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負責人投保勞保規定>
1. 公司無員工(1人公司)
A. 負責人為自營作業者。B. 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
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
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
保險人: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
參加職業工會者。
C. 小結:負責人應至職業工會投保。(
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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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負責人投保勞保規定>
2. 公司有員工:
A. 負責人為雇主。
B.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三、實際從事勞
動之雇主。
C.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
加勞工保險。也就是說,有員工的才叫雇主。
D.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2條:
I. 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
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
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II. 也就是說,原則投保金額為45,800;若實際薪資低於45,800
,可自行舉證,但不能低於員工最高投保金額。
E. 小結:乙公司得替負責人投保,但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
屬員工最高保額規定。(非強制規定,也可不保,因為勞保保障
對象為勞工而非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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