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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地合一
與自用(自住)節稅規劃
林秀銘 老師
Page 2
講師簡介 林秀銘 老師
 企業管理學碩士
 地政士國家考試 合格
 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 合格
 榮獲中華民國 金仲獎 表揚
 內政部核可 不動產訓練機構 講師
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國家考試
(考照輔導名師 )
林秀銘 2
Page 3
說 明
政府為了抑制快速上漲的
房價,致力推出了各種不同的
「打房政策」,從實價登錄及
奢侈稅之施行以來,以及房屋
稅條例修正(囤房加重稅負),
至今年實施的「房地合一
交易所得稅」。
新制房地合一通過後,
對不動產相關市場之建
築業、代銷業及房仲業
乃至於消費者產生重大
影響,所以本講座除了
針對最新的法令第一手
掌握資訊而洞燭先機,
並針對法令有關自用(
自住)相關優惠稅率節
稅規劃分析,並讓消費
者了解其自身權益,聰
明節稅。
林秀銘 3
Page 4
貳、課程大綱說明
奢侈稅
囤房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1
2
3
打房稅制之三箭
林秀銘 4
Page 5
房地合一所得稅解析
•了解施行前與施行後稅制之差異1.政策目的及日出條款
•讓你對課徵項目一目了然2.課 徵 範 圍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及例外
情形
3.交易日、取得日及持
有期間認定
•收入與成本及土地漲價總數額4.課稅計算基礎(稅基)
•一般稅率之四級
5.稅率→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
•高稅率 (一年以內者:45%;超過一
年者:35%)
6.稅率→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
林秀銘 5
Page 6
7.符合自住條件之免納所得額與其他免徵情形
• 自用住宅定義與設籍時間點
8.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 最具誠意的條文與節稅規劃
9.防錯殺條款
• 非自願因素、合作興建、持有時間合併計算
10.納稅及申報 • 個人部分分離課稅、過戶完成之次日30日向
申報地申報
11.罰 則
12.收入用途
房地合一所得稅解析
林秀銘 6
Page 7
V
財政部為了墊高投資客成本
及達成課稅公平,推出
了多項財稅改革措施,彙整
分析如右表
財稅改革措施
改革項目 政策目的
高價房屋分級課稅
更細緻訂定房屋標準單價及按地段率調整
房屋現值,讓高價房屋多繳房屋稅。
打擊囤地
授權地方政府針對可建築用地限期開發,
逾期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二至五倍之「空
地稅」,抑制投機囤地。
預售屋移轉
預售屋移轉多未誠實申報,加強查核預售
屋買賣權利移轉,如查獲將補繳所得稅及
加徵罰鍰。
縮小公告現值與市
價差距
公告現值與逐步調高與市價縮短差距,以
達課徵土地增值稅「漲價歸公」目的。
開徵奢侈稅
非自用房地短期交易加重課稅,短期內頻
繁移轉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開徵奢侈稅。
囤房稅
房屋稅條例修正,僅自住或公益出租予以
優惠百分之一點二,另針對多房族加重房
屋稅,最多至百分之三點六。
房地合一所得稅 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稅」
財稅改革措施表
魔戒三部曲-打房稅制之三箭
林秀銘 7
Page 8
日出條款
105年1月1日起 交易房地
 105.1.1起 出售持有2年以內。(配合奢侈稅退場)
 105.1.1起 取得且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德將被繼承人或遺贈者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課徵範圍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稅 基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利得)
居住境內者
1. 105.1.1起出售持有1年以內:45%
2. 105.1.1起出售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35%
3. 超過2年至10年以下出售:20%
4. 持有超過10年以上出售:15%
5. 例外情形:
調職、非自願離職或非自願性因素在2年內出售:20%
合建分售在2年內完成:20%
非居住境內者
1.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45%
2.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35%
自住優惠
(減免)
1.本人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事實,於該房地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但6年
內以1次為限。出售房地課稅稅基(即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
2.超過部分:10%
自用住宅
重購退稅
賣高(大)換高(大)→ 全額退稅
賣高(大)換低(小)→ 比例退稅
備註:重購後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課稅方式
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於所有權移轉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盈虧互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配 套
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 外資(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不動產部分停徵 維持 35-45%
房地合一所得稅表
林秀銘 8
Page 9
(1)財政部針對
現行稅制 缺
失房地交易土地僅課
徵土地增值稅、房屋課
徵所得稅,稅負偏低。
同年度內買賣土地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亦無所
得稅。
而不動產業者運用房地
價格比,規避所得稅稅
負。
(2)改革規劃
以往的「財產交易所
得」僅課徵房屋部分,
房地合一稅為抑制炒
房,落實居住正義,
並使社會資源分配合
理化
實現「房屋及土地合
一、利得實價課稅」。
(3)施行日之基準
房地合一稅不溯及既往,
主要以105年1月1日後取
得並售出的房產為對象
但103年1月1日之次日後
取得未滿二年出售者。
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
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
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
前項之房屋交易。
1.政策目的及日出條款
林秀銘 9
Page 10林秀銘 10
Page 11
(1)交易日之認定
出售或交
換之房地
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為準
交易房屋、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或
依法得核發建造
執照之土地。
素地部分依法得
核發建造執照之
土地除了免徵範
圍外,都列入了
房地合一所得稅
的課徵範圍。
2.課徵範圍 3.交易日、取得日及持有期間認定
林秀銘 11
例外情形
強制執行
領得權利移轉
證書之日
無法辦理建物
所有權登記
訂約日
設定地上權 權利移轉之日
Page 12
(2)取得日之認定
林秀銘 12
取得之
房地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為準
例外情形
出價取得
強制執行 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 訂約日
設定地上權 權利移轉之日
非出價取得
1.興建房屋第一次移轉
核發使照日或實際興建完成日
2..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
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
3.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
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
4.都更或受託辦理土地重劃 計畫書核定之日
5.行使民法§1030-1(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地之日
6.繼 承 繼承開始之日
7.分割共有物 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Page 13
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
一般稅率之四級:
45%
35%
20%
15%
5.稅 率
林秀銘 13
(收入-成本-費用)-土地
漲價總數額
費用說明 :
(1)購入時取得、改良及
移轉所支付之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
書費、仲介費等與效能
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
置、改良、修繕費。
(2)出售時未提示或未達
5%,稽徵機關得按成交
價5%計算其費用。
4.課稅計算基礎(稅基)
非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
及外國公司
短期交易時採取重
稅。
未滿一年45%
超過一年35% 。
6.稅 率
Page 14林秀銘 14
Page 15
個人出售房地課稅新、舊制區別
免所得稅 土 地 併入房地交易所得稅
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
人綜合所得
房 屋 併入房地交易所得稅
5%~45% (累進稅率) 稅 率 45%、35%、20%、15%
結算申報:次年5/1~5/31申
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報繳納
分離申報:登記完成次日起
30日內申報繳納
『房地交易所得稅』
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林秀銘
新制舊制
15
Page 16
7.符合自住條件之免納所得額與其他免納情形
(2) 條件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
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
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
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
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
曾適用本款規定。
(1)自住免納所得額&
超過部分稅率百分
之十
自用住宅所有權
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持有超過六
年,擇一戶,免稅
額部分四百萬元為
限。 超過四百萬元
部分稅率為百分之
十。
林秀銘 16
房地合一所得稅
自住房地稅率案例
林秀銘 17
王先生105年3月1日購入桃園A自住房地,成本1,300
萬元於111年3月28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
及移轉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亦符合
自住房地所得稅優惠條件,稅率10%,其應納稅額計算如
下:
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400萬元)☓10%
=10萬元
課稅所得額=成交價額-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免稅額)
Page 18
7. 其他免納情形
(3)免納情形
1.農業用地
申請不課徵
土增稅
3.公共
設施保
留地
2.徵收前
後之土地
及土地改
良物
8. 自住房屋重購退稅
最具誠意及節稅規劃的
法令
(1)二年內:
「小換大」可全額退稅;
「大換小」也可以比例退稅。
(2)新、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
如下:
◆舊制: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
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
價額者,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
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得申請自其應納
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新制: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
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
額之比例,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
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
林秀銘 18
Page 19
8. 自住房屋重購退稅
林秀銘 19
•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
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
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
還。
先賣後買 退還
•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
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前
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先買後賣 扣抵
• 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
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以配偶他方名義重購者亦適用
• 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
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應追繳扣抵或退還稅額之情形
房地合一所得稅
重購退(抵)稅案例
林先生於105年1月2日購入A房地並設立戶籍居
住使用,在108年6月時出售A房地,售價2000
萬元,繳納所得稅60萬元;而於109年6月1日
以1500萬元新購入B房地,也辦竣戶籍登記自住
使用,林先生得知買賣自住房地可申請重購退
稅,林先生可退多少所得稅?
重購價額 /出售價額 = A
A =
1500萬
2000萬
= 0.75
A < 1 ------原所得稅額☓
買
賣
林秀銘 20
60萬 ☓ 0.75 =45萬(元)
自住房地
重購退稅,林先生得
申請所得稅退稅為
45萬元
Page 21林秀銘 21
Page 22
9. 防錯殺條款
(2)合建分售-
20%
自有土地與營利事
業合作興建房屋,
自土地取得之日起
算二年內完成並銷
售該房屋、土地
者,稅率為百分之
二十。
(1) 非自願性因
素出售-20%
調職、非自願離職
或其他非自願性因
素,交易持有期間
在二年以下之房
屋、土地者,稅率
為百分之二十。
(3)持有期間
可合併計算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者,得將被繼承人
或遺贈人持有期間
合併計算。
林秀銘 22
Page 23
(5)自住屋拆除
合建
★個人拆除自住房屋
自地自建或與營利事
業合建分屋,出售該
自建或取得之房屋,
依規定計算持有期
間,得將拆除之自住
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
算,得併計之期間,
應以個人或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
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
住,且無出租、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
限。
★個人出售自地自建
之房屋或以自有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所取得之房屋,依規
定計算房屋持有期間,
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
間為準。
(4)配偶贈與
個人取得配偶
贈與自其之房
屋、土地,得
將配偶持有期
間合併計算。
9. 防錯殺條款
林秀銘 23
Page 24
10. 納稅及申報
林秀銘 24
• 個人部分,與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合
併申報不同,新制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為分離課稅。換
言之,是在過戶完成之次日30日需繳納及申報。
1.納稅申報
• 居住者: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 非居住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房
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2.申報地
• 1 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 2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 4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屋、土地之價格。
•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 6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3.時價資料認
定其成交價額
Page 25
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試算表
出售時費用、未提出者
成交價5%
林秀銘 25
取得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
出售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
含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
購入時成本&費用
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
地價總額-改良土地費用
45%、35%、20%、15% 10%
金典地產代書 105.03 製表
林秀銘 26
房地合一『十項建設 』 (上)
林秀銘 27
房地合一『十項建設 』 (下)
Page 28
11. 罰 則 12. 收入用途
(1)住宅政策及長期
照顧服務支出
(2)照顧青年、弱勢
者及老年人,有助
縮減貧富差距。
林秀銘 28
(1)未依限辦理
申報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
規定,未依限辦理申
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2)漏報及短報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
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
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
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
鍰。
(3)故意逃漏稅
額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
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
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
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
三倍以下之罰鍰。
Page 29
★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設籍/使用/面積/處數/產權 等限制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設籍/使用/面積/次數/現值/產權 等限制
(一生一次後,另有一生一屋)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性質/地價/時間/使用/面積/名義/移轉 等限制
★ 房屋稅自住房屋優惠
住家/實際居住/屋數 等限制
★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免稅額
所得額400萬免稅額/設籍/持有居住連續滿6年/使用/6年未曾使用 等限制
★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設籍/持有並居住/使用/時間/移轉 等限制
林秀銘 29
Page 30
The end
感謝您的聆聽
林秀銘 老師
林秀銘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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