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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概要
核准
事業計畫審
核中
事業計畫已
審定
事業計畫已核定
總 計
已完工 施工中 未動工
北部地區 484 503 54 200 102 154 1497
中部地區 0 16 1 76 2 16 111
南部地區 4 7 2 75 4 7 99
總 計 488 526 57 351 108 177 1707
統計至106.08.30止
北市大同區歸綏街更新案 北市中山區長春路更新案
政策背景(4/6)
民間都市更新案核定情形
7. 7
經統計台灣地區計有853萬戶住宅,而屋齡超過30年以上約397萬戶
(約占住宅比例467%),其中雙北市30年以上約 127萬戶(約占住宅比
例51%),顯示現有建物已逐漸老舊,亟待更新。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民國106年第2季)
政策背景(5/6)
縣市/地區 全國 新北市 台北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桃園市
房屋稅籍住宅類
數量(宅)
8,539,849 1,572,500 892,782 1,006,524 676,498 1,042,989 815,612
住宅平均屋齡(年) 29.56 27.55 33.12 26.65 31.23 29.52 24.49
20年
以上
數量 6,219,987 1,098,179 721,679 703,661 512,247 771,605 492,318
比例 72.835% 69.837% 80.835% 69.910% 75.720% 73.980% 60.362%
30年
以上
數量 3,977,862 676,526 597,656 356,796 314,388 494,750 259,736
比例 46.580% 43.022% 66.943% 35.448% 46.473% 47.436% 31.846%
40年
以上
數量 1,793,001 267,118 263,071 140,643 144,956 215,413 90,033
比例 20.996% 16.987% 29.466% 13.973% 21.427% 20.653% 11.039%
50年
以上
數量 630,345 44,873 53,344 48,598 72,345 67,372 23,479
比例 7.381% 2.854% 5.975% 4.828% 10.694% 6.460% 2.879%
11. 11
•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實際
採購金額,且各計畫累計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0萬元 。
– 實際補助金額之5%或新臺幣20萬元內得列為更新團體行政作業費。
– 申請案未成立更新團體者,得再酌予提高補助額度,最高以新台幣80萬元為限。
人數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補助金額上限
擬訂權利變換計畫
補助金額上限
人數≦50人者 150萬元 100萬元
51人<人數≦ 100人部分 每增1人加計1萬5千元 每增1人加計1萬元
人數>100人 每增1人加計1萬元 每增1人加計5千元
人數認定 (以申請補助當
時之權利狀況為準):
◎ 更新團體:以更新團體
會員人數計算。
◎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以土地及建築物權
利證明文件登載人數計
算。
中央補助規定(3/6)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8、8-1條
• 以重建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實際採購
金額,且各計畫累計之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
個案因基地面積逾3000平方公尺或所有權人數逾400人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並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及
補助上限。
12. 12
•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
費,額度如下表:
• 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
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無法出具使用執照者:
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主建物面積。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認定。
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 補助金額上限
面積≦5,000㎡ 50萬元
5,000㎡<面積≦10,000㎡ 每增加100㎡增加補助1萬元
10,000㎡<面積 每增加100㎡增加補助5,000元
換算公式:
1坪=3.3058m2
1m2=0.3025坪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12條
中央補助規定(4/6)
13. 13
總樓地板面積 補助金額上限
面積≦300㎡ 15萬元
300㎡<面積≦600㎡ 每增加1㎡增加補助500元
600㎡<面積≦2,000㎡ 每增加1㎡增加補助120元
2,000㎡<面積≦5,000㎡ 每增加1㎡增加補助40元
5,000㎡<面積≦10,000㎡ 每增加1㎡增加補助15元
10,000㎡<面積≦20,000㎡ 每增加1㎡增加補助10元
面積>20,000㎡ 每增加1㎡增加補助5元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第12、12-1條
中央補助規定(5/6)
•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
者,申請擬訂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階段得併同申
請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
詳細評估費用,其補助
經費額度如表:
• 耐震詳細評估結果有安全疑慮須辦理建築物結構補強工程者,得
提高原核定補助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50%作為補強設計
費用。
25. 25
處理方式(條例4)
重建: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物,重新建築
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物,或充實
設備改善公共設施
維護: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維護管理
實施方式(條例25、25-1)
重建區段內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協議合建原則以取得全部私有所有權同意者為限;但經80
%私有所有權同意者,得就其他不同意部分,改以權利變
換或申請政府代為徵收。
政府尚可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徵收等方式辦理
都更條例簡介(2/14)
26. 26
都市更新流程分為5階段:
更新單元劃定
更新事業概要
更新事業計畫
權利變換計畫
計畫執行
實施計畫
民間辦理
更新
更新地區劃定未經劃定更新地區
都市更新計畫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都市計畫地區
政府辦理
更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計畫執行
更新成果備查
監督與管理
權利變換 區段徵收/徵收/市地重劃協議合建/其他
【詳圖1-1、1-2、1-
3】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
四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
十
一
章
【詳圖3-1】 【詳圖4-1】
【詳圖6-1】
【詳圖7-1】
【詳圖8-1】
【詳圖9-1】
【詳圖2-1、2-2、2-
3】
【詳圖11-1】
( # 10)
( # 10)(#11) (#9)
(未列):都市更新條
都更條例簡介(3/14)
28. 28
違憲失效不受理
事業概要內容:為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摘要
表明。
辦理主體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
預定實施者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舉辦公聽會
檢討劃定基準
-都市更新計畫
-地方政府訂定之劃定基準
製作事業概要申請核准
同意核准
(#10、
12)
(#10、11)
(#10、更細#6、7)
(更細#9)
(更#61之1)
檢附
事業概要申請書
事業概要計畫書
相關附件冊
1.公聽會紀錄
2.事業概要同意書
3.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審查結果通知
補正續審
取得同意書
及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件審核
不予核准
依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
都更條例簡介(5/14)
33. 33
稅賦減免(條例46)
房地稅賦減免
投資抵減(條例49)
• 投資總額20%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分4年度抵減。項目包括
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書製作費用、估價師、建築師及都市計畫等相關
技師費用、公聽會費用等。
都市更新獎勵措施
土地增值稅 權利變換土地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權利變換現金補償者免徵或減徵 40%
土地信託移轉免徵
契稅 權利變換建物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地價稅 更新期間免徵或減半徵收
更新後減半徵收二年
房屋稅 更新後減半徵收二年
都更條例簡介(10/14)
34. 34
權利變換示意圖
更新前 權利變換方式 更新開發後
A B
D E
C
B D E
A:土地所有權人
B: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C:土地所有權人
D,E:地上權與建物權人
ABCDEX共有
A B C D
X
補償金
E
希望留下
希望離開
建物土地區分所有
所有權變換
X:實施者
都更條例簡介(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