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租賃與耕地租賃法律問題
- 13. 內政部:(80)台內地字第 8078052 號
出租耕地經編定為建築用地後出租人出售或出典時,承租
人無優先承受權
本案前經本部八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一五九八
八號函,建請行 政院函轉司法院,對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度
第六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及六 十四年度第二次民庭庭推
總會議決議,有關出租耕地經編為建築用地,承 租人有無
優先承受權之內容,作適當調整,經行政院八十年六月十
五日台 內字第一九六二五號函復略謂:「....請就土地使用
編定及地目變更方面 詳行研究檢討,以配合政策」。本案
仍請依本部上開函說明二結論 (一)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