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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遺產管理人?
•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
•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確時機
• 親屬會議
• 法院選任
• 執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遺產之程序
• 確定是否真沒有繼承人存在
• 確定遺產之範圍、數額。任務
遺產管理人職務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壹、依民法第1179條
 一、編製遺產清冊
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
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
移交。
遺產管理人職務
一、編制遺產
清冊
• 不動產
• 存款
• 債務
二、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
• 參考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代
管無人承認繼
承遺產作業要
點」
• 善良管理人義
務
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
• 公告→命債權
人聲明債權
• 通知債權人
四、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
• 債權全數清償
• 交付遺贈物
五、遺產之移
交
• 有繼承人承認
→承認之人
• 無繼承人承認
→國庫
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
程序說明
貳、程序
 一、向法院聲請閱覽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全卷。
 二、3個月內編至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三、依民§1179、非訟§149向法院聲請裁定公示催告程序,
命債權人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債權。
(一)公示催告期間債權人未取得執行名義逕對遺產強制執
行→駁回(68台上第2686號判例)
(二)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遺產強制執行→公示催告期
間屆滿前停止執行。(司法院廳民二字13793號函)
(三)未取得執行名義債權人於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調解取
得執行名義後參與分配。
受任後之程序
•1.確定繼承人全
部拋棄
• 2.取得被繼承人
除戶謄本
聲請閱覽法定繼承
人拋棄繼承之全卷
•1.不動產→代繳
稅捐、登記
•2.所需費用為必
要費用優先受償
3個月內編至遺產
清冊陳報法院。 •1.命債權人期 間內申報債權
•2. 債權人未取得執行名義逕對
遺產強制執行→駁回(68台上第
2686號判例)
•3.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強制
執行→停止
公示催告程序
受任後之程序
• 滿一個月內向國
稅局申報遺產稅
• 6個月內清償債權、
交付遺贈物
公示催告期滿
• 交付國有財產局,
收歸國有。
交付國家
• 向管轄法院為管
理之報告或計算
• 終結遺產管理人
職務。
終結
• 民§1183→報酬
• 民§1150→費用(遺
產支付,優先債
權)
聲請報酬、費
用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 民§1183係規定依管理人於被繼承
人之關係向親屬會議聲請
• →擔任無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報酬應向法院聲請酌定
聲請
• 標準尚未統一,就台中地方法院
• →簡易:5000~10000
• 中等:10000~50000
• 繁雜:50000~
金額
建議
 處理時應作成「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
 發函給各債權人時,並連副本一併送交法院,以利法
院核定報酬。
 倘若遺產開始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應向法院聲
明參與分配。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事項
應向國稅局調取財
產資料
遺產管理人為納稅
義務人
注意漏報之處罰
遺產管理人之終結
將收取之財
產交付賦稅
署
向法院陳報
終結備查
將備查函交
付予法院
財政部函釋
 遺產管理人無庸以其固有財產支付遺產稅及罰鍰之繳
納義務
 財政部100.05.03台財稅字第10004507500號
 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管理遺產之權
限,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納稅
義務人而未依法申報或已依法申報而有短漏報,經稽
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後,得以遺產繳納,
如逾限未繳經移送強制執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
第3項規定,得對遺產執行;遺產管理人性質上係形式
上之納稅義務人,應免對其固有財產執行。
法務部函釋
 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103100400
號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23、44、45 條等規定參照,稅
捐稽徵機關依法裁 處係在處罰遺產管理人違反稅法上
申報義務、誠實申報行為,屬「稅捐秩 序罰」範疇,
故移送行政執行時,自應以違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
行範圍。
說明
 爭議問題:
 遺產管理人違反申報義務,而經國稅局處以罰款,是
否應以遺產管理人之財產支付?
說明
財政部:不以
固有財產支付
法務部:應以
固有財產支付
公會應扮演之角色
會員遭遇行政機
關不當刁難
會員執行職務受
到不合理對待
會員與法院間之
溝通
• 應介入協調
• 應與行政機關溝通
• 應協助處理
• 提供必要協助
• 從旁協助
• 從旁主導
結論
同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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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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