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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第 1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一、時  間: 98 年 5 月 16 日(週六)上午九點



二、地  點:宜蘭市凱旋國小視聽中心



三、出席人員:25 人(應出席人數 32 人,出席 25 人,請假 7 人)



四、列席人員:宜蘭縣教師會朱堯麟、凱旋國小謝雪婷、縣教師會創會會員賴瑞鼎、



      羅東高中林清松、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林威廷、宜蘭縣縣長呂國華、



      全國教師會社會發展部許志文。


五、主  席:詹勝凱       記錄: 魏谷州

六、來賓致詞: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提案:

案由一、審議本會組織章程草案(如附件一)。(本會籌備會)

說明:依據人團法組織規定,籌備會擬定章程草案。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1.修正 第一章第 3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負郭路 21 號

  贊成 22 票   反對 0 票


                                         1
2.修正 第四章第 16 條一款 理事會之職權 籌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贊成 21 票   反對 0 票

 3.修正 第四章第 15 條 惟各學校兼任主任之會員不得擔任常務理事。上述文字刪除


 贊成 10 票   反對 8 票

 4.修正 第四章第 15 條 增列 --惟各學校兼任主任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贊成 13 票   反對 3 票

 5.章程草案全案通過(附件四)


 贊成 23 票   反對 0 票




案由二、審議本會 98 年度工作計畫案(如附件二)。(本會籌備會)

說明:請參考附件二。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贊成 23 票   反對 0 票




案由三、審議本會 98 年收支預算(如附件三)。(本會籌備會)

說明:請參考附件三。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2
贊成 22 票    反對 0 票




九、臨時動議:

  無

十、選舉理、監事:

  監票:張雅萍

  發票:李素月、林妗鎂

  唱票:陳麗耕

  計票:魏谷州


※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候補理事 3 人


※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候補理事 1 人


 選舉結果(依票數排列)


  理事    陳麗耕—20 票      詹勝凱—19 票   魏谷州—12 票


       陳宣霖—7 票       陳俊辰—6 票   陳光明—5 票


       吳雅玲—4 票       汪俊良—4 票   吳聖儀—1 票


本會理事當選名單如下:陳麗耕、詹勝凱、魏谷州、 陳宣霖、陳俊辰、陳光明


           吳雅玲、汪俊良、吳聖儀


      候補理事:無



  監事 陳國清—7 票         張雅萍—3 票   胡信忠—3 票


                                            3
陳志堅—3 票 陳彥誠—2 票   廢 票—2 票


本會監事當選名單如下:陳國清、張雅萍、陳志堅


   候補監事:胡信忠


十一、散會




                                4
附件一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章程草案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2章      宗旨與任務

第4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


       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各學校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各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之機制。




                                          5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3章     會員

第6條   本縣 20 班以下國民小學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8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之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9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視情節並得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 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未依時繳納會費。




                                        6
第10條   本會會員經停權或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被除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入會。


 第11條   已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未具教師身份而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決議,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


        譽會員除得參與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4章       組織及職權

 第12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


        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3條 各會員學校派 1 名會員代表,由各校會員教師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在大會期間具有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14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15條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3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會員不得擔任常務理事。




                                             7
選舉前項理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1 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 1 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推)舉產生。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任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各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8條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 1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 1 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8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處理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20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22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得由所有會員代表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後予以罷免之。如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大會處分之。


第2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2 年,任期依學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第 1 屆任期為成立


    後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4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5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6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9
總幹事下設若干處,其相關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7條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後設立、聘任之。


第28條 各會員學校法定會議中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由本會之該校會員代表擔任。




第5章        會議

第29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 1 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30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31條 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32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6章        經費及會計

第33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入新台幣 100 元,重新加入者需補繳歷年之年費;贊


       助會員 200 元。




                                            10
(二)本會年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 100 元整,贊助會員 200 元。


        (三)上級年費:依宜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34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35條   本會每年預算報告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提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6條 本會每年決算報告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7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預(決)算報告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


       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仍應先經監事會審核。




第7章      附則

第3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9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11
附件二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 98 年度工作計劃
類 別工     作    項        目預 定   完   成   時   間執行單位或人員
 各 一、理監事會:                                 理監事

 種    1、定期會議。           1、至少三個月一次。        會務人員
 會    2、臨時會議。           2、不定期。
 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
                        1、每年一次。
      1、定期會議。           2、不定期。
      2、臨時會議。
 會   一、入出會員登記冊列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籍   二、理監事異動之函報。        經常性工作
 管
 理
 文   一、文書收發登記,簡化公文處理。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書   二、慎重整理檔案,並分類保管。
 處                      經常性工作
 理
 財   一、徵收會費,嚴格執行預算收支平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務   二、按期編製收支報告,並編列年度預決
 處      算。              經常性工作
 理
 健   一、擴大徵求會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全   二、會員編列小組。          經常性工作
 組
 織
 聯   一、舉辦會員烤肉、郊遊等事宜。    不定期工作             會務人員
 誼   二、舉辦聯誼事項。          不定期工作
 活
 動
 社   一、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不定期工作             會員
 會   二、協助地方文教活動。        不定期工作
 服
 務
 會   一、幫助會員維護自身權益。      不定期工作             理監事
 員
 服



                                                 12
務




附件三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收支預算表
             98 年 5 月 16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收入                             支出
    科目     金額        備註        科目         金額            備註
上年度結餘                         行政費
                0
會費收入                               文具費          2,000
      會費                      印刷費
           30,000 100*300 人
           30,000 100*300 人         紙張          4,000
                              會議費
利息收入                          理監事會議
              50                                4,000
                              會員大會              6,000
                              活動費
                              教師聯誼活動           20,000
                              教師節活動            20,000
                              預備金               4,050

收入總計                 60,050                             60,050
                    結餘                                       0




理事長        常務監事               會計         製表
附件四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章程草案


                                                             13
第8章       總則

 第2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41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42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負郭路 21 號。




第9章       宗旨與任務

第43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


        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4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各學校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各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之機制。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14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10章     會員

第45條   本縣 20 班以下國民小學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46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47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之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48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視情節並得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 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未依時繳納會費。


第49條    本會會員經停權或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被除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入會。


第50條   已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15
未具教師身份而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決議,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


       譽會員除得參與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11章     組織及職權

 第51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


       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52條 各會員學校派 1 名會員代表,由各校會員教師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在大會期間具有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53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54條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3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ㄧ。


       選舉前項理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 1 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推)舉產生。


 第55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6
一、籌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任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各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56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7條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 1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 1 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5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17
四、處理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59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60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61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得由所有會員代表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後予以罷免之。如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大會處分之。


第62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2 年,任期依學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第 1 屆任期為成立


    後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63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6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65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總幹事下設若干處,其相關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66條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後設立、聘任之。




                                           18
第67條 各會員學校法定會議中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由本會之該校會員代表擔任。




第12章        會議

第68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 1 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69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70條 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71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13章        經費及會計

第7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入新台幣 100 元,重新加入者需補繳歷年之年費;贊


        助會員 200 元。


        (二)本會年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 100 元整,贊助會員 200 元。


        (三)上級年費:依宜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


       二、捐贈。




                                               19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73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74條   本會每年預算報告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提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75條 本會每年決算報告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76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預(決)算報告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


       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仍應先經監事會審核。




第14章     附則

第7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8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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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第 1 屆第 1 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一、時  間: 98 年 5 月 16 日(週六)上午九點 二、地  點:宜蘭市凱旋國小視聽中心 三、出席人員:25 人(應出席人數 32 人,出席 25 人,請假 7 人) 四、列席人員:宜蘭縣教師會朱堯麟、凱旋國小謝雪婷、縣教師會創會會員賴瑞鼎、 羅東高中林清松、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林威廷、宜蘭縣縣長呂國華、 全國教師會社會發展部許志文。 五、主  席:詹勝凱       記錄: 魏谷州 六、來賓致詞: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提案: 案由一、審議本會組織章程草案(如附件一)。(本會籌備會) 說明:依據人團法組織規定,籌備會擬定章程草案。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1.修正 第一章第 3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負郭路 21 號 贊成 22 票 反對 0 票 1
  • 2. 2.修正 第四章第 16 條一款 理事會之職權 籌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贊成 21 票 反對 0 票 3.修正 第四章第 15 條 惟各學校兼任主任之會員不得擔任常務理事。上述文字刪除 贊成 10 票 反對 8 票 4.修正 第四章第 15 條 增列 --惟各學校兼任主任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贊成 13 票 反對 3 票 5.章程草案全案通過(附件四) 贊成 23 票 反對 0 票 案由二、審議本會 98 年度工作計畫案(如附件二)。(本會籌備會) 說明:請參考附件二。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贊成 23 票 反對 0 票 案由三、審議本會 98 年收支預算(如附件三)。(本會籌備會) 說明:請參考附件三。 辦法:提請大會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2
  • 3. 贊成 22 票 反對 0 票 九、臨時動議: 無 十、選舉理、監事: 監票:張雅萍 發票:李素月、林妗鎂 唱票:陳麗耕 計票:魏谷州 ※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候補理事 3 人 ※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候補理事 1 人 選舉結果(依票數排列) 理事 陳麗耕—20 票 詹勝凱—19 票 魏谷州—12 票 陳宣霖—7 票 陳俊辰—6 票 陳光明—5 票 吳雅玲—4 票 汪俊良—4 票 吳聖儀—1 票 本會理事當選名單如下:陳麗耕、詹勝凱、魏谷州、 陳宣霖、陳俊辰、陳光明 吳雅玲、汪俊良、吳聖儀 候補理事:無 監事 陳國清—7 票 張雅萍—3 票 胡信忠—3 票 3
  • 4. 陳志堅—3 票 陳彥誠—2 票 廢 票—2 票 本會監事當選名單如下:陳國清、張雅萍、陳志堅 候補監事:胡信忠 十一、散會 4
  • 5. 附件一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章程草案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2章 宗旨與任務 第4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 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各學校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各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之機制。 5
  • 6.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3章 會員 第6條 本縣 20 班以下國民小學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7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8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之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9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視情節並得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 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未依時繳納會費。 6
  • 7. 第10條 本會會員經停權或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被除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入會。 第11條 已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未具教師身份而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決議,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 譽會員除得參與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4章 組織及職權 第12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 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3條 各會員學校派 1 名會員代表,由各校會員教師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在大會期間具有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14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15條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3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會員不得擔任常務理事。 7
  • 8. 選舉前項理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1 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 1 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推)舉產生。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任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各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8條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 1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 1 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8
  • 9.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處理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20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22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得由所有會員代表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後予以罷免之。如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大會處分之。 第23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2 年,任期依學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第 1 屆任期為成立 後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4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25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6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9
  • 10. 總幹事下設若干處,其相關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7條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後設立、聘任之。 第28條 各會員學校法定會議中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由本會之該校會員代表擔任。 第5章 會議 第29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 1 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30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31條 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32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6章 經費及會計 第33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入新台幣 100 元,重新加入者需補繳歷年之年費;贊 助會員 200 元。 10
  • 11. (二)本會年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 100 元整,贊助會員 200 元。 (三)上級年費:依宜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 二、捐贈。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34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35條 本會每年預算報告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提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6條 本會每年決算報告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37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預(決)算報告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 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仍應先經監事會審核。 第7章 附則 第38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9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40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11
  • 12. 附件二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 98 年度工作計劃 類 別工 作 項 目預 定 完 成 時 間執行單位或人員 各 一、理監事會: 理監事 種 1、定期會議。 1、至少三個月一次。 會務人員 會 2、臨時會議。 2、不定期。 議 二、會員代表大會: 1、每年一次。 1、定期會議。 2、不定期。 2、臨時會議。 會 一、入出會員登記冊列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籍 二、理監事異動之函報。 經常性工作 管 理 文 一、文書收發登記,簡化公文處理。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書 二、慎重整理檔案,並分類保管。 處 經常性工作 理 財 一、徵收會費,嚴格執行預算收支平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務 二、按期編製收支報告,並編列年度預決 處 算。 經常性工作 理 健 一、擴大徵求會員。 經常性工作 會務人員 全 二、會員編列小組。 經常性工作 組 織 聯 一、舉辦會員烤肉、郊遊等事宜。 不定期工作 會務人員 誼 二、舉辦聯誼事項。 不定期工作 活 動 社 一、支援社會公益活動。 不定期工作 會員 會 二、協助地方文教活動。 不定期工作 服 務 會 一、幫助會員維護自身權益。 不定期工作 理監事 員 服 12
  • 13. 務 附件三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收支預算表 98 年 5 月 16 日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收入 支出 科目 金額 備註 科目 金額 備註 上年度結餘 行政費 0 會費收入 文具費 2,000 會費 印刷費 30,000 100*300 人 30,000 100*300 人 紙張 4,000 會議費 利息收入 理監事會議 50 4,000 會員大會 6,000 活動費 教師聯誼活動 20,000 教師節活動 20,000 預備金 4,050 收入總計 60,050 60,050 結餘 0 理事長 常務監事 會計 製表 附件四 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章程草案 13
  • 14. 第8章 總則 第2條 本會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41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噶瑪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42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負郭路 21 號。 第9章 宗旨與任務 第43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校務推展、確保學生受教權、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及提昇 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4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五、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之權利。 六、溝通觀念、協調異見,以利各學校校務推展,促進校園和諧。 七、協助各學校建立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之機制。 八、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九、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 14
  • 15. 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第10章 會員 第45條 本縣 20 班以下國民小學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46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47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參加本會之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48條 本會會員有以下情事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警告或停權;視情節並得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 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章程、決議及團體協約。 二、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三、未依時繳納會費。 第49條 本會會員經停權或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被除名一年內不得再 申請入會。 第50條 已退休之教師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其權利及義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15
  • 16. 未具教師身份而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決議,得頒贈榮譽會員證。榮 譽會員除得參與本會活動外,不具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11章 組織及職權 第51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 會期間代行其職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52條 各會員學校派 1 名會員代表,由各校會員教師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在大會期間具有發言權、提案權、議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53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審查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本會工作計劃、預算、決算、重大會務、會費及提案。 五、處分本會之財產。 第54條 本會設置理事 9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 3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分之ㄧ。 選舉前項理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 1 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選(推)舉產生。 第55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6
  • 17. 一、籌備、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有關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及處分。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五、任免總幹事。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七、選派代表參與各法定組織。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56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 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能視事或請假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二人都不能視事或請假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57條 本會設置監事 3 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 1 人。 惟各學校兼職主任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選舉前項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 1 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58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17
  • 18. 四、處理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59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60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第61條 理事、監事之罷免,得由所有會員代表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出席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後予以罷免之。如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召開臨時大會處分之。 第62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2 年,任期依學年度為準,連選得連任,第 1 屆任期為成立 後至 100 年 7 月 31 日。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63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6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教師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65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設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聘 時亦同。 總幹事下設若干處,其相關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66條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後設立、聘任之。 18
  • 19. 第67條 各會員學校法定會議中當然委員之教師會代表,由本會之該校會員代表擔任。 第12章 會議 第68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由理事長召開 1 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 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69條 理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 2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70條 監事會每 3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71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 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13章 經費及會計 第72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加入新台幣 100 元,重新加入者需補繳歷年之年費;贊 助會員 200 元。 (二)本會年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 100 元整,贊助會員 200 元。 (三)上級年費:依宜蘭縣教師會、全國教師會章程之規定。 二、捐贈。 19
  • 20.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73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74條 本會每年預算報告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提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75條 本會每年決算報告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76條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預(決)算報告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 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仍應先經監事會審核。 第14章 附則 第7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8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