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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 119 列传第五十九 循吏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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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
119 / 130
14 段 12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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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中文
列传第五十九 循吏列传 史記 119
[西漢]司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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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部 / 正史 / 二十四史 / 史記 / 119 列传第五十九 循吏列传
本篇关键词
地点 高车 1 分利 1
人物 李离 5 子产 4 孙叔敖 2 徐挚 1 楚庄王 1 盛美 1 楚昭王 1 晋文公 1
文官 市令 3 太史公 2 大夫 1 拾遗 1 博士 1
其他 丧期 1 君鱼 1 列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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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吏列传
太史公太史公 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
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 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 ,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
俗盛美 ,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市令 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
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市令 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後五日,
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市令 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
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
车 ,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椛困。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
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产 者,郑之列大夫大夫 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 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
言之君,以子产 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
门不夜关,道不拾遗拾遗 。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 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
壮号哭,老人兒啼,曰:「子产 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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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主
名
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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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名 文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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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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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仪休者,鲁博士博士 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
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 ,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
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
乎」?
石奢者,楚昭王 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
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
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 者,晋文公 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
之罪也。」李离 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 。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
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 曰:「理有法,失
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太史公 曰:孙叔敖 出一言,郢市复。子产 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 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
死,楚昭名立。李离 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叔孙、郑产,自昔称贤。拔葵一利,赦父非衅。李离 伏
剑,为法而然。
文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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