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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和贈與稅節稅規劃
- 29. 贈 與 稅 申 報 應 檢 附 文 件
贈與現金:(1)受贈人之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2)贈與
人之存摺影本及贈與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文件。
贈與土地者:應檢附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免納土地
增值稅證明書影本。
贈與房屋者:應檢附房屋契稅單影本或房屋評定標準
價格證明,新建房屋應檢附使用執照及稅捐機關發給
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證明影本。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其各自贈與總金額
不超過100萬元者,請檢附辦妥婚姻登記後之戶籍資料。
主張買賣支付價款案件:應檢附支付價款憑證及簡要說
明支付流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如係貸款取得時,
請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 46. 五、農地得免徵贈與稅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
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
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
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
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
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
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
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