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01 地質法簡介0818
- 3. 99 年 12 月 8 日 總統公布制定地質法 地質法草案 第 4 屆立法委員審查 地質法 第 5 屆立法委員審查 第 6 屆立法委員審查 第 7 屆立法委員審查 約 15 年 85 年 99 年 邁向土地管理新紀元
- 6. 復議案疑慮讓地質法草案定位急轉彎 93.1.6 立法院第 5 屆院會三讀通過 1.13 立法委員 42 人復議案 復議案疑慮 與相關 法令競合 ,尤其 否決權機制 「規範、限制已劃定為可建築土地之開發行為,影響民眾權益至鉅」,且「涉入其他業管機關職掌範圍執行之,恐陷信賴政府土地使用計畫之土地開發人於基地申請建築開發時面對驟然『不應開發』之虞」,另興建農舍也要地質安全評估等擾民之虞。
- 7. 復議案疑慮讓地質法草案定位急轉彎 地質法草案 復議案前 復議案後 法規定位 土地管理法規 國土基礎資料地質基本法規 地質審查機制 獨立 納入相關法令 土地開發許可否決權機制 有 無
- 10. 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都市計畫法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 依國土計畫法 ( 立法中 ) 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 依自來水法劃設為水質水量保護區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設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為自然地景 適用其法規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土地徵收、土地交換、減免稅等補償措施 適用其法規容積移轉補償措施 適用其法規價購、徵收、獎勵、容積移轉等補償措施 適用其法規補償措施 適用其法規補償金協議 適用其法規發放補償金 地質敏感區公告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可能作為 依地質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 個案開發
- 12. 中央或地方 研提計畫書 地質敏感區 審議會審查 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 重大公共建設規劃及選址 知會 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納入 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 參據 依其主管法令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 土地開發行為 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地質敏感區 劃定變更及 廢止辦法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8- §11 §7 §6 §5 地質法 ‧ 地質敏感區 ‧ 土地管理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審查調查及評估結果 地質法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
- 20. 各類地質敏感區的界定 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3) 係指在地球演化過程中各種地質作用之遺跡分布地區,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具有特殊地質意義。 2. 具有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 3. 具有觀賞價值。 4. 具有獨特性或稀有性。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4) 係指地表水入滲地下地層,且為區域性之地下水流源頭地區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為多層地下水層之共同補注區。 2. 補注之地下水體可做為區域性供水之重要水源。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5) 係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且未來可能再度活動之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直接影響之地區。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6)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者,及周圍易直接受影響之地區 。 土石流地質敏感區 (§7) 曾經發生土石流,或有明顯土石流發生條件之地區,包括可能或已發生土石流之發生區、通道、溢流區或堆積區,及周圍易直接受影響之地區。
- 24. 地質敏感區 基地地質調查 基地地質安全評估 地質敏感區 劃定 變更 廢止 為何須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普查 精查 地質敏感區 地質調查制度 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釐清地質敏感區與基地關係 -> 研提因應對策
- 36. 各授權子法研擬進度狀態: 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 辦理中; × 不辦理) 地質法授權子法名稱 草案研擬 廣徵意見 發布作業預估時間 條文研擬 總說明、條文說明編撰 行政院公報 預告 專家學者討論會 機關協商會議 1.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 6 月 9 日至 6 月 16 日止 6 月 22 日 × 10 月 2.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 ○ 8 月 12 日 10 月 3.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 ○ 10 月 4.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 ○ × 12 月 5.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 × 12 月 6. 地質法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 ×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