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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第 3525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討論事項(一)
國家安全會議函送「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 2 條、第 9 條修
正草案,請函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國家安全會議函以,國家安全局為使國家安全情報工作
不被敵情所偵蒐,該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及機
密預算之處理方式,並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及內政部移民
署組織法修正,調整機關(構)銜稱,爰擬具「國家安全
局組織法」第 2 條、第 9 條修正草案,請函轉立法院審
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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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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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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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及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修正,修
正相關機關(構)銜稱。(修正條文第 2 條)
(二)定明國家安全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及機密
預算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 9 條)
三、茲將該修正草案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院函請立
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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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二條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制定公布,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歷經三次修正。鑒於國
家安全局情報工作編列預算規模涉及我國情報工作之能量估算,為確保
國家情報工作實質內容不為敵對勢力所偵蒐,保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
國家安全局編列之各項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以達分散風險及隱
密保全之目的,另配合相關機關(構)組改後之銜稱修正,爰擬具本法
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國防部組織法及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修正,修正相關機關
(構)銜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國家安全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及機密預算之處理方
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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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二 條 國 家 安 全 局
(以下簡稱本局)隸
屬於國家安全會議,
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
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
及執行;並對國防部
政治作戰局、國防部
軍事情報局、國防部
電訊發展室、國防部
軍事安全總隊、國防
第 二 條 國 家 安 全 局
(以下簡稱本局)隸
屬於國家安全會議,
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
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
及執行;並對國防部
總政治作戰局、國防
部軍事情報局、國防
部電訊發展室、國防
部軍事安全總隊、國
一 、 配 合 國 防 部 組 織
法、內政部移民署
組織法之修正,「國
防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國防部憲兵
司令部」及「內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已分別更名為
「國防部政治作戰
局」、「國防部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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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憲兵指揮部、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內政
部警政署、內政部移
民署、法務部調查局
等機關(構)所主管
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
事項,負統合指導、
協調、支援之責。
前 項 有 關 國 家 安
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
導、協調、支援事項
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
防部憲兵司令部、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內
政部警政署、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法
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
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
情報事項,負統合指
導 、 協 調 、 支 援 之
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
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
導、協調、支援事項
指揮部」及「內政
部移民署」;另因國
防部軍事情報局、
國 防 部 電 訊 發 展
室、國防部軍事安
全總隊及國防部憲
兵指揮部係屬「軍
事機構」,非屬「機
關」性質,爰修正
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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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辦法,由本局另定
之。
本 局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一、 臺灣地區安全、
大陸地區及國際
情報工作。
二、 國家戰略情報研
析。
三、 科技情報工作。
四、 統籌政府機關密
碼政策及其裝備
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
之辦法,由本局另定
之。
本 局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一、 臺灣地區安全、
大陸地區及國際
情報工作。
二、 國家戰略情報研
析。
三、 科技情報工作。
四、 統籌政府機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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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製、鑑測、密
碼保密等。
五、 國家安全情報工
作督察業務。
六、 協同有關機關辦
理總統、副總統
與其配偶及一親
等直系血親;卸
任 總 統 、 副 總
統;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及其配
偶;總統、副總
碼政策及其裝備
研製、鑑測、密
碼保密等。
五、 國家安全情報工
作督察業務。
六、 協同有關機關辦
理總統、副總統
與其配偶及一親
等直系血親;卸
任 總 統 、 副 總
統;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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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當選人與其配
偶及一親等直系
血親;以及其他
經總統核定人員
之安全維護。
七、 其他有關國家安
全情報及特種勤
務事項。
前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直系血親,除尊親屬
外,應以家屬為限;
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
偶;總統、副總
統當選人與其配
偶及一親等直系
血親;以及其他
經總統核定人員
之安全維護。
七、 其他有關國家安
全情報及特種勤
務事項。
前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直系血親,除尊親屬
外,應以家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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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編組、值勤用
槍 時 機 、 必 要 之 查
驗、管制作為及其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本
局另定之。
有關安全維護之指揮
權責、編組、值勤用
槍 時 機 、 必 要 之 查
驗、管制作為及其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本
局另定之。
第九條 本局之預算應
寄 列 於 政 府 其 他 機
關 , 並 受 立 法 院 審
查。
前 項 列 為 機 密 預
算部分,其編列、執
第九條 本局之部分預
算得列為機密,應受
立法院秘密審查;其
預算編列、執行及決
算審查,由有關機關
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一、 鑒 於 國 家 安 全 局
(以下簡稱本局)情報
工作執行實質內涵,
向為外國或敵對勢力
攻堅目標,而本局編
列預算規模涉及我國
情 報 工 作 之 能 量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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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及決算審查,由有
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
理之。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之需要,有緊急調度
資金之必要時,本局
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
議、行政院同意後,
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 項 情 事 , 本 局
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
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之需要,有緊急調度
資金之必要時,本局
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
議、行政院同意後,
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 項 情 事 , 本 局
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
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
預 備 金 之 原 因 及 用
途 。 立 法 院 不 同 意
時,應立即歸墊並為
算,其業務預算科目
亦足以顯示整體情報
工作內容,為免影響
情報工作之推展,甚
或危及情報工作人員
之安全,本局編列之
各項預算應寄列於政
府其他機關,使風險
分散及隱密保全,爰
修正第一項;並將現
行第一項後段文字酌
作修正,移列為第二
項。
二、 現行第二項及第三
項 配 合 移 列 為 第 三
行
政
院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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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備 金 之 原 因 及 用
途 。 立 法 院 不 同 意
時,應立即歸墊並為
必要之處置。
必要之處置。 項、第四項。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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