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ide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of 87
Download to read offline
1
行政院 第 3657 次會議
民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討論事項(一)
本院農業委員會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案。
說明:
一、本院農委會函以,為擴大動物傳染病檢驗能量及修正檢
驗結果確定之方式,以利動物防疫,且為利申請人瞭解
申請檢疫之責任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疫物品
目、各國疫情狀態及訂定相關檢疫準則或條件,俾有效
掌握國際疫情以防範疫病入侵,並明定違反相關行為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
態之罰則,本會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案經張政務委員景森邀集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法
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農委會、衛福部、環
保署、陸委會、海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代表會同
審查整理竣事。
三、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
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為應施檢疫物)。(修正條
文第 5 條)
(二)鑑於動物傳染病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甚鉅,
若故意散播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並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
危害人民權益,爰增訂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
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0 條
之 2)
(三)修正經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之檢驗結果,應由具實
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校或研究機構確定之。
(修正條文第 12 條之 2)
(四)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裝卸載運化製原料時應
遵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16 條)
(五)修正輸出入與檢疫條文,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各
國疫情狀態及就相關檢疫措施訂定準則、動物檢疫證
明書如與輸出國雙方議定,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明定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等。(修正條文第 32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
條至第 39 條)
(六)依比例原則修正相關罰鍰額度,並為使違規態樣明確,
修正處罰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 42 條至第 45 條)
四、茲將該修正草案(整理本)附後,擬請討論通過後,由
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提請
核議
附件如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於五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嗣於八
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全案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
年一月四日。為擴大動物傳染病檢驗能量及修正檢驗結果確定之方式,以
利動物防疫,且為利申請人瞭解申請檢疫之責任義務,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檢疫物品目、各國疫情狀態及訂定相關檢疫準則或條件,俾有效掌握
國際疫情以防範疫病入侵,並明定違反相關行為樣態之罰責,爰擬具本條
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
(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鑑於動物傳染病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甚鉅,若故意散播相關
謠言或不實訊息,將造成民眾恐慌並危害人民權益,爰增訂任何人不
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十條之二)
三、 修正經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之檢驗結果,應由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
明之機關、學校或研究機構確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
四、 修正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裝卸載運化製原料時應遵守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五、 增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過境或轉口應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之
港、站為之,並增列輸出入檢疫之指定區域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
二條)
六、 增訂部分檢疫物檢疫不合格之評定方式,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將結
果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其代理人。(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七、 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各國疫情狀態及就相關檢疫措施訂定準則,
並增訂物品未經公告或訂定檢疫條件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
三條)
八、 增訂收件人接獲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時,應即送交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銷燬處置;應施檢疫物未完成檢疫前,未經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核准,不得擅自破壞包裝或移動。(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九、 增訂應受隔離檢疫動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指示,於指定期間內
送至隔離場所,並修正隔離期間之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四
條之一)
十、 修正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之記載事項不符規定時,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
十一、 增訂應施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者,其申請檢
疫之程序或應檢附文件得予簡化,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
法。(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三)
十二、 修正應施檢疫物輸入、過境或轉口卸貨前,必要時亦得於運輸工具
內先行檢疫,且經檢疫可能感染或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時,應為必
要之處置。(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三、 修正輸出人申請輸出檢疫之義務,並經檢疫合格後始核發動物檢疫
證明書,該證明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四、 為簡化出口程序,已取得動物檢疫證明書之輸出人變更輸出地時,
免重複報驗及再行檢疫,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五、 修正自國外抵達港埠之運輸工具所載廚餘,除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核准之方式運送及銷燬外,不得離開該運輸工具。(修正條文第
三十八條之一)
十六、 修正依本條例相關規定採取必要處置之費用,由輸入人、所有人、
管理人或其代理人負擔,俾符合使用者付費之精神。(修正條文第
三十八條之二)
十七、 為避免應施檢疫物經由網際網路平臺販賣及輸入,而增加動物傳染
病隨貨品運送散布之風險,增訂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
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公告相關措施。
(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三)
十八、 修正擅自輸入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
應施檢疫物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十九、 依比例原則修正相關罰鍰額度,並為使違規態樣明確,修正處罰構
成要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
十五條)
二十、 修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七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9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檢
疫物,指前條所稱動
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
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
之其他動物,並包括
其屍體、骨、肉、內臟
、脂肪、血液、皮、毛
、羽、角、蹄、腱、生
乳、血粉、卵、精液、
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
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
品。
中央主管機關得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檢
疫物,係指前條所稱
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
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
性之其他動物,並包
括其屍體、骨、肉、內
臟、脂肪、血液、皮、
毛、羽、角、蹄、腱、
生乳、血粉、卵、精液
、胚及其他可能傳播
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
物品。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
正。
二、鑑於世界貿易組織
於一百零六年二月
二十二日公布貿易
便捷化協定正式生
效,我國本於國際成
員之義務,應配合遵
守該協定,以提升貨
品通關速度,使國際
貿易邁向便捷化通
關,有效促進經濟成
長及降低通關成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0
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
目,公告為應實施檢
疫之檢疫物(以下簡
稱應施檢疫物)。
為使人
民辦理輸出入、過
境或轉口檢疫物時,明
確知悉應向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申報應實施檢
疫之檢疫物類別,以保
障人民申請檢疫之權益
,並利通關速度之提升,
爰就應實施檢疫之檢疫
物,增訂第二項規定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其目
的(包含輸入、輸出、過
境或轉口)分別公告其
品目。
第十條之二 任何人不 一、本條新增。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1
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
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
訊息。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
於眾之意,而所謂「
謠言」或「不實訊息
」,係指該「捏造之
語」或「虛構之事」
,其內容出於故意
虛捏者而言,倘有
合理之懷疑,致誤
認有此事實而為傳
播或散布時,即欠
缺違法之故意(參
照最高法院九十七
年度台上字第六七
二七號刑事判決)。
因此,關於「散播謠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2
言或不實訊息」,係
以散布、傳播「捏造
或虛構事實」為其
構成要件(參照最
高法院一○六年度
台上字第九六號刑
事判決),行為人將
自己或他人捏造、
扭曲、纂改或虛構
全部或部分可證明
為不實之訊息(包
括資訊、消息、資料
、數據、廣告、報導
、民調、事件等各種
媒介形式或內容),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3
故意甚至是惡意地
藉由媒體、網路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
之方法,以口語、文
字或影音之形式傳
播或散布於眾,引
人陷入錯誤,甚至
因而造成公眾或損
害個人,即具有法
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鑑於動物傳染病資
訊之正確性,影響民
眾生活甚鉅,若故意
散播相關謠言或不
實訊息,將造成民眾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4
恐慌並危害人民權
益,爰增訂本條,禁
止任何人故意散播
相關謠言或不實訊
息。
第十二條之二 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動物傳染病,其檢體
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由動
物防疫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採樣後,
送中央主管機關,
或具實驗室能力試
第十二條之二 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動物傳染病,其檢體
之檢驗與報告及確定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驗與報告:送中
央主管機關或具實
驗室能力試驗證明
之機關、學術或研
究機構檢驗;檢驗
一、 第一項規定修正如
下:
(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動物傳
染病相較其他動物
傳染病之感染、傳
播風險較高,故其
檢體應由動物防疫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
關派遣動物防疫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5
驗證明之機關、學
校或研究機構(以
下簡稱檢驗機構)
檢驗;檢驗機構之
檢驗結果,應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及中央主管機
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
果,由中央主管
機關或其指定或
委託之檢驗機構
確定之。檢驗結
果經確定後,中
央主管機關應即
結果,應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及
中央主管機關。
二、確定:前款檢驗結
果,由中央主管機
關所設具實驗室能
力試驗證明之機關
確定之。檢驗結果
經確定後,中央主
管機關應即公開。
前項具實驗室能
力試驗證明之機關、
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資
格要件、輔導與查核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員採樣,以避免採
樣相關過程不慎,
造成疫病傳播之風
險;另為資簡明明
定檢驗機構之簡稱
,爰修正第一款規
定。
(二) 為避免中央主管
機關所設檢驗機構
之檢驗量能不足,
影響動物防疫工作
之推動,故檢驗結
果亦可由其他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或委
託之檢驗機構加以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6
公開。
前項檢體採樣、
檢 驗機構之資格要
件、輔導與查核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確定,參考傳染病
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爰修正第二款規
定。
二、 為配合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於第二項
規定之授權事項增
訂檢體採樣之資格
條件,並酌作文字
修正。
第十六條 以死亡畜禽
為原料(以下簡稱化
製原料),加工化製之
場所(以下簡稱化製
第十六條 加工化製動
物屍體之化製場,應
記錄化製原料來源;
數量及產品數量,並
一、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
第一項及第二項前
段整併,並分款規定
如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7
場),應遵行下列規定
:
一、設置消毒設施與設
備 及 實 施 消 毒 作
業。
二、由獸醫師(佐)管
理場內衛生安全。
三、收受化製原料前,
應 與 來 源 場 簽 訂
委 託 化 製 書 面 契
約。但經主管機關
指定化製者,不在
此限。
四、自行或委託運輸業
者 使 用 符 合 第 二
保存該紀錄至少二年
。
化製場應設置消
毒設施與設備及實施
消毒作業,並由獸醫
師(佐)管理場內衛生
安全。化製原料運輸
車應具有消毒及為防
漏而密閉之設備,並
應由化製場或運輸業
者向直轄市或縣(市)
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查
驗合格。
前項所定化製場
消毒設施與設備之設
(一) 化製場係依據農
業事業廢棄物再利
用管理辦法第三條
附表一、編號六「死
廢畜禽」作為再利
用之品項,爰將現
行條文第一項所定
「動物屍體」修正
為「死亡畜禽」,並
列為第一項序文,
以符實際之需。
(二) 現行條文第一項
後段及第二項前段
規定均屬化製場應
遵行之規定,爰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8
項 規 定 之 運 輸 車
載運化製原料;其
屬委託載運者,應
與 運 輸 業 者 簽 訂
委 託 載 運 書 面 契
約。
五、記錄化製原料來源
及數量,並保存該
紀錄至少二年。
六、接受主管機關查核
,並通報相關事項
。
化 製 原 料 運 輸 車
裝卸、載運化製原料時
,應符合下列規定:
置、項目、消毒方法、
消毒程序、委託化製、
化製原料來源之限制
使用、通報、查核、運
輸車合格證之核發、
有效期限、黏貼位置、
換證、廢止合格證、抽
查、報備義務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現行條文第二項前
段移列為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現行
條文第一項後段移
列為第五款規定。
另本條例為防治動
物傳染病,因化製
後之產品數量與動
物傳染病防治無涉
,爰刪除現行第一
項「產品數量」,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 為明確規範化製
場應與化製原料來
源場訂定委託化製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19
一、具有消毒設備、防
漏密閉設備,並應
適當維護,常保功
能正常。
二、由所屬之化製場或
運 輸 業 者 向 直 轄
市或縣(市)動物
防 疫 機 關 申 請 查
驗合格,並將合格
證黏貼於車上。
三、接受主管機關查核
,並通報相關事項
。
第 一 項 所 定 化 製
場消毒設施與設備之
契約書及使用合格
之運輸車載運化製
原料,爰增訂第三
款及第四款規定。
第三款但書明定經
主管機關指定化製
者,不受該款限制。
(四) 為規範化製場應
遵守接受查核及通
報義務,爰增訂第
六款規定。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
第二項後段修正移
列,並分款規定如
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0
設置、項目、消毒作業
、契約應記載事項、查
核、通報、前項運輸車
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
備、合格證之核發、有
效期限、黏貼、換證、
廢止合格證、查核、通
報、化製原料裝卸、載
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一)序文明定化製原
料運輸車「裝卸、
載運化製原料」
時,應符合之規
定,現行條文第
二項後段有關化
製原料運輸車應
具之設備列為第
一款,並明定應
適當維護,常保
功能正常。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
後段有關申請查
驗合格之規定列
為第二款,並明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1
定將合格證黏貼
於車上。
(三)第三款增訂接受
主管機關查核及
通報之義務。
三、配合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爰修正第
三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應施檢疫
物之輸入、過境或轉
口,應於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公告之港、
站為之。
前項應施檢疫物
及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第三十二條 輸出入檢
疫物之檢疫,由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或其
委託之機構辦理,並
應在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指定之港、站、動
物隔離所或其他指定
一、 輸入、過境或轉口
之檢疫物,應由設
有海關之海、空港
等通商港埠為之,
其港、站應由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公
告,俾使利害關係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2
所定物品之檢疫,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或其委託之機關(構)
或團體辦理,並應在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指定之港、站、動物隔
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
所、區域行之。
輸出檢疫物需於
輸出前進行產地檢疫
者,動物防疫機關、輸
出檢疫物之所有人或
管理人應配合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辦理;
其檢疫程序、輸出登
場所行之。
輸出檢疫物需於
輸出前進行產地檢疫
者,動物防疫機關應
配合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辦理;其檢疫程
序、輸出登記及廢止、
衛生管理、抽樣檢驗、
疫情通報、查核、健康
證明之核發與廢止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輸入檢疫物需於
輸入後進行追蹤檢疫
人能切實遵循辦理
檢疫物之檢疫作業
,爰增訂第一項規
定。
二、 現行條文第一項移
列至第二項,並配
合第一項及修正條
文第三十五條規定
,明定檢疫之範圍,
另為使大多數合法
貨品順利通關,兼
顧貿易便捷及敦促
各機關共同把關,
朝向於指定區域執
行集中開櫃開箱檢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3
記及廢止、衛生管理、
抽樣檢驗、疫情通報、
查核、健康證明之核
發與廢止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輸入應施檢疫物
於輸入後有必要進行
追蹤檢疫者,由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通知動
物防疫機關辦理;其查
核、飼養管理、通知、
疫情通報、追蹤檢疫期
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者,由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通知動物防疫
機關辦理;其查核、飼
養管理、通知、疫情通
報、追蹤檢疫期間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疫作業,並得委託
相關機關、構或團
體辦理檢疫,爰予
修正。
三、 現行條文第二項移
列至第三項,並增
訂輸出檢疫物之所
有人及管理人應配
合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辦理檢疫之義
務。
四、 現行條文第三項移
列至第四項,考量
經檢疫合格之動物
引入動物傳染病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4
關定之。 風險甚低,近十年
之輸入活動物經追
蹤檢疫結果並無疫
病散播情形,為適
當配置行政資源及
減輕民眾負擔,針
對有必要執行者,
始進行追蹤檢疫,
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二條之一 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
疫物執行檢疫時,有
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
合格者,應評定為整
批不合格。但輸出入
第三十二條之一 輸出
入檢疫機關或其委託
之機構依本條例執行
檢疫時,對整批動物
得個別為之;對動物
以外檢疫物,應整批
一、第一項增訂部分檢
疫物經檢疫不合格
者,應評定為整批
不合格,惟考量動
物已可明確個別辨
識,如刺青、耳標或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5
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
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
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
污染之虞者,得個別
認定其檢疫結果。
檢疫之結果,由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
其代理人。
檢疫不合格者,
不得申請複檢。
為之。
前項檢疫不合格者
,不得申請複檢。
晶片等;另動物產
品可藉外包裝標示
辨識,隨科技躍進
採多層次材質及獨
立包裝之產品可有
效防範動物傳染病
散播及交叉污染之
虞者,得個別認定
其檢疫結果,爰增
訂但書規定。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應通知檢疫結果
以保障人民權益,
爰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6
列至第三項,並酌
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
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
體健康之需要,應公
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
疫情狀態,並就應施
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
措施:
一、禁止輸入、過境或
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
入前,輸入人或其
代 理 人 應 申 請 核
發 輸 入 檢 疫 同 意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動
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
定檢疫物之檢疫條件
及公告外國動物傳染
病之疫區與非疫區,
以禁止或管理檢疫物
之輸出入。
一、 為與國際規範調和
,參照世界動物衛生
組織及各國防治動物
傳染病之公告措施係
依其發生情形及風險
狀態進行管制,例如
將各國(地區)發生牛
海綿狀腦病之風險區
分為風險未定、風險
已控制及風險可忽略
三等級,爰修正現行
條文之「疫區與非疫
區」為「疫情狀態」並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7
文件,並於輸入時
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或
其他文件,並執行
檢疫。
四、隔離檢疫。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尚
未訂定檢疫條件之應
施檢疫物,其輸入人應
於輸入前,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個案檢
疫條件,並依個案檢疫
條件向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申請檢疫。
列為第一項;又邊境
檢疫實務除輸出入外
,亦有過境或轉口,遂
為防範外國特定動物
傳染病傳入我國,落
實邊境檢疫措施管理
制度,輸入之檢疫物
自輸出國或產地起運
輸出前,由輸入人事
先向動物檢疫機關申
請同意,核發檢疫同
意文件,並依所適用
之檢疫條件申辦輸入
作業,以執行管制措
施,爰分款明定中央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8
第一項禁止輸入、
過境或轉口、檢疫同意
文件之申請、檢疫條件
、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
或其他文件、隔離檢疫
、前項之申請程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因應國際間緊急疫情,
指定公告應施檢疫物
之檢疫疾病及檢疫措
施。
物 品 未 經 中 央 主
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二
主管機關應採取之檢
疫措施。另現行條文
有關訂定檢疫條件之
規定已納入第三項規
範,爰予刪除。
二、 現今國際貿易發達
,輸入貨品之樣態迭
有更新;輸入之應施
檢疫物如中央主管機
關尚未訂定適用之檢
疫條件,倘皆須依第
三項規定訂定檢疫條
件,勢必緩不濟急。為
兼顧風險管控與國際
貿易順暢,爰於第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29
項公告為應施檢疫物,
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認為有傳播動物傳
染病之虞者,得逕予強
制執行檢疫,發現有傳
播動物傳染病之虞時,
得禁止該物品輸入、過
境、轉口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
項增訂輸入人應於輸
入前,先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發給個案檢
疫條件。
三、 為保障人民權益,
應施檢疫物之檢疫條
件實質內容(包括申
請程序與輸出國應符
合之疫情狀態、對應
施檢疫物之應施檢疫
疾病、來源場或生產
設施應符合之要求、
輸出前應施行之檢疫
措施)、由輸出國主管
機關核發動物檢疫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0
明書、健康證明書或
輸入人應檢附之其他
文件所記載事項及輸
入後隔離檢疫之措施
,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準則。
四、 受氣候變遷等因素
影響,新興疾病層出
不窮,且因交通便利,
國際貿易發達,人與
貨品之移動或流通,
加速疾病之散播,例
如一百零六年國際間
發生吳郭魚湖泊病毒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1
病 ( Tilapia Lake
Virus, TiLV)疫情,
造成產業及消費者之
恐慌。為有效防範新
興動物疫病藉貿易方
式傳入我國,針對應
施檢疫物之新興疾病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
得以公告指定方式將
新興動物疫病納入應
施檢疫範圍,以因應
緊急疫情,爰增訂第
四項規定。
五、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五條第二項公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2
為應施檢疫物之物品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基於疫病傳播風險
,針對有傳播動物傳
染病之虞者,宜賦予
其依職權執行檢疫,
經發現有傳播動物傳
染病之虞時,得禁止
輸入、過境、轉口或為
必要之處置,例如:自
駕旅遊車輛搭乘國際
客貨輪抵達我國時,
若該車輛於外國期間
有經過畜牧(禽)場或
候鳥棲息之濕地等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3
區,駕駛人與車輛均
有被動物傳染病病原
體污染之風險,人員
衣物、鞋底與自駕車
輛應為清潔消毒等必
要之處置,以降低動
物傳染病散播風險,
爰增訂第五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應施檢疫
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
人,應於應施檢疫物
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公告之港、
站時,向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第三十四條 檢疫物之
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
檢疫物到達港、站前
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申請檢疫,繳驗輸
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
動物檢疫證明書。檢
一、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
條第二項、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十三
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
一項規定,又為避免
動物檢疫證明書被偽
造情形,縮短查證時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4
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
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
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
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
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
定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
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
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
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
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
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
疫結果認為罹患或疑
患動物傳染病者,應
禁止進口或為必要之
處置。
旅客或服務於車、
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
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
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第一項所定動物檢
疫證明書應載有符合
前條所定檢疫條件之
檢疫結果。
未依第一項規定
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
,或動物檢疫證明書
間及加速通關,簡化
輸入檢疫流程,經我
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
者,該證明書得以電
子傳輸方式為之,爰
增訂但書。另現行條
文第一項後段規定,
與檢疫結果應採取之
必要處置有關,移列
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規定,爰予刪除。
二、 第二項配合修正條
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 第三項由現行條文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5
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
運、沒入或銷燬。收件
人接獲郵遞寄送輸入
之應施檢疫物時,應即
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銷燬。
應施檢疫物在未
完成檢疫前,應維持
原狀;未經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核准,不
得擅自破壞包裝、移
動或為其他可能傳播
動物傳染病之行為。
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
規定不符者,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
情節輕重,為下列處
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
範,採取安全性檢
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
期間,並為必要之
診 斷 試 驗 或 補 行
預防注射;認無動
物傳染病嫌疑時,
得 簽 發 檢 疫 證 明
書放行。
第十項移列,考量輸
入郵包若未經查獲而
直接郵遞寄送至收件
人處所,應課予收件
人應立即將郵遞寄送
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
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銷燬,以避免動物
傳染病隨郵包輸入我
國,爰增訂後段規定。
四、 動物檢疫證明書應
記載事項,已納入依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第三項所定準則規範
,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6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
人 限 期 補 齊 必 要
之檢疫證明文件;
證 明 文 件 無 法 補
齊者,得將檢疫物
予 以 退 運 或 撲 殺
銷燬。
四、將檢疫物逕予退運
或撲殺銷燬。
過境或轉口、轉運
之檢疫物,應由輸入人
或代理人、管理人依第
一項規定申請檢疫,若
發現有罹患、疑患或可
能感染動物傳染病或
三項規定。
五、 配合檢疫實務順序
,現行條文第四項有
關檢疫不合格處置方
式之規定,移列修正
條文第三十四條之二
第二項規定,爰予刪
除。
六、 現行條文第五項有
關過境或轉口、轉運
之檢疫規定,移列修
正條文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七、 配合檢疫實務順序
,將現行條文第六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7
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
體之虞時,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
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
之處置。
輸出入動物檢 疫
機關派員於港、站稽查
輸出入之檢疫物,發現
有逃避檢疫情事,除依
本條例規定處罰外,並
令其補辦檢疫手續。未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
辦檢疫手續者,輸出入
檢疫機關應即依職權
採取安全措施或必要
有關逃避檢疫之規定
,移列修正條文第三
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爰予刪除。
八、 現行條文第七項移
列為第四項,考量檢
疫風險,輸入應施檢
疫物在未經動物檢疫
人員檢疫前,如未獲
許可或核准,應維持
原狀,爰予修正。
九、 現今裝載動物船舶
入港時採電子通訊,
無豎立檢疫信號,爰
刪除現行條文第八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8
之處置。
檢疫物在未經 檢
疫前,不得拆開包裝或
擅自移動。
由國外裝運動 物
之進口船隻駛抵港外
時,應依照國際慣例豎
立動物檢疫信號。
第一項及第四項
至第六項所定安全措
施或必要處置之費用
,由輸入人或代理人、
管理人負擔。
檢疫物不得以郵遞
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
規定。
十、 配合檢疫實務順序
,將現行條文第九項
有關費用負擔之規定
,移列修正條文第三
十八條之二規定,爰
予刪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39
送輸入者,應予退運、
沒入或銷燬。
第三十四條之一 輸出
入動物應受隔離檢疫
者,動物之輸出入人
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出
入前,先向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
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
指定場所後,始得輸
出入。
應受隔離檢疫動物
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應依動物檢疫人員指
示,於指定期間內將動
第三十四條之一 為執
行檢疫並防止動物傳
染病之傳染及蔓延,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檢
疫物種類,訂定應實
施動物傳染病檢疫之
處理、方法、作業程序
、動物隔離之地點、時
間、程序及留檢動物
之運送等相關管理辦
法。
輸出入動物應受
隔離檢疫者,動物之
一、 現行條文第一項規
範事項,修正條文第
三十三條第三項已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準則,為避免重複,爰
予刪除。
二、 現行條文第二項移
列為第一項,並酌作
文字修正。
三、 輸入應受隔離檢疫
動物,因具高風險性,
應儘速隔離檢疫,俾
防範疫病入侵,爰增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0
物送至動物隔離場所
或其他指定場所隔離
檢疫。
動物隔離期間,
非動物檢疫人員未經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許可,不得擅自出入動
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
定場所。在隔離期間,
該動物、相關檢疫物及
藥品,非經動物檢疫人
員檢查許可,不得移出
或移入。
動物隔離期間,
經診斷為罹患或疑患
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
應於輸出入前,先向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請准排妥指定之港、
站動物隔離場所或其
他指定場所後,始得
輸出入。
非 動 物 檢 疫 人
員未經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許可,不得擅
入動物隔離場所。在
隔離期間,供應該動
物之飼料、褥草、藥物
及留檢期間所生產之
乳、卵、茸、毛、羽、
訂第二項規定。
四、屬應施檢疫物之活
動物輸入後隔離期
間,基於防疫需要,
相關檢疫物及藥品
均在管制之列,不
以現行條文所列範
圍為限,爰修正第
三項規定,並酌作
文字修正。
五、第四項規定酌作文
字修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1
動物傳染病者,輸出
入動物檢疫人員得依
實際情況採取必要之
處置。有立即處理之
必要者,得逕行處理,
並發給輸出入人或其
代理人處置證明書。
幼畜及其他可能傳播
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
物品,非經動物檢疫
人員檢查許可,不得
攜出或攜入。
動 物 留 檢 隔 離
期間,經診斷為罹患
或疑患動物傳染病者
,輸出入動物檢疫人
員得依實際情況進行
必要處置。有立即處
理之必要者,得逕行
處理,並發給輸出入
人或其代理人處置證
明書。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2
第三十四條之二 輸入
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
節,為必要之處置: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第
三 項 準 則 規 定 繳
驗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或其他文件。
二、前款動物檢疫證明
書 或 其 他 文 件 記
載 事 項 與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準 則
規定不符。
三、其他不符合第三十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未
依第一項規定繳驗動
物檢疫證明書,或動
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事
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
符者,輸出入動物檢
疫機關得按其情節輕
重,為下列處置: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
範,採取安全性檢
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留檢
期間,並為必要之
診 斷 試 驗 或 補 行
預防注射;認無動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序文移列。各國依
據國際動物檢疫規
範,輸出國輸出檢
疫物前,應完成相
關檢疫措施,並開
立輸出國動物檢疫
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作為該國出具之
官方證明,證明其
輸出之應施檢疫物
無傳播疫病之虞,
始辦理輸出。鑒於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3
三 條 第 三 項 準 則
規定之情形。
前 項 必 要 之 處 置
如下:
一、依國際動物檢疫規
範,採取安全性檢
疫措施。
二、延長動物隔離期間
、施行診斷試驗或
補行預防注射。
三、通知輸入人或其代
理 人 限 期 補 正 必
要之文件;無法補
正者,得將應施檢
疫 物 予 以 退 運 或
物傳染病嫌疑時,
得 簽 發 檢 疫 證 明
書放行。
三、通知輸入人或代理
人 限 期 補 齊 必 要
之檢疫證明文件;
證 明 文 件 無 法 補
齊者,得將檢疫物
予 以 退 運 或 撲 殺
銷燬。
四、將檢疫物逕予退運
或撲殺銷燬。
條第三項所定準則
已規範繳驗動物檢
疫證明書或其他文
件之相關事項,輸
入案件如有未依該
準則繳驗動物檢疫
證明書等文件或記
載事項有不符合該
準則規定等情形,
即係輸入之檢疫物
未於輸出前完成應
實施之檢疫措施,
應為必要之處置,
爰分款規範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得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4
撲殺銷燬。
四、將應施檢疫物逕予
退運或撲殺銷燬。
必要處置之情形。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各款移列,明定必
要處置之內容,並
酌作文字修正,其
處置後經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檢疫確
認無動物傳染病嫌
疑,依修正條文第
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評定檢疫結果,現
行第二款後段已無
規範必要,爰予刪
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5
第三十四條之三 應施
檢疫物過境或轉口前
,應由所有人或其代
理人,或管理人先向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非以
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
由貿易港區者,其申
請檢疫之程序或應檢
附之文件,得予簡化;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自由貿易港
區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過
境或轉口、轉運之檢
疫物,應由輸入人或
代理人、管理人依第
一項規定申請檢疫,
若發現有罹患、疑患
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
病或污染動物傳染病
病原體之虞時,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即
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
或必要之處置。
一、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前
段移列,並配合修正
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修正,並明定所有
人或其代理人,或管
理人於過境、轉口前,
應事先向「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申請檢
疫。
二、配合政府推動設立
自由貿易港區政策
,考量輸入並進儲
自由貿易港區之檢
疫物係為轉口、集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6
散、製造、加工等目
的,且終將再輸出,
其輸入之檢疫條件
與一般貨物雖無不
同,惟其檢疫之申
請方式及檢附文件
得予簡化,以加快
檢疫物通關速度,
並授權中央主管機
關訂定辦法,爰增
訂第二項。
第三十五條 應施檢疫
物輸入或過境、轉口
卸貨前,動物檢疫人
員於必要時,得在車、
第三十五條 動物檢疫
人員於必要時,得於
輸入之檢疫物卸貨前
,在車、船或航空器內
一、 第一項由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
第五項後段有關罹患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7
船或航空器內先行檢
疫。動物檢疫人員執
行檢疫時,發現檢疫
物罹患、疑患或可能
感染動物傳染病,或
有傳播動物傳染病之
虞時,得對該檢疫物
及車、船或航空器採
取必要之處置。車長、
船長、機長、管理人或
其職務代理人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在運輸途中
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
病死亡者,該運輸車、
先行檢疫。檢疫人員
執行檢疫時,發現輸
入動物罹患或疑患動
物傳染病時,得對檢
疫物及車、船或航空
器進行必要之處置。
車長、船長、機長、管
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輸入動物在運輸
途中,罹患或疑患動物
傳染病死亡者,該運輸
車、船或航空器進入港
、站時,其車長、船長
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應
採取必要處置之規定
整併,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 現行條文第三十五
條第二項、第三項列
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 第四項由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移
列,並酌作文字修正。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8
船或航空器進入港、
站時,其車長、船長、
機長、管理人或其職
務代理人於起卸貨物
前,應先向動物檢疫
人員報告,並依其指
示執行必要之處置。
航 海 中 依 第 二
十五條規定處理者,
應詳記航海日誌,以
備入港時接受動物檢
疫人員之查詢。
輸入人或其代理
人未依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檢疫者
、機長、管理人或職務
代理人於起卸貨物前,
應先向動物檢疫人員
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
。
航海中依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者,應詳記航海日誌,
以備入港時接受動物
檢疫人員之查詢。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檢
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
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
、站前向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49
,除依第四十三條第
十一款規定處罰外,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應令其採取必要之處
置。
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
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
書。檢疫結果認為罹
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
者,應禁止進口或為
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過
境或轉口、轉運之檢
疫物,應由輸入人或
代理人、管理人依第
一項規定申請檢疫,
若發現有罹患、疑患
或可能感染動物傳染
病或污染動物傳染病
病原體之虞時,輸出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0
入動物檢疫機關應即
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
或必要之處置。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派
員於港、站稽查輸出
入之檢疫物,發現有
逃避檢疫情事,除依
本條例規定處罰外,
並令其補辦檢疫手續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補辦檢疫手續者,
輸出入檢疫機關應即
依職權採取安全措施
或必要之處置。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1
第三十六條 輸出檢疫
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由輸出人或其代
理人申請檢疫,經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檢
疫合格並核發輸出動
物檢疫證明書後,始
得輸出:
一、第五條第二項公告
註明應於輸出前,
向 輸 出 入 動 物 檢
疫 機 關 申 請 輸 出
檢 疫 之 應 施 檢 疫
物。
二、前款以外之物品,
第三十六條 輸出檢疫
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申請檢疫。經檢疫
認為無動物傳染病或
動物傳染病病原體嫌
疑並發給證明書後,
始得輸出:
一、在輸入國需要輸出
國之檢疫證明書
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為
國際檢疫上有必
要者。
一、現行條文修正如下,
並列為第一項:
(一) 檢疫物輸出主要
配合輸入國要求,
應由輸出人或其代
理人申請檢疫且經
過檢疫合格者始核
發檢疫證明書,爰
修正序文規定。
(二) 依修正條文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中
央主管機關得依檢
疫物之目的(包含
輸入、輸出、過境
或轉口)分別公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2
經 輸 入 國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檢 附 我 國
之 動 物 檢 疫 證 明
書。
無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情形而申請輸出檢疫
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不予受理。
第 一 項 證 明 書 經
我國與輸入國雙方議
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其品目,如該公告
註明應施檢疫物應
於輸出前向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申請
輸出檢疫者,自應
依該規定辦理,爰
增訂第一款規定。
(三) 現行條文第一款
修正移列為第二款
。
(四) 現行條文第二款
所定國際檢疫上有
必要者因未明確規
範核發檢疫證明書
之情形,致使公權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3
力行使不符合明確
性要求,爰予刪除
。
二、動物檢疫證明書係
證明我國之疫情狀
態,非屬第一項各
款情形者不予受理
,爰增訂第二項規
定。
三、因應現況及縮短輸
入國向我方查證時
間及加速通關,簡
化輸出檢疫流程,
該證明書得以電子
傳輸方式為之,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4
增訂第三項規定。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業經本國
甲地檢疫,具有證明
書之檢疫物,如改由
本國之乙地出口時,
須向乙地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報驗,必要
時並得在乙地再行檢
疫。
一、本條刪除。
二、輸出檢疫業務係配
合輸入國規定辦理
,且輸出檢疫物須
經檢疫合格後,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始核發動物檢疫證
明書,為簡化出口
程序,輸出人變更
輸出地時,無需重
複報驗及再行檢疫
,爰予刪除。
第三十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三十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5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六條與
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
及第十二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所定採樣事
項發生於檢疫中者,
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辦理。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六條及
第二十七條規定事項
發生於檢疫中者,由
各該輸出入動物檢疫
機關辦理。
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八條之一 來自
國外之車、船或航空
器所載廚餘,不得離
開該車、船或航空器;
離開者,應以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核准之
方式運送及銷燬。
第三十八條之一 私運
未依本條例規定申請
檢疫之檢疫物,及來
自國外之車、船或航
空器所載之殘留肉類
及其製品,不得攜帶
著陸;著陸者,應予銷
經查緝機關查獲屬海關
緝私條例所稱私運之檢
疫物應循本條例或相關
法規之法定程序進行處
理,本條以規範運輸工
具載運之廚餘為主,爰
刪除有關私運未依規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6
燬。 申請檢疫之檢疫物之規
定,並依實務情形修正。
第三十八條之二 第三
十三條第五項、第三
十四條之一第四項、
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二
項、第三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所定必要之處置之費
用,由輸入人、所有人
、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負擔。
第三十四條第九項 第
一項及第四項至第六
項所定安全措施或必
要處置之費用,由輸
入人或代理人、管理
人負擔。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十
四條第九項規定移列,
因應檢疫實際業務情況
,為管控動物疫病,必要
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處
置,其所衍生之費用應
由檢疫物之輸入人、所
有人、管理人或其代理
人負擔,俾符合使用者
付費之精神,爰修正明
定其費用之範圍。
第三十八條之三 網際
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應施檢疫物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7
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
內、輸入或其他檢疫
相關事項,經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
,其廣告刊登者、平臺
提供者、應用服務提
供者或電信事業,應
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之公告,採取下列
措施:
一、 加註有關宣導防
疫或檢疫之必要警
語。
二、 保存刊登者、販
賣者或訂購者個人
經由網際網路平臺
(如電商業者)販賣
及輸入,而增加動
物傳染病隨貨品運
送散布之風險,參
考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八條
第一項及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四十六條第三
項規定,增訂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得
公告要求廣告刊登
者及相關業者採取
相關措施。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8
資料,或定期提供予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
三、 限制接取、瀏覽
或移除相關網頁內
容。
第三十九條 輸出入、
過境、轉口之應施檢
疫物,其申請檢疫、動
物檢疫證明書之核發
、密閉式貨櫃運送、旅
客或服務於車、船、航
空器人員攜帶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輸出入、
過境、轉口或轉運之
檢疫,其檢疫物之申
報、發證、檢疫信號、
密閉式貨櫃運送、旅
客或服務於車、船、航
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
遞寄送、檢疫消毒作
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
十四條第三項已規
範郵遞寄送之規定
,現行條文第三十
四條第八項有關檢
疫信號之規定已刪
除,另有關檢疫消
毒作業係細節性事
項,已於本條例施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59
。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依本法執行檢疫
應收取規費;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細則第十條規範
,爰修正現行條文
第一項規定,並列
為本條。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對於規費之徵收
,依規費法辦理即
可,毋庸於本條例
另行規範,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二項規
定。
第四十一條 擅自輸入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
應施檢疫物者,處七
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三
十三條規定,擅自輸
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一、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
人或其代理人等義務
人應於應施檢疫物輸
入、過境或轉口時,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
應施檢疫物,不問屬
於何人所有,輸出入
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
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
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
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
檢疫物,不問屬於何
人所有,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
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
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
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
犯第一項之罪者,除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及第三十四條
之三第一項規定向輸
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
請檢疫;旅客或服務
於車、船或航空器之
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
者,依修正條文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亦應申請檢疫,違者
分別依修正條文第四
十三條第十一款、第
四十五條第十六款及
現行條文第四十五條
之一規定處以罰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1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
以第一項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
人對於犯罪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不予處罰。
以第一項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
人對於犯罪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不予處罰。
考量禁止輸入之應施
檢疫物於輸入後所可
能傳播動物傳染病之
風險較其於我國過境
或轉口時為高,如輸
入時未申請檢疫,將
對我國動物及人體健
康造成危害,渠等擅
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
施檢疫物之行為,應
課予刑事責任,爰配
合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修正第
一項規定。
二、 第二項文字酌作修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2
正。
三、 第三項未修正。
第四十一條之一 運輸
工具所有人有前條第
一項所定行為或因其
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
第三人以其運輸工具
從事該項行為,而散
播特定種類動物傳染
病或有散播之虞者,
其運輸工具應予沒入
。
明知該運輸工具
有前項情事,而仍取得
所有權者,亦同。
第四十一條之一 運輸
工具所有人於一定期
間內,有前條第一項
所定行為或因其故意
致使第三人以其運輸
工具從事該項行為,
而散播特定種類動物
傳染病或有散播之虞
者,其運輸工具應予
沒入。
明知該運輸工具
有本條或前條之違法
情事,而仍取得所有權
一、鑑於國際上重大動
物傳染病有持續發
生之特性,非以特
定期間即可限制其
發生,防疫檢疫並
無期間限制,倘疫
情結束則將公告廢
止該期間限制即可
,爰刪除現行條文
第一項「一定期間
內」之規定,並參考
行政罰法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3
第一項動物傳染
病之特定種類,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沒入,由
查緝機關為之。
者,亦同。
第一項一定期間
及動物傳染病之特定
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第一項之沒入,由
查緝機關為之。
故意外,納入「重大
過失」之主觀要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四項未修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擅自將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 違 反 第 十 九 條
第一項規定,擅自
將動物移出場外。
一、 第一項規定修正如
下:
(一) 現行條文第一項
之罰鍰額度較修正
條文第四十三條規
定為低,係因後者
之罰鍰額度於一百
零三年間修正提高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4
物移出場外。
二、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之一第二項規定,
未 依 動 物 檢 疫 人
員指示,於指定期
間 內 將 應 受 隔 離
檢 疫 動 物 送 至 動
物 隔 離 場 所 或 其
他 指 定 場 所 隔 離
檢疫。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
一第三項規定,未
經 輸 出 入 動 物 檢
疫機關許可,在隔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之
一第三項規定,未
經 許 可 而 進 出 或
將 檢 疫 物 攜 出 入
動物隔離場所。
有前項二款所定行
為致疫情蔓延或散播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
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前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
所致,考量擅自將
可能罹患或疑患動
物傳染病之動物移
出現行條文第十九
條規定之場所或修
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之一第三項規定之
動物隔離場所,恐
使動物傳染病有迅
速蔓延之虞,爰提
高序文所定罰鍰額
度為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及明定得限期
令其改善。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5
離期間,擅自出入
動 物 隔 離 場 所 或
將受隔離之動物、
相 關 檢 疫 物 或 藥
品 移 出 或 移 入 動
物 隔 離 場 所 或 其
他指定場所。
四、車長、船長、機長
、管理人或其職務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未於起卸貨前
先 向 動 物 檢 疫 人
員 報 告 或 未 依 其
指 示 執 行 必 要 之
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
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
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
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不予處罰。
(二) 考量違反第十九
條第一項法定義務
之行為人非侷限於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爰修正第一款
規定。
(三) 輸入經公告指定
,應受隔離檢疫之
活動物,具高風險
性應儘速隔離檢疫
,輸入後須依動物
檢疫人員指示送至
動物隔離場所或其
他指定場所進行隔
離檢疫,以降低特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6
處置。
有 前 項 各 款 所 定
行為致疫情蔓延或散
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
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
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前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
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
定動物傳染病風險
,爰增第二款規定
。
(四) 現行條文第二款
移列為第三款,並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
十四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酌作文字修
正。
(五) 動物自外國(地
區)起運後,其載
運期間如途經特定
動物傳染病疫區,
可能有罹患、疑患
特定動物傳染病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7
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
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不予處罰。
虞,動物檢疫人員
有其必要指示車長
、船長、機長、管
理人或其職務代理
人該動物於卸貨前
,完成相關檢疫措
施,以防範重大動
物疫病傳入我國,
爰增訂第四款違反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之罰責。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
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一、序文增訂得限期令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8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之二規
定,故意散播有關
動物傳染病之謠言
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二、動物所有人、管理
人或運輸業者違反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未向動物防疫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
一、動物所有人、管理
人或運輸業者違反
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規避、
妨礙或拒絕各級主
管機關之輔導及查
核。
三、散布有關動物傳染
病流行疫情之謠言
或傳播不實之流行
疫情消息。
其改善及按次處罰
之規定,另第五款、
第六款、第九款及
第十款規定,酌作
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之
二已增訂任何人不
得故意散播有關動
物傳染病之謠言或
不實訊息之規定,
爰將現行條文第三
款移列為第一款,
並配合修正相關文
字。另現行第一款
及第二款移列為第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69
機關報告,或未依
動物防疫人員指示
完成必要處置。
三、持有、使用感染性
生物材料者違反第
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規避、妨礙或
拒絕各級主管機關
之輔導或查核。
四、獸醫師或獸醫佐違
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之使用疫苗
之種類、投與時機、
附加標示、繳交、申
四、獸醫師、獸醫佐或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
者違反第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
五、獸醫師或獸醫佐違
反第十七條規定。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十九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未依動物防疫人
員指示為動物之隔
離、其他必要措施
或將動物移出舍外
或移入。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二款及第三款,並
酌作文字修正。
三、鑒於一百零七年七
月一日散、起針對
臺灣本島、澎湖及
馬祖地區偶蹄類動
物停止注射口蹄疫
疫苗,金門地區仍
繼續偶蹄類動物施
打口蹄疫疫苗,屆
時獸醫師或獸醫佐
若持續注射疫苗,
則違反中央主管機
關依第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使用疫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0
報相關文件或移動
管制或其他應施行
防治措施;動物用
藥品販賣業者販賣
非屬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之使用疫
苗種類。
五、獸醫師或獸醫佐未
依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向當地動物
防疫機關報告。
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十九條第
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人違反第二十三條
規定,未依動物防
疫人員指示處置,
或違反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向
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措
施之一。
九、輸出檢疫物之所有
人或管理人違反依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檢
苗種類;另動物用
藥品販賣業者「拒
絕」販賣依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之使用
疫苗種類,依自由
買賣原則,並未違
反前開規定,若販
賣非屬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使用疫苗
種類,始符合處罰
要件,爰修正第四
款規定。
四、第七款未修正。
五、考量違反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義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1
,未依動物防疫人
員指導為動物之隔
離、其他必要措施
或將動物移出舍外
或移入。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二十三條
規定,未依動物防
疫人員指示處置,
或違反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向
動物防疫人員報告
。
八、違反各級主管機關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
疫程序、輸出登記、
衛生管理、抽樣檢
驗、疫情通報或查
核之規定。
十、輸入檢疫物之所有
人或管理人違反依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查
核、飼養管理、通知
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
十一、檢疫物之輸入人
或 代 理 人 違 反
依 第 三 十 三 條
所定檢疫條件。
務之行為人涵蓋動
物產品或動物運輸
業者,非侷限於動
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爰修正第八款規
定,並配合該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條文第十一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五
款係處罰違反動物
邊境檢疫規定之行
為人,其罰鍰額度
因國內防疫需求前
於一百零三年間修
正提高,基於比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2
項規定公告之措施
之一。
九、輸出檢疫物之所有
人或管理人違反依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檢
疫程序、輸出登記、
衛生管理、抽樣檢
驗、疫情通報或查
核之規定。
十、應施檢疫物之所有
人或管理人違反依
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查
核、飼養管理、通知
十二、檢疫物之輸入人
或代理人、管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條第一項、第
五 項 或 第 六 項
規定,未申辦檢
疫。
十三、違反第三十四條
第七項規定,未
經 檢 疫 前 而 拆
開 包 裝 或 擅 自
移動。
十四、動物之輸入人或
代 理 人 違 反 依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原則之考量,將該
三款條文移列至修
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第十二款、第十四
款及第十五款規範
,爰予刪除。
七、現行條文第十二款
移列為第十一款,
並配合修正條文第
三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酌作文字修正。
至違反現行條文第
三十四條第五項及
第六項規定之處罰
,修正條文第四十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3
或疫情通報之規定
。
十一、應施檢疫物之輸
入人或其代理人違
反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規定,未申請檢
疫。
一 第 一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有 關 檢
疫程序、動物運
送、查核、飼養
管理、通知或疫
情通報之規定。
十五、動物之輸出入人
或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第二項規定,
未 先 請 准 排 妥
隔 離 場 所 而 輸
出入動物。
五條第十六款及第
十八款已有規範,
爰予刪除。
八、配合現行條文第三
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刪除,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十四
款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序文增訂得限期令
其改善及按次處罰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4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化製場違反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六款規定之一。
二、化製場或運輸業者
之化製原料運輸車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
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
三、化製場或運輸業者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
三項所定辦法中有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化製場或運輸業者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化製場或運輸業者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
三項所定辦法中有
關化製場之消毒設
施與設備之設置、
項目、消毒方法、消
毒程序、委託化製、
化製原料來源之限
制使用、通報、查核
、運輸車合格證之
之規定。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
六條第一項化製場
及第二項化製原料
運輸車應符合之規
定,明定違反各該
規定之罰鍰,爰將
現行條文第一款分
列為第一款及第二
款。至違反修正條
文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項第
三款所定事項者,
因已授權於同條第
三項所定辦法中規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5
關化製場消毒設施
與設備之設置、項
目、消毒作業、契約
應記載事項,或運
輸車消毒設備、防
漏密閉設備、合格
證黏貼、查核、通報
、化製原料裝卸、
載運作業之規定。
四、船長或其職務代理
人違反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於依
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理時,未詳記於航
海日誌。
換證或報備義務規
定。
三、車長、船長、機長
、管理人或其職務
代理人違反第三十
五條或第三十八條
之一規定。
四、檢疫物之輸出人或
代理人未依第三十
六條規定申請檢疫
或第三十七條規定
檢疫或申請報驗。
範,爰依違反該辦
法之規定處罰,併
予敘明。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移
列為第三款,並酌
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三款分
別移列為第四款及
第六款,並明定違
反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及第三十八條之
一規定時之行為樣
態。
五、現行條文第四款移
列為第五款,並配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6
五、檢疫物之輸出人或
其代理人違反第三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未申請檢疫。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之
一規定,未依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核
准之方式運送或銷
燬廚餘。
合現行條文第三十
七條規定之刪除,
刪除相關文字。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違
反第九條或第二十
一、序文增訂得限期令
其改善及按次處罰
之規定。
二、為使所有人或關係
人違規樣態更為明
確,明定違規人行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7
一、所有人或關係人規
避、妨礙或拒絕動
物防疫人員或動物
檢疫人員依第九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所為之檢查、查
閱或查詢。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項或第
四項規定,故意破
壞、偽造所附加記
號、標示或證明文
件,或不為動物防
治措施或規避、妨
九條規定。
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二項不為
動物防治措施或第
四項、第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五
條、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二條規定。
三、動物運輸業者未依
第十四條第二項或
產銷業者未依第十
四條第四項規定辦
理,經勸導拒不改
為態樣,爰修正現
行條文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有關違反第
九條規定之要件。
另將違反第二十九
條規定之情形,修
正移列第十一款規
範。現行條文第二
款所列條文之行為
樣態有別,為使動
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違規樣態更臻明確
,爰分別列為第二
款、第四款、第七款
至第九款規定,並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8
礙或拒絕動物防疫
人員或執業獸醫師
施行防治措施之指
示。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中央主管機
關依第十三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之使用
疫苗之種類、投與
時機、附加標示、繳
交、申報相關文件
或移動管制或其他
應施行防治措施。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十四條第
善或一年內再次違
反。
四、任何人違反第十四
條之一公告禁止事
項。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擅
自開掘掩埋地點或
燬損標識。
第四十三條第十一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十一、檢疫物之輸入人
或 代 理 人 違 反
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四十五
條第三款至第五款
分別移列為第五款
、第六款及第十款,
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現行條文第四十
三條第十一款移列
為第十二款規定。
五、為督促接獲含應施
檢疫物之輸入郵包
之收件人能將郵遞
寄送輸入之應施檢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79
一項規定,未依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命令,於指定
區域內實施防治措
施。
五、動物運輸業者未依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實施清洗、消毒
措施,或產銷業者
未依第十四條第四
項規定使用一次性
之裝載容器或包材
,經勸導拒不改善
或一年內再次違反
。
依 第 三 十 三 條
所定檢疫條件。
十三、違反第三十四條
第七項規定,未
經 檢 疫 前 而 拆
開 包 裝 或 擅 自
移動。
十五、動物之輸出入人
或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第二項規定,
未 先 請 准 排 妥
隔 離 場 所 而 輸
出入動物。
疫物送交輸出入動
物檢疫機關處置,
對於收件人違反第
三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者處以罰鍰,爰
增訂第十三款。
六、配合現行條文第三
十四條第七項移至
第四項規定,爰將
現行條文第四十三
條第十三款移列第
十四款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
七、現行條文第三十四
條之一第二項所定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0
六、任何人違反中央主
管機關依第十四條
之一規定公告之禁
止事項。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十五條規
定,未依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之
命令提供動物剖驗
,或未依動物防疫
人員指導燒燬、掩
埋動物屍體。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二十條第
一項或第三項準用
輸出應受隔離檢疫
動物,已移列至該
條第一項,爰配合
將其罰則由現行條
文第四十三條第十
五款移列為修正條
文第十五款,並酌
作文字修正。
八、配合修正條文第三
十四條之三第一項
規定,爰增訂第十六
款規定。
九、違反修正條文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規避、妨礙、拒絕動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1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未依動物防疫人
員之指導,撲殺、燒
燬、掩埋、消毒、化
製或其他必要之處
置。
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
人違反第二十二條
規定,未依指示控
制動物之行動或提
供其他必要協助,
或規避、妨礙或拒
絕其指示。
十、違反第二十四條規
定,擅自開掘掩埋
物檢疫人員對該檢
疫物及車、船或航空
器採取安全措施或
必要處置,應予處罰
,爰增訂第十七款
規定。
十、配合修正條文第三
十八條之三規定,對
未配合採取措施者
予以處罰,爰增訂第
十八款規定。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2
地點或燬損標識。
十一、違反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依 第 二 十 九 條
規 定 所 為 之 命
令。
十二、指定應施檢疫物
之 輸 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或 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準 則 中 有 關 檢
疫 同 意 文 件 申
請之規定,未於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3
輸 入 前 申 請 核
發 輸 入 檢 疫 同
意文件。
十三、收件人違反第三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規定,未將郵遞
寄 送 輸 入 之 應
施 檢 疫 物 送 交
輸 出 入 動 物 檢
疫機關銷燬。
十四、應施檢疫物之輸
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規
定,未經輸出入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4
動 物 檢 疫 機 關
核准,擅自破壞
應 施 檢 疫 物 包
裝、移動或為其
他 可 能 傳 播 動
物 傳 染 病 之 行
為。
十五、動物之輸出入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未先請准排
妥 動 物 隔 離 場
所 或 其 他 指 定
場 所 而 輸 出 入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5
動物。
十六、應施檢疫物所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管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三第一項規定,
於 應 施 檢 疫 物
過境或轉口前,
未 先 向 輸 出 入
動 物 檢 疫 機 關
申請檢疫。
十七、車長、船長、機
長、管理人或其
職 務 代 理 人 違
反 第 三 十 五 條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6
第一項規定,規
避、妨礙或拒絕
動 物 檢 疫 人 員
採 取 必 要 之 處
置。
十八、違反第三十八條
之三規定,未依
輸 出 入 動 物 檢
疫 機 關 之 公 告
採取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
行細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
行細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係規範
執行本條例之技術性及
細節性事項,且為因應
科技之進步及疫情之瞬
息萬變,須隨時修正,故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87
無逐案報經行政院核定
之必要,爰修正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第
3657次
院
會
會
議
8D1981ACA3E365F1

More Related Content

What's hot

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
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
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Ks doctor
 
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
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
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R.O.C.Executive Yuan
 
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R.O.C.Executive Yuan
 
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
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
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R.O.C.Executive Yuan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1101210公文通知
1101210公文通知1101210公文通知
1101210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
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
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
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
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R.O.C.Executive Yuan
 

What's hot (20)

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藥物審查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
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
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年10月10日【公文通知】
 
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
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
110.11.12【11月份公文通知】
 
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0200220【法條】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20171221法務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條)
 
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
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
107.1.1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1.1.14【1月份公文通知】
 
1101210公文通知
1101210公文通知1101210公文通知
1101210公文通知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60721農委會:「農藥管理法」第10條、第59條修正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法條)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60908衛生福利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1102(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8.17【8月份公文通知】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71214(懶人包)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
 
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
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
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
 
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
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
20151203農業委員會:「我國農藥及動物用藥管理精進作為」報告
 

Similar to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Ks doctor
 
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
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
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10815公文通知.pdf
1110815公文通知.pdf1110815公文通知.pdf
1110815公文通知.pdfKs doctor
 
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
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
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
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
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Kenneth Peng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Ks doctor
 
1121010公文通知.pdf
1121010公文通知.pdf1121010公文通知.pdf
1121010公文通知.pdfKs doctor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Ks doctor
 
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
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
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
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
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releaseey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https://mypaper.pchome.com.tw/chanrs/post/1381109792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https://mypaper.pchome.com.tw/chanrs/post/1381109792
 

Similar to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

20160307 衛環委員會 - 流感檢討專案報告
20160307 衛環委員會 - 流感檢討專案報告 20160307 衛環委員會 - 流感檢討專案報告
20160307 衛環委員會 - 流感檢討專案報告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1120810公文通知.pdf
1120810公文通知.pdf
 
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20130530 衛環委員會 - 102年度衛生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170406衛生福利部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
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
20130808 經濟委員會 - 針對「狂犬病防治業務」專案報告
 
1110815公文通知.pdf
1110815公文通知.pdf1110815公文通知.pdf
1110815公文通知.pdf
 
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
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
20190718【法條】農業委員會:「農業保險法」草案
 
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
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
Study on Loss of FOI case: COA flu Epedimic Info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210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pdf
 
1121010公文通知.pdf
1121010公文通知.pdf1121010公文通知.pdf
1121010公文通知.pdf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
20141224 衛環委員會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 書面報告
 
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
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
20170831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20151203衛生福利部:「醫療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
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
行政院簡報 環保署 病媒蚊孳生(o=m)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協會活動)-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修正1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第-寵物經濟的發展趨勢詹翔霖副教授.pdf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R.O.C.Executive Yuan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R.O.C.Executive Yuan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R.O.C.Executive Yuan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R.O.C.Executive Yuan
 

More from R.O.C.Executive Yuan (20)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21臺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事實清單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衛生福利部:「因應秋冬COVID-19疫情防治」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法條】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20201119【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智慧政府資料治理推動成效」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經濟部:「振興三倍券新增發放對象」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勞動部:「國際技能競賽推動成效」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教育部:「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辦理情形」報告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懶人包】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12內政部:「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法務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法條】20201105經濟部、財政部與外交部「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105國發會:「總體經濟成果與展望」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推動振興消費措施現階段成果」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9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法條】20201029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長照2.0文化健康站推動情形」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懶人包】20201022經濟部:「全球供應鏈重整下的台美夥伴關係」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201015(懶人包)國家發展委員會:「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戰略」
 

20190627【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