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实务讲座
- 2. 崔清寒简介 崔清寒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税务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崔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为中国最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为跨国公司及内外资企业提供广泛的税务咨询服务,具体包括税务风险分析、税务筹划、企业并购交易、企业架构筹划、外商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 在融资租赁方面,律师的身份帮助其提高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注册会计师的身份帮助其充分理解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
- 4. 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 融资租赁交易 行业监管 交易规则 会计准则 税收政策 《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十四章 租赁租赁合同 06 年 2 月 15 日《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05 年 2 月 17 日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07 年 1 月 23 日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自 1993 年 12 月起发布多项税收政策,详情另表。
- 5. 四大之处之间的关系解读 与合同法无差异 租赁:服务业 融资租赁:金融保险业 规范纳税义务、税企关系 税法 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可能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是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合同” 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规范租赁的确认与计量 会计核算 无“经营租赁合同” 租赁 融资租赁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合同法 出租人不具备融资租赁资质为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 出租人必须具有融资租赁的资质 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 备注 分类 规范内容 关系解读 与合同法无差异 租赁:服务业 融资租赁:金融保险业 规范纳税义务、税企关系 税法 无“经营租赁合同” 租赁 融资租赁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合同法 外商投资 / 金融 /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 备注 分类 规范内容
- 7. 简单融资租赁的框架过程 出租人 承租人 供货人 【 1 】 【 4 】 【 3 】 【 2 】 【 1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 】签订租赁物件的购买合同; 【 3 】向承租人交货;【 4 】还租完毕,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 简单融资租赁的特点: 1 、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一般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 2 、租赁物件由承租人选择; 3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 4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的瑕疵责任; 5 、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应对租赁物件实施规范化的保养与维修,并承担有关租赁物件的风险; 6 、《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件进行留购,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 8. 售后回租的框架过程 出租人 承租人 (原所有权人) 【 3 】 【 2 】 【 1 】 【 1 】将物件售让给融资租赁公司;【 2 】签订售后回租合同; 【 3 】还租完毕,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可见,售后回租是购买和租赁的一体化。 【 4 】回租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有资金的不足。 售后回租应注意的问题: 1 、租赁物件的存在性与所有权; 2 、确认租赁物件的价格; 3 、确认租赁物件是否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是否是免税进口的设备;
- 9. 厂商租赁的框架过程 出租人 承租人 供货人 资金提供人 厂商租赁的特点: 1 、资金提供人、出租人、供货人属于同一集团; 2 、租赁物的选择仅限于集团内的产品; 3 、集团掌握设备的二手市场; 4 、一般按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 10. 销售商租赁的框架过程 出租人 承租人 制造厂商 B 资金提供人 制造厂商 B 制造厂商 B 产品 1 产品 2 产品 3 产品 4 产品 5 产品 6 销售商租赁的特点: 1 、资金提供人、出租人、供货人无关联关系; 2 、资金提供人通常是银行或基金,其动机是为自己的资金寻找出路; 3 、租赁公司通常支持多个设备制造厂商; 4 、对承租人的各种服务,由设备制造厂商完成; 5 、设备制造厂商掌握租赁物件的二手市场。
- 11. 联合租赁的框架过程 出租人 A 【 3 】 【 2 】 【 1 】 出租人 B 出租人 C 出租人…… 供货人 承租人 【 4 】 【 1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 】联合融资租赁协议书; 【 3 】购买合同;【 4 】交货。 联合租赁的特点: 1 、承租人只有一个,但是出租人有多个; 2 、承租人之和牵头出租人打交道; 3 、牵头出租人先抽取一部分牵头费; 4 、各个出租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资金、承担风险。
- 14. 租赁业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税种。 征税对象: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 出租方涉及营业税,与承租方无关。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它土地附着物 销售不动产 5% 销售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转让无形资产 5% 转让无形资产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 租赁业 ;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应税劳务 5% 服务业 歌厅;舞厅;卡拉 OK ;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场;保龄球场 应税劳务 5%-20% 娱乐业 文化业;体育业 应税劳务 3% 文化体育业 邮政;电信 应税劳务 3% 邮电通信业 金融——贷款; 融资租赁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它金融业务;保险 应税劳务 5% 金融保险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它工程作业 应税劳务 3% 建筑业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装卸)运输 应税劳务 3% 交通运输业 征收范围 性质 适用税率 税目
- 15. 出租人在租赁交易中的流转税 交 易 税法上的 “ 融资租赁” 税法上的 “ 租赁” 其他单位从事 的“融资租赁” 计税依据 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税目 / 税率 交易类型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租赁业: 5% 增值税: 17% 差额征税 (注释 1 ) 全额征税 增值额 ① 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 ② 针对设备的租赁业务 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 设备或设置转让他人使用 注释 1 :①计税营业额 = 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实际成本 ② 实际成本 = 货物购入原价 + 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运杂非 + 安装费 + 保险费 + 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③ 本期营业额 = (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实际成本) * (本期天数 ÷ 总天数) 按直线法折算
- 17. 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 销售方抵扣税款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方留存备查用 受票方作为付款凭证 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财务收支凭证 采购凭证,而非物权凭证 存根联 发票联 记账联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殊属性 发票属性 联次 受票单位 开票单位 增值税发票
- 21. 资本化金额 融资注入 的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 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 的相关费用。 资产公允价值以最低租 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确定入账价值。 税法 会计 准则 资产成本 的确认 折旧政策 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 59 条:按直线法提折旧。 ② 从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③ 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④ 可合理预计净残值。 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 设备,为 10 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 5 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电子设备,为 3 年。
- 23. 进口物件的”两税四费“ 1 、融资租赁项下的进口物件和一般贸易的进口物件,在通关报关时没有区别。 2 、一般贸易中,进口物件的成本除了合同价以外,还包括所谓”两税四费“:两税指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四费是指海上运输费、海上运输保险费、银行手续费和贸易手续费。假设进口关税为 10% ,其它税费数值大致如表所示。 132.9 (合计) 1.5 1.5% 贸易手续费 同上 0.25 0.0625%-0.25% 银行手续费 同上 0.45 0.45% 海上运输保险费 同上 2 2%-2.5% 海上运输费 以含税进口合同价为基数 18.7 17% 进口增值税 以进口合同价为基数 10 10% 进口关税 100 进口合同价 说明 数值 比率
- 26. 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确定 出租人实际支付 的金额 《购买合同》 合同价 未来支付的 租金总和金额 租赁物件资本化 成本金额 4 种可能的 合同额 实际操作中,大多数采用此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能确切知道,因此只能写概算金额 。
- 27. 免税进口设备售后回购税务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 青岛银河水务 技术管理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购买免税进口设备 实质:最终产权仍旧归银河公司所有 处理:持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时间: 2004 年 4 月 5 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税管函【 2004 】 56 号 结论 : 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无须补缴税款 出租人 承租人 冠豪公司 南方公司 购买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海关解释:南方公司不是海关管理相对人 时间: 2007 年 12 月 7 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税管函【 2007 】 263 号 结论:必须补缴税款,否则海关方面不同意出售。 出租人 承租人
- 29. 以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免税问题 实华国际 租赁公司 江汉石油管理局 实质:期满后产权归江汉石油管理局所有 时间: 2004 年 2 月 17 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税管函【 2004 】 19 号 结论 : 可享受减免税待遇 承租人 选定租赁物件; 以自用留购为目的; 租赁期满,拥有所有权。 中国石化 国际贸易公司 境外供货方 融资租赁合同 委托 购买 委托 代理 关系 出租人
- 36. 等额年金支付法项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等额年金 后 付的本金与利息 应付租金:用公式计算每一期的应付租金均为: 3516915 元; 应付利息:期初本金余额乘以期利率 3% 。 应付本金:当期应付租金减去当期应付利息。 本金余额:期初的本金余额减去当期应付本金。
- 37. 等额年金支付法项本金和利息的计算 等额年金 先 付的本金与利息 应付租金:用公式计算每一期的应付租金均为: 3414481 元; 应付利息:第一期利息为 0 ,以后各期利用期初的本金余额乘以期利率 3% 。 应付本金:当期应付租金减去当期应付利息。 本金余额:期初的本金余额减去当期应付本金。
- 40. 融资租赁合同参考文本 融资租赁合同书 合同号码 :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地 : 1 、合同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购买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供货人。签订融资合同时,不宜把供货人拉过来,以免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 2 、因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约定交易的条件,二是为打官司做准备,以合同作为证据。 3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前者主要规定租赁物、租金、租期、租金的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等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购买合同不同于前者,承租人作为用户可以在购买合同上附签,但从本质上讲,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电挂 : 帐号 : 传真 : 开户银行 : 电话 : 电传 :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 法定地址 : ( 以下简称乙方 ) 承租人 : 电挂 : 帐号 : 传真 : 开户银行 : 电话 : 电传 :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 法定地址 : ( 以下简称甲方 ) 出租人 :
- 46. 租赁物件的交付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 租赁物件的附表第( 3 )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 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1 、租赁物件的交付,通常由卖方(也就是供货方)向承租方交付。承租方收到租赁物件应当出具收据,承租方凭提单提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货,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 2 、实践中为了防止承租人拒收提单,可在本条中规定,如果承租人拒收提单,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以出租方寄出提单日即视为承租方已经收到提单,并以寄出提单日,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起租日。 3 、该条款可以明确,租赁物件送达交付地点后,相关的报关、提货手续,由谁办理,报关、提货手续通常由承租方办理,且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租赁物件的损毁灭失风险,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对租赁物件负有保管责任。 4 、不可抗力条款。与一般合同一致。
- 47.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 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1 、因为供货方的选定和购买合同的谈判及主要条款的确定,都是有承租方来确定的,所以承租方应对租赁物件的瑕疵承担责任。当然,承租方可以要求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向供货方追偿。 2 、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承租方,并应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 48.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 4 )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 不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合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1 、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对租赁物件享有完全的使用权。 2 、承租方不得在不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转租、出借、单方面变更设置场所。 3 、在租赁期间,维修、保养由承租方负责,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费用。 4 、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本身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5 、融资租赁物价交付使用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