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訂
台大財金二 黃冠綸、台大財金三 蔡儀瑾、台大財金三 謝旻陽、台大財金四 賴欣妤、台大財金三 陳冠霖
2018/07/15-2018/07/21
結論
本次修法有三大主軸 - 彈性放寬、電子與國際化、加強公司治理,針對許多爭議事件制定特別條
款,但修訂仍不夠完善,可能引發其他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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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條款雖提及是否溯及既往,相關利害關係人可能會針對事件再度上訴,SOGO經營權恐移
轉回太流。
大同條款通過可能引發市場派與公司派經營權進一步競爭,造成公司治理上的困難,也可能會
造成陸資進入台灣的管道。
防洗錢條款無法規範到實質受益人,在11月評鑑仍有非常大的風險未通過,恐影響台灣資金進
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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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查閱權與法人董事及其他許多條款仍未於本次修法通過,估計未來公司法仍有許多待討論
空間。
報告大綱
公司法沿革介紹
修法目的與內容
爭議法條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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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沿革介紹
❖ 規範公司設立、組織經營、對內外關係乃至清算解散:
第1條 - 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
第2條 - 公司分為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界定股東責任。
第24條 -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第29、156、196條 - 肥貓條款
第356-1~14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立法沿革:(已有16年無重大修訂)
公司法簡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法源法律網。 5
時間 修法重點 備註
1929.12 制定(共233條) 於1931.07實施
1946.04 重新制定(共361條)
1966.07
重新制定(共449條)
授權資本制;累積投票制保護小股東
公司法簡介 - 沿革
資料來源:《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 6
時間 修法重點 備註
1980.05
放寬轉投資與發行公司債之限制
增訂員工分紅制度、主管機關職權
董監事合併選舉;推動可轉債發行
1983.12
加重罰則;刪除董監事合併選舉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方法
1997.06 增訂「關係企業」專章
2001.11
公司得折價發行;引入分割與簡化合併
引入無實體交易與認股權
刑事罰則除罪化
2005.06 股東提案權;完全授權資本制
2009.01 企業紓困方案之配套;取消最低資本額
公司法簡介 - 沿革
資料來源:《股份有限公司法研究》、CNA中央通訊社 7
時間 修法重點 備註
2011.11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股份超額設質者,超
過部分無表決權
2012.08 私募公司債無須信託
2013.01 引進揭穿面紗原則
2015.07 引進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於2015.09.04實施
2017.04 經濟部版法部分修文修正草案出爐
2017.12
行政院院會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
2018.04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開始審查公司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
❖ 修改背景:
2008金融風暴後,美國通過對企業提供7000億美元紓困方案,而國內陸續有DRAM廠向政府提出紓
困計畫。
❖ 提案人&通過時間:
由立委黃義交等41人提案修正,經黨團協商後於2009.01.09 三讀通過。
❖ 修正條文與內容:
公司法第29條、第156條與第196條,修法重點有三項:
1.接受政府紓困達到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的企業,必須到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
2.接受政府紓困的企業,政府得限制經理人的報酬或為必要處理及限制。如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
報酬及不裁減員工的「三不」措施。
3.政府專案核定紓困方案時,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該公司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做
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制。
重要修法 - 肥貓減薪條款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8
❖ 修改背景: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封閉,在治理上有較高自由度。為鼓勵小型企業發展及年輕人創業籌資。
❖ 通過時間:
2015.06.15 三讀通過,並於同年09.04實施。
❖ 新增條文與內容:
於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第356 - 1~14條,規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內容如
下:
1.股東數不超過50人,股東得為自然人、法人與外國人。
2.經全體股東同意,不超過一定比例,股東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3.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故必定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4.可選擇無面額股發行。
5.可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私募可轉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
6.股份轉讓受到限制。
重要修法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INSIDE硬塞的網路趨勢觀察、《證券服務650期》 9
修法目的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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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主軸– 彈性放寬、電子與國際化、加強公司治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 11
彈性放寬 – 員工獎酬機制、盈餘發放機制放寬。
資料來源:經濟部 12
彈性放寬 – 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
資料來源:經濟部 13
彈性放寬 – 允許無票面金額股、允許更多種類的特別股
資料來源:經濟部 14
電子化、國際化
資料來源:經濟部 15
❖ 台灣將在今年11月被亞太防洗錢組織進行第三次評鑑:
FATF、APG為促進會員國健全洗錢防制的法規制度及提高執行成效,均定期對會員國實施相互評鑑及
後續追蹤,並且會針對新的洗錢態樣,修正建議事項及評鑑方法等。臺灣於90年、96年分別接受APG
第一輪、第二輪的評鑑,將在107年11月再度接受第三輪的相互評鑑。
❖ 若第三次評鑑未過將影響資金進出:
我國於86年加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是創始會員國之一。未料96年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與
越南、印尼、菲律賓同等級;到100年又被降等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相同,
洗錢防制的績效每況愈下。若我國於107年APG第三次相互評鑑之績效不佳,將使我國資金匯出入大
受影響、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受到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遭受嚴格審查等種種不利結果,我國的國
際聲譽與地位也將大幅貶落。
❖ 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案:
「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
15天內申報」
防洗錢條款爭議-始末
資料來源: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16
加強公司治理 – 董事權力下放、新增公司治理人員制度、取消無記名股票
資料來源:經濟部 17
加強公司治理 – 保障股東權益、Sogo條款
資料來源:經濟部 18
❖ 董事改選失敗,公司派守住經營權:
去年董事改選,市場派推派出10位候選人,公司派以「董事提名人資料不足」為由,將人全數刷下。
❖ 大同搶手原因在於高市值資產:
大同光土地資產市價就逾千億元,遠高於大同今年第一季財報中認列合計475億元的帳列金額。但大
同股價卻長期疲軟不振,甚至低於淨值。2007年以來11年間,每年平均營收下滑8%、虧損23億元。
手握可觀資產,但營運績效始終欠佳,自然想到公司治理層面問題。
❖ 大同公司治理確實令人質疑: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涉及的「通達案」,林涉嫌投資通達公司致巨額虧損,且涉指示大同子公司收
購通達,將個人債務轉嫁大同吸收,使大同在二○○七至二○一○年間,出現高達十七億元的虧損,
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林蔚山因此案觸犯證券交易法的加重背信罪
❖ 公司法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修正案:
「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大同條款-始末
資料來源:今周刊 19
❖ 太設負債浮現,章家被欺將SOGO經營權移轉:
2001年納莉風災重創台北市區,使SOGO高額負債曝光,其資本額僅23億元,遠遠小於負債總和。
李恆隆誘使太設將SOGO百貨股權,賣給太流,並將股權信託給林華德個人,股票則過戶給李恆隆。
❖ 遠東以增資方式入股:
章家放出風聲要將SOGO賣掉,林華德後來隱瞞不住,和徐旭東簽下協議,將SOGO賣給遠東集團。
遠東集團在2002年9月確定取得增資太平洋流通公司的資格。董事會當天都是李恆隆一人主導,而
SOGO董事長賴永吉卻未出席。李恆隆與賴永吉當天見面,李恆隆才給賴永吉補簽「出席」。
❖ 董事會會議記錄觸犯偽造文書罪:
太設提出告訴,指出會議紀錄是賴永吉事後補簽、根本沒開會,最後高院判決偽造文書並判刑定讞。
❖ 公司法第9條修正案:
「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
廢止其登記。」
SOGO條款-始末
資料來源:研究生的呢喃自語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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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法條及影響
❖ 公司法第173條之1(大同條款)修正案:
「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 原公司法第173條之1:
「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
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得以書面記
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第173條之1限制」。
❖ 金管會立場:就公司法立法論,持股過半本就應可直接召開股東會
-考慮修改證交法,朝與公司法方向一致
-是否要納入持股逾3個月的條件還在評估中
大同條款-與證券交易法相互矛盾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22
❖ 當欠缺董事會、政府審查等把關機制,台灣指標企業的經營權及關鍵技術恐難保。
台灣不只有半導體產業的供應鏈完整,製造業有九成五都是中小企業,而這些產業有其特殊性,會自
動集結、形成完整的上下游供應鏈,並且產生許多隱形冠軍。
市場派或人頭公司等有心操控者,無須挹注資源研發,僅出錢買股即可透過新法直接召開股東臨時會
搶奪經營權,「台廠技術很有可能被買走!」
❖ 大同公司市場派捲土重來
羅得投資、競殿投資、三雅投資取得大同公司持股比率共10.01%。羅得、競殿的負責人皆為王雅麟,
是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之長子。這次王光祥從市場陸續入股大同逾1成,一舉躍升最大股東,持股
比率遠遠高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與林蔚山夫妻的1.43%。本次修法結束後,市場派可能將發起董事
改選,捲土重來
❖ 市場派容易與公司派搶奪經營權
❖ 持股超過三個月不易實施,無法停止過戶,亦無股東名冊
大同條款爭論:市場派搶奪經營權,加劇經營權之爭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經濟日報 23
❖ 美國《德拉瓦州普通公司法》
並未明定股東具有股東會召集權,股東能否自行召集股東會及股東之持股比例,均委由公司章程或附
屬章程訂定之。
❖ 日本《会社法》
亦未直接賦予股東之股東會自行召集權,股東僅得透過股東會召集請求權之行使,在公司董事不為召
集股東會之情況下,聲請法院許可自行召集。
❖ 對抗敵意併購:毒藥丸策略(poison pill)
即股東權利計畫(shareholder rights plan),乃是企業用來對抗尚未出現或已出現的惡意購併者,
所採取的防衛措施,使收購者失去興趣或提高收購難度。若敵意收購者執意發動收購,將自食惡果。
美國實務上常見的毒藥丸策略通常以董事會決議賦予股東有條件的新股認購權,於公司發生一定狀況
時,如第三人取得公司一定比率之股份時,公司便可對併購者以外之第三人發行新股。此時會造成敵
意購併方的持股比例遭到稀釋,增加購併之難度。
大同條款-美國、日本條款未賦予股東會自行召集權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stockfeel 24
❖ 得於證交法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與公司法規定(股東自行召集)二者擇一適用,實務上股東選擇
自行召集的機率會較高
❖ 傳統多由董事會召集,但可能陷入僵局,宜允許自行召集
❖ 規定持股總數過半,持股期間三個月以排除短線
❖ 淨值比<1、負債>資產、投股偏低等三類公司未來可能面臨惡意併購
大同條款-可改進空間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5
❖ 公司法第9條修正案:
「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
廢止其登記。」
❖ 關鍵在條文是否溯及既往
修正法條時曾一度考慮是否在條文中增加溯及既往,最後並未於條文內提及
❖ 遠東增資將可能回復原狀
前太流公司負責人李恆隆說,不溯及既往並無入法,會向經濟部提撤銷太流公司增資變更登記,拿回
SOGO經營權。
至於經濟部所稱修法「不溯及既往」部分,李恆隆認為,根本是假議題,不溯及既往是非常嚴肅的問
題,又沒有寫入條文中,也不是由主管機關說了算。
SOGO條款-條款內容與後續發展
資料來源:CNA中央通訊社 26
❖ 「以刑事判決,決定民事關係」
一個在刑事法上被認定涉及犯罪的行為(偽造、變造文書),並不當然在民事上產生無效的效果(公
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的撤銷或廢止)。參照法制先進國家,包括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的立法例,
均無類似我國的立法方式,因此被認為是基本立法錯誤。
❖ 「民事、刑事、行政登記」相持不下,爭議擴大
如依目前立法及修法提案,可預見將會發生以下的狀況:某一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內容,經刑
事法院判決偽造文書確定;但同案在民事法院的確定判決,卻認定在決議合法有效。此時依照經濟部
過往函釋及司法判決通例,應依民事法院判決之認定辦理登記;但如依照修法方向,卻又依刑事判決
內容,不應辦理登記或應撤銷登記。此時,經濟部到底要辦理登記、還是不辦理登記?因此被認為背
離公司登記係「反映公司真實狀況、保障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反而徒增違憲爭議,為行政機關增
加更多紛擾。
SOGO條款-法制先進國家無類似之立法方式
資料來源:CNA中央通訊社 27
❖ 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案:
「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
15天內申報」
❖ 將首先於8月前實施,並於11月前完成申報
2018年「金融隱匿國」排行榜出爐,台灣首度進榜就排進前十大。因應我國11月面臨防制洗錢評鑑,
行政院預計於8月前擬定執行方式,69萬家大小公司必須在11月以前完成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及持股10%以上股東相關資料,僅國營事業及1,600多家上市櫃公司得以免除。
❖ 「防制洗錢條款」只做半套
條款內容為「公司應每年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未納入「實質受益
人」,因此僅能揭露第一層股東,而非讓真正影子股東現形。
防洗錢條款-條款未能規範到實質受益人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今周刊 28
❖ 國際趨勢:披露實質受益人、重要控制人
包括與台灣同屬大陸法系的日本、德國等主要國家,皆在近五年大規模修改公司法,跟上國際標準。
香港三月一日上路的公司登記,已要求披露實質控制人。即使是境外公司,只要在香港開設銀行戶頭,
都需符合新規定。
❖ 新加坡公司法規定公司應辨識對公司有重大利益與重大控制之人,並編製實質受益人名簿。相關政府
部門有權要求公司提出、檢查或複製相關文件。
❖ 英國公司法授權公司可對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回覆確認是否為實質受益人之股東,限制其行使股
權轉讓、投票及領取股利等權利。
❖ 行政院草案條文內一度存在「實質受益人」之文字
但其對於實質受益人之定義,與現行洗錢防制法或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之定義不盡相同,且已較他
國規範寬鬆。然而因工商團體有不同意見,在二讀時刪除。
防洗錢條款-較多數國際規範寬鬆
資料來源:CNA中央通訊社 29
❖ 未納入實質受益人概念,使公司得藉股權調整隱匿最終控制人
❖ 須規範實質受益人、申報範圍與公開方式
❖ 宜規範資訊正確性,並課罰則確保執行
❖ 資料僅供防制洗錢不對外公開,違反公司法保障交易安全之旨
❖ 難以確保中小型公司是否遵循
防洗錢條款-可改進空間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30
❖ 公司法第27條(修正失敗,應刪未刪):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 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立法明確規定了法人董事。法國、英國、香港、澳門,以及我國,在立法
上明確規定法人可以擔任公司董事。
❖ 優點:企業可以指派法人代表,且容易更換,程序便利
❖ 缺點:權責不符(無法確知背後實質控制人是誰,且不需經股東會就能改派董事)、潛在利益衝突
❖ 自然人董事是國際趨勢,且更符合公司治理
美國、德國、印度、加拿大等許多國家,立法中則明確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擔任董事。
美國《德拉瓦州公司法》第141節規定,「董事必須是自然人。」
德國《股份公司法》第76條第3款規定,「董事會成員只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董事規定-僅少數地區存在法人董事制度
31資料來源:壹讀
❖ 企業難找到合適人選
法人代表制度在台灣行之有年,若刪除法人董事條款,事關企業經營,企業立即找自然人來當董
事有其困難,因為這牽涉到企業與指派董事之間的信任度有多少。
❖ 降低企業投資意願
公司雖對外參與投資,卻不能派任法人董事,無法參與投資對象經營,將大幅降低投資意願。
例如:我國政府的國營事業參與很多投資、我國許多上市櫃公司為外資持有高比例股權
❖ 相關配套措施須擬定
刪除本條宜有配套規定,如針對董事違法行為提供及時救濟,以消除疑慮。
❖ 可藉由階段式修正逐步推動法案修改
法人董事規定-或可藉階段性修法逐步推動法案到位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32
❖ 公司法第193條之1(修正失敗,未新增):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執行業務,得隨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簿冊文件,公司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國外已有類似判例
美國大部分的判例認為,董事必須被授權查閱公司帳簿、紀錄等文件。並有判例表示,每位董事和
其他董事一樣都是公司代理人,故有權獲得其他董事成員(包含總經理)所能獲得的相同訊息。
❖ 易使我國公司出現市場派董事,被評為「中資條款」
條款若通過,中資可輕易將台企的營業機密複製出去;且若公司派、市場派鬥爭,市場派只要派遣
一席董事進入查帳、竊取營業機密,可能導致相互要脅、爭訟。
❖ 如公司動輒以異常理由拒絕查閱,公司治理品質難提升
呈上,資料竊取狀況固然可能發生,但同個案例的反面亦可能為董事要調查公司疑似與中資有不當
資金往來,結果無法調閱資料,反而保障了中資。
董事文件查閱權-爭論&可改進空間
資料來源:〈公司董事查阅权——美国法的经验和启示〉、自由時報、Ettoday 33
❖ 本次公司法修訂仍然有許多條文提案未通過,之後仍有可能再被關注,茲列出部分內容:
仍有許多法條提案未通過
資料來源:時代力量黨團、depositphoto 34
-第7條:資本額100萬以下的微型和新創公
司,在設立登記時,若採現金出資則可免
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206條:讓公司董事的配偶、血親或控
制的公司,在董事會做出相關決議前需要
公開揭露利害關係,並規範在一人董事情
況下,要向股東會揭露並由股東會決議的
-第214條:讓權益被侵害的少數股東,在
訴訟時有裁判費上限、能聲請法院選任律
師、並將股東擔保的條件限於起訴事實顯
屬虛構的等
結論
本次修法有三大主軸 - 彈性放寬、電子與國際化、加強公司治理,針對許多爭議事件制定特別條
款,但修訂仍不夠完善,可能引發其他問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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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條款雖提及是否溯及既往,相關利害關係人可能會針對事件再度上訴,SOGO經營權恐移
轉回太流。
大同條款通過可能引發市場派與公司派經營權進一步競爭,造成公司治理上的困難,也可能會
造成陸資進入台灣的管道
防洗錢條款無法規範到實質受益人,在11月評鑑仍有非常大的風險未通過,恐影響台灣資金進
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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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查閱權與法人董事及其他許多條款仍未於本次修法通過,估計未來公司法仍有許多待討論
空間
附錄 - 新舊法條對照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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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對照– 員工獎酬機制、盈餘發放機制放寬。
資料來源:〈公司董事查阅权——美国法的经验和启示〉、自由時報 37
法條對照 – 公司債發行限制、董監人數限制放寬
資料來源:經濟部 38
法條對照 – 無面額股票、更多種類的特別股
資料來源:經濟部 39
法條對照 – 股票、股東提案、股東會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 40
法條對照 – 取消認許制度、開放以外文做為登記名稱
資料來源:經濟部 41
法條對照 – 董事權力下放
資料來源:經濟部 42
法條對照 – 公司治理人員、取消無記名股票
資料來源:經濟部 43
法條對照 – 股東會
資料來源:經濟部 44
資料來源:經濟部 45
法條對照 – Sogo條款
提案法條對照 – 時力版本
資料來源:立法院 46

公司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