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行政院 第 3496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討論事項(二)
財政部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杜前政務委員
紫軍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財政部函以:現行「關稅法」並未規範欠繳案件之執
行期間,致使納稅義務人負擔無限期之繳納義務而有
侵害人權之虞;又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
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鑑於業者頻繁進口低價快遞貨
物,如仍予以免稅,將有稅制不公之疑慮,為謀解決
上述問題,並期補充現行法其他規範之不足,本部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
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
議。
二、案經杜前政務委員紫軍邀集財政部、法務部、經濟
部、交通部、國發會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整理竣
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
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定明滯報費、利息、應追繳之貨價之受清償順序及欠
繳各該費用者,海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限制移轉、設
定他項權利或減資登記。(修正條文第 8 條及第 48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
(三)建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修正條文第 28
條)
(四)放寬海關及業者申請加封封條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
第 28 條之 1)
(五)將進口次數頻繁之貨物排除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並授
權財政部定明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 49 條)
(六)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未依規定補繳關稅而輸往
課稅區者,以私運貨物進口論。(修正條文第 78 條)
(七)增訂海關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
者,得逕行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
其登記。另為處罰明確計,修正相關罰則之構成要
件。(修正條文第 82 條、第 84 條至第 87 條、第 88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
至第 92 條)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
由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關稅法於五十六年八月八日制定公布,歷經二十一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鑑於現行法尚乏執行期間之
規範,並為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原產地預先審核規定、避免進口人將
貨物化整為零,濫用低價免稅規定及因應業務執行需要,爰擬具「關稅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定明滯報費、利息、應追繳之貨價之受清償順序及欠繳各該費用
者,海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為限制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減資登記。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四十八條)
三、定明關務案件之執行期間。(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配合組織改造,調整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之一及第三十九條)
五、建立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制度。(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六、放寬海關及業者申請加封封條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
一)
七、增訂追繳貨價之繳納期限。(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6
八、將進口次數頻繁之貨物排除適用低價免稅規定,並授權財政部訂定
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九、保稅工廠之自用機器、設備未依規定補繳關稅而輸往課稅區者,以
私運貨物進口論。(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
十、增訂海關對於違規情節重大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得逕行停止
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另為處罰明確計,修
正相關罰責之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
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二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7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關稅之徵收及
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
類,除本法另有規定
者外,依海關進口稅
則之規定。海關進口
稅則,另經立法程序
制定公布之。
財政部為研議海關
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
別 關 稅 之 課 徵 等 事
項,得邀集有關機關
及學者專家審議之。
第三條 關稅除本法另
有規定者外,依海關
進口稅則徵收之。海
關進口稅則,另經立
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財政部為研議進口
稅則之修正及特別關
稅之課徵等事項,得
設關稅稅率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所需工作人員,
由財政部法定員額內
一、稅則號別為進出口
報單必須申報事項,
並為課徵進口稅之基
礎,鑑於本法尚乏有
關稅則分類依據之明
文,爰於第一項增訂
相 關 文 字 , 以 資 明
確。
二、關稅稅率委員會為
任務編組性質,其設
置 得 以 行 政 規 則 定
之,所需工作人員應
由機關相關人員派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8
調用之。 或兼任,又考量海關
進口稅則之修正與特
別 關 稅 之 課 徵 等 事
項,均屬租稅法定主
義範疇,影響經濟、
貿易及人民權益等甚
鉅,且涉及其他部會
之業務,爰於第二項
定明財政部得邀集有
關機關及學者專家審
議之,並刪除有關訂
定組織規程及工作人
員之規定。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為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
第八條 納稅義務人為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
一、納稅義務人欠繳之
項目除關稅、滯納金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9
團 體 者 , 解 散 清 算
時,清算人於分配賸
餘財產前,應依法分
別按關稅、滯納金、
滯報費、利息、罰鍰
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
清償之順序繳清。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
定者,應就未清償之
款項負繳納義務。
團 體 者 , 解 散 清 算
時,清算人於分配賸
餘財產前,應依法分
別按關稅、滯納金及
罰鍰應受清償之順序
繳清。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
定者,應就未清償之
款項負繳納義務。
及罰鍰外,亦可能有
滯報費、利息及應追
繳之貨價,爰於第一
項增訂有關文字,以
利執行。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九條 依本法規定應
徵之關稅、滯納金、
滯報費、利息、罰鍰
或應追繳之貨價,自
確定之翌日起,五年
第九條 依本法規定應
徵之關稅、滯納金或
罰鍰,自確定之翌日
起,五年內未經徵起
者,不再徵收。但於
一 、 第 一 項 增 列 滯 報
費、利息及應追繳貨
價之徵收期間,俾杜
爭議,並參照稅捐稽
徵法第二十三條第一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0
內未經徵起者,不再
徵收。但於五年期間
屆 滿 前 , 已 移 送 執
行,或已依強制執行
法 規 定 聲 明 參 與 分
配,或已依破產法規
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
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之計算,
於 應 徵 之 款 項 確 定
後,經准予分期或延
期繳納者,自各該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關稅、滯納金、滯
報費、利息、罰鍰或
五年期間屆滿前,已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尚
未 結 案 者 , 不 在 此
限。
前項期間之計算,
於 應 徵 之 款 項 確 定
後,經准予分期或延
期繳納者,自各該期
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前二項規定,於依
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
準用之。
項但書規定,增列相
關文字,使立法體例
一致。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本條有關案件徵收
期間之規定,解釋上
屬行政執行法第七條
第二項所稱其他法律
關於執行期間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
惟本條僅有徵收期間
而 無 執 行 期 間 之 規
範,致海關移送強制
執行後,於債權未受
償前,納稅義務人恐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1
應追繳之貨價,於徵
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
執行者,自徵收期間
屆滿之翌日起,五年
內未經執行者,不再
執行;其於五年期間
屆滿前已開始執行,
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
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
結者,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
○ 月○日修正之條
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
尚未終結之案件,其
將被無限期追償,實
有未妥,爰參考稅捐
稽徵法第二十三條第
四項規定,增訂第三
項執行期間,以保障
人權。
四、增訂第四項定明本
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
移送執行尚未終結案
件之執行期間。
五、現行第三項遞移至
第五項,並酌作文字
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2
執行期間依前項規定
辦理。
前四項規定,於依
本法規定應徵之費用
準用之。
第十條 依本法應辦理
之事項、應提出之報
單及其他相關文件,
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
理,並經海關電腦記
錄有案者,視為已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或 提
出。
海關得依貨物通關
第十條 依本法應辦理
之事項、應提出之報
單及其他相關文件,
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
理,並經海關電腦記
錄有案者,視為已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或 提
出。
海關得依貨物通關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
修正。
二、為因應業務執行需
要,於第五項增列授
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之
事項。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3
自動化實施情形,要
求經營報關、運輸、
承攬、倉儲、貨櫃集
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
關業務之業者,以電
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處理業務。
前二項辦理連線或
傳輸之登記、申請程
序、管理、通關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 法 ,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海 關 所 為 各 項 核
定、處分、通知或決
自動化實施情形,要
求經營報關、運輸、
承攬、倉儲、貨櫃集
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
關業務之業者,以電
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
輸方式處理業務。
前二項辦理連線或
傳輸之登記、申請程
序、管理、通關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 法 ,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海 關 所 為 各 項 核
定、處分、通知或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4
定之送達,得以電腦
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行之,並於電腦
記錄。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
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
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
路業者,應經財政部
許可;其許可與廢止
之 條 件 、 最 低 資 本
額、營運項目、收費
基準、營業時間之審
核、管理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定之送達,得以電腦
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
方式行之,並於電腦
記錄。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
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
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
路業者,應經財政部
許 可 ; 其 許 可 之 條
件、最低資本額、營
運項目、收費基準、
營業時間之審核及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由財政部定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5
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
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
物進口前,向海關申
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
之稅則號別,海關應
以書面答復之。
海關對於前項預先
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
變 更 時 , 應 敘 明 理
由,以書面通知納稅
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舉證證明其已訂
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
易 , 且 將 導 致 損 失
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
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
物進口前,向海關申
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
之稅則號別,海關應
以書面答復之。
海關對於前項預先
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
變 更 時 , 應 敘 明 理
由,以書面通知納稅
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舉證證明其已訂
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
易 , 且 將 導 致 損 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
修正。
二、配合財政部及所屬
各機關組織改造,機
關名稱調整,爰將第
三項「財政部關稅總
局」修正為「財政部
關務署」。
三、第四項定明相關項
次,並配合第二十八
條新增第五項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俾使法
條用語一致。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6
者,得申請延長海關
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
適用,並以延長九十
日為限。但變更後之
稅則號別,涉及貨物
輸入規定者,應依貨
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
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
核之稅則號別者,得
於貨物進口前,向財
政 部 關 務 署 申 請 覆
審,財政部關務署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為
者,得申請延長海關
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
適用,並以延長九十
日為限。但變更後之
稅則號別,涉及貨物
輸入規定者,應依貨
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
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
核之稅則號別者,得
於貨物進口前,向財
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
審,財政部關稅總局
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7
適當之處理。
第一項申請預先審
核 之 程 序 、 所 需 文
件、海關答復之期限
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
施辦法,由財政部定
之。
為適當之處理。
申請預先審核之程
序、所須文件、海關
答復之期限及財政部
關稅總局覆審處理之
實施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第二十二條 貨物應辦
之 報 關 、 納 稅 等 手
續,得委託報關業者
辦理;其向海關遞送
之報單,應經專責報
關人員審核簽證。
前項報關業者,應
經海關許可,始得辦
第二十二條 貨物應辦
之 報 關 、 納 稅 等 手
續,得委託報關業者
辦理;其向海關遞送
之報單,應經專責報
關人員審核簽證。
前項報關業者,應
經海關許可,始得辦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
修正。
二、為因應業務執行需
要,修正第三項授權
財政部訂定辦法之事
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8
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並應於登記後,檢附
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
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
本額、負責人、經理
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
職責、許可之申請程
序、登記與變更、證
照之申請、換發、廢
止、辦理報關業務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財政部定之。
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並應於登記後,檢附
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
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
本額、負責人、經理
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
具備之資格、條件、
許可之申請程序、登
記與變更、證照之申
請、換發、辦理報關
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海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海 一、第一項未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19
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
貨 物 , 得 經 海 關 核
准,暫時儲存於貨棧
或貨櫃集散站。
前項貨棧或貨櫃集
散站業者,應向所在
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
納保證金;其應具備
之資格、條件、保證
金數額與種類、申請
程序、登記與變更、
證照之申請、換發、
廢止、貨櫃與貨物之
存放、移動、通關、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
貨 物 , 得 經 海 關 核
准,暫時儲存於貨棧
或貨櫃集散站。
前項貨棧或貨櫃集
散站業者,應向所在
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
納保證金;其應具備
之資格、條件、保證
金數額與種類、申請
程序、登記與變更、
證照之申請、換發、
貨櫃與貨物之存放、
移動、管理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二、為因應業務執行需
要,修正第二項授權
財政部訂定辦法之事
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0
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加速通
關,快遞貨物、郵包
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
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
通 關 場 所 之 設 置 條
件、地點、快遞貨物
之種類、業者資格、
貨 物 態 樣 、 貨 物 識
別 、 貨 物 申 報 、 理
貨、通關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為加速通
關,快遞貨物、郵包
物品得於特定場所辦
理通關。
前項辦理快遞貨物
通 關 場 所 之 設 置 條
件、地點、快遞貨物
之種類、理貨、通關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
通關場所、應辦理報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
修正。
二、為因應業務執行需
要,於第二項增列授
權財政部訂定辦法之
事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1
第一項郵包物品之
通關場所、應辦理報
關之金額、條件、申
領、驗放、通關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 法 ,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關之金額、條件、申
領、驗放、通關程序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 法 ,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第二十八條 海關對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之 認
定,應依原產地認定
標準辦理,必要時,
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產地證明文件。在認
定過程中如有爭議,
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
第二十八條 海關對進
口 貨 物 原 產 地 之 認
定,應依原產地認定
標準辦理,必要時,
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產地證明文件。在認
定過程中如有爭議,
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
修正。
二、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攸關貨品管制與關稅
課徵,對業者影響甚
鉅,現制有關產地之
查證,係於貨物報運
進口後始行為之,常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2
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
構協助認定,其所需
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
負擔。
前項原產地之認
定標準,由財政部會
同經濟部定之。
納稅義務人或其
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
前,向海關申請預先
審核進口貨物之原產
地,海關應以書面答
復之。
納稅義務人或其
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
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
構協助認定,其所需
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
負擔。
前項原產地之認
定標準,由財政部會
同經濟部定之。
發生貨物滯留海關或
進口人誤解法令致需
辦理退運貨物或該貨
物遭海關沒入情事,
為謀改善,爰參考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原產地規則協定」
及 「 貿 易 便 捷 化 協
定」, 建立「進口貨
物原產地預先審核」
制度,增訂第三項。
三、增訂第四項規定申
請人不服預先審核之
結果,得申請覆審。
四、增訂第五項預先審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3
審核之原產地者,得
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
申請覆審。
第三項申請預先
審核之程序、所需文
件、海關答復之期限
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
施辦法,由財政部定
之。
核之相關事項及覆審
之處理,授權由財政
部訂定辦法規範。
第二十八條之一 海關
為確保貨物安全,對
於保稅運貨工具與經
海關核准之運貨工具
及卸存碼頭之海運貨
櫃,得加封封條。
第二十八條之一 海關
為確保貨物安全,對
於保稅運貨工具及卸
存碼頭之海運貨櫃,
得加封封條。
下列業者,經申請
一、考量海關加封封條
或業者加封自備封條
之範圍將隨自由經濟
政策推動進度擴大,
且物流中心或與其訂
定契約之運輸業用以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4
下列業者經申請
海關許可,得於所定
運貨工具或海運貨櫃
加封自備封條:
一、經海關登記且運
輸工具為船舶之運
輸業、承攬業,就
其 所 載 之 海 運 貨
櫃。
二、經海關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且位於機
場管制區外之航空
貨物集散站業,就
其自有之保稅運貨
工具。
海關許可,得於前項
保稅運貨工具或海運
貨櫃加封自備封條:
一、經海關登記且運
輸工具為船舶之運
輸業、承攬業所載
之海運貨櫃。
二、經海關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且位於機
場管制區外之航空
貨物集散站業自有
之保稅運貨工具。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之物流中
心業運出物流中心
載運貨物之可加封卡
車或可加封貨箱,與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
具辦法第二條所列示
向海關登記之保稅運
貨 工 具 定 義 未 盡 相
同,爰修正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酌予擴大加封封條適
用範圍包括經海關核
准之運貨工具。
二、為配合開放經海關
核准加封封條之轉口
貨櫃(物)得進儲內
陸貨櫃集散站或以內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5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之物流中
心業,就運出該物
流 中 心 之 海 運 貨
櫃、保稅運貨工具
或經海關核准之運
貨工具。
四、經海關登記之內
陸貨櫃集散站業,
就進儲該集散站或
自該集散站轉運出
站 之 海 運 轉 口 貨
櫃。
前 二 項 所 稱 封
條,指以單一識別碼
之海運貨櫃或保稅
運貨工具。
前二項所稱封條,
指 以 單 一 識 別 碼 標
記,可供海關查證並
確保貨物安全之機械
裝置。
第二項業者申請海
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 條
件、程序、自備封條
之類別、驗證基準、
使用範圍、校正、管
理、許可之廢止與重
新申請及其他應遵行
陸運輸方式運送至其
他港口辦理出口,以
吸引國外貨櫃(物)集
併貨源回流我國,提
升港埠利用率,並創
造更為便利轉口貨櫃
(物)之通關環境,爰
增訂第二項第四款規
定,作為內陸貨櫃集
散站業者自備封條之
依據;第二項序文及
第一款至第三款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關於封條之
定義說明,其中「機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6
標記,可供海關查證
並確保貨物安全之裝
置。
第二項業者申請
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
條應具備之資格、條
件、程序、自備封條
之類別、驗證基準、
使用範圍、校正、管
理、許可之廢止與重
新申請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
事項之辦法,由財政
部定之。
械裝置」用語,易遭
誤解係專指「機械封
條」而不包括「電子
封條」,為杜爭議,
爰 刪 除 「 機 械 」 二
字。
四、第四項未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7
第三十六條之一 納稅
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
於貨物進口前,向財
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
審核進口貨物之實付
或應付價格有無第二
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或
其他應計入完稅價格
之費用,審核之答復
應以書面為之。
財政部關務署對於
前項預先審核結果有
所變更時,應敘明理
由,以書面通知納稅
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第三十六條之一 納稅
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
於貨物進口前,向財
政部關稅總局申請預
先審核進口貨物之實
付或應付價格有無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或其他應計入完稅價
格之費用,審核之答
復應以書面為之。
財政部關稅總局對
於前項預先審核結果
有所變更時,應敘明
理由,以書面通知納
稅 義 務 人 或 其 代 理
一、配合財政部及所屬
各機關組織改造,機
關名稱調整,將第一
項至第三項之「財政
部關稅總局」修正為
「財政部關務署」。
二、第四項定明相關項
次,並配合第二十八
條新增第五項規定酌
作文字修正,俾使法
條用語一致。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8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
人 於 收 到 書 面 通 知
後,得提出證據證明
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
進行交易,適用變更
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
損失,申請延長原預
先審核結果之適用,
延長以收到書面通知
之 翌 日 起 九 十 日 為
限。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不服第一項預先
審核之結果者,得於
貨物進口前,向財政
人。納稅義務人或其
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
知後,得提出證據證
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
以進行交易,適用變
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
致損失,申請延長原
預 先 審 核 結 果 之 適
用,延長以收到書面
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
為限。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
理人不服第一項預先
審核之結果者,得於
貨物進口前,向財政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29
部關務署申請覆審。
第一項申請預先審
核 之 程 序 、 所 需 文
件、答復之期限及前
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
法,由財政部定之。
部 關 稅 總 局 申 請 覆
審。
申請預先審核及
覆審之程序、應檢附
文件、答復之期限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九條 從價課徵
關稅之進口貨物,其
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
臺幣;外幣折算之匯
率,由財政部關務署
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
率,定期公告之。
第三十九條 從價課徵
關稅之進口貨物,其
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
臺幣;外幣折算之匯
率,由財政部關稅總
局參考外匯市場即期
匯率,定期公告之。
配合財政部及所屬各機
關組織改造,機關名稱
調整,將「財政部關稅
總局」修正為「財政部
關務署」。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0
第四十三條 關稅之繳
納,自稅款繳納證送
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及
追繳貨價之繳納,應
自處分確定,收到海
關通知之翌日起十四
日內為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
毀貨物應繳之費用,
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
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第四十三條 關稅之繳
納,自稅款繳納證送
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
為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之
繳 納 , 應 自 處 分 確
定,收到海關通知之
翌 日 起 十 四 日 內 為
之。
處理貨物變賣或銷
毀貨物應繳之費用,
應自通知書送達之翌
日起十四日內繳納。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
修正。
二、現行法並未規範追
繳貨價之繳納期限,
實務上係比照罰鍰處
理,惟追繳貨價處分
係納稅義務人無法辦
理 退 運 時 之 替 代 措
施,與罰鍰為裁罰性
之不利益處分,性質
有別,爰於第二項增
訂追繳貨價之繳納期
限,以求周延,並杜
爭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1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
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
繳關稅、滯納金、滯
報費、利息、罰鍰或
應追繳之貨價者,海
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
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
金額之財產,通知有
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
設定他項權利;其為
營利事業者,並得通
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
資之登記。
納稅義務人或受
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
人或受處分人欠繳應
繳關稅、滯納金或罰
鍰者,海關得就納稅
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
當 於 應 繳 金 額 之 財
產,通知有關機關不
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其為營利事業
者,並得通知主管機
關 限 制 其 減 資 之 登
記。
納稅義務人或受
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
或提供適當擔保者,
一、納稅義務人或受處
分人欠繳之項目除關
稅 、 滯 納 金 及 罰 鍰
外 , 亦 可 能 有 滯 報
費、利息及應追繳之
貨價,爰於第一項增
訂相關文字,以利執
行。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
修正。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
移民署」已於一百零
四年一月二日更名為
「內政部移民署」,
爰配合修正第五項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2
或提供適當擔保者,
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
移 轉 財 產 以 逃 避 執
行,得於稅款繳納證
或處分書送達後,就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
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
分,聲請法院就其財
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
保全措施,並免提供
擔保。但納稅義務人
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
當 擔 保 者 , 不 在 此
限。
前項實施假扣押或
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
移 轉 財 產 以 逃 避 執
行,得於稅款繳納證
或處分書送達後,就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
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
分,聲請法院就其財
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
保全措施,並免提供
擔保。但納稅義務人
或受處分人已提供相
當 擔 保 者 , 不 在 此
限。
前項實施假扣押或
其他保全措施之裁量
第九項相關文字。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3
其他保全措施之裁量
基準及作業辦法,由
財政部定之。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
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
規定,於關稅之徵收
準用之。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
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
稅、依本法與海關緝
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
海 關 代 徵 之 應 納 稅
捐,屆法定繳納期限
而未繳納者,其所欠
金額單計或合計,個
基準及作業辦法,由
財政部定之。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
條至第二百四十四條
規定,於關稅之徵收
準用之。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
分人已確定之應納關
稅、依本法與海關緝
私條例所處罰鍰及由
海 關 代 徵 之 應 納 稅
捐,屆法定繳納期限
而未繳納者,其所欠
金額單計或合計,個
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4
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法人、合夥組
織、獨資商號或非法
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
萬元以上者;在行政
救濟程序確定前,個
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法人、合
夥組織、獨資商號或
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上,得由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
民署限制該納稅義務
人或受處分人或其負
責人、代表人、管理
以上,法人、合夥組
織、獨資商號或非法
人團體在新臺幣二百
萬元以上者;在行政
救濟程序確定前,個
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法人、合
夥組織、獨資商號或
非法人團體在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上,得由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
人或其負責人、代表
人、管理人出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5
人出國。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
移民署限制出國時,
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
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
知 當 事 人 , 依 法 送
達。
海關未執行第一項
前 段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者,財政部不得依第
五項規定函請內政部
移民署限制出國。但
經查納稅義務人或受
處分人無財產可供執
行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函請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
出國時,應同時以書
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
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依法送達。
海關未執行第一項
前 段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者,財政部不得依第
五項規定函請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
出國。但經查納稅義
務人或受處分人無財
產可供執行者,不在
此限。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6
限制出國之期間,
自內政部移民署限制
出國之日起,不得逾
五年。
納稅義務人、受處
分人或其負責人、代
表人、管理人經限制
出國後,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財政
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
署解除其出國限制:
一、限制出國已逾前
項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限制出國
時之欠稅及罰鍰,
限制出國之期間,
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 署 限 制 出 國 之 日
起,不得逾五年。
納稅義務人、受處
分人或其負責人、代
表人、管理人經限制
出國後,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財政
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
國限制:
一、限制出國已逾前
項所定期間。
二、已繳清限制出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7
或向海關提供欠稅
及 罰 鍰 之 相 當 擔
保。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
終結,確定之欠稅
及罰鍰合計未達第
五項所定之金額。
四、依本法限制出國
時之欠稅及罰鍰,
已 逾 法 定 徵 收 期
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
已依法解散清算,
且無賸餘財產可資
抵繳欠稅及罰鍰。
時之欠稅及罰鍰,
或向海關提供欠稅
及 罰 鍰 之 相 當 擔
保。
三、經行政救濟程序
終結,確定之欠稅
及罰鍰合計未達第
五項所定之金額。
四、依本法限制出國
時之欠稅及罰鍰,
已 逾 法 定 徵 收 期
間。
五、欠繳之公司組織
已依法解散清算,
且無賸餘財產可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8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
稅款已依破產法規
定之和解或破產程
序分配完結。
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繳人就其所欠
稅款已依破產法規
定之和解或破產程
序分配完結。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
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
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
各 國 使 領 館 外 交
官、領事官與其他
享有外交待遇之機
關及人員,進口之
公用或自用物品。
第四十九條 下列各款
進口貨物,免稅:
一、總統、副總統應
用物品。
二、駐在中華民國之
各 國 使 領 館 外 交
官、領事官與其他
享有外交待遇之機
關及人員,進口之
公用或自用物品。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財政部依第一項
第十五款及第三項授
權訂定「郵包物品進
出口通關辦法」第十
二條規定:「自同一
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
或同一收件人之郵包
物品,次數頻繁者,
不適用本辦法關於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39
但以各該國對中華
民國給予同樣待遇
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
外交郵袋、政府派
駐國外機構人員任
滿調回攜帶自用物
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
進口之軍用武器、
裝 備 、 車 輛 、 艦
艇、航空器與其附
屬品,及專供軍用
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
但以各該國對中華
民國給予同樣待遇
者為限。
三、外交機關進口之
外交郵袋、政府派
駐國外機構人員任
滿調回攜帶自用物
品。
四、軍事機關、部隊
進口之軍用武器、
裝備、車輛、艦
艇、航空器與其附
屬品,及專供軍用
之物資。
五、辦理救濟事業之
稅之規定。前項所稱
次數頻繁,指於三十
日內郵寄物品二次以
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
六次以上。」為避免
第一項以外貨物之進
口 人 將 貨 物 化 整 為
零,濫用低價免稅規
定,就進口次數頻繁
者應排除適用低價免
稅規定,爰於第二項
但書增訂「進口次數
頻繁」之規定,並於
第三項增訂「進口次
數頻繁」之認定,授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0
政府機構、公益、
慈善團體進口或受
贈之救濟物資。
六 、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教育或研究機
關 , 依 其 設 立 性
質 , 進 口 用 於 教
育、研究或實驗之
必需品與參加國際
比賽之體育團體訓
練及比賽用之必需
體育器材。但以成
品為限。
七 、 外 國 政 府 或 機
關、團體贈送之勳
政府機構、公益、
慈善團體進口或受
贈之救濟物資。
六 、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 教 育 或 研 究 機
關,依其設立性質,
進口用於教育、研究
或實驗之必需品與參
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
體訓練及比賽用之必
需體育器材。但以成
品為限。
七 、 外 國 政 府 或 機
關、團體贈送之勳
章、徽章及其類似
權由財政部定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1
章、徽章及其類似
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
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
無商業價值或其價
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
海 外 捕 獲 之 水 產
品;或經政府核准
由中華民國人民前
往國外投資國外公
司,以其所屬原為
中華民國漁船在海
外捕獲之水產品運
之獎品。
八、公私文件及其類
似物品。
九、廣告品及貨樣,
無商業價值或其價
值在限額以下者。
十、中華民國漁船在
海 外 捕 獲 之 水 產
品;或經政府核准
由中華民國人民前
往國外投資國外公
司,以其所屬原為
中華民國漁船在海
外捕獲之水產品運
回數量合於財政部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2
回數量合於財政部
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
船舶、航空器及其
器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
二年之中華民國船
舶,因逾齡或其他
原 因 , 核 准 解 體
者。但不屬船身固
定設備之各種船用
物品、工具、備用
之外貨、存煤、存
油 等 , 不 包 括 在
內。
規定者。
十一、經撈獲之沈沒船
舶、航空器及其器
材。
十二、經營貿易屆滿二
年 之 中 華 民 國 船
舶,因逾齡或其他
原 因 , 核 准 解 體
者。但不屬船身固
定設備之各種船用
物品、工具、備用
之外貨、存煤、存
油 等 , 不 包 括 在
內。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3
十三、經營國際貿易
之船舶、航空器或
其他運輸工具專用
之燃料、物料。但
外國籍者,以各該
國對中華民國給予
同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用
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
品數量零星在限額
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
進口或受贈防疫用
之 藥 品 或 醫 療 器
船舶、航空器或其
他運輸工具專用之
燃料、物料。但外
國籍者,以各該國
對中華民國給予同
樣待遇者為限。
十四、旅客攜帶之自
用行李、物品。
十五、進口之郵包物
品數量零星在限額
以下者。
十六、政府機關自行
進口或受贈防疫用
之 藥 品 或 醫 療 器
材。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4
材。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
急救難自行進口或
受贈之器材與物品
及外國救難隊人員
為緊急救難攜帶進
口之裝備、器材、
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
員在國內設有戶籍
者,自國外回航或
調岸攜帶之自用行
李物品。
前項貨物以外之進
口貨物,其同批完稅
十七、政府機關為緊
急救難自行進口或
受贈之器材與物品
及外國救難隊人員
為緊急救難攜帶進
口之裝備、器材、
救難動物與用品。
十八、中華民國籍船
員在國內設有戶籍
者,自國外回航或
調岸攜帶之自用行
李物品。
前項貨物以外之進
口貨物,其同批完稅
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5
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
部 公 告 之 限 額 以 下
者,免稅。但進口次
數頻繁或經財政部公
告之特定貨物,不適
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六款、第九款、第十
四款、第十五款與第
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
圍、品目、數量、限
額、通關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前項但書進口次數頻
繁之認定,由財政部
部 公 告 之 限 額 以 下
者,免稅。但經財政
部公告之特定貨物,
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
六款、第九款、第十
四款、第十五款及第
十八款所定之免稅範
圍、品目、數量、限
額、通關程序及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6
定之。
第七十五條 海關依第
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
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
時,被調查人規避、
妨 礙 或 拒 絕 提 供 資
料、到場備詢或配合
調查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 鍰 ;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第七十五條 海關依第
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
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
時,被調查人規避、
妨 礙 或 拒 絕 提 供 資
料、到場備詢或配合
調查者,處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連續拒絕者,
並得連續處罰之。
依法制體例定明本條得
按次處罰,並刪除連續
處罰等規定。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五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將保稅工廠之產品、
免 徵 關 稅 之 原 料 出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五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將保稅工廠之產品或
免徵關稅之原料出廠
保稅工廠依第五十九條
第三項規定進口免徵關
稅之自用機器、設備於
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7
廠,或將未依第五十
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
補 繳 關 稅 之 自 用 機
器、設備輸往課稅區
者,以私運貨物進口
論,依海關緝私條例
有關規定處罰。
者,以私運貨物進口
論,依海關緝私條例
有關規定處罰。
區,如未依該項但書規
定補繳關稅,即屬逃漏
關稅,爰明定以私運貨
物進口論,並依海關緝
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
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
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
之通關網路業者,違
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
辦 法 中 有 關 營 運 項
目、收費基準、營業
時 間 或 管 理 之 規 定
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
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
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
之通關網路業者,其
營 運 項 目 、 收 費 基
準、營業時間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違反依
第十條第五項所定之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
五項規定,修正處罰構
成 要 件 , 並 依 法 制 體
例,將「連續」處罰修
正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8
者,財政部得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
仍未改正者,得停止
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
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
可。
辦法者,財政部得予
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連續
處罰三次仍未改正,
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
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
止其許可。
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
更登記、證照申請、
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
之規定者,海關得予
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
之變更登記、證照之
申請、換發、辦理報
關業務或其他應遵行
事項,違反依第二十
二條第三項所定之辦
一、為精簡法條文字,
爰將第一項但書併入
該項後段。
二、另為符處罰明確性
原則及配合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49
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處罰三
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
規情節重大者,得停
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
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
證照。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
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
關 人 員 職 責 之 規 定
者,海關得予以警告
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法者,海關得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
續處罰;連續處罰三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
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
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
業務證照。但其情節
重大者,廢止其報關
業務證照,不受連續
處罰三次之限制。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
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
其他應遵行事項,違
定,修正第一項及第
二 項 之 處 罰 構 成 要
件,並依法制體例,
將「連續」處罰修正
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0
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處罰三次仍未
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
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
登記。
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所定之辦法者,海
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
改正或處新臺幣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
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
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
記。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
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
法中有關變更登記、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
工具所有人之變更登
記、證照之申請、換
發、保稅運貨工具使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
正,並將「連續」處罰
修正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1
證照之申請、換發或
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
理之規定者,海關得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處罰
三 次 仍 未 完 成 改 正
者,得停止六個月以
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
登記。
用管理或其他應遵行
事項,違反依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辦
法者,海關得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連
續處罰;連續處罰三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
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
運 貨 物 或 廢 止 其 登
記。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2
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
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
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
辦 法 中 有 關 變 更 登
記、證照之申請、換
發、貨櫃及貨物之存
放、移動、通關或管
理之規定者,海關得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處罰
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
違規情節重大者,得
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
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
櫃集散站業者之變更
登記、證照之申請、
換發、貨櫃及貨物之
存放、移動、管理或
其他應遵行事項,違
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二
項所定之辦法者,海
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
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
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
一 、 對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例如:走私毒品)
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業者,輕微處分難以
達到預期矯正效果,
而依現行規定,海關
無法逕為較重處分,
將使業者有再犯之誘
因,為免海關於監督
管理上產生漏洞,爰
增 訂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海關亦得逕行停
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
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
記。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3
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
登記。
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二、另為符處罰明確性
原則及配合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修正處罰構成要
件,並依法制體例,
將「連續」處罰修正
為「按次」處罰。
第八十七條 經營快遞
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
貨物通關,違反第二
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
法中有關業者資格、
貨 物 態 樣 、 貨 物 識
別、貨物申報、理貨
或 通 關 程 序 之 規 定
第八十七條 經營快遞
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
貨物通關、理貨或其
他應遵行事項,違反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所定之辦法者,海關
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
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
條第二項規定,修正處
罰構成要件,並依法制
體例,將「連續」處罰
修正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4
者,海關得予以警告
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處罰三次仍未
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
通關之業務。
以 上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
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
關之業務。
第八十八條 保稅倉庫
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
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變更登記、證照之
申請、換發、保稅倉
庫之設備建置、貨物
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
第八十八條 保稅倉庫
業者之變更登記、證
照之申請、換發、保
稅倉庫之設備建置、
貨物之存儲、管理或
其他應遵行事項,違
反依第五十八條第四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
正,並將「連續」處罰
修正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5
者,海關得予以警告
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處罰三次仍未
完成改正者,得停止
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
貨物、按月彙報或廢
止其登記。
項所定之辦法者,海
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
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
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
物、按月彙報或廢止
其登記。
第八十九條 保稅工廠
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
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變更登記、證照之
申請、換發、保稅工
第八十九條 保稅工廠
業者之變更登記、證
照之申請、換發、保
稅工廠之設備建置、
保稅物品之加工、管
一、海關管理保稅工廠
辦法之授權依據於本
法一百零三年修正時
已變更為第五十九條
第 四 項 , 爰 配 合 修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6
廠之設備建置、保稅
物品之加工、管理、
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
補稅程序之規定者,
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 鍰 ; 並 得 按 次 處
罰;處罰三次仍未完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
務之一部或全部、按
月 彙 報 或 廢 止 其 登
記。
理、通關、產品內銷
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
應遵行事項,違反依
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
定之辦法者,海關得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
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連續
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
正者,得停止六個月
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
一部或全部、按月彙
報或廢止其登記。
正;另為符處罰明確
性原則及法制體例,
酌作文字修正,並將
「連續」處罰修正為
「按次」處罰。
二、按月彙報係海關給
予保稅區業者之簡便
報關措施,經核准實
施者,其貨物進保稅
區均無須逐筆申報,
而改採按月彙總報關
方式辦理,業者可節
省相當之報關成本。
停 止 按 月 彙 報 之 處
罰,將使業者報關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7
能逐筆為之,其性質
上 屬 限 制 行 為 之 處
分,併予敘明。
第九十條 物流中心業
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
更 登 記 、 證 照 之 申
請、換發、貨物之管
理或通關之規定者,
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
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 鍰 ; 並 得 按 次 處
罰;處罰三次仍未完
第九十條 物流中心業
者之變更登記、證照
之申請、換發、貨物
之管理、通關或其他
應遵行事項,違反依
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
之辦法者,海關得予
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連續處罰;連續處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
正,並將「連續」處罰
修正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8
成改正者,得停止六
個月以下貨物進儲、
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
記。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
者,得停止六個月以
下貨物進儲、按月彙
報或廢止其登記。
第九十一條 免稅商店
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
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變更登記、證照之
申請、換發、貨物之
管理、通關或銷售之
規定者,海關得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
第九十一條 免稅商店
業者之變更登記、證
照之申請、換發、貨
物之管理、通關、銷
售 或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違反依第六十一
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
者,海關得予以警告
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連續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
正,並將「連續」處罰
修正為「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59
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
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
止其登記。
處罰;連續處罰三次
仍未完成改正者,得
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
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
止其登記。
第九十二條 辦理外銷
品沖退稅之廠商,違
反第六十三條第五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沖退
原料關稅計算或記帳
沖銷之規定者,海關
得停止廠商六個月以
下之記帳。
第九十二條 辦理外銷
品沖退稅之廠商申請
沖退稅、辦理原料關
稅記帳或其他應遵行
事項,違反依第六十
三條第五項所定之辦
法者,海關得停止廠
商 六 個 月 以 下 之 記
帳。
為符處罰明確性原則及
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
正。
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應 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應 一、現行法漏未規定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60
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
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經限期繳納,屆
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
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
鍰及追繳之貨價。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
貨物所需費用,而
無變賣價款可供扣
除或扣除不足者。
但以在處理前通知
納 稅 義 務 人 者 為
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
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經限期繳納,屆
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
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
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
貨物所需費用,而
無變賣價款可供扣
除或扣除不足者。
但以在處理前通知
納 稅 義 務 人 者 為
本法追繳之貨價得移
送強制執行,爰於第
一項第二款增訂有關
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
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61
限。
納稅義務人對前
項繳納有異議時,準
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
十七條之規定。
第一項應繳或應
補繳之款項,納稅義
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
規定申請復查者,得
提供相當擔保,申請
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
定提供相當擔保,申
請將貨物放行者,免
再提供擔保。
限。
納稅義務人對前
項繳納有異議時,準
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
十七條之規定。
第一項應繳或應
補繳之款項,納稅義
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
規定申請復查者,得
提供相當擔保,申請
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
定提供相當擔保,申
請將貨物放行者,免
再提供擔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62
第一項應繳或應
補繳之關稅,應較普
通債權優先清繳。
第一項應繳或應
補繳之關稅,應較普
通債權優先清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496次
院
會
會
議
1C8D6D9751156A93

More Related Content

What's hot

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R.O.C.Executive Yuan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
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
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
R.O.C.Executive Yuan
 
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tpluwp2017
 
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
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
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sias_accounti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love751005edison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TAAZE 讀冊生活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TAAZE 讀冊生活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R.O.C.Executive Yuan
 

What's hot (20)

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516【法條】經濟部:「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20170330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修正草案、「所得稅法」第112條修正草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第60條修正草案、「貨物...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
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
20160428財政部「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宣導及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新制」書面資料
 
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20160428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922 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
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
大中型企业会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八號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修正問題研析:律.司法高普考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20170406法務部擬具「財團法人法」草案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一品小六法 201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條) 201810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內政部 :「工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美珠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Similar to 20160421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R.O.C.Executive Yuan
 
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
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
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
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
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
R.O.C.Executive Yuan
 
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
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
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
R.O.C.Executive Yuan
 

Similar to 20160421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

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20181004交通部法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20171219國發會: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彙整表
 
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020財政部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許政務委員璋瑤等審查整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20161215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
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
財政部:「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 條之1修正草案
 
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70824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Zz18所得税
Zz18所得税Zz18所得税
Zz18所得税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929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218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0【法條】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60901財政部:「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02-「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
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
20190912【法條】財政部:廢止「印花稅法」
 
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20181220(法條)經濟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
 
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80222財政部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
 
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20170104財政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草案
 
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200730【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交通部擬具「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
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
20171219國發會:財經法規鬆綁推動成果及效益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160421財政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