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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 給李老師参考-詹翔霖教授
- 1.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建置管理原則
101 年 1 月 16 日職訓字第 1000111588 號函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以下簡稱本課程)師資水準,促進彼此教學經驗互動交流,建立師資管理
機制,以維教學品質及專業,特訂定本管理原則。
二、
本核心職能課程分別為
「動機職能」
(Driving Competencies,簡稱 DC),
「行為
職能」 (Behavioral Competencies, 簡稱 BC)及「知識職能」 (Knowledge
Competencies,簡稱 KC)三個單元。
三、本課程師資經通過每年新師資徵選後,應全程參加每年定期辦理之課程師
資回流暨研習會議(以下簡稱「回流暨研習會議」)。
本管理原則頒訂前已納入本資料庫師資者,每年應依規定參加本局辦
理之回流暨研習會議。
四、本局每年於師資回流暨研習會議後,定期於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站公布更
新本資料庫師資名單及可授課單元,並得委託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業務工作
計畫執行單位發給回流暨研習會議授課時數證明。
五、參加回流暨研習會議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已取得動機職能、行為職能及知識職能授課資格之師資,參加當年度回
流暨研習會議任一梯次之綜合交流課程者,即可取得原可授課單元之資
格,並納入資料庫。
(二)已取得動機職能、行為職能及知識職能三項單元其中一個單元之師資,
全程參加當年度任一梯次回流 暨研習會議分組課程後,得新增取得另一
原未具備之職能單元授課資格,並納入資料庫。
(三)當年度徵選之新師資,全程參加任一梯次之回流 暨研習會議,始取得其
中一職能單元之授課資格,並納入資料庫。
參加回流暨研習會議人員應親自簽到退,以為出席之證明。
六、為促進師資群之參與及分享交流,及作為參與次年度回流暨研習會議資格
之評量依據,建立本課程之參與積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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