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82
Download to read offline
1
行政院 第 3514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經林政務委員
萬億等審查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說明:
一、衛福部函以,鑑於近年來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往來頻繁,現行
管理規定因應實務需求已顯侷促,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
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本部爰擬具「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案經林政務委員萬億邀集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
部、勞動部、衛福部、本院環保署、科技部、國發會、公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
會、通傳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
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審查
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 修正名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二)增訂化粧品、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粧品成分等
定義。(修正條文第 3 條)
(三)廢除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及化粧品備查制度,改由化粧品
製造及輸入業者辦理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另保
留用於染髮、燙髮等特定用途化粧品之查驗登記制度;特
定用途化粧品查驗登記之規定,自本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
起 5 年後停止適用,全面實施產品資訊檔案及登錄制度。
(修正條文第 4 條及第 5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
(四)維持現行化粧品不得使用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禁止使用成分之規定,並修正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
示事項之規定,同時定明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
良製造準則與化粧品業者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
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化粧品。(修正條文第 6 條至第 9
條)
(五)參酌國際間化粧品廣告之管理模式,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
審查制度,增訂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並增訂傳播業者應保存及提供委託刊播者之資料。另
增訂化粧品業者應備有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
及發現化粧品有嚴重不良反應或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
主動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 10 條至第 12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
(六)為加強源頭管理,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於
邊境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定明主管機關於
發現化粧品業者有違反規定或化粧品有妨害衛生安全之虞
時,得採取暫停製造、輸入、回收、沒入銷毀等管理措
施;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定明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修
正條文第 14 條至第 19 條)
(七)將現行之刑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及
提高罰鍰金額上限;加重化粧品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
任,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告,並定
明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修正條文
第 20 條至第 25 條)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院送
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自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迄今,其間歷經五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鑒於近年來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往來頻繁,現行管理規定因應實務需求已顯侷
促,為配合國際管理趨勢,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經通盤檢
討,爰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考國際規範,修正化粧品之定義,另增訂化粧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
化粧品成分等立法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廢除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及化粧品備查制度,改由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
辦理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另保留用於染髮、燙髮等特定用途化
粧品之查驗登記制度,於特定用途化粧品全面實施產品資訊檔案及登錄制
度後,基於產品資訊檔案、登錄資料及查驗登記資料之變更應即修正,已
得隨時掌握產品品質及安全,該類化粧品即停止適用查驗登記制度,俾加
強管理並使法規與國際規範接軌。(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 維持現行化粧品不得使用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成分
之規定,並修正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事項之規定,同時定明化粧品
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與化粧品業者應聘請藥師等人員駐廠
監督調配製造化粧品,以提升產品製造流程之安全、衛生及一致性。(修正
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
四、 參酌國際間化粧品廣告之管理模式,廢除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制度,並增
訂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以及增訂傳播業者應保存
及提供委託刊播者之資料,以利追查違規廣告。另增訂化粧品業者應備有
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及發現化粧品有嚴重不良反應或危害衛
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二
條)
五、 為加強源頭管理,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於邊境抽查、抽樣
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另定明主管機關於發現化粧品業者有違反規定或
化粧品有妨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得採取暫停製造、輸入、回收、沒入銷毀
等管理措施。又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定明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修正條
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
六、 廢除現行刑罰規定修正為行政罰,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及提高罰鍰金額上
限;另依違規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罰鍰額度,以符比例原則;加重化粧品
業者刊播違規廣告之責任,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化粧品業者刊登更正廣
告,並定明主管機關得公布違規業者及違法情形之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
條至第二十五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8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本條例為適用於全國,就
化粧品為一般性、永久性
規定之法律,依法律名稱
之 體 例 , 應 以 「 法 」 稱
之,且本法立法目的包括
維護化粧品之安全,爰修
正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章名未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化粧品之
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
第 一 條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
查現行條文第一條未定明
立法意旨,另考量本法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9
康,特制定本法。 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適用順序需視個
案判斷,不因現行條文後
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其他
法律之特別法地位,爰依
現行法制作業體例,刪除
後段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
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市)政府。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參照現行法制體例,酌修
文字,並配合行政院組織
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
之名稱。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
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化粧
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
一、 將現行條文第三條至
第五條合併,且參考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0
一、 化粧品:指施於人
體外部、牙齒或口腔
黏 膜 , 用 以 潤 澤 髮
膚、刺激嗅覺、改善
體味、修飾容貌或清
潔身體之製劑。但依
其 他 法 令 認 屬 藥 物
者,不在此限。
二、 化粧品業者:指以
製造、輸入或販賣化
粧品為營業者。
三、 產品資訊檔案:指
有關於化粧品品質、
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
件。
四、 化粧品成分:指化
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
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
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四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標
籤,係指化粧品容器上或
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
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仿
單,係指化粧品附加之說
明書。
際間管理規範,訂定本
法之用詞定義。
二、 為使我國化粧品管理
規定與國際接軌,將非
藥用之牙膏及漱口水等
口腔清潔製劑納入管理
,爰參考國際間化粧品
定義,將現行條文第三
條酌修文字,移列為第
一項第一款。
三、 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化
粧品業者之定義,指以
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
品為營業之廠商或自然
人。因此,對於提供研
究試驗用途及少量自用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1
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
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 標籤:指化粧品容
器上或包裝上,用以
記載文字、圖畫或符
號之標示物。
六、 仿單:指化粧品附
加之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
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
者,不在規範之列。
四、 為加強產品管理,修
正條文第四條要求業者
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
產品資訊檔案之定義。
五、 第一項第四款參考美
國規定,增訂化粧品成
分之定義。
六、 將現行條文第四條標
籤定義,移列至第一項
第五款,並酌修文字。
七、 將現行條文第五條移
列至第一項第六款,並
酌修文字。
八、 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2
三條後段修正移列。
第二章 製造、輸入及工
廠管理
第二章 輸入及販賣
第三章 製造
一、 章名修正。
二、 配合第二章與第三章
之整併及規範內容,酌
修章名。
第四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
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
化粧品供應、販賣、贈
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
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
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
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產品登錄之項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加強化粧品上市後
品質安全管控,參酌歐
盟等國際間管理模式,
於第一項定明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
類,其製造業者(包括
國內自行製造或委託製
造者,但不包括受託製
造者)或輸入業者,應
於產品供應、販賣、贈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3
目、內容、程序、變更、
廢止與撤銷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一項產品資訊檔
案 之 項 目 、 內 容 、 變
更、建立與保存方式、
期限、地點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
費者試用前建立完整之
產品資訊檔案。產品資
訊檔案包含產品基本資
料、安全性評估資料、
製程、符合化粧品優良
製造準則聲明及功能性
測試資料等;並定明化
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於
產品供應、販賣、贈送
、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
者試用前應完成產品登
錄,以強化管理。
三、 為符實際管理需求,
有關辦理產品登錄及建
立產品資訊檔案之相關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4
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五條 製造或輸入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
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
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
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
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
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項,
第七條 輸入化粧品含有
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
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
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
書,連同標籤、仿單、樣
品、包裝、容器、化驗報
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
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
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
得輸入。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七條、第十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一
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移
列修正。
二、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
七條第一項、第十條及
第十六條第一項移列修
正。為避免化粧品與藥
品相混淆,爰將現行因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俗
稱之「含藥化粧品」修
正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如染髮、燙髮等用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5
不在此限。
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
申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
並不得供應、販賣、公開
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
轉供他用:
一、 供個人自用,其數
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
二、 供申請第一項之查
驗登記或供研究試驗
之用,經中央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
輸入化粧品未含有醫
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
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
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
,連同標籤、仿單及有關
證件,並繳納審查費,申
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公告免予備查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醫療或毒劇藥
品之名稱、用量、規格及
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之數
途之化粧品,並定明製
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
品者,應經事先核准。
三、 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
二十一條移列修正,取
得許可證之特定用途化
粧品,其登記事項之變
更,應經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
四、 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
二十三條之一移列酌修
文字。輸入之化粧品,
如係供販賣或提供消費
者試用,化粧品製造及
輸入業者應依本法規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6
前項第一款個人自用
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超過公
告數量者,其超量部分,
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
毀。
本法中華民國○年○
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製造或輸入化粧品含
有醫療或毒劇藥品,領有
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
期間於○年○月○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屆滿,仍須製造或輸入
量、標籤及仿單之份數及
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
第二項申請書之格式、標
籤、仿單之份數及審查費
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定之。
第十條 輸入化粧品或化
粧品色素之核准或備查事
項,非經申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不得
變更。
辦理。另現行實務專案
進口類型,除為申請查
驗、供研究試驗之用者
外,尚包含個人自用之
含藥化粧品,基於實務
需求,爰定明輸入供個
人自用且其數量符合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以
及供申請查驗或供研究
試驗之用且經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
申請查驗登記,惟不得
供應、販賣,並刪除樣
品之容器及包裝應載明
「樣品」之規定,以符
實務需求。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7
者,得於效期屆滿前三個
月內申請展延,免依第一
項申請查驗登記。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許
可證核發、變更、廢止、
撤銷、第三項第二款之專
案核准、第五項之許可證
展延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於本法中華民國○
年○月○日修正之條文
第十六條 製造化粧品含
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
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
分、色素名稱及製造要旨
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
單、樣品、包裝、容器及
化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
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
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
造。
製造化粧品未含有醫
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
五、 參考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九條規定,增訂第四
項對於個人自用之特定
用途化粧品輸入超逾限
量者,由海關責令限期
退運或銷毀。
六、 增訂第五項定明化粧
品業者於本次修正條文
施行前,已領有含有醫
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之
許可證,其效期於本次
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五
年內屆滿者,得申請許
可證之效期展延,以符
實務需求。
七、 第六項由現行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8
施行之日起五年後,停
止適用。
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
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
書,連同標籤、仿單及有
關證件,並繳納審查費,
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備查。但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備
查者,不在此限。
第 一 項 申 請 書 之 格
式、樣品之數量、標籤、
仿單之份數及證書費、查
驗費之金額;第二項申請
書之格式、標籤、仿單之
七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
第三項移列修正。有關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查
驗登記之程序、許可證
之核發、變更、第三項
專案核准之申請程序及
第五項許可證之展延等
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八、 因本次修正條文施行
後五年內,化粧品業者
應已逐步完成產品登錄
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
足供主管機關進行後市
場監測,爰增訂第七項
定明前二項有關特定用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19
份數及審查費之金額,由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製造化粧品
或化粧品色素之核准或備
查事項,非經申請原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不
得變更。
第二十三條之一 輸入化
粧品之樣品,應提出載有
品名、成分、數量、用途
之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
途化粧品查驗登記之規
定,自本次修正條文施
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適
用。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0
件,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證明。化粧品販
賣、製造業者或學術研究
試驗機構,為申請查驗或
供研究試驗之用,所輸入
之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
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亦
同。
前項物品之容器及包
裝上,應載明「樣品」字
樣,不得販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1
第六條 化粧品不得含有
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
成分。但因當時科技或
專業水準無可避免,致
含有微量殘留,且其微
量殘留對人體健康無危
害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
免致敏、刺激、褪色等
對 人 體 健 康 有 害 之 情
事,得限制化粧品成分
之使用。
第一項禁止使用與
微量殘留、前項限制使
第十八條 製造化粧品,
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
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
之品目,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製造化粧品所
使用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基
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定之。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十八條及第二
十條移列修正。
二、 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
及安全,於第一項定明
化粧品不得含有中央主
管機關所公告之禁止使
用成分及其例外規定。
另其他非禁止使用成分
可能在特定使用狀況下
提升使用風險,爰於第
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
得限制化粧品成分之使
用。
三、 增訂第三項定明化粧
品 禁 止 使 用 與 微 量 殘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2
用之成分或有其他影響
衛生安全情事者,其成
分、含量、使用部位、
使用方法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留、限制使用之成分及
其他影響衛生安全情事
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至所稱其他
影響衛生安全情事者,
例如生菌數、特定菌種
不得檢出等。
第七條 化粧品之外包裝
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
事項:
一、 品名。
二、 用途。
三、 用法及保存方法。
第六條 化粧品之標籤、
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
刊載廠名、地址、品名、
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
分、用途、用法、重量或
一、 條次變更,第一項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後段及第三
項移列修正,並參酌歐
盟 化 粧 品 規 則
( 1223/2009 ) 之 化 粧
品標示規定及商品標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3
四、 淨重、容量或數量
。
五、 全成分名稱,特定
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
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
含量。
六、 使用注意事項。
七、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
名稱、地址及電話號
碼;輸入產品之原產
地(國)。
八、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
間,或製造日期及保
存期限,或有效期間
及保存期限。
九、 批號。
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
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
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
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
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
內記載之。其屬國內製造
法第九條規定,定明於
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
標示之事項,並酌修文
字。
二、 基於修正條文第四條
明 定 化 粧 品 製 造 業 者
(包括國內自行製造或
委託製造者,但不包括
受託製造者)或輸入業
者有辦理產品登錄及建
立 產 品 資 訊 檔 案 之 責
任,該類業者亦應對其
製造、輸入化粧品之品
質、衛生及安全負最主
要責任,爰參酌歐盟化
粧 品 規 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4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
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
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
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
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
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
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
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
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
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
為主;自國外輸入之化粧
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
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
地址。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
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
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
( 1223/2009 ) 之 標 示
規定,於第一項第七款
增訂應標示製造或輸入
業者之相關資訊。另參
酌國際規範,製造工廠
之名稱及地址為產品登
錄項目,以利於源頭追
蹤,故併予刪除現行條
文第六條第一項有關廠
名規定。
三、 參酌歐盟、美國等國
際管理制度,皆未規定
化粧品應標示許可證或
核准字號,且配合未來
廢止化粧品查驗登記制
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5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
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
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
出售。
項。
第十二條 化粧品販賣業
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
籤、仿單、包裝或容器等
改變出售。
六條第一項有關化粧品
應 標 示 許 可 證 字 號 規
定,並符合跨太平洋夥
伴協定 (TPP)第八章附
件 8-D:化粧品第十七
點規定。
四、 基於保護消費者對化
粧 品 產 品 資 訊 知 的 權
益,於第二項定明應標
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
通用符號為之。惟使用
於化粧品之成分並非皆
有中文之譯名,故就全
成分之標示,參考現行
相關公告,得參照化粧
品原料基準、中華藥典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6
或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s (INCI) 等 相
關典籍,以中文或英文
標示之,例如化粧品中
所 含 之 香 精 及 香 料 成
分,得以「香精」、「香
料 」、「 Flavor 」 或
「 Fragrance 」 標 示
之。
五、 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
六條第二項前段移列修
正。考量化粧品之體積
通常較小,若無法於外
包裝或容器完整標示應
標示事項,應於標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7
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如
吊卡、卡片等刊載,並
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前三項之標示
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 事 項 , 以 供 業 者 遵
行。
六、 第五項由現行條文第
十二條移列修正。
第八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
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
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
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
第十五條 化粧品之製造
,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
,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
,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
一、 條次變更。
二、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移 列 修
正。為確保化粧品製造
(包含包裝、加工、分
裝及改裝等)之品質,
爰參酌國際管理規定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8
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
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
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
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
所,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
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趨勢,定明化粧品製造
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相 關 規
定,並配合工廠管理輔
導法之工廠登記制度已
簡 化 為 「 登 記 不 發
證」,修正現行規定內
容。又考量部分化粧品
(如手工香皂)之製作
過程相對單純,且多有
弱勢團體經營之,爰定
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
者,其製造場所應符合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
準,但無須完成工廠登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29
記。
三、 按 優 良 製 造 準 則
(GMP)主要目的係為確
保產品一致性生產及管
理 , 以 符 合 其 預 定 用
途,以及如同上市許可
或產品規格所要求之品
質標準,為確保化粧品
製造場所具備優良之作
業環境及衛生條件,並
具備優良之產品品質管
制 、 儲 存 、 運 送 等 制
度,以持續穩定生產產
品並控制品質一致性,
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定
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0
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
品製造應符合化粧品優
良製造準則,另中央主
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執
行現場檢查。
四、 第四項前段由現行條
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
修正,並因化粧品製造
工 廠 設 廠 標 準 涉 及 工
廠、機器配置等化粧品
專業工廠硬體,故授權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工業主管機關訂定;
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授 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1
第八條 輸入化粧品色素
者,應提出載有色素名稱
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
單、樣品、包裝、容器、
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
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
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
後,始得輸入。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
樣品之數量、標籤及仿單
之份數及證書費、查驗費
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
一、 本條刪除。
二、 有關化粧品使用之色
素,國際間均以訂定允
許使用之標準為管理依
據,且修正條文第六條
第三項已授權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化粧品禁止使
用及微量殘留、限制使
用之成分等事項,作為
業者遵循及主管機關監
測管理之依據,爰予刪
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2
機關定之。
第九條 輸入之化粧品,
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依前項規定核准在國內分
裝或改裝出售之化粧品,
應在標籤及仿單之明顯處
,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
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一、 本條刪除。
二、 按化粧品之分裝及改
裝係屬製造環節,現行
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採
自願性符合方式,故化
粧品之分裝及改裝仍須
事前核准,未來化粧品
製造業者原則上均應符
合 化 粧 品 優 良 製 造 準
則,化粧品之分裝及改
裝自應符合該準則,無
須 事 前 核 准 , 爰 予 刪
除。
第十三條 化粧品色素販一、本條刪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3
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之
許可,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許可執照之
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或自行
停業、歇業者,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
變更或停業、歇業之記載
。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並應於停業期滿前一個
月內申請復業。
二、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
第八條說明二。
第十四條 含有醫療或毒
劇藥品化粧品及化粧品色
一、 本條刪除。
二、 鑒於未來將改採產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4
素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
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
輸入者,應事先報請原核
發機關延長之。但每次延
長不得超過四年。
登錄及產品資訊檔案制
度,並於本次修正條文
施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
適用特定用途化粧品查
驗登記制度,故輸入含
藥化粧品之許可證效期
及展延制度已無存續必
要。另參酌國際規範,
刪除化粧品色素之查驗
登記制度,有關化粧品
色素許可證展延已無規
定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七條 製造化粧品色
素,應提出載有色素名稱
之申請書,連同標籤、樣
一、 本條刪除。
二、 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
第八條說明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5
品、包裝、容器及化驗報
告書,並繳納證書費、查
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並
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
樣品之數量及證書費、查
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製造化粧品,應
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
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
第十九條 製造化粧品含
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
聘請藥師駐廠監督調配製
一、 條次變更。
二、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
十九條移列修正。查日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6
造。
前項化粧品專業技術
人員資格、訓練、職責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造。 本及歐盟規範,化粧品
監製或安全評估人員應
為藥師,或具藥學、化
學、毒理學、醫學等相
關學歷,以提升化粧品
製 造 流 程 之 安 全 及 衛
生,爰參酌國際間之管
理規定,定明製造化粧
品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
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
督調配製造,專業技術
人員職責應符合化粧品
優良製造準則之規範。
三、 增訂第二項將化粧品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訓練及職責等事項之辦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7
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含有醫療或
毒劇藥品化粧品及化粧品
色素之製造許可證,其有
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
繼續製造者,應事先報請
原核發機關延長之。但每
次延長不得超過四年。
一、 本條刪除。
二、 刪除理由同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說明二。
第三章 廣告及流通管理 一、 本章新增。
二、 為加強化粧品上市後
流通管理,參考國際管
理規範,爰新增本章。
第十條 化粧品之標示、第二十四條 化粧品不得一、 條次變更。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8
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
虛偽或誇大之情事。
化粧品不得為醫療
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
告。
接受委託刊播化粧品
廣告之傳播業者,應自
刊播之日起六個月內,
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
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
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
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
或地址及電話等資料,
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於報紙、刊物、傳單、廣
播、幻燈片、電影、電視
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
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
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
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
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
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
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
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
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
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
二、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移列修
正 , 定 明 化 粧 品 之 標
示、宣傳及廣告內容,
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
事 ,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另業者刊播之廣告
有無涉及猥褻或有傷風
化,與化粧品之衛生安
全無關,並非本法之規
範目的,爰予刪除。
三、 據統計資料顯示,現
行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
制度,廠商送審經核准
比率高達百分之八十以
上,惟實務上,以一百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39
時,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第一項虛偽、誇大
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
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
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之 日 起
算 ,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一
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
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
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
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
逾 一 年 ; 其 在 核 准 登
載、宣播期間,發現內
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
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
止或令其修正之。
零四年度化粧品廣告違
規樣態而論,約有百分
之四十八係未申請廣告
核准者,另百分之五十
二則與原申請核准廣告
內容不符或誇大,顯然
現行制度僅約束守法廠
商,尚難有效遏阻違規
廣告。為使政府人力資
源有效運用,將原有審
查廣告之人力,改投入
於加強化粧品廣告之事
後監控及取締,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及第三項之化粧品
廣 告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制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0
度。
四、 增訂第二項定明化粧
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
示、宣傳或廣告,以促
使業者自律,並維護消
費者權益。
五、 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
及藥事法之管理規定,
增訂第三項定明接受委
託 刊 播 廣 告 之 傳 播 業
者,應保存委託者之資
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
提供時,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以利追查違
規廣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1
六、 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關 於 虛
偽、誇大及醫療效能之
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
之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
準則。
第十一條 化粧品業者應
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
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
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
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
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
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
握化粧品之產品來源及
流向,以落實本法保障
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爰參考歐盟化粧品規則
( 1223/2009 ) 第 七 條
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化
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
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2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向之資料,但不含直接
販賣至消費者之流向資
料,以符實務所需。
三、 第二項定明產品來源
及流向資料之範圍、項
目、內容、建立與保存
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化粧品業者對
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
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
或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
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酌歐盟化粧品規則
(1223/2009)第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
一項定明化粧品業者就
使用化粧品引起嚴重不
良反應,或產品有危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3
通報,並依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嚴重不
良反應,指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
一、 死亡。
二、 危及生命。
三、暫時或永久性失能
。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
五、導致使用者住院治
療。
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
虞時,應主動回收並通
報主管機關。
三、 參酌歐盟化粧品規則
(1223/2009)第二條針
對 「 serious undesirable
effect」之定義,於第二
項 定 明 「 嚴 重 不 良 反
應」之情形。
四、 第 三 項 定 明 通 報 對
象、方式、內容及期限
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4
第一項通報對象、
方式、內容、期限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抽查、檢驗及管
制
第四章 抽查及取締 一、章名變更。
二、配合規範內容,酌修
章名。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派
員進入化粧品業者之處
所,抽查其設施、產品資
訊檔案、產品供應來源與
流向資料、相關紀錄及文
件等資料,或抽樣檢驗化
第二十五條 國外輸入或
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
品 色 素 , 直 轄 市 或 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
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
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六條移列修正。
二、 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有關必要時得以
原價抽取樣品之價購規
定,常造成主管機關執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5
粧品或其使用之原料,化
粧品業者應予配合,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為前項抽樣檢
驗時,其抽樣檢驗之數
量,以足供抽樣檢驗之用
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
者。
執行抽查或抽樣檢驗之
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
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
件。
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
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
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
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抽查
或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
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及工業主管機
關,應派員持憑證明文件
,赴各化粧品及化粧品色
素製造、加工之場所、倉
行抽樣檢驗之困擾,爰
予刪除。另將「直轄市
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 」 修 正 為 「 主 管 機
關」,以利中央主管機
關亦得依第一項規定進
行抽查及抽樣檢驗,則
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
二項已無規定必要,爰
予刪除。
三、 增訂第二項定明主管
機關之抽樣檢驗以抽取
足供檢驗之數量為限,
兼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四、 增訂第三項定明執行
抽查或抽樣檢驗任務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6
庫、販賣處所,實地檢查
其設備、裝置、製造程序
、環境衛生及其成品、半
成品、原料、配料、包裝
、容器、標籤、仿單等,
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
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
之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
絕。
人員應主動出示如公務
人 員 識 別 證 等 證 明 文
件,向化粧品業者表明
其為執法人員,以避免
業者之疑慮。
五、 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
規範意旨已為本條所涵
蓋,且工業主管機關對
工廠之檢查,工廠管理
輔導法已有明文,爰予
刪除。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
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
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加強輸入化粧
品之邊境管理,中央主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7
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
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
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
入。
前項抽查、抽樣檢驗
之方式、方法、項目、範
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管機關得參酌產品風險
程度、國內外警訊等相
關資料,對有害衛生安
全之虞之化粧品於邊境
實施抽查、檢驗措施,
並須經抽查、抽樣檢驗
合 格 後 , 始 准 許 其 輸
入,爰為第一項規定。
至於抽查、抽樣檢驗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則於
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化粧品業者疑
有違反本法規定或化粧品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 落 實 本 法 立 法 目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8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應即啟動調查,並得
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
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
下架或予以封存:
一、 逾保存期限。
二、 來源不明。
三、 其他足以損害人體
健康之情事。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
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
、抽樣檢驗,得命化粧
品業者提供原廠檢驗規
的,於第一項定明主管
機關發現化粧品業者有
疑似違反本法規定或化
粧品有逾保存期限、來
源不明或有其他足以損
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等,
得採取命化粧品業者暫
停製造、輸入或販賣,
或命其下架或予以封存
等相關管理措施,以免
危害國民健康。
三、 第二項課予業者有提
出資料配合行政調查之
義務。
四、 第三項定明經調查確
認化粧品或化粧品業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49
格、檢驗方法、檢驗報
告書與檢驗所需之資訊
、樣品、對照標準品及
有關資料,化粧品業者
應予配合,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情形經調查
無違規者,應撤銷原處
分,並予啟封。
無違規情形,主管機關
之應辦理事項。
第十六條 化粧品業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
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
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
第十一條 化粧品內含有
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
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十一條、第二
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
移列修正。
二、 第一項定明業者違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0
供消費者試用:
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
二、 違反依第四條第二
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
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
目、內容、變更或建
立與保存方式、期限
及地點之規定,經主
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
安全之虞。
三、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
四、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
之事項。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一 項 )
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
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
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
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
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
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
其許可或備查證件。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三 項 )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或化粧
品色素,不得販賣、供應
相關規定,其違規化粧
品不得供應、販賣、贈
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
費者試用,以維護國民
健康。
三、 第二項定明化粧品不
得供應、販賣或贈送等
情形。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1
五 、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第三
項或第五項規定或
依第四項公告之事
項。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未辦理工廠
登記。
七、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
標準或第二項化粧品
優良製造準則規定,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
衛生安全之虞。
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2
八、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或 第 二 項 之 標 示 規
定。
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
產品許可證。
化 粧 品 逾 保 存 期
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
衛生安全,亦同。
第十七條 化粧品製造或
輸入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
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
第 二 十 三 條 ( 第 二 項 )
依前項規定公告註銷許可
或備查證件前已製售之化
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應由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移列修正。
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
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3
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依第二項或第
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
錄或檔案之項目、內
容、變更或建立與保
存方式、期限及地點
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
不改正。
二、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或第三項
規定,經主管機關命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
改正。
三、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立
即公告停止使用,並依規
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
庫存品一併依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處理。
對違規產品之限期回收
義務,第一項第八款係
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移列修正,其餘各
款新增。
三、 第三項課予販賣業者
配合回收義務,以落實
回收。
四、 針對應回收之化粧品
,其分級、處置方法、
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完
成期限、計畫書與報告
書內容及紀錄保存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於第四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
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4
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
之事項。
四、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
四項公告之事項。
五、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未辦理工廠登
記。
六、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
標準或第二項化粧品
優良製造準則規定,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
衛生安全之虞。
七、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5
或 第 二 項 之 標 示 規
定。
八、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
產品許可證。
化粧品來源不明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
害衛生安全,亦同。
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
前二項化粧品時,販賣業
者應予配合。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回
收之化粧品,其分級、處
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6
式、完成期限、計畫書與
報告書內容、紀錄保存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化粧品業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
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依第二項或第
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
錄或檔案之項目、內
容、變更或建立與保
存方式、期限及地點
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
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 為保障國民健康,參
酌現行條文有關沒入銷
毀之規定,將違反本法
相關管理規定,有害衛
生安全之化粧品於本條
規定沒入銷毀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7
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二、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或第三項
規定,經主管機關認
定有害衛生安全。
三、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
之事項。
四、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
四項公告之事項,經
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
生安全。
五、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經主
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
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
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
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
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
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
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
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
之罰金。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8
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
安全。
六、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經主管機關認
定有害衛生安全。
七、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經主
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
安全。
八、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
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
產品許可證。
化 粧 品 逾 保 存 期
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
第 二 十 八 條 違 反 第 六
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
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
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59
衛生安全,亦同。
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
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
告或化粧品業者,除應對
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 項 檢 舉 獎 勵 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鼓勵民眾檢舉違法
事項,爰於第一項定明
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以有效嚇阻不法業者。
三、 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
機 關 訂 定 檢 舉 獎 勵 辦
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五章 罰則 章名未修正。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 違
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三十條第一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0
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
容、方式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並得令
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
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
記事項。
化粧品之宣傳或廣
告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
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
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
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
許可證照。
移列修正。
二、 第一項酌修文字,並
提高罰鍰金額,以配合
化粧品廣告由事前審查
改為事後監控,加強嚇
阻作用,並於第二項增
訂按次處罰之規定,以
促 使 違 規 廣 告 停 止 刊
播。
三、 對 於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於第三項及第四項
定明主管機關得令業者
不得繼續供應、販賣、
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
消費者試用及要求其刊
播更正廣告,仍繼續供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1
準則有關內容、方式之規
定者,應按次處罰至其改
正或停止為止。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
或第二項有關宣傳或廣告
規定,情節重大者,除依
前二項處分外,主管機關
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
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
供消費者試用。
前項違反廣告規定者,
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日
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
應、販賣、贈送、公開
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
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
於第五項定明其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2
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
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
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
息。
違反前二項規定,
繼續供應、販賣、贈送、
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
用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
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傳播業者違
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傳播業者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存及提供委託刊播廣告
者資料之義務,增訂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化粧品業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
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
第二十六條之一 化粧品
及化粧品色素製造工廠經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發
現其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
不 良 者 , 直 轄 市 、 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或工
業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
善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
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 現行罰則包含之刑罰
修正為罰鍰,罰鍰上限
則定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
業、或由各該主管機關
廢止其公司登記、商業
登記或工廠登記、登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4
證: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
之事項。
二、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
三、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
規 定 , 經 令 限 期 改
正,屆期不改正。
前項經廢止化粧品之
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
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
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
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
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
或許可證,以嚇阻不法
業者。
三、 為嚇阻不法,經依第
一項廢止化粧品登錄或
許可證者,於第二項定
明一年內不得再辦理或
申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5
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
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
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
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
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
項之罰金。
第三十條(第二項) 違
反直轄市、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
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
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6
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
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
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
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
廠之許可證照。
第二十三條 化粧品業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
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
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
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
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
二十九條移列修正。
二、 現行罰則包含之刑罰
修正為罰鍰,罰鍰上限
則定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
,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
業、或由各該主管機關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7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
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
許可證: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規
定所登錄或建立檔
案之資料不實。
三、違反第四條第二項
或依第三項所定辦
法有關登錄或檔案
之項目、內容、變
更或建立與保存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
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
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
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
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
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
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
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
之罰金。
廢止其公司登記、商業
登記或工廠登記、登錄
或許可證,以嚇阻不法
業者。
三、 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說明
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8
式、期限及地點之
規定,經令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
四 、 違 反 第 五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或第三
項規定。
五、以不實資料申請第
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項之登記。
六 、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第二項、第三
項或第五項規定或
依第四項公告之事
第 二 十 八 條 違 反 第 六
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
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
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二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69
項。
七、違反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
八、依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所建立之來源
或流向資料不實。
九、違反第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
十、違反第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十六條規
定,供應、販賣、
贈送、公開陳列違
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
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
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0
規化粧品或提供消
費者試用。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
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
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
登記。
第二十四條 化粧品業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令
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
第 二 十 八 條 違 反 第 六
條、第七條第二項、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
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一、 條次變更,本條由現
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修正。
二、 為督促業者確實履行
本法所定建立產品來源
及流向之資料、通報嚴
重不良反應、履行自主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1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
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
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
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
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
證: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或依第二項所
定辦法有關資料之範
圍、項目、內容或建
立與保存方式及期限
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
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回 收 違 法 化 粧 品 等 義
務,爰為第一項規定,
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
並定明得處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
其歇業、或由各該主管
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
登錄或許可證,以保障
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安
全。
三、 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說明
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2
項規定或依第三項
所定辦法有關通報
方式、內容或期限
之規定。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項規定,
未通知販賣業者或
未依期限回收,或
違反第三項規定或
依第四項所定辦法
有關處置方法、回
收作業實施方式、
完成期限、計畫書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3
與報告書內容或紀
錄保存之規定。
前項經廢止化粧品
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
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
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第二十五條 違反前五條
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
違規情節、危害程度及影
響範圍,公布違規業者之
名稱、地址、商品及違法
情形。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
知的權益,定明違反相
關規定者,得併公布違
規業者及其違法情形等
資訊。
第二十六條 本法所定之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之一、 條次變更。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4
處罰,除撤銷或廢止化
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外,其餘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之,
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沒入、罰鍰,除違反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
條第二項或工業主管機關
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
為命令者,由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處
罰 外 ,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為
之。
二、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
十一條移列修正。
三、 有關違反本法相關規
定之處罰裁處權限,參
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授權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為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應為之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法有關公
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
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一、 本條新增。
二、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
經 勒 令 歇 業 處 分 確 定
後,應由原核准公司、
商業或工廠登記之主管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5
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
後,移由工、商主管機關
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之。
機關廢止之,爰參考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增訂之。
第三十二條 依本條例所
處之罰鍰,經通知逾期不
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
法院強制執行。
一、 本條刪除。
二、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之強制執行,行政
執行法已有規範,無另
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第三十三條 依本條例應
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
任者,應分別處罰。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一行為同時觸犯
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之處罰,行
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6
一項已有明文,爰予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章名未修正。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得
將化粧品及化粧品業者之
檢查、抽查、抽樣檢驗或
產銷證明書之核發,委任
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
前項受委託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其認
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免化粧品管理部分
業務執行上受限於機關
內 部 有 限 之 設 備 及 人
力,爰於第一項定明主
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辦
理之規定。
三、 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
機關得就受委託者辦理
認證,並得委任或委託
辦理認證,以提升業務
效率,且確保檢查、抽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7
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之機構、法人
或團體接受委託或認證之
資格與條件,以及委託、
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受委託
者之其他相關事項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查、抽樣檢驗及產銷證
明書核發之品質及公信
力。
四、 第三項定明前二項委
託、認證等相關事項之
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化粧品業者
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
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因應化粧品業者之
外銷需求,使其就已登
錄或已核發許可證之化
粧品申請產銷證明,或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8
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
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產銷證明、符合化粧
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
明書。
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
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
準、效期、廢止、返還、
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使其就化粧品製造場所
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
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
準則後,得申請發給符
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
定。
三、 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
機關就前項證明書核發
之申請及審查等相關事
項訂定辦法。
第三十條 化粧品業者依
本法辦理化粧品登錄、申
第七條(第一項) 輸入
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
一、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七
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79
請查驗登記、申請化粧品
優良製造準則符合性檢
查、申請化粧品輸入之邊
境抽查與抽樣檢驗及申請
證明書,應繳納費用。
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
料名稱、成分、色素名
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
連 同 標 籤 、 仿 單 、 樣
品、包裝、容器、化驗
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
繳納證書費、查驗費,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輸入。
第十六條(第一項) 製
造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
一項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移列修正。
二、 按 規 費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各 機 關 為 辦 理 檢
查、登記、證明書等事
項,應徵收行政規費,
爰定明業者依本法辦理
之 相 關 事 項 應 繳 納 費
用 , 以 符 規 費 法 之 規
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80
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
原料名稱、成分、色素
名稱及製造要旨之申請
書,連同標籤、仿單、
樣品、包裝、容器及化
驗報告書,並繳納證書
費、查驗費,申請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
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
得製造。
第三十三條之一 依第十
條、第十四條、第二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81
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為變更、延長之申請者
,應繳納查驗費,須換
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
書費;其費額,由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
細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
條次變更,酌修文字。
第三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
布日施行。
一、 條次變更。
二、 因本次關於化粧品之
管理制度之修正幅度甚
大,為給予業者緩衝及
準備期間,使其確實遵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82
行本法規定,故定明本
法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514次
院
會
會
議
80396646A444B202

More Related Content

What's hot

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
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
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yjton
 
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
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
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
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
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
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
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
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
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
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
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Ks doctor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
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
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
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
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What's hot (20)

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
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
109.03.10【3月份公文通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
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
20141118衛環委員會-「針對2009年及2011年西班牙駐臺商務辦事處兩度來文要求追查國內製造到國外進口橄欖油皆出現重大違規情事,以及泡麵醬料含重金...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
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
20161124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56條之1修正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
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
20190711【法條】交通部:「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鐵路法」第19條之1修正草案
 
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
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
110.09.08【9月份公文通知】
 
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20181018衛生福利部「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
 
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16-「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
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
20130520 衛環委員會 -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8條之2修正草案
 
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
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
20160204 衛生福利部擬具「藥事法」第40條之2、第40條之3修正草案
 
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
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
111.02.14【2月份公文通知】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228(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Similar to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
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
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
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
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nobisyu
 
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
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
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Ks doctor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R.O.C.Executive Yuan
 
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
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
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
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
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Ks doctor
 

Similar to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

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
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
20161027衛生福利部: 「藥事法」第53條之1、第88條、第92條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60804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
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
1040415 衛環-工業級原料製藥事件
 
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5072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
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
20141023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問題之政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員會審查保留條文之修法方向、如何落實跨部會劣質豬油專案會議各項工作、越南油進口流...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20171109(法條)行政院環璄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
 
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
國家發展委員會:創新創業政策會報_創業環境組_執行進度與成果
 
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
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
20160331 衛環委員會 -「審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及9家衛生福利部主管財團法人之105年度預算書案暨6家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105年度營運及資金運...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0170921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20180412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
 
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
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
0108衛環委員會 併案審查藥事法19案報告資料 0048074001
 
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20200423【法條】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