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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線檢查的人員輻射安全與防護
-放射師公會全聯會輻射安全線上課程
Camus C.Y. Wu  吳志毅
NM&MI Dep. of C.G.M.H. Linkou 林口長庚核醫暨分子影像科
Medical radiation technologist  醫事放射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繼 續 教 育 講 師
西元1895-1914 _ 醫用曝露的風險
藉由最大濃度、最大劑量之限制來保護器官,使用
「最大許可劑量」(maximapermissibledose;MPD)的觀念。
1977 ICRP-26
提 出 : 相 加 模 式 , ☆ Sv取代rem作為劑量單位
‧提出有效等價劑量、約定有效等價劑量、J→O→L限制系統,
並允許體內與體外劑量合併計算。
‧防止非機率效應之發生、限制機率效應在合理範圍,並定量。
‧ICRP-30取消「危及器官」之概念、不再使用「最大許可濃度
(MPC)」改用靶器官概念:「年攝入許可(ALI)」與「推定空氣濃
度(DAC)」。
1991 台灣採用
提 出 : 相 乘 模 式 。 ☆上修機率效應的risk。
‧區別實踐(practices)與干預(interventions)
‧將「劑量限制系統」延伸成為完整的「輻防系統」,並區分曝
露情境為規劃、緊急、既存等情境。
‧輻防系統中強調最適化、導入劑量約束(doseconstraint)的概念。
‧年劑量限值修改:
工作人員:每年50mSv,連續五年100mSv(平均20mSv)
公眾:1mSv(1978年建議)
1991 ICRP-60 2007 ICRP-103
相加相乘模式並存 相乘模式
2002 游離輻射防護法
1999草案完成
2002公布
2003施行
1955 原能會成立
1968 原子能法布行
以”游離輻射防護標準(1970)”為方針
1976原子能法施行細則(2002修訂)
1988~1999嘗試修訂
↑教育部長兼任
1948 輻射礦產管理辦法
2001 行政程序法施行
一、與國際上的管制原則接軌。
二、技術規定採委任授權 以具體落實管制實務。
三、提昇醫用輻射品質水準 、落實醫療品質保證標準實施品質保證工作。
四、加強公共安全 ,具體落實公眾生活環境的監測與管制。
五、簡化管制作業 ,明訂輻射作業資格與流程。
六、建立委託辦理制度與能力審核標準。
保 護 你 自 己
保 護 受 檢 者
劑量管理/體檢/繼續教育
屏蔽/劑量約束/衛教與計畫檢查
– 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100 mSv
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 mSv
– 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150 mSv
– 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500 mSv
保護你自己_輻射工作性質與劑量管理
依據「調查基準」觀念,計讀人員若發現單次計讀劑量超過法定限
值1/12以上或發現個人年累積劑量超過法定年劑量限值,應立即報告實驗
室主管共同檢查計讀結果,確定無誤後電告異常劑量發生單位及原能會。
*深部劑量單月計讀> 5mSv時提報原能會~
*WHO 2000年就「有效劑量(effectivedose)」建議的設定調查基準:
軀幹TLD> 0.5 mSv \ TLD指環> 15 mSv
男性建議配戴於胸口 女性建議配戴於腹部
手部(眼部)劑量監測
從事X光透視、核醫工作別忘了它!
‧不得轉借或與人交換使用並遵守法規的規定。
‧不得任意打開或故意照射,用後置於非管制區固定位置。
‧背景佩章及佩章架置於常溫且不受輻射影響處。
‧接受輻射診斷或治療時,不得戴佩章。
‧人員TLD無法用於環境監測,並應避免泡水。
‧高劑量率能量落差場所需配戴多枚全身劑量計。
‧劑量計遺失應立即申請,補發應於三日內收到。
你還有其它的選擇
輔助劑量計的使用
‧「輔助劑量計」應與「法定全身劑量計」一併掛在定位。
‧中子劑量率大於γ劑量率10%,應配戴中子劑量計。
‧預估工作中會接受0.1mSv以上中子劑量時,應配戴中子劑量計。
‧兩者讀值大於1mSv時,若讀值差超過25%應展開調查。
‧「輔助劑量計」非「法定劑量計」。
↓良好的劑量分攤範例.
↓差異過大的劑量分攤範例.
避免白內障的形成(確定效應),確保吸收劑量在0.5Gy
以內(以光子類輻射粗估為500mSv)。
輻射工作人員眼部等價劑量限值:單一年應小於20mSv
每連續五年應小於50mSv
* 舊的白內障確定效應的門檻為:2~5 Gy
* WHO還有建議眼部劑量> 5 mSv時應列入調查對象,但缺乏有效輻
射場推算,因此國內尚未規範。
? 工作人員之眼部劑量建議(ICRP2011)
★ 國內目前規範為:150mSv/年
請問輻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碘治療時,
如何處理TLD佩章?
線上工作時請不要佩戴TLD,改以推估模式(比
如遺失時的劑量推算方法)進行職業曝露計算。
1. EPD不是法定劑量計,無法用來取代TLD。
2. 國內TLD的ULD大約是10Sv,但是超過1Sv便可能造成
TLD晶片損壞。
3. 單一尺度的計算方式目前尚未施行,職業曝露與醫療曝露
仍應分開計算。
其他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管理事項
懷孕輻射工作人員劑量控管
工作訓練(實習)人員劑量控管
離職人員服務期間劑量通知與保存
新進人員他院歷往劑量檢視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十六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在職輻射
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結果適當處理。
輻射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或緊急曝露受劑量超過50毫西弗以上時,雇主應
即予以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特別醫務
監護。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
保護你自己_ 輻工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職業安全衛生法解釋:
第2條:有關勞工之定義,為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醫
師」如屬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為該法所稱之
勞工並適用之。
「實習醫師」及「實習生」等,如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亦符合上述「勞工」之定
義,惟如未領有薪酬,而係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實際從事勞動時,依該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則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該法之規定。但第20條有關體格
檢查及在職健康檢查之規定,不在此限。
應考量不適合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之疾病項目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對游離輻射曝露可能有直接、間接影響或可能導致影響相關人員輻射安全之項目。
經醫師之建議判定不適合游離輻射工作者,雇主應考量調整其工作環境及性質,惟不得據為免職或資遣之理由。
血液疾病 1.多發性紅血球過多症。 2.顆粒性白血球缺乏症。 3.白血病及淋巴癌。
4.其他經醫師判定為有意義之血液疾病。
內分泌疾病 甲狀腺癌。
精神與神經異常 1.有心智或精神問題 2.曾患有精神病 3.具癲癇病史
以上經檢查認為有潛在危機,不能勝任游離輻射工作。
頭頸及五官 1.顏面有缺陷,無法戴呼吸防護具。(限制進入空浮管制區)。 2.白內障。
惡性腫瘤 經病理證實之原/續發惡性腫瘤,具臨床表徵、正接受治療或緩解期未超過五年者。
經醫師之建議判定不適合游離輻射工作者,雇主應考量調
整其工作環境及性質,惟不得據為免職或資遣之理由。
→停甲狀腺素的情形下驗甲狀球蛋白(Tg)
如果沒有抗體(TgAb)存在下,數值偵測不到,臨床上
可認定已無甲狀腺細胞亦即輻射沒有傷害標的。
但無法排除休眠狀態的甲狀腺癌細胞!若殘留癌細胞
受職業曝露後若生新突變可能因此導致復發,即便獲
得告知同意也很難釐清因果關係。
內分泌疾病甲狀腺癌
惡性腫瘤(經病理證實之原/續發)具臨床表
徵、正接受治療或緩解期未超過五年者。
☆ 每人-每年:3小時,一半時數得以電子媒體代之。
☆ 應記載參加人員姓名、時間、地點、時數、項目、授課人員
及授課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10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十四條第四項 雇主對在職之輻
射工作人員應定期實施從事輻射作業之防護及預防
輻射意外事故所必要之教育訓練,並保存記錄。
*輻射工作人員對於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保護你自己_ 輻工人員在職教育與 溝 通
保護受檢者_提供必要的防護
兒少X光檢查保護原則:
不需常規使用GRID。
使用小焦斑和短曝光時間來減少曝露量
與時間。
停用自動曝光控制(AEC)並參考相關參
數建議與檢視NL DRL。
使用準直儀限制與適當縮小照野。
適當的停用或放置屏蔽裝置。
*以有效保護組織、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檢查。
*專用屏蔽設備應提供固定功能。
*請遵守貴院輻防計畫。
受檢者的輻射安全
‧合理的檢查頻次。
-充分的衛教資訊
-工作訓練與品保制度
-建立影像交換機制
‧提供必要的防護。
‧合理的劑量抑低。
-自動照野限制裝置
-自動劑量限制裝置
-檢查劑量參考
孕齡婦女的輻射安全
輻射工作人員懷孕了,怎麼辦?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1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
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
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其賸餘妊娠期間:
1. 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 ≤ 2mSv
2. 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 1mSv
♥限制懷孕劑量並不意味禁制工作。
♥以ALARP(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最
低可行性原則)做為職務安排考量:
①不調整工作職責。
②調整至曝露條件較低的環境。
③調整至沒有曝露疑慮的工作。
④絕對避免曝露在放射性碘的工作環境。
♥胎兒劑量無法直接由體外個人劑量計
估算(兩者相差:X光10~100倍,核醫約4倍)。
♥若家人接受放射性同位素治療,則孕
婦不適用公眾劑量限制。
*請遵守貴院輻防計畫。
*依循ICRP-84精神。
接受核醫檢查,建議暫停哺乳時間
♥醫學研究輻射曝露比照醫用曝露沒有限值,但可參考相關DRL。
♥仍應遵循合理抑低原則,並視各院之輻防作業導則給予適切之衛教與防護。
*前述衛教應有一致的衛教文件與程序。
♥研究計畫有使用輻射源時,應欲載明使用之射源、曝露條件(管電流管電壓
放射性物質活度)與途徑、預估可能造成之劑量。需要醫曝品保的設備應確
保其符合品保規範。
♥研究受試者的劑量記錄應依照相關規定保存。
♥輻射防護委員會代表應為IRB成員或至少為IRB諮詢委員。
*請遵守貴院輻防計畫。
醫 學 研 究 受 試 者 的 輻 射 安 全
總 結
感 謝 您 的 聆 聽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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