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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秉錡律師
+ 甲是乙公司員工,某日甲操作機器時,不
慎手掌被碾斷,甲向乙公司提出民事訴訟,
請求:
+ (一)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職災補償金60萬。
+ (二)另主張依民法第184、188條,請
+ 求損害賠償300萬元。
甲是乙公司員工,工作期
間受傷。
甲請求職災給付60萬元
另請求損害賠償300萬元
+ 上開案例中,因乙公司未為甲投任何保險,
或者勞資雙方處於對立狀態,乙公司負責
人決定訴訟到底,因此拒絕支付甲任何職
災補償及損害賠償。
+ 乙公司有為甲投勞保及商業險,或乙公司
負責人也認為公司有義務照顧好勞工,但
認為甲請求金額太高,因此聽從律師建議:
+ (一)先就60萬元職災部分與甲達成和解,
+ 此部份屬法定責任,雇主認為應予補償。
+ (二)侵權行為部分,因尚存在「與有過失」
+ 爭議,所以待訴訟確定後再予賠償。
• 職災與侵權行為均不與
勞工和解
• 待訴訟確定後再行和解
訴訟策
略(一)
• 職災部分先與勞工和解
• 侵權行為再行處理
訴訟策
略(二)
+ 此問題最常見及於一般中小企業:
+ 勞資完全對立。
+ 較理性之企業,或亦認為勞資無庸完全對
立者,會採行此策略:
+
+ 一、職災補償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分別
+ 為兩大法律類型,彼此不衝突。
+ 二、勞工得同時請求職災補償及侵權行
+ 為賠償。
+ 三、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
+ 四、侵權行為採過失責任。
侵權行為與職災
補償責任分立
勞工可同時請求
兩種請求權
• 民法第184
• 勞基第59
• 賠償責任
• 補償責任
• 賠償責任採過失主義
• 補償責任採無過失主
義
+ 若勞工請求得到法院認可:
+ (一)職災補償60萬元。
+ (二)侵權行為300萬元。
+ (三)資方訴訟風險為360萬元。
+ 勞動基準法第60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
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
之賠償金額。」:
+ 先給付補償金,得抵充賠償金。
+ 若勞工得到法院認可,法院計算式如下:
+ (一)補償金已先由雇主支付,勞資雙方已
+ 達成和解,不得再請求。
+ (二)賠償金額300萬元為有理由。
+ (三)但先前雇主已支付60萬元,是計算式為
+ 300-60=240萬元。
+ (四)資方總支付成本為300萬元(先前60萬
+240萬元)
• 補償責任
• 加計賠償責任
第一種
情形
• 先前補償責任已和
解
• 賠償責任-補償責任
第二種
情形
(一)乙公司與甲之和解筆錄記載如下:
1.乙公司給付甲精神慰撫金30萬元。
2.甲其餘請求權拋棄。
(二)後來甲仍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補償責任
及賠償責任。
僅提及精
神慰撫金
甲、乙成
立和解
其餘請求
拋棄
+ 一、該筆錄表示僅就精神慰撫金和解,
+ 則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甲僅就精
+ 神慰撫金不得請求,其餘得請求。
+ 二、補償責任不在和解範圍內,得請求。
+ 三、勞基法第60條是指「先支付勞基59
+ 條之補償金,得抵充損害賠償」,
+ 若非支付59條之補償金,無法抵充。
+ 若勞工請求有理由,則判決如下:
+ (一)補償責任60萬元。
+ (二)侵權行為可請求範圍:
+ 1.勞動能力減損。
+ 2.醫療費用。
+ 3.精神慰撫金不得請求。
精神慰撫金
不得請求
勞動能力減
損得請求
醫療費用得
請求
補償責任得
請求
賠償無法抵
充補償
+ 一、假設勞工甲精神慰撫金即為20萬元。
+ 二、乙訴訟風險計算:
+ 1.補償:60萬元。
+ 2.賠償:300-20=280萬元。
+ 3.兩者相加:280+60=340萬元。
訴訟之侵
權行為主
張與有過
失
再主張抵
充賠償金
先支付補
償責任金
壓低勞工
損害賠儐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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