為分類標準。
品位制以任職人員所具之各種條件為分類基礎(例如:學歷、經歷等);
職位分類制則以職位上現有之實際職責,亦即現職實況為分類基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