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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講人:徐伯瑞




徐伯瑞
開業建築師
都市計畫技師

臺灣大學建築碩士
同濟大學建築博士

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兼任講師
徐伯瑞建築及都市規劃事務所 主持建築師

經歷
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 設計師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專案規劃師
三興建設設計部   專案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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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序論
生命週期與物業管理
公寓大廈維護管理相關法規與制度
延年益壽?浴火重生?




序論
何謂生命週期
建築物生命週期與城市之生老病死
生命週期與公寓大廈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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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週期

建築物之生、老、病、死----
從搖籃到墳墓之漫長的路

 建築生命週期(building life cycle)
 建築物從出生到死亡的時間。指建築
 物從建築規劃 設計 施工圖繪製
 物從建築規劃、設計、施工圖繪製,
 到施工、營運使用、管理,及最後的
 報廢拆除,所形成的一個生命週期




  「建築生命週期」相關課題

 建築生命週期的本質
 建築耐用年數的各種觀點
 建築物理劣化之推估模式
 建築壽命的掌握:健康診斷
 建築延壽化的理論與實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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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特性

 生命週期漫長
 單品生產支架體與大量生產組件的結合
 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利害關係者
 多種多樣的製品與服務的投入
 產品形成過程及使用階段面臨多次變更
 技術的分散與不安定性
 與週遭環境相互影響及被影響




以生命週期評估(LCA) 的觀點來看,大致可由下列六
個階段來評估:

(1)建材生產運輸
包括建材在工廠中所消耗的電力、瓦斯、重油等能源,
以及將建材運至建築工地耗能的環境影響評估。
(2)營建施工
包括工地內車輛、揚重設備、辦公臨時用電等耗能的環
境影響評估。
(3)日常使用
指建築物落成後數十年期間所有耗能的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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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維護修繕更新
包含翻修、裝潢、改建等工程

(5)拆除廢棄處理
 建築物老化不堪使用或不符合經濟效益時之
解體處理

(6)建材與資源再生
解體處理時將建材廢料中可回收之金屬、骨
材、玻璃等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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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建築生命週期管理範圍
與手法
1.使用者管理
1 使用者管理 Users Management
2.計畫管理 Project Management & LCPM
3.設計管理 Design Management & LCDM
4.生命週期營建管理
  Lifecycl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Lif    l C t ti M               t
5.更新管理 Renovation Management
6.維護管理 Maintainance Management




管理手法與各階段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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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的生命週期與壽命

建築物的使用年限與劣化

 物理性劣化

 機能性劣化

 社會性劣化




 物理性劣化

 自然的損耗:風雨 濕氣 積雪 氣溫 海鹽粒子

 長年使用之人為損耗

 因事故而產生之損耗

 因結構設計不周而產生之損耗

 二次性之物理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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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性劣化

都市計畫變更導致之劣化

都市環境變化導致之劣化

土地價格上升(收支及土地利用效率不良)

使用面積停車數量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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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經濟性與短期經濟性

  短期經濟性:在經營判斷與決策方面著重
  施工階段的成本與經濟效益

  長期經濟性:從全生命週期考量各階段的
  建築成本與整體經濟效益

  成本(Cost)與效益(Benefit)的評估
  本益比:B/C, B-C




生命週期管理LCM構想與發展

LCM可分為兩大領域:
 LCC: Lifecycle Cost Evaluation
  (從金錢層面考量)
 LCE: Lifecycle Environmental burden
 Evaluation
 (從環境層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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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 "管理"?

管理是人類生命中最重要的活動之一
管理:亦即管轄與處理
進行事情時在各要所設立關卡考慮許多的
要因之後使條理暢通
工學層次的定義:
設定計畫與標準並達成此計畫的一切活動




管理的定義

 針對一項工作設定目標及標準並在這工
 作的計畫中於各重要部份設立關卡控制
 使之執行順暢謂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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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5W1H

    (   )
如何管理(How)
何時管理(When)
何人管理(Who)
何地管理(Where)
管理什麼(What)
為何管理(Why)




管理對象

品質 Quality
   Q      y
成本 Cost
資料 Date
安全 Safety
環境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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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設施管理“

企業或團體為了組織活動(經濟利益與
附加價值之提升),針對轄下建築相關設
施與環境實施綜合性的企劃,管理,活用
等經營活動,皆稱為設施管理
(FM Facility Management)




實施設施管理的主要目的

 將設施視為經營資源並有效利用

  P→D→C→A 循環之經驗回饋

 提升設施使用者的空間滿意度以提高生
 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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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的比較
項目       狹義(傳統)的設施管理   廣義的設施管理

管理的性格    現場管理導向        經營管理導向

主要目的     設施的維護與保存      設施的最佳化與革新

管理的觀點    有問題的對象設施      所有的固定資產

對象與時機    既有設施          生命週期與預定設施
         (現況)          (現況與未來)
相關知識技術   建築不 動產        不動產經營管理
                       環境心理資訊情報等
執行團隊     總務營繕部門        橫向多部門任務編組
         (單一)          (複合)




設施管理可達成效果
Cost Minimum
 設備投資與營運管理費的最小化
Effect Maximum
 合理性(過剩老朽不足之排除)
 機能性(必要機能之充實)
 生產性(業務效率與使用便利性之提升)
 舒適性(創造良好的事務環境)
 其他(組織與企業之形象顧客滿意度等)
Flexibility
 因應將來之變化與發展
Social & Environmental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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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與LCM之異同

同樣都是以對象物的生命週期為管理範圍
同樣秉持"最小的投資達到最大的效益“
管理對象
 LCM:單一建築物的生命週期
 F M:組織或企業所屬設施的生命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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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M戰略與計畫

評               專
                案
      統合管理      管
估               理

      管理與維護




FM的品質管理與評估
設施的品質六大評估指標:
 品格性(地域性景觀性)
 舒適性(居住性能健康性)
 生產性(機能性效率性便利性)
 信賴性(安全性防犯性耐久性保全性)
 環保性(省能省資源長壽命)
 滿意度(使用者滿意度顧客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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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清洗、拉皮、設施物之管理(鐵窗、
冷氣、管線…)
冷氣 管線
防漏:屋頂、牆面
電梯:維護保養與更新
水塔、緊急發電、消防設備等
無障礙設施之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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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變更使用相關辦法
公寓大廈條例與細則
室內裝修審查辦法
廣告招牌管理辦法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允許使用組別
消防安全與公安檢查:規定與執行
違建管理與相關規定:違建之定義、違建
修繕、與外牆整建維護(拉皮)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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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5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
工作 營業 居住 遊覽 娛樂及其他供
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內政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
函訂頒「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據為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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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第 70 條(查驗)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
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
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建築物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
物之查驗期限 得展延為二十日 建築物承造人或監造人 或承造人 監造人
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
起造人單獨申請之。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 70- 1 條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
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 71 條(使用執照申請應備之件)
第 72 條(公眾用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
第 73 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與例外規定,一
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
第 77- 4 條(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
證,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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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法》§72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70條之規定申
    請使用執照時 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
    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
    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
    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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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3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
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
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
  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
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
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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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戶數變更申請案,
為兼顧合理使用及避
免違規情事,其專有
部分範圍內因增編門
牌之新設共用部分(梯
廳、走廊),其比例如
大於該專有部分20%
者,其分戶案件申請
應以變更使用執照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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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四項登錄列冊暫
  免罰鍰執行方式:
(1)社區增設停車位不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者。
(2)住宅社區原核准機車位改為自行車位、汽
  車位者。
(3)住宅社區原核准機車位總量為逾半數改為
  非停車位之其他公共使用者。
(4)地下層汽車位4部以下改為非停車位之其他
  公共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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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7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
 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
 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
 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
 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
 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物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規定辦理之各檢查項目,應
申報辦法 規定辦理之各檢查項目 應
就建築物及其附建之違章建築部分合併
檢討,如因違章建築肇致檢查項目不合
規定者,應確實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
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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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
 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
 法」
 主要修正重點:
 (1) 6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
 尺之H2組別建築物,其施行日期由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之。




  修正重點:
(2)供H2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
  建築物,檢查項目為直通
  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
  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
  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3)領有防火標章之建築物,
  檢查申報頻率折減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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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重點:          律定查核機
                 構資格條件
(4)申報結果之查核及複查,
(4)申報結果之查核及複查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    建立品質抽
  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查獎優汰劣
(5)台北市政府特研訂「台北
                 推動公安申
  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
                 報合格標章
  證及申報案件查核作業事
  項準則」將申報案件委託    查核費用由
  民間專業技術團體代理審    申報人負擔
  查。




公告指定本市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第一階段應改善項目為「內部裝修材料」
施第一階段應改善項目為「內部裝修材料
及「非防火區劃分間牆」2項。
自99年1月1日起,各類組建築物辦理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依「原有合法房
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
法」之規定檢討改善上開二項目。致其他
法 之規定檢討改善上開二項目。致其他
尚未指定之項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得
暫依建造或變更使用當時法令規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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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7之1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
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
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
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
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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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室內裝修」
「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
「室內裝修  係指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
 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
 公尺固定於地板面之隔屏、或兼作櫥櫃
 使用的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
 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
 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的目的,係在避免發生設計
錯誤情事。實務上屢見規避室內裝修審查案件,經
市民檢舉後,主管建築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市民檢舉後 主管建築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勘查結果,發現除了違反法令規定的行政程序
外,常涉有「採用易燃材料裝修」、「妨礙消防安
全設備性能」、「破壞主要構造」、「擅自變更公
寓大廈共用部分」等情事,類此情形,建管單位勢
將援引建築法處罰,並勒令裝修住戶限期改善,情
節嚴重者,尚須回復原狀、修復補強,並且委託專
業公會辦理結構安全鑑定。裝修住戶不了解法令或
抱持僥倖心態規避申請審查許可,最終將損失金錢
又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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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了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
請審查許可 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 凡應申請審
請審查許可,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凡應申請審
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
口,大樓公布欄及電梯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室內
裝修施工許可證」,以資辨識。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之內容,除了載明裝修地
址、施工期間及申請人、施工廠商等資訊外,並應
戳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備查章或審查人員的執業
圖記。張貼數量得視個案實際需要由申請人決定,
但至少張貼1張,並於張貼後拍照存證,竣工後檢
同竣工照片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集合住宅內之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間、排煙室、
緊急昇降機間、高層建築物之走廊及防災中心等空
間,其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均應以耐燃一級材料為
間 其牆面及天花板之裝修均應以耐燃一級材料為
限。其他空間之裝修材料規定如下:
一、連通樓梯之共同走廊及門廳,乃逃生避難之必
經動線,應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二、廚房容易發生火災,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
級材料裝修。
三 11層以上居室空間 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
三、11層以上居室空間,應採用耐燃一級或耐燃二
級材料裝修。
四、浴廁、陽台、儲藏室等非居室空間,裝修材料
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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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圖說審
核」及 竣工勘驗」兩個階段 略述如下
核」及「竣工勘驗」兩個階段,略述如下:
(一) 圖說審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
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並向「審查機
構」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發給「施工許可證」後,准予進行施工。
(二) 竣工勘驗:室內裝修之「施工」,必須委由室
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工程完竣後,由建築物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
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後,轉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
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都發局98.8.5北市都建字第09864254400號函:

為配合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條規定檢討綠建材使用率(由原「綠建材使
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總面積5%以上,提
升至應達30%以上),修訂「台北市建築物室
內裝修綠建材使用率檢討表」乙式,即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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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門除排煙室、安全梯間或依規定設
置1500㎡以上防火區劃之防火門,應往
置1500㎡以上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應往
避難方向開啟,其他防火門之門扇開啟
方向得免予限制。另緊急避難時防火門
扇因開啟致減少走廊逃生避難淨寬度,
基於維護公共安全考量,防火門門扇開
啟後之走廊可供逃生淨寬度仍應比照走
廊設置寬度檢討。




建造執照發照日期為95年1月1日以後者,
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審查,陽台違建部分
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審查 陽台違建部分
應予查報拆除,其室內裝修圖說應以斜線
標示陽台違建範圍,並加註「本案為95年
1月1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陽台
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
予查報隊拆除。」不得標示「依工務局
85.3.15及87.9.18函示暫免併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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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安
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梯之
排煙室均應能連通門廳、
共同走廊或共用性質空
間。建築物室內裝修規
劃,有關直通樓梯步行
距離檢討 不可經由共
距離檢討,不可經由共
同走廊或門廳或共用性
質空間後,再穿越居室
進入安全梯之規劃。




建築物用途縱未按核准類組
使用 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
使用,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
查許可,以維公共安全。顧
現況部分空間(如機電空間)
倘與原核定使用不合,其建
築物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裝修
圖說應以斜線標示該空間範
圍,且申請人應切結偶後該
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如有異
議,願無條件依使用執照核
准圖說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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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區內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室內裝
 修之申辦原則:
(1)裝修後實際用途縱與原核准
用途不符,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2)裝修材料與分間牆構造標準,
按原核准用途從嚴審查
按原核准用途從嚴審查。
(3)已繳納保證金之建築物違規
使用,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加註
不予退還。




《建築法》§77之2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
   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
   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
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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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010




《建築法》§95之1

 違反第77條之2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
 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
 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
 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
 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
 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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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010




《建築法》§77之3
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
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
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
不得使用。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應依左列規定管理使用其機械遊樂設施:
一、應依核准使用期限使用。
二、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三、應定期委託依法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
團體實施安全檢查。
四、應置專任人員負責機械遊樂設施之管理操作。
五、應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
前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次數,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
次。必要時,並得實施全部或一部之不定期安全檢查。
第二項第三款安全檢查之結果,應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複查或抽查。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之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圖說、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資
格、條件、竣工查驗方式、項目、合格證明書格式、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
額、安全檢查、方式、項目、受指定辦理檢查之機構、團體、資格、條件及安全檢查結果
格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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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7之4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設備
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
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
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
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縣(市)主
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後略)
前項第一款之專業技術人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後略)
第二項之檢查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後略)
第三項之檢查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後略)
前八項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格式、維護保養期間、安全
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受指定辦理安全檢查及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
或團體之資格、條件、專業廠商登記證、檢查員證、專業技術人員證核發之資格、條件、程序、
格式、投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專業廠商聘僱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一定人數及保養設備
台數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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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95之2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77條之
4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
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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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
何謂「違章建築」: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
 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違反本法稱之違章
實質違建
程序違建




《建築法》§97之2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
 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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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未依法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
擅自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於屋頂或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超過二公尺棚架
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室面積不足無法不足者
基地不符合既成巷道建築基地原則者
夾層屋夾層面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
在露台上擅自搭蓋建物者,即為露台違章建築
防火巷或防火間隔擅自搭建建物者




違章建築實例




頂樓加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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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實例




頂樓加蓋




違章建築實例

         自地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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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實例
         陽台外推




違章建築實例
         搭建前後院
         增建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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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實例




       防火巷增建




三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 民國八十
三‧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一〉新違建:民國八十
 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五‧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第二十一點規
 定者,得免予查報或列管拍照。
  前項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
 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
 拆除。
  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
  拆後重建者 除應查報拆除外 並依建築法第九十
 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
 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
 免予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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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0910007739 號
發文字號 台內營 字第
發文日期: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全文內容:本部八十四年七月五日臺 (八十四)
內營字第八四○三六六○號函及本部 六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臺內營字第六○九二八五號函
之規定,自即日起廢 止。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840366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4 年 07 月 05 日
  全文內容:查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而於陽台上
 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 原有陽台成為居室
 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建築面積,應申請建造
 執 照。否則應予取締。至於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
 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 可不必申請建造執照,本部六
 十三年十一月廿日台內營字第六○九二八五 號函業有
 釋示,應依前揭函釋規定辦理。是本案應否申請建造
 執照,應視 其外牆是否拆除并做為居室之一部分而定,
 因屬事實認定,請依上開函釋 查明,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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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010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60928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63 年 11 月 20 日
  主   旨:補充規定本部 63.08.06 台內營字第五九三九一二
   號函關於陽台加裝窗戶 是否應予取締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三款
   規定,陽台突出建築物 之外牆或其代替之柱中心線超過一
   公尺時,自其外緣扣除一公尺之範 圍不計入建築面積,故
   建築物之陽台是否計入建築面積,直接影響該 建築物之建
   蔽率。 二 本部 63.08.06 台內營字第五九三九一二號函規定
   建築物於陽台加裝 窗戶增加其建築而積應申請建造執照
                窗戶增加其建築而積應申請建造執照,
   係指將該建築物外牆拆除而以 加裝於陽台上之窗戶為該建
   築物之牆,使原有陽台成為居室之一部份 ,而增加該建築
   物之建築面積者,應申請建造執照,否則應予取締。 至於
   僅在陽台上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可不必申
   請建造 執照。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
 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 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
   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
   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
   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 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
   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
   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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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
  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
    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
    度一. 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
    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向建管
    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 3個月內施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
    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
 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條文
 必須要有使用執照;屋齡超過40年建物應考量結構安全及承載
 力;需由委託建築師出具臺北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建造斜屋頂
 安全證明書(補充投標須知明定)避免日後爭議,另依臺北市免
 報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第18款辦理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斜屋頂參考圖列
※斜屋頂申請書
※斜屋頂同意書
※斜屋頂安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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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010




實施者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補
 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應以下列項目作為優先補助之標準:
(一)建築物基地位於本府公告當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內。
(二)建築物基地所在區位臨接二十公尺都市計畫道路、已開闢或已編列年度
 預算開闢者之面積在一公頃以上公園、或臨基隆河、淡水河、新店溪、雙溪、
 景美溪沿岸第一進街廓等具高度可視性。
(三)實施者承諾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線、外推陽台及廣告招
 牌等違章建築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
(四)建築物總戶數為二十戶以上規模,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
 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實施者於計畫書表明,納入綠色環境(如:水資源、生物多樣性、基地綠化、
 基地保水等、室內空氣品質、日光照明度等)之施工概念,使用綠色工法或材
 料,且綠色材料符合廢棄物及二氧化碳減量之原則。
(六)為達本府改善市容之政策目標,經本府指定為應辦理整建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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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2010




申請案涉及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違建戶未予拆除但願配築物立面整體
 規劃施作進行美化工程,並符合下列情形時北市建築管理處得依臺北
 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以下簡稱點)相關規定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一)非屬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山坡地水土保
 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更新之違建。
(二)符合處理要點中之依原有材質、原規模之修繕行為無新建、增建、
 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之情形。




位於本府公告當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可自行參考各地方政府更都計
畫及方案)
建築物基地所在區位具高度可視性。
承諾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線、外推陽台及廣告招牌等違章建
築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合建築法令規定。

建築物總戶數具20戶以上規模,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
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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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單位                         是否   分數
                                                 補助
                  評分項目                    權重
一、建築物及   1.屬於已劃定為都市更新之地區(單元)者。
地區環境狀況
         2.建築物之屋齡達20年以上之佔有比例較高者。

         3.建築物立面老舊且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景觀者。
                                          40%
         4.建築物地區環境窳陋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5.位於本市重大建設或政府機關認定之國際觀光地點或本府
         認定之歷史街區周邊200公尺範圍內者。
         6.位於策略地區且屋齡超過15年以上之建築物

二、都市更新   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
整建維護申請
書內容      2.對於周遭環境之貢獻度。
                                          30%
         3. 對工作計畫及進度之掌握度。
            對工作計畫及進度之掌握度

         4.供公眾使用及建築物內部之無障礙設施

三、所有權人   1.所有權人之參與意願。
參與意願及財
務計畫      2.所有權人提供經費之配合度。                  30%
         3.詳細完整之財務計畫。

附註:申請補助案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結果,如平均分數未達70分時(評選標準),得不予評列
名次,並不予補助。




年度        預算         申請額度         申請案件      核准補助案件

95年度      500萬元      1279.6萬元     7         7

96年度      2500萬元     2318.7萬元     7         7

97年度      2000萬元     1655.3萬元     5         4
98年度      2000萬元     約5億元         57        22
99年度      1億5000萬                 以截止申請     審核中




備註:雖然截止申請但額度如果沒有用完更都組仍然可以繼續申請作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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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單元為地上11層、地下1層之鋼
筋混凝土造建物,建築物老舊且外牆
                     非策略地區
鋼筋外露,牆面斑駁龜裂。
本案總工程經費約873萬元。市府補助
本案總工程經費約873萬元 市府補助
 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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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補助項目:
  規劃設計類: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
        規劃設計經費。
  更新工程類: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補助額度:
  一般地區(非策略地區):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
   般地區(非策略地區):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
  經費之45%及新台幣一千萬元為限。
  策略地區: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之75%
  及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一)申請書(函)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1、格式及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而右),裝訂成冊,左邊膠裝,各乙式3
  份供本府先行審查書件內容通過後,再行檢送46份申請書至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
  處理審議會審議。
 2、內容:詳「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申請補助計畫書範本」
   (1)計畫地區與範圍
   (2)預定實施者
   (3)現況分析
   (4)計畫目標
   (5)整建維護計畫及其圖說
   (6)財務計畫
   (7)實施進度
   (8)預期成果與效益
   (9)相關附件:申請補助基本資料表、實施者證明文件、相關附圖(位置示意圖、
     地形圖、地籍圖、地籍圖謄本、建築物套繪圖、都市計畫圖、土地使用分區
     圖、現況照片、土地權屬分析表)
   (10)視個案需要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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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
(一)本市都市更新處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並進行書面審查,文
 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予以退件不受理(退件後仍得於
 件不符或不齊者 視為不合格 予以退件不受理(退件後仍得於
 受理期限內重新檢具完整書圖送件申請。)
(二)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收件順序及編號提臺北市都市更
 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審議原則:
(一)審議方式:
1、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時,經委員按評分標
 準(詳附件2)進行評分並決定補助優先順序。所有申請案以
 準(詳附件2)進行評分並決定補助優先順序。所有申請案以一
 次簡報方式進行審議。
2、簡報方式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選擇以提供照片、幻燈片、
 影片或其他方式說明,詳細作業方式由都市更新處定之。




(二)審議公告及通知:依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補助個案優先順
  序及補助額度,依序核給補助額度至補助預算總額度額滿為止,由本府核定
  公告,並另函通知申請人。
(三)其他事項:
1、未依本公告辦理者,本府不予受理。
   未依本公告辦理者 本府不予受理
2、每一更新單元僅能申請1案,且空地不得申請。
3、為配合辦理「臺北好好看計畫」系列三以及「住宅無障礙通用設計環境改善
  計畫」,申請案位於策略地區或申請項目包括「供公眾使用及建築物內部之
  無障礙設施」者,將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4、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5、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個案,由實施者將前揭補助
  項目及額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載明。本府辦理更新單元公告劃定後並
  由實施者於公告日起3個月內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取得同意比例,並擬具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本府核准,逾期未報核者,本府得廢止其補助核准,
  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本府申請核准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不得超過
  3個月,並已一次為限。
6、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辦理,本府並得視
  實際需要修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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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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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截止日止(6/15) 共受理
57件申請案,其中策略
地區共45件、一般地區
12件。
 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於98年7月20
日召開第22次審議會審
議,審查結果計有22件
獲得補助,匡列補助額
度約為1.4億元。




提案概述 地點: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北路一段二號(非策略地區)
基地面積:1734.6平方公尺
建築物類型:商業大樓
總工程經費:2701萬元
補助額度(比例):1000萬(37%)
違章建築物:無
違建處理方式:立面全部
同意方式:管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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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概述 地點:臺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110號(策略地區)
基地面積:7710.69平方公尺
建築物類型: 般社區
建築物類型:一般社區
總工程經費:1104萬元
補助額度(比例):828.43萬元(75%)
違章建築物:有(屋頂、法定空地)
違建處理方式:立面全部
同意方式: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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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拉皮
建物回春,找回住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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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外牆更新注意事項
 一 在推動老舊建築物整建、維護時,因
 涉及所有住戶的權益,必須全數住戶同意
 預算支出才能定案,管委會統籌功能就十
 分重要。

 二 經費來源主要需由住戶自籌,進而申
 請政府補助或是設法拓展財源(如:外牆
 或屋頂廣告)。




建築物外牆更新注意事項
 三 在獲取公寓大廈住戶共識之後,還需依據相關法令規定
 ,妥善選取建築師/營造廠進行相關規劃設計、考察建築物
 結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相關營造事項、建築管理事宜。

 四 假使外牆磁磚已有脫落現象,則磁磚掉落時可能會砸傷
 住戶,或是行人及車輛,則大樓管委會就必須負責傷亡、損
 失賠償甚至有刑事責任,有此狀況建議磁磚全面換新。

 五 解決房屋結構的問題‐‐‐‐老屋外牆容易出現磁磚與窗框
 防水膠老化、磁磚與窗框填縫老化、磁磚含水率高易脫落及
 外牆結構裂縫造成滲水等問題,這些問題容易衍生房屋結構
 上的狀況,例如牆壁滲水、璧癌及漏水,處理外牆更新時,
 也能一併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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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外牆更新注意事項

六 外牆打石至結構體‐‐‐‐將外牆原老舊磁
磚敲除時,應打石至結構體,這時建築物
牆面看的很清楚,也能檢查是否有裂縫及
鋼筋鏽蝕外漏等結構問題,列入處理。




建築物外牆更新注意事項

 七 窗框嵌縫檢視‐‐‐‐老屋窗框牆面容易出現
 裂縫,造成滲水問題,因此必須將窗框裂縫進
 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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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外牆更新注意事項
八 粉刷後全面塗佈防水層 ‐‐‐‐ 將牆面結構
問題解決後,先進行粉刷工程,再施作防水
層補強,徹底防範漏水等外牆問題。

九 完工之後也應定期由物業清潔管理公
司進行清洗與維護,方可使老建築延年益壽
,永保如新。




外牆施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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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見漏水的可能性原因 ---
一.結構體
1.強度不夠而龜裂。
2.密實不夠有蜂巢。
2 密實不夠有蜂巢。

二.屋頂部份。
1.地坪龜裂。
2.天然老化型漏水。
3.樓梯間與屋頂地坪接縫處。
4.屋頂地坪角邊處滲水到內牆角。
5.女兒牆腳處及伸縮縫。
6.水塔下方。

三.室內部份
1.各種不明管路漏水。
2.室內油漆剝落。
3.壁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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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漏施工規劃設計 ---


   1.確立施工範圍。
   1 確立施工範圍。
   2.周邊設施的考量。
   3.確定工法。
   4.清除徹底到RC層含打磨。
   5.注意天候。
   6.厚度明確檢驗。
   7.試水。
   8.銜接介面。




施工項目     優點          缺點          注意事項
加蓋斜屋頂防   1. 可快速有效隔   1. 需考慮違章建   1. 要先將法規研究
  漏工程       絕水源         築之法律問題      清楚
         2.美觀        2. 加蓋範圍需考   2. 先釐清真正漏水
         3.隔熱效果好        慮前後左右側      問題
                        ,不可有水源   3. 施工期間垃圾清
                        侵入。         運的路線
                     3. 接縫與螺絲洞   4. 要考慮施工季節
                        孔須定期維修      氣候,以免拖延
                                    工期
屋頂防水翻修   1. 可找出屋頂結   1. 施工過程較麻   1. 施工前要先問,
            構問題並加以      煩,工程較長      了解施工法與尋
            補強       2. 完工效果與廠      找專業廠商
         2. 可依範圍局部      商施工品質關   2. 要考慮施工季節
            施工〈依伸縮      係較大         氣候,以免拖延
            縫為界〉                    工期
         3. 造價便宜                 3. 施工期間垃圾清
                                    運的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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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令依據


(一)中央法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
1.建築法 (92.6.5增訂T95-3、T97-3)
2.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二)臺北市法規-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始得設置
1.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90.12.25、91.8.30、95.7.19)
2.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
3.台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三)其它相關法規
1.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法…等
3.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法》§97之3
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
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
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負擔
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
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
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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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
二、廣告物種類         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A、正面型招牌廣告
    B、側懸型招牌廣告




二、廣告物種類         2.樹立廣告:指於建築物屋頂、法
                定空地或公、私有空地設置之廣告
                牌(塔)及充氣式廣告。

  A 正面型招牌廣告B
  A、正面型招牌廣告B、
  側懸型招牌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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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廣告物種類
 3.電子展示廣告:
 指電視牆及電腦顯示板或
 其他類似廣告。




二、廣告物種類

4.張貼廣告:

指未加任何框架、以張掛、懸掛、
指未加任何框架 以張掛 懸掛
黏貼、彩繪、噴漆或放置於地面
或地上物或建築物外牆面之各種
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
紙張或其它材質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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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物種類


5.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    6.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指於
安全島 綠地之各種旗幟廣
安全島、綠地之各種旗幟廣     公車站牌或候車亭上黏貼或設置
告。               之廣告。




二、廣告物種類

7.遊動廣告:指於車或船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8.其他廣告:指前述七款以外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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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大、中、小型之區劃規定

   1. 備查申請:
      適用於規格較小無公共安全疑慮(小型廣告物)或臨時性設置者。
   ●招牌廣告含構架面積 1.2 ㎡且縱長2M者。
   ●騎樓簷下招牌廣告含構架面積 1 2 ㎡且縱1M者
                     1.2
   ●設置期限為一個月內之廣告物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大、中、小型之區劃規定

2. 許可申請:
 適用於規格中等有公共安全疑慮者(中型廣告物)


 正面型招牌廣告縱長 2M者


 側懸型招牌廣告縱長 6M者

騎樓簷下招牌廣告含構架 >
1.2 ㎡或縱長> 1M者

 空地樹立廣告高度 6M者
            者

 屋頂樹立廣告高度 6M者
 (屋頂版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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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大、中、小型之區劃規定

2. 許可申請:
 適用於規格中等有公共安全疑慮者(大型廣告物)


 正面型招牌廣告縱長>2M者


 側懸型招牌廣告縱長>6M者


 空地樹立廣告高度 >6M者

 屋頂樹立廣告高度 > 6M者
              者

 電子展示廣告




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1.正面型

 住1、住2、住2-1、住2-2之招牌廣告應低於建物第3
層以下(9M)。
層以下(9M)

 住3、住3-1、住3-2 、住4 、住4-1;工、商業區之招
牌廣告應低於建物第12層以下(36M)。

 上端不得高於建物屋頂女兒牆。

 下端應高於建物2F或騎樓楣樑底緣。
(惟廣告物下端距地面3.43M以上,
(惟廣告物下端距地面3 43M以上,
得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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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面型

 建築物各層正面廣告面積 該層該戶臨
接外牆正面總面積1/2,不得封閉採光逃
生開口
生開口。

  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
築物外牆 30CM(<臨接道路寬度之
1/10);招牌廣告後方有 40CM;除住宅
區外,臨接道路之外牆如均無窗戶或開
口者 50CM(下端應距地面 4M)。

 非面臨道路之側面外牆廣告面積 該外
牆正面總面積1/3;如申請設至範圍內,
牆正面總面積     如申請設至範圍內
均無窗戶或開口者,廣告外緣應自地界
現退縮 1.5M,且突出建築物外牆<1M,
下端應距地面 6M(除未逾地界線以壁面
帆布設置者外)




1.正面型

 平房之斜屋頂(屋簷起算)、合法申請之雨庇、門廊
或露台得設置,惟高度以1.5 M為限。

 建築物之圍牆及帷幕牆禁止設置。

                         上端不得超過女兒牆
                         或簷口底面


           正面形廣
           告不可突
           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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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側懸型


   住 1、住2不得設置。住2-1、住
 2-2之廣告不得設於建物第三層以
 上(9M)
   住3 、住 3-1、住3-2 、住4、住
 4-1、商業區之廣告不得設於建物
 第12層以上(36M)
  建築物鄰接計劃道路,依法指
 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私設道
 路、基地內通路、現有巷道路寬
 度 6M,不得設置。含共定支撐
 物,構架及維修。




                           於   招
2.側懸型                          牌         離   自   招
                                         不   招   牌
                          4




                          公    廣
                               告         得   牌   廣
                          尺              低   廣   告
                          。    下
                               端         於   告   突
 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露台欄杆                 距             下   出
                               地             端   於
或屋頂女兒牆。                        面   4.6 計         車
                               淨     公       劃   道
 下端為人行道應距地面 4M;                高     尺       至   上
                                     。       地   方
車道 4.6M                        不
                                             面   部
                               得
                               低             靜   份
 厚度 30CM。帷幕牆禁止設置                             距   ,

 含固定支撐物、構架、維修設
施突出牆面應 1.5M(〈 臨接道路
寬度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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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騎樓簷下


 下端距地面 2.5M(除內側牆面
招牌廣告突出內側牆 5CM,且
邊緣作成弦弧形者外)。
 以側懸式設置者,突出騎樓內
側牆 60CM。
 騎樓外柱及外柱間不得設置




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二)樹立廣告
1.屋頂


 不得突出屋頂女兒牆外牆面(但
其附設位於女兒牆之屋頂突出物
者,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突出女兒
牆外牆面 50CM)
 高度 9M。應自屋頂女兒牆退
縮 1.5M屋頂版挑空 2M;或應自
屋頂女兒牆挑高 1.5M。
  設置總長度 屋頂層周邊長度之
1/2(附設於屋頂者不限)
 住宅區屋頂禁止設置。但道路
寬度 30M,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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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二)樹立廣告
2.空地樹立廣告


 每宗建築基地空地設置高度 6M,
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0.5 ㎡。(尚未開
發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同上規
定,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高度
已設置地點至地界線之最小距離為
限,且 12M ,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3㎡)。




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二)樹立廣告
3.空地樹立廣告
 同棟建築物無設置正面型或側懸型
招牌廣告且採集中設置於一處者,
高度 9M,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3 ㎡。
 騎樓地及無遮簷人行道上及採用综
合設計獎勵之開放空間範圍內禁止
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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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二)樹立廣告
4.充氣式氣球廣告


飛航管制區範圍外始得設置,高度
自地面起算 100M。
球體應標示易於辨識之色彩,夜間
須以繫繩頂端開輛紅色警示燈。




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二)樹立廣告
4.充氣式氣球廣告


 設置地點以公、私有空地或建築物
法定空地為限
 設至高度 9M,且其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 20㎡。
 尚未開發之空地,其高度以設置地
點至地界線最小距離為限( 12M);
最大投影面積 25㎡ 。
 設置地點為道路範圍者,夜間須開
亮紅色警示燈。
 充氣式廣告隻充氣氣體,須為非可
燃或非易燃性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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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三)電子展示廣告


住宅區不得設置
 臨接道路之外面牆均無窗戶或開口者,
突出建築物外牆 1M,下端距地面
 4M;下端距地面 6M,突出建築物
外牆 1.5M。
每宗建築基地空地得設置一處,高度
9M,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5 ㎡。
 尚未開發使用之公、私有空地設置者,
 尚未開發使用之公 私有空地設置者
高度以設置地點至地界線之最小距離
為限,且 12M,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6
㎡)
 電子展示廣告得提供時段作為政令或
公益活動宣導使用




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四)張貼廣告物上緣距地面3m以上者


廣告物不得封閉、堵塞或妨害依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奇構
體形狀並不得妨害公共安全。
張貼廣告不得遮蔽建築物依規定留設
之逃生出口。其上緣距地面在 3M,
且設置於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
面積〈 該牆面總面積1/2;其設置於非
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該牆面
總面積1/3。
總面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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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五)透視膜廣告


不得妨礙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90條避難層出入口、第
108條之緊急進口、第233條之緊急進
口,及其他依消防法所規定之相關開
口或建築物原有留設開口之開啟或使
用功能。
設置透視膜廣告物之建築物,有關採
光面積,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41條、第42條之規定。
設計施工篇第41條 第42條之規定
不得違反「臺北市立廣告物暫行管理
規則」之規定。




五、廣告設置之限制
  (一)場地(位置)
  1.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1)特定專用區、農業區、風景區、公共設施用地、歷史性建築物、古
  蹟等處所。但經本市廣告物審議委員會通過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
  蹟等處所 但經本市廣告物審議委員會通過主管機關許可者 不在此
  限。
  (2)保護區、河川區、保存區。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設置小型廣告
  物。
  (3)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市容觀瞻、都市景觀、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
  處所。
  (4)市區快速道路兩側道路境界線外15M以內禁止設置任何閃爍式廣告;
  兩側道路境界線外20M以內之空地禁止設置超過9M之樹立廣告。
  兩側道路境界線外    以內之空地禁止設置超過 之樹立廣告
  (5)高速公路及大眾捷運兩側禁止設置廣告物之處所,依「公路兩側公
  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止及限
  制建築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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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廣告設置之限制
 (一)場地(位置)
 2.下列地區或特殊處所,廣告物依都市計畫法訂定之都市計畫案限制
 規定位置:


 (1)特定目的使用地區。


 (2)古蹟周邊地區。


 (3)具歷史紀念性建築物周邊地區。


 (4)其他本府指定具景觀維護價值之地區。




五、廣告設置之限制
 (二)構造上


 (1)廣告物不得封閉、堵塞或妨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
 期構體形狀並不得妨礙公共安全。
 期構體形狀並不得妨礙公共安全
 (2)廣告物照明燈具及支架得突出建築牆面以1M為限及符合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備第14條規定。
 (3)住宅區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禁止使用閃爍霓虹燈、閃光燈。惟道
 路寬度 50M且樓高 18M之屋頂樹立廣告不限。
 (4)廣告物固定支撐物及構架應為堅固不易毀損之材質構造,不得使用
 易燃材料。
 (5)廣告物之位置、材質及顏色,應與建築物主體及周邊環境相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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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廣告設置之限制
 (三)其他規定


 (1)經許可設置之廣告物,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許可期間及文浩標示
 於廣告物之左下角或右下角。
 於廣告物之左下角或右下角
 (2)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廣告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內容、
 規格、形式、材料或設置處所。但電影廣告內容,依電影法經行政院
 新聞局核准者,得逕行更換內容。
 (3)廣告物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對廣告物負
 有維護管理之責;廣告物逾使用期限或停止使用時,應自行拆除。
 (4)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之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
 除;拆除後之廣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除 拆除後之廣告物 應自行清理 不得任意棄置
 (5)廣告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重大變故,遭受損壞而有妨害
 公共安全之虞,不及通知申請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清理改
 善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




《建築法》§95之3


本法修正施行後 違反第97條之3第二項規定 未申請
本法修正施行後,違反第97條之3第二項規定,未申請
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
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
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
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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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類廣告申辦文件及流程
(二)張貼廣告許可申辦文件
(許可期間一年)




六、各類廣告申辦文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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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廣告物協審制度

公會名稱 :台北市廣告工程同業公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59巷46號3樓
電話:(02) 2597-3908
傳真:(02) 2511-2592
E-mail:taipeiad@ms61.hinet.net
網址:http://taea.tworg.net/




     建築物耐用年限與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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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耐用年限 結構年限
機能耐用年限 維護、更新、增修建
社會耐用年限 (都市計畫、都市環境、地價、
生活品質要求)
稅法耐用年限(SRC、RC:50 加強磚:
35 磚構造:25 金屬有披覆20 金屬無
披覆15 木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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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海砂屋
 所謂海砂屋即為「高氯離子含量之混凝土建築物」,目前常
 見到的「海砂屋」現象,是因混凝土中含有過量氯離子(未
 經處理之海砂,其氯離子含量相當高),或再加上混凝土品
 質不良、施工不當而使鋼筋腐蝕,鋼筋腐蝕後體積膨脹而導
 質不良 施工不當而使鋼筋腐蝕 鋼筋腐蝕後體積膨脹而導
 致混凝土龜裂、剝落甚至鋼筋銹斷,嚴重時更會損害房屋之
 結構體,縮短房屋之壽命,影響住戶居住之安全。



 海砂屋名冊
 建築管理處網站 http://www.dba.tcg.gov.tw/




海砂屋之標準
1.83/7/22中央標準局通過的CNS3090新拌預拌的混凝土
 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每一立方米0.6kg/m3。
2.87/7/24第二次修正後,一般環境下鋼筋混凝土結構的
 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每一立方米混凝土中不得超0.3kg/m3


何處可辦理檢測
1.建築師公會
2.土木技師公會
2 土木技師公會
3.結構技師公會
4.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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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砂屋




  所謂輻射屋是指建築房屋時所使用的鋼筋或其它材質受到
輻射污染 這種受到輻射污染的鋼筋會產生放射性物質對人體
輻射污染,這種受到輻射污染的鋼筋會產生放射性物質對人體
造成傷害。

輻射屋名冊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http://gamma.aec.gov.tw/ray/house.asp
http://www.aec.gov.tw/www/service/index_03_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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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屋認定標準
目前流傳在外的輻射鋼筋多發生在民國1982至1984年間,因此
建物若為這三年間建造完成則有成為輻射屋的可能。
建物若為這三年間建造完成則有成為輻射屋的可能
一般是以每小時多少個西弗或毫西弗來計算人體遭受輻射劑量
的影響,自然界正常的背景輻射量為每小時0.1毫西弗,若高於
此數值,就有輻射屋的嫌疑。



何處可辦理檢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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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生命週期與
城市生老病死(浴火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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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的意義與相關辦法




          都市更新是什麼?
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的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以公共利益
為前提,為臺北市居住之環境與機能帶來全面的改善。其處理方式有三
種:




「重建」是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蓋成新建物,「整建維護」是針對建物
「重建 是拆除原有建物重新蓋成新建物 「整建維護 是針對建物
內、外部公共安全與環境景觀進行改善,請注意「重建」與「整建維
護」之辦理程序是不同的。

 建築物之新建、改建與修建之定義,請參照建築法第九條規定。
簡單的來說,只要涉及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行為,依法
都必須向本市建築主管機關提出建築執照申請,都市更新之執行也是
要循此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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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效益:改善居住環境


               最直接的好處,就是讓我們所居住的地方變的更
  更舒適、更美觀
               舒適美觀,原本老舊的都市街景可以變得煥然一
               新。

               解決建築結構上的缺點,例如防火構造的不足或
  提升居住安全
               者和隔壁房屋的間距太小等等有可能危害公共安
               全的問題。


  改善整體環境       除了自己居住的房子獲得改善,因為左右鄰居
               共同參與,讓整體生活環境變好。




 政府補助優惠

                 以重建辦理推動都市更新相關之行政費用及
補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     規劃設計費用,給予一定額度之補助,其申
                 請補助申請人為:
                 請補助申請人為
                 1.經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者,其申請人。
                 2.經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
                 3.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實施者。




                 為鼓勵台北市容之翻新,針對老舊建築物進
 補助整建維護經費        行整建維護,每年度公告、審查,給予經費
                 行整建維護 每年度公告 審查 給予經費
                 補助:
                 1.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規劃設計
                 經費。
                 2.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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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整建模式
  1. 每年第一季公告,請務必先到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下載公告資訊
      與檔案(包含公告內容與提案書範本),建議找專業者協助評估整建
      維護項目與所需經費,並協助填寫提案書。
  2. 基本上只要是位於台北市的一幢合法建築物都可以申請。提案前,
      務必要跟住戶凝聚辦理整建維護的共識如招開住戶大會等,再向市
      政府提出申請,對於後續作業會比較有效率。
  3. 所有的提案經審議會核准補助上限後,市政府將配合公告劃定都市
      更新單元。
  4. 申請人必須公告劃定更新單元後3個月內,辦理以下事項:
    (1)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
      聽會。
    (2)整合居民意見,簽署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同意書。
    (3)撰寫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書。
    (3)撰寫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計畫書
  5. 整建後維護撥款方式共分兩期,分別於各期完成後,由申請人提出
      申請。

  第一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核定後60日內,應出具領據,並
    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核撥補助經費30%。
  第二期:於工程竣工並查驗通過後60日內,應出具領據,並檢附相關
    文件,申請核撥剩餘補助經費。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由誰推動
 只要符合以下資格,都可以在市政府公告受理期間內,申請補助:

 1. 市府登記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依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不限業別)
             (            )
 3. 其他團體或專業機構(如建築師事務所、營造廠等)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有哪些階段
推動都市更新的流程可以簡單的分為醞釀啟動、擬訂計畫及計畫執行三個
階段。醞釀啟動階段最重要是要跟住戶凝聚辦理整建維護的共識,再向市
政府提出申請,到擬定計畫階段,經市政府核定實施後,才能執行。


醞釀啟動     凝聚辦理整建維護共識,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函)及補助計畫書
         凝聚辦理整建維護共識 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函)及補助計畫書
         提出申請
擬定計畫階段   市政府審查核准補助上限,並劃定更新單元後,擬定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送審
計畫執行階段   計畫核定實施/相關執照申請/施工/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成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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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政府公告受理期間
整建維護
       2.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函)及補助計畫提出申請   政府公告
                                受理徵選
                                階段
       3.提請審議會審議核准補助上限


       市政府公告劃定更新單元


       4.實施者應於3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整建維護
         事業計畫申請報核               進入審議
                                階段
       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5.核定發布實施

                                計畫執行
       向本市建築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執照申請        階段

       更新事業完成及成果備查




       都市更新:重建模式
 哪些地區可以辦理都市更新
 任何辦理都市更新之提案 都須先劃定一個範圍 我們稱做都市更新地區或都
 任何辦理都市更新之提案,都須先劃定一個範圍,我們稱做都市更新地區或都
 市更新單元。也就是只有在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範圍內,才能辦理都市更新。

 要查詢我家是不是已經劃入更新地區或單元,可以到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便民服務」→「更新地區查詢」→「劃定更新地區範圍」或是「公告劃定
 更新單元」查詢。


 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由內政部營建署主掌都市更新業務;在台北市則是台北市
 政府,由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由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負責處理都市更新業務。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之訂定予解釋皆在內政部,市政府除依法令來執行,
 並訂有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等,詳細內容請到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法令園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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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建築容積獎勵

        台北市內每塊建築基地在「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
        定有「建蔽率」與「容積率」,透過都市更新重建,可以依法
        爭取容積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何謂建蔽率 &容積率?

建蔽率:指建築投影面積占基地面積的比率。
容積率:指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
總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率。

舉例來說,某一臺北市第三種住宅區基地面積
1000坪,建蔽率 45%,容積率 225%,該基地之
最大建築面積為 450坪 (1000坪乘以 45%),
最大建築容積樓地板面積總和為 2250坪 (1000
坪乘以 225%),可以蓋 5層樓(2250坪除以
450坪),如以建蔽率 25%建築,則可蓋 9層樓
( 2250坪除以 250坪)。
假設這個基地辦理都市更新 爭取到
假設這個基地辦理都市更新,爭取到 35%的容
積獎勵,表示可以興建的最大建築容積總樓地
板面積為 3037.5坪 (1000坪乘以 225%乘以 (1
加 35%)),至於房屋是不是蓋成高樓?就看更
新後的建築物怎麼設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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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重建賦稅減免優惠

透過都市更新重建,可以享有下列的賦稅減免優惠:

 稅目                  符合條件          可減免優惠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                   免稅

地價稅     更新期間土地可以繼續使用                 減半

        更新完成後                      減半兩年

房屋稅     更新完成後                      減半兩年

        實施權利變換分配土地後未達最小單元面積,改領現金
                                     免稅
        實施權利變換以更新後的土地折價抵付
土地增值稅
        權利變換後取得的土地,於更新後第一次轉移時
                                    減徵40%
        不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

        實施權利變換以更新後的房屋折價抵付權利變換負擔      免稅
 契稅
        權利變換後取得之房屋,於更新後第一次轉移時       減徵40%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僅限以權利變換實施之都市更新案,才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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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都市更新具多數同意之精神
一、都市更新並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及財產權之保障等規定。
都市更新條例係屬中央法令,依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於 98年 5月 21日營署字第
0980032581號函,已明確解釋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具有公共利益,
與憲法並無牴觸。(請參照憲法第 23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 1條規定)

二、都市更新須符合法定同意比例門檻,才能啟動。
都市更新事業不需要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只要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2條規定,
即可提出報核的申請,進入都市更新審議程序。

計算方式=
(1)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 /私有土地 更新單元之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所有權總人數
(2)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 /私
   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總人數
(3)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合
   計 /私有土地面積
(4)出具同意書的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所有合法
   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合計 /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




   多數同意、過程需專業審議


                符合法令規定的同意比例門檻就可以啟動都市
     多數同意       更新的申請,不須等到全部人的都同意,才有
                機會討論未來的願景。




                在計畫階段及審議過程均為公開,並邀集學者
    過程公開透明
                專家與專業人士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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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都市更新重建由實施者推動
  都市更新的推動與執行主體稱之為實施者,負責籌措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所需資金、協調所有權人、申辦都市更新、申請建照、興建房
  屋,並在更新完成之後,將建物移交給參與更新分配的所有權人。



  實施者有哪兩種?
  第一種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第二種是由全體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自行辦理都市更
   新事業。




選定實施者

 實施者之決定,乃在於是否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 22條規定之法定同意比例門檻。
一般決定實施者有三種方式:

(1)為「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主動找大家商談辦理都市更新。

(2)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自組「都市更新會」,由幾位熱心的地主開始找大家
 商談辦理都市更新。

(3)更新單元內之社區組織已經很成熟,如管委會、社區發展協會等,則以其
 會務運作來甄選出「實施者」。




 要提醒大家,都市更新條例中,並未對實施者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有規
 範,僅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因此建議在簽具同意書前應多主
 動了解實施者,蒐集資訊,切勿道聽塗說,你也可以到臺北市都市更新
 處網站下載「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及規劃單位資料清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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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自組「都市更新會」,必須在取得「都
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或者以取得「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同意比例門檻後籌組成立。其流程
如下:




都市更新會組織架構
                             ‧全體所有權人為會員
                             ‧權利:出席會議、表達意見、
                  會員大會        參與表決,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義務:出席會議,交付土地
                              或建築物辦理都市更新,依更
                              新會相關決議繳交應負之義務
權責: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決議
‧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金額   理事會       監事
 之查定
‧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工程設計、發包、施工、
               理事長
 監工、驗收及移管
   、
                       權責:
‧異議之協調處理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撰寫都市更新報告      總幹事
                       ‧監察理事會執行都市更新業務
‧都市更新業務應辦事項
                       ‧審核經費收支監察財務及財產
               行政幹部    ‧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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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重建有哪些人參與作業?


    都市更新大多由民間主動辦理,其中包括:
    土地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



    實施者:結合專業團隊(如規劃師、建築師、結構技師、測量計師、
    不動產估價師、營造商、地政士(代書)等一起來協助所有權人辦理
    都市更新所需進行之程序。



    政府:依法邀請學者專業及專業人士辦理審議程序,並從旁輔導與監督。




    參與都市更新重建作業的人




                                     土地與合
政   擬定計畫後,向     施實者       整合所有權人     法建物所
府   政府提案申請     專業團隊       辦理都市更新     有權人、
                                     他項所有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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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重建有哪些階段?
 推動都市更新的流程可以簡單的分為醞釀啟動、擬定計畫及計畫執行三
 個階段。醞釀啟動階段基本上是不具都市更新事業執行之效力,仍然要
 等到擬定計畫階段,經市政府核定實施後,才能執行的,請注意每個階
 段都有流程要進行。
                    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醞釀啟動階段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選定實施者
                    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擬定計畫階段       擬定權利變換計畫。
                    審議及核定實施


                    申請建造執照及拆除執照。
                    發放補償金、拆除與興建。
       計畫執行階段
                    申請使用執照。
                    登記與交屋。
                    都市更新成果備查。




  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提出整體計畫構想,並確定更新單元的範圍,其
                取得的同意比例法定門檻僅1/10。一班都為了爭
事業概要     計畫構想   取都市更新建築容積時獎勵,申請人都會先擬具
                事業概要。
                取得同意比例法定門檻比較高,如經市政府核定,
                就可以據以實施或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主要是在確定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建
事業計畫     實質規劃   築設計及財務計畫(所謂的共同負擔,部分涉及
                權利變換的負擔,最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才
                算定案)。
                當更新後的「建築設計」在事業計畫被確定下來
                後,才能針對更新前、後權利價值估價及選配更
權利變換計畫   房地分配   新後的房地,這就是「權利變換計畫」要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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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都市更新實施方是基本上有兩種「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指的是實施者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辦理都市更新 因
「協議合建」指的是實施者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辦理都市更新,因
為更新後的房地怎麼分配,是經過全體所有權人協議好的,因此只要擬
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經市政府核定就可以執行了。

因其房屋之分配屬於私權約定,故不在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範圍內。

施實者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權利變換」是透過估價的方式,將更新前的權利價值,透過容積獎勵
及共同負擔、轉換分配更新後的權利價值之房地。

而其透過權利變換中的估價機制,使得權利的估算與分配能公開透明,
且須經審議會審議,地主之權益更有保障。




劃定更新單元

          是否位於劃定更新地區

1.以劃定更新地區,符合劃定基準     2.未劃定更新地區


                   發起人申請劃定跟新單元
                                    進
                                    入
                                    政
                   2-1符合指標及劃定基準審查   府
                                    審
                                    議
                   2-2都市更新計畫書圖審查    程
                                    序

                    公告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進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際化程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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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家如已位在「都市更新地區」,可以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規定之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直接進入啟動都市更新程序。

2. 如非屬於劃定更新地區,應符合指標及劃定基準,可依「臺北市土
   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
   須知」找專業者協助寫申請書,由至少一位熱心的土地及合法建築
     」
   物所有權人代表,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2-1 請到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法令園地」查詢「臺北市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
  評估標準」進行檢核。

  2-2 指標審查通過後,再擬具「都市更新計畫書圖」送「臺北
  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即可公告為更新單元。


哪找「專業者」,打電話請「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或「臺北市建
築師公會」推薦;也可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下載「社區規劃
師」或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下載「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及規劃單
位資料清冊」參考。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1.發起人整合參與都市更新意願
   1 發起人整合參與都市更新意願


                       發起人進行整合,
   2.發起人舉辦概要公聽會        擬具事業概要


   發起人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

                      進入政府審議程序
   市政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



    進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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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更新事業概要核准



 1.選定實施者
 1 選定實施者
 2.實施者整合參與都市更新意願        實施者進行
                        整合,擬具
 3.實施者舉辦公聽會             事業計畫
 4.實施者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
 5.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進入政府
 6.提請審議會審議
  .                     審議程序
 7.事業計畫核定



 進入執行計畫階段(協議合建)    進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階段




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必須由實施者提出申請,選定「實施者」很重要,決定
   方是在於把同意書簽給某實施者。

2. 實施者在整合大家參與都市更新意願,會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定,
   並提出包括建築設計及財務計劃的實質內容,與大家進行溝通,建築設計
   將決定你未來想選配的房子,財務計畫決定共同負擔比例,一定要去了解
   內容。

3. 公會聽是要了解整個事業計畫的內容,並提供你寶貴的意見,一定要參加。

4. 實施者向市政府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報核申請,就已進入法定的審議
   程序。查詢辦理進度,可詢摁實施者或到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便民
   服務」-「都市更新審議辦理情形」去查詢。

5. 公開展覽為期30天,如果你是所有權人會收到公文書通知。

6. 在公開展覽及審議期間,建議以書面提供意見,以便請實施者回應,供審
   議會審議參考,必要時也會邀請你與會陳述意見。

7.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核定後,核准函會寄發給各所有權人及權力關
   係人,並公告30天、刊登政府公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容積獎勵的額度、
   建築設計就此確定,不過財務計劃設及權利變換的負擔,仍要到權利變換
   計畫才能抵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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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都市更新實施方是基本上有兩種「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



     協議合建」指的是實施者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辦理都市更新 因
    「協議合建」指的是實施者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辦理都市更新,因
    為更新後的房地怎麼分配,是經過全體所有權人協議好的,因此只要擬
    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經市政府核定就可以執行了。

    因其房屋之分配屬於私權約定,故不在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
    會範圍內。

    施實者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權利變換」是透過估價的方式,將更新前的權利價值,透過容積獎勵
    及共同負擔、轉換分配更新後的權利價值之房地。

    而其透過權利變換中的估價機制,使得權利的估算與分配能公開透明,
    且須經審議會審議,地主之權益更有保障。




    更新前               權利變換方式        更新開發後



                               建物土地區分所有
A:土地所有權人              希望留下
B:土地建物所有權人            所有權變換
C:土地所有權人                              X
                      租賃權保留
D,E:地上權與建物權人

                                A    B C D E

                                ABCDEX共有
                       希望離開
     B    D       E

A    B    D       E
              C                     補償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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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1.
 1 實施者進行權利變換意願調查
    及土地關權利協調處理


 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實施者進行
                        整合,擬具
                        事業計畫
  2.分配單元規劃及通知配選


  實施者舉辦公聽會


 3.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報核




4.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5.提出審議會審議
                       進入政府
                       審議程序
6.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進入執行計畫階段



權利變換計畫的擬定不需要簽署同意書,實施者依據事業計畫審定結
果,進行權利變換之選配工作。

1. 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會進行意願調查,了解你是「願意
   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之後房地」或「不願意參與權利變換分
   配,領取償金」,在依大家的意願來辦理選配程序。
   你會收到「更新後申請分配位置申請書」,在這之前,實施者須
   先請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辦理變更前、後房地的估價,擇定
   一家估價結果作為計算大家權利價值之基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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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施者會在距「更新後申請分配位置」截止日不少於30日前舉
   辦公聽會,公聽會很重要,對於選配原則、權利變換計畫等內
   容的疑問,都可以利用這個公開場合發問或表達意見。
3. 實施者向市政府提出權利變換計畫的報核申請,就已進入法定
   的審議程序,欲查詢辦理進度,可詢問實施者,或到台北是更
   新處網站-「便民服務」-「都市更新審議辦理情形」去查詢。
4. 公開展覽為期 天 所有權人會收到公文書通知
   公開展覽為期30天,所有權人會收到公文書通知。
5. 在公開展覽及審議期間,建議以書面提供意見,以便請實施者
   回應,供審議會審議參考,必要時也會邀請你與會陳述意見。
6. 權利變換計畫經市政府核定後,核准函會寄發給各所有權人及
   權利關係人,並公告30天、刊登政府公報及新聞報紙3日。



 當你收到「更新申請分配位置申請書」很重要,法令規定要有
                  」
 30日以上的時間,給大家考慮,在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實施者
 提出申請。
 在進行選配時,實施者可以訂出選配原則(分配方式)供大家遵
 循。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同一個分配單原位置有兩人以上
 申請,以選配原則仍無法確定時,須親自或委託親友出席,以
 免影響權益。




核定實施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1.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      2.實施者申請          準備
  (1)發放補償金         拆除執照
  (2)公告拆遷日         建造執照

 3.實施者協助所有權人拆遷安置


  實施者進行房屋興建
  (1)原建築物滅失登記                     施工
  (2)申報開工(申請更新期間稅賦減免)、施工

              交屋
              (1)接管
 申請使用執照
              (2)產權登記
 申請測量
              (3)差額價金找補
                                  完工

 都市更新成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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