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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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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第1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解答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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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vin & David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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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情事所致者,資遣員工時,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幾日內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3日(B)5日(C)7日(D)10日。
•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
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
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
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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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法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
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A)3日(B)10日(C)30日(D)60日。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
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解僱理由。
• 二、解僱部門。
• 三、解僱日期。
• 四、解僱人數。
•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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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6.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幾小時
之休息時間?
(A)8小時(B)9小時(C)10小時(D)11小時。
• 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
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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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9.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
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正確?
(A)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B)雇主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後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C)雇主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撤回
(D)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通報並核發證明書之日前1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
查。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8 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
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三日
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 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
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
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聘僱許可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
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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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11.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
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
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多少小時為限?
(A)8小時(B)10小時(C)12小時(D)16小時。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
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
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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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12.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職業訓練機構有三類,不包括下哪
一類?
(A)政府機關設立者
(B)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C)財團法人設立者
(D)私人家族企業設立者。
• 職業訓練法 第 5 條
•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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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1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海
洋漁撈工作,下列何者為該工作內容?
(A)漁船船長
(B)漁船電信員
(C)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
(D)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 第 3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
作內容如下:
•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
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
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三、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
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
工作。
• 五、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身
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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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16.雇主於所招募之外籍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申請聘僱許可時,下列何者
正確?
(A)免辦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且免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
明
(B)仍應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但免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C)仍應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並應檢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D)免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入國前之健康檢查證明。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
件申請聘僱許可:
• 一、申請書。
•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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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18.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
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各項就業
促進津貼,下列何者不正確?
(A)創業貸款本金及利息補貼(B)臨時工作津貼(C)就業推介媒
合津貼(D)求職交通補助金。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
列就業促進津貼:
•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 二、臨時工作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沒有本金
•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
理。
•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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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19.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
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多久?
(A)1星期(B)2星期(C)3星期(D)4星期。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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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2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哪一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參考使用?
(A)內政部(B)勞動部(C)國防部(D)法務部。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3 條
•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
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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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22.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有關給付的津貼項目規定,下列何者是二項法規都有
給付的津貼項目?
(A)失業給付(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C)僱用獎助津貼(D)全民健
康保險費補助。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 二、臨時工作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
•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 一、失業給付。
•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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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25.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至少滿幾日
後早產者,始得請領生育給付?
(A)171日(B)181日(C)191日(D)201日。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
•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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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27.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
不正確?
(A)其前後累計工作期間,最長為14年
(B)前項累計工作期間,不可作為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以連續受聘僱5年
以上身分申請聘僱許可
(C)其聘僱許可期滿後,需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
(D)其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
• 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
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
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
之。
•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
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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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2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
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
(A)3分之1以上
(B)3分之2以上
(C)1又3分之1以上
(D)1又3分之2以上。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
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發給。
•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
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
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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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30.大學聘僱外國人從事學術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下列何者
非屬必要條件?
(A)外國人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
(B)外國人從事者為講座或學術研究
(C)所進行之講座或學術研究期限最長為6個月
(D)須經教育部認可。
• 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
請許可:
•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以前有六個月限
制,現在沒有了。
•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
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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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31.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罷工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教師不得罷工
(C)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D)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
共利益之事業,不得罷工。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
•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 一、教師。
•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一、自來水事業。
•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三、醫院。
•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
事業。
•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
罷工。
•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
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
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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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35.下列何者不是僱用獎助津貼的適用對象?
(A)二度就業婦女
(B)低收入戶中無工作能力者
(C)身心障礙者
(D)家庭暴力被害人。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
用獎助推介卡:
•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 二、身心障礙者。
• 三、長期失業者。
•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 五、原住民。
•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七、更生受保護人。
•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九、二度就業婦女。
•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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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36.職業訓練法規定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下列何單位主責技能
檢定?
(A)大專校院
(B)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C)中央主管機關
(D)相關專業團體。
• 職業訓練法 第 31 條
•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
能檢定。
•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
(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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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37.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多
少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8(B)12(C)24(D)48。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
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一、發生死亡災害。
•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
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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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3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
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訓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A)1年(B)3年(C)5年(D)7年。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 條
•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
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
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
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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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41.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
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至遲於幾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
•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
申訴。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
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
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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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45.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最
長得遞延幾年繳納?
(A)1年(B)2年(C)3年(D)4年。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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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50.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
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何項給付?
(A)一次退休金(B)月退休金(C)遺屬年金(D)遺屬津貼。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 條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一次退休金。
•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
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
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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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52.有關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
不正確?
(A)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者,得擔任照顧
服務員
(B)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C)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第23條規定
(D)雇主須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失業勞工。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3 條
•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發給補助金:
•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
務員。
•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八十四小時,聘僱期間連續
達一個月以上。
•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
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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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53.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臨時工作計畫經終
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
止後之津貼,逾期未繳回,依法應如何處理?
(A)保留預算(B)列為呆帳(C)移送強制執行(D)下年度扣減補助
經費。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
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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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5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理?
(A)發給工資
(B)發給加倍工資
(C)遞延至次年6月底
(D)遞延至次年底。
•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
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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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55.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國民就業規定與實際執行概況
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單一窗口(B)一案到底(C)免費(D)核發失業給付。
• 就業保險法 第 22-1 條
•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
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
•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 一、失業給付。
•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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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5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
每一子女至多滿幾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2歲(B)3歲(C)4歲(D)5歲。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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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59.下列何者不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個人生活
資訊」隱私資料?
(A)信用紀錄(B)HIV檢測(C)背景調查(D)懷孕計畫。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
測驗或指紋等。
•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
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
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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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60.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以新臺幣多少元貸款額度為限?
(A)100萬元(B)150萬元(C)200萬元(D)250萬元。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前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
• 承貸金融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貸款人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失業者,符合下列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
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 一、貸款以創業用途為限,所營事業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等情
形。
• 二、貸款不得用於償債、轉投資、生活費用或置產。但購置創業生財器具不在此限。
• 三、擔任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
• 前項貸款之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
息,貸款人前二年之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 第一項貸款期間最長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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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63.雇主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其申請書面原
本應自行保存至少幾年?
(A)5年(B)3年(C)2年(D)1年。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
申請。
• 雇主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
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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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67.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依照就業服務法,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家庭暴力被害人
(B)職業災害勞工
(C)更生受保護人
(D)獨力負擔家計者。
•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
金:
•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 二、中高齡者。
• 三、身心障礙者。
• 四、原住民。
•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六、長期失業者。
• 七、二度就業婦女。
•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 九、更生受保護人。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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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7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10日(B)20日(C)30日(D)40日。
•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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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73.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所稱之工作者?
(A)勞工
(B)自營作業者
(C)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D)雇主。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
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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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7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被處分停工期間,下列何者處置有誤?
(A)應就停工原因進行改善
(B)確認無危險之虞後,使勞工繼續作業
(C)於改善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D)不得擅自復工。
•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執行
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勞安法)、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
之停工及復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勞工安全衛生法」102年06月18日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 七、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同意其復工;
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仍應繼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 九、事業單位於停工期間,檢查機構應追蹤其停工情形,對違反停工通
知者,得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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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7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
立之日起至遲幾日內,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之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
(A)5日(B)10日(C)15日(D)20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9 條
•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
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
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
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
繳手續:
•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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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7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
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多少比
率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A)5%(B)10%(C)15%(D)20%。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1 條
•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
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
之定額進用人數。
•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
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
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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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7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
(B)季節性的工作
(C)特定性的工作
(D)有繼續性的工作。
•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
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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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78.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八
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次年幾月底前將調
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工保險局?
(A)2月底(B)3月底(C)4月底(D)5月底。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
•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
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
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
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
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
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
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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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8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
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多少
之平均工資?
(A)3分之1個月(B)2分之1個月(C)3分之2個月(D)1個月。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
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
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
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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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 • (A) 2.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 力之情事所致者,資遣員工時,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幾日內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A)3日(B)5日(C)7日(D)10日。 •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 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 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 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 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 3.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 • (D) 3.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法規定情形之日起幾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 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A)3日(B)10日(C)30日(D)60日。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 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解僱理由。 • 二、解僱部門。 • 三、解僱日期。 • 四、解僱人數。 •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 4.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 • (D) 6.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幾小時 之休息時間? (A)8小時(B)9小時(C)10小時(D)11小時。 • 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 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 5.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4 • (C) 9.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 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下列何者不正確? (A)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B)雇主應於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後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C)雇主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撤回 (D)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雇主通報並核發證明書之日前1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 查。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8 條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 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三日 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 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 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核發受理雇主 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辦理聘僱許可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 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 6.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5 • (A) 11.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 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 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多少小時為限? (A)8小時(B)10小時(C)12小時(D)16小時。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 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 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 二、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 第一項所稱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審核通過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 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 7.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6 • (D) 12.依據職業訓練法規定,職業訓練機構有三類,不包括下哪 一類? (A)政府機關設立者 (B)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C)財團法人設立者 (D)私人家族企業設立者。 • 職業訓練法 第 5 條 •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 8.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7 • (D) 1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海 洋漁撈工作,下列何者為該工作內容? (A)漁船船長 (B)漁船電信員 (C)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 (D)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 第 3 條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工 作內容如下: •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 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 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 三、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 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 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 工作。 • 五、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身 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 9.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8 • (B) 16.雇主於所招募之外籍看護工入國後15日內申請聘僱許可時,下列何者 正確? (A)免辦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且免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 明 (B)仍應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但免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C)仍應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並應檢附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 (D)免辦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但應檢附入國前之健康檢查證明。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 件申請聘僱許可: • 一、申請書。 •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 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10.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9 • (A) 18.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 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各項就業 促進津貼,下列何者不正確? (A)創業貸款本金及利息補貼(B)臨時工作津貼(C)就業推介媒 合津貼(D)求職交通補助金。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 列就業促進津貼: •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 二、臨時工作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沒有本金 •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 理。 •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11.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0 • (A) 19.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 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多久? (A)1星期(B)2星期(C)3星期(D)4星期。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 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12.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1 • (D) 2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哪一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參考使用? (A)內政部(B)勞動部(C)國防部(D)法務部。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3 條 •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 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 13.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2 • (B) 22.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有關給付的津貼項目規定,下列何者是二項法規都有 給付的津貼項目? (A)失業給付(B)職業訓練生活津貼(C)僱用獎助津貼(D)全民健 康保險費補助。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4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發展、國民失業及經費運用等情形,發給下列就業促進津貼: •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 • 二、臨時工作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五、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 前項津貼發給業務,得委任、委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辦理。 • 第一項津貼之停止發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 •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 一、失業給付。 •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4.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3 • (B) 25.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至少滿幾日 後早產者,始得請領生育給付? (A)171日(B)181日(C)191日(D)201日。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 •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15.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4 • (C) 27.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 不正確? (A)其前後累計工作期間,最長為14年 (B)前項累計工作期間,不可作為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以連續受聘僱5年 以上身分申請聘僱許可 (C)其聘僱許可期滿後,需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 (D)其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 • 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 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 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 之。 •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 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且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前項但書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 前項資格、條件、認定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 16.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5 • (C) 2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 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至少再加給多少? (A)3分之1以上 (B)3分之2以上 (C)1又3分之1以上 (D)1又3分之2以上。 •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 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 發給。 •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 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 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 計。
  • 17.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6 • (C) 30.大學聘僱外國人從事學術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下列何者 非屬必要條件? (A)外國人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 (B)外國人從事者為講座或學術研究 (C)所進行之講座或學術研究期限最長為6個月 (D)須經教育部認可。 • 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考試當時最新法規) •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 請許可: •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以前有六個月限 制,現在沒有了。 •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 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 額。
  • 18.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7 • (D) 31.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罷工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B)教師不得罷工 (C)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不得罷工 (D)自來水、電力、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 共利益之事業,不得罷工。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 •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 一、教師。 •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一、自來水事業。 •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三、醫院。 •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 事業。 •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 罷工。 •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 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 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 19.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8 • (B) 35.下列何者不是僱用獎助津貼的適用對象? (A)二度就業婦女 (B)低收入戶中無工作能力者 (C)身心障礙者 (D)家庭暴力被害人。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 用獎助推介卡: •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 二、身心障礙者。 • 三、長期失業者。 •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 五、原住民。 •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七、更生受保護人。 •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九、二度就業婦女。 •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20.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19 • (C) 36.職業訓練法規定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下列何單位主責技能 檢定? (A)大專校院 (B)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C)中央主管機關 (D)相關專業團體。 • 職業訓練法 第 31 條 •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 能檢定。 •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 (構)、團體辦理。
  • 21.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0 • (A) 37.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多 少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A)8(B)12(C)24(D)48。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 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一、發生死亡災害。 •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 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 22.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1 • (C) 39.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 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訓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A)1年(B)3年(C)5年(D)7年。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0 條 •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 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 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 •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 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 (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 23.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2 • (B) 41.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 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 並至遲於幾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 •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 •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 申訴。 •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 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 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4.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3 • (C) 45.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最 長得遞延幾年繳納? (A)1年(B)2年(C)3年(D)4年。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5.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4 • (A) 50.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 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何項給付? (A)一次退休金(B)月退休金(C)遺屬年金(D)遺屬津貼。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6 條 •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一次退休金。 •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 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 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 26.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5 • (D) 52.有關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 不正確? (A)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者,得擔任照顧 服務員 (B)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C)法源是就業服務法第23條規定 (D)雇主須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失業勞工。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 3 條 • 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發給補助金: • 一、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 務員。 •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八十四小時,聘僱期間連續 達一個月以上。 • 三、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 • 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 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 27.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6 • (C) 53.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臨時工作計畫經終 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 止後之津貼,逾期未繳回,依法應如何處理? (A)保留預算(B)列為呆帳(C)移送強制執行(D)下年度扣減補助 經費。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 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 28.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7 • (A) 5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 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如何辦理? (A)發給工資 (B)發給加倍工資 (C)遞延至次年6月底 (D)遞延至次年底。 • 勞動基準法 第 38 條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 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29.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8 • (D) 55.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國民就業規定與實際執行概況 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單一窗口(B)一案到底(C)免費(D)核發失業給付。 • 就業保險法 第 22-1 條 • 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 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 就業保險法 第 10 條 •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 一、失業給付。 •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0.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29 • (B) 5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 每一子女至多滿幾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2歲(B)3歲(C)4歲(D)5歲。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 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1.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0 • (B) 59.下列何者不是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個人生活 資訊」隱私資料? (A)信用紀錄(B)HIV檢測(C)背景調查(D)懷孕計畫。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 測驗或指紋等。 •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 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 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32.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1 • (A) 60.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規定,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以新臺幣多少元貸款額度為限? (A)100萬元(B)150萬元(C)200萬元(D)250萬元。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前條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 • 承貸金融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貸款人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失業者,符合下列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 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 • 一、貸款以創業用途為限,所營事業不得有妨害公序良俗、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等情 形。 • 二、貸款不得用於償債、轉投資、生活費用或置產。但購置創業生財器具不在此限。 • 三、擔任所創事業之負責人,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 • 前項貸款之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 息,貸款人前二年之貸款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 第一項貸款期間最長為七年。
  • 33.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2 • (A) 63.雇主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聘僱外國人,其申請書面原 本應自行保存至少幾年? (A)5年(B)3年(C)2年(D)1年。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 申請。 • 雇主依前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 存至少五年。
  • 34.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3 • (B) 67.主管機關對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 依照就業服務法,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家庭暴力被害人 (B)職業災害勞工 (C)更生受保護人 (D)獨力負擔家計者。 •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 •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 金: •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 二、中高齡者。 • 三、身心障礙者。 • 四、原住民。 •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六、長期失業者。 • 七、二度就業婦女。 •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 九、更生受保護人。 •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 35.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4 • (C) 71.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至遲幾日內,得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10日(B)20日(C)30日(D)40日。 •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36.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5 • (D) 73.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所稱之工作者? (A)勞工 (B)自營作業者 (C)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D)雇主。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 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37.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6 • (B) 7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被處分停工期間,下列何者處置有誤? (A)應就停工原因進行改善 (B)確認無危險之虞後,使勞工繼續作業 (C)於改善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 (D)不得擅自復工。 • 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執行 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勞安法)、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 之停工及復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勞工安全衛生法」102年06月18日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 七、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同意其復工; 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仍應繼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 九、事業單位於停工期間,檢查機構應追蹤其停工情形,對違反停工通 知者,得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 38.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7 • (C) 75.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 立之日起至遲幾日內,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之勞工,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手續? (A)5日(B)10日(C)15日(D)20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9 條 •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 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 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 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 繳手續: •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 39.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8 • (D) 7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 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多少比 率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 (A)5%(B)10%(C)15%(D)20%。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1 條 • 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 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 之定額進用人數。 • 事業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 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導。 • 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 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 40.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39 • (D) 77.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或短期性的工作 (B)季節性的工作 (C)特定性的工作 (D)有繼續性的工作。 •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 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41.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40 • (A) 78.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八 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次年幾月底前將調 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工保險局? (A)2月底(B)3月底(C)4月底(D)5月底。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4 條 •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 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 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 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 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 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 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42.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試題詳解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tw/ 41 • (B) 80.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後之 工作年資,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多少 之平均工資? (A)3分之1個月(B)2分之1個月(C)3分之2個月(D)1個月。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 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 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 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