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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 間: 98 年 5 月 16 日(週六)上午九點
二、地 點:宜蘭市凱旋國小視聽中心
三、出席人員:25 人(應出席人數 32 人,出席 25 人,請假 7 人)
四、列席人員:宜蘭縣教師會朱堯麟、凱旋國小謝雪婷、縣教師會創會會員賴瑞鼎、
羅東高中林清松、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林威廷、宜蘭縣縣長呂國華、
全國教師會社會發展部許志文。
五、主 席:詹勝凱 記錄: 魏谷州
六、來賓致詞: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提案:
案由一、審議本會組織章程草案(如附件一)。(本會籌備會)
說明:依據人團法組織規定,籌備會擬定章程草案。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1.修正 第一章第 3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負郭路 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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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修正 第四章第 16 條一款 理事會之職權 籌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贊成 21 票 反對 0 票
3.修正 第四章第 15 條 惟各學校兼任主任之會員不得擔任常務理事。上述文字刪除
贊成 10 票 反對 8 票
4.修正 第四章第 15 條 增列 --惟各學校兼任主任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贊成 13 票 反對 3 票
5.章程草案全案通過(附件四)
贊成 23 票 反對 0 票
案由二、審議本會 98 年度工作計畫案(如附件二)。(本會籌備會)
說明:請參考附件二。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贊成 23 票 反對 0 票
案由三、審議本會 98 年收支預算(如附件三)。(本會籌備會)
說明:請參考附件三。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2
3. 贊成 22 票 反對 0 票
九、臨時動議:
無
十、選舉理、監事:
監票:張雅萍
發票:李素月、林妗鎂
唱票:陳麗耕
計票:魏谷州
※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候補理事 3 人
※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候補理事 1 人
選舉結果(依票數排列)
理事 陳麗耕—20 票 詹勝凱—19 票 魏谷州—12 票
陳宣霖—7 票 陳俊辰—6 票 陳光明—5 票
吳雅玲—4 票 汪俊良—4 票 吳聖儀—1 票
本會理事當選名單如下:陳麗耕、詹勝凱、魏谷州、 陳宣霖、陳俊辰、陳光明
吳雅玲、汪俊良、吳聖儀
候補理事:無
監事 陳國清—7 票 張雅萍—3 票 胡信忠—3 票
3
4. 陳志堅—3 票 陳彥誠—2 票 廢 票—2 票
本會監事當選名單如下:陳國清、張雅萍、陳志堅
候補監事:胡信忠
十一、散會
4
5. 附件一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章程草案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2章 宗旨與任務
第4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
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各學校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各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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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3章 會員
第6條 本縣 20 班以下國民小學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8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之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9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視情節並得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 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未依時繳納會費。
6
7. 第10條 本會會員經停權或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被除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入會。
第11條 已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未具教師身份而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決議,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
譽會員除得參與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4章 組織及職權
第12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
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3條 各會員學校派 1 名會員代表,由各校會員教師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在大會期間具有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14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15條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3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會員不得擔任常務理事。
7
8. 選舉前項理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1 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 1 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推)舉產生。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任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各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8條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 1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 1 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8
9.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處理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20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22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得由所有會員代表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後予以罷免之。如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大會處分之。
第2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2 年,任期依學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第 1 屆任期為成立
後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4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5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6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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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總幹事下設若干處,其相關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7條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後設立、聘任之。
第28條 各會員學校法定會議中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由本會之該校會員代表擔任。
第5章 會議
第29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 1 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30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31條 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32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6章 經費及會計
第33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入新台幣 100 元,重新加入者需補繳歷年之年費;贊
助會員 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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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本會年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 100 元整,贊助會員 200 元。
(三)上級年費:依宜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34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35條 本會每年預算報告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提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6條 本會每年決算報告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7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預(決)算報告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
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仍應先經監事會審核。
第7章 附則
第3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9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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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件二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 98 年度工作計劃
類 別工 作 項 目預 定 完 成 時 間執行單位或人員
各 一、理監事會: 理監事
種 1、定期會議。 1、至少三個月一次。 會務人員
會 2、臨時會議。 2、不定期。
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
1、每年一次。
1、定期會議。 2、不定期。
2、臨時會議。
會 一、入出會員登記冊列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籍 二、理監事異動之函報。 經常性工作
管
理
文 一、文書收發登記,簡化公文處理。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書 二、慎重整理檔案,並分類保管。
處 經常性工作
理
財 一、徵收會費,嚴格執行預算收支平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務 二、按期編製收支報告,並編列年度預決
處 算。 經常性工作
理
健 一、擴大徵求會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全 二、會員編列小組。 經常性工作
組
織
聯 一、舉辦會員烤肉、郊遊等事宜。 不定期工作 會務人員
誼 二、舉辦聯誼事項。 不定期工作
活
動
社 一、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不定期工作 會員
會 二、協助地方文教活動。 不定期工作
服
務
會 一、幫助會員維護自身權益。 不定期工作 理監事
員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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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務
附件三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收支預算表
98 年 5 月 16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收入 支出
科目 金額 備註 科目 金額 備註
上年度結餘 行政費
0
會費收入 文具費 2,000
會費 印刷費
30,000 100*300 人
30,000 100*300 人 紙張 4,000
會議費
利息收入 理監事會議
50 4,000
會員大會 6,000
活動費
教師聯誼活動 20,000
教師節活動 20,000
預備金 4,050
收入總計 60,050 60,050
結餘 0
理事長 常務監事 會計 製表
附件四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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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8章 總則
第2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41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42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負郭路 21 號。
第9章 宗旨與任務
第43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
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4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各學校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各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之機制。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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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10章 會員
第45條 本縣 20 班以下國民小學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46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47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之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48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視情節並得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 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未依時繳納會費。
第49條 本會會員經停權或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被除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入會。
第50條 已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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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未具教師身份而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決議,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
譽會員除得參與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11章 組織及職權
第51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
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52條 各會員學校派 1 名會員代表,由各校會員教師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在大會期間具有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53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54條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3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ㄧ。
選舉前項理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 1 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推)舉產生。
第55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6
17. 一、籌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任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各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56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7條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 1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 1 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5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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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處理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59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60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61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得由所有會員代表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後予以罷免之。如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大會處分之。
第62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2 年,任期依學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第 1 屆任期為成立
後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63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6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65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總幹事下設若干處,其相關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66條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後設立、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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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67條 各會員學校法定會議中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由本會之該校會員代表擔任。
第12章 會議
第68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 1 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69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70條 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71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13章 經費及會計
第7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入新台幣 100 元,重新加入者需補繳歷年之年費;贊
助會員 200 元。
(二)本會年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 100 元整,贊助會員 200 元。
(三)上級年費:依宜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
二、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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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73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74條 本會每年預算報告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提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75條 本會每年決算報告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76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預(決)算報告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
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仍應先經監事會審核。
第14章 附則
第7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8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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