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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aiwan 線上意見徵集部會回應表單-閉鎖型公司議題
104 年 3 月 9 日版
主議題一:如果您想要創業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主議題二:如果您已經創立有限公司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主議題三:如果您已經創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主議題四:閉鎖型公司是否較適合新創經營?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主議題五:適用於新創網路公司的商業登記法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主議題六:哪一種制度設計較佳?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主議題七:其他相關法制建議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1
104.02.03 Vtaiwan 請問 @DOCMOEA 商業司同仁,如
果公司法裡設立閉鎖型公司專章時,
容許將營業登記地址以電郵地址或
網站位址填寫,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會有哪些額外的考量?
104.02.11 一、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準
據點),舉凡決定主管機關之準據、債務之清償、
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實體
住址)為依據,如在閉鎖型公司專章以「網址」
取代「實體地址」,實務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
二、立法趨勢上,目前世界各國公司登記制度,
並無僅以網址取代實體所在地之立法趨勢,即
使國外連避稅天堂開曼群島都無相關案例,站
在管理層面來看,公司要有實體辦公室註冊登
記,才便於管理或規範,否則未來若有消費糾
紛,不僅難以稽查管理,甚至連消費者、下游
廠商也求償無門,無益正派公司來臺,反而恐
讓吸金、詐騙集團易鑽法令漏洞,導致人頭公
司增多,以「網址」取代「實體地址」,弊多於利,
公司登記虛擬化實有不宜。
三、另公司所在地登記與營業登記,係屬二事。
營業登記應向財政部辦理,尚非公司法之規範
範疇。
104.02.16 STLI Hi, @pofeng 您好,感謝提問。因為
此非問及國內外目前法制,而是未
來制度設計的問題,我們評估之後,
希望請 @DOCMOEA 經濟部回應。
請問一下, 將來 (新創)閉鎖型公司的
債權(?)可以開放到
104.03.02 謝謝網友@pofeng 對此議題的關注與提問。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 (SAFE) 係
指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間,就未來投資人關於
股權認購及投資利益保護之合約。閉鎖型股份
有限公司草案刻正研議中,草案目前已納入閉
鎖型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 267 條股東認購權
2
滿足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 (safe) 的程度嗎 ?
https://www.ycombinator.com/docu
ments/1
因為這裡有人在問
https://www.facebook.com/dr.wayne
.huang/posts/1411599619136790?
comment_id=1411642655799153&
offset=0&total_comments=84
之規定,似可達到 safe 之效果。惟該條文仍屬
草案,是否可行,尚待審慎進行研究討論,仍
須以完成立法程序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謝謝!!
104.03.04 Chiaheng_Seetoo 同意@DOCMOEA 的第一點見解,
在閉鎖型公司專章以「網址」取代「實
體地址」,實務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
但第二點見解提到避稅天堂的公司
登記制度,就殊有未諦之處了。英美
法系的公司法令都有「註冊代理人」
的制度,公司的登記與變更登記都
必須透過「註冊代理人」向主管機關
申辦,而公司登記的地址可以是「註
冊代理人」的營業所在地。實際上,
公司的設立只是另一種「一群人之間
決定以某種形式組織其生產活動」的
契約關係,不一定要有實體的辦公
室,但必須仍然有實體登記地址以
3
處理訴訟管轄及書狀送達的問題。台
灣有許多上市櫃的開曼公司,它們
在開曼法下的登記地址就只是註冊
代理人的所在地,在開曼群島沒有
「實體辦公室」。至於消費者或下游廠
商求償的問題,老實說,這與公司
登記地址的制度無關,在現行法制
下,要跑路一樣可以跑得無影無蹤。
所以@DOCMOEA 要考慮的,應該
是否納入「註冊代理人」的制度,而
不是在登記地址上打轉。
主議題八:其他待改進之處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104.02.06 vtaiwan 商業登記法中,對實體營業場所地
址的限制,是否能在閉鎖型公司專
章裡一併處理,以及目前有哪些想
法?請 @DOCMOEA 撥冗回應。
104.02.11 一、按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
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
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
權利義務主體。實體營業場所地址,尚非商業
登記法或公司法之規範範疇,自無在閉鎖型公
司專節裡處理之問題。
二、營業場所之管理,允屬都計、建管、消防及
衛生等法令之範疇,應回歸該等法令規範。倘
場所之使用不符土地、建物使用、消防設備之備
4
置、衛生要求等之規定,自應受前揭法令之處
罰,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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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04.02.03 Vtaiwan 請問 @DOCMOEA 商業司同仁,如 果公司法裡設立閉鎖型公司專章時, 容許將營業登記地址以電郵地址或 網站位址填寫,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會有哪些額外的考量? 104.02.11 一、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準 據點),舉凡決定主管機關之準據、債務之清償、 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實體 住址)為依據,如在閉鎖型公司專章以「網址」 取代「實體地址」,實務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 二、立法趨勢上,目前世界各國公司登記制度, 並無僅以網址取代實體所在地之立法趨勢,即 使國外連避稅天堂開曼群島都無相關案例,站 在管理層面來看,公司要有實體辦公室註冊登 記,才便於管理或規範,否則未來若有消費糾 紛,不僅難以稽查管理,甚至連消費者、下游 廠商也求償無門,無益正派公司來臺,反而恐 讓吸金、詐騙集團易鑽法令漏洞,導致人頭公 司增多,以「網址」取代「實體地址」,弊多於利, 公司登記虛擬化實有不宜。 三、另公司所在地登記與營業登記,係屬二事。 營業登記應向財政部辦理,尚非公司法之規範 範疇。 104.02.16 STLI Hi, @pofeng 您好,感謝提問。因為 此非問及國內外目前法制,而是未 來制度設計的問題,我們評估之後, 希望請 @DOCMOEA 經濟部回應。 請問一下, 將來 (新創)閉鎖型公司的 債權(?)可以開放到 104.03.02 謝謝網友@pofeng 對此議題的關注與提問。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 (SAFE) 係 指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間,就未來投資人關於 股權認購及投資利益保護之合約。閉鎖型股份 有限公司草案刻正研議中,草案目前已納入閉 鎖型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 267 條股東認購權 2
  • 3. 滿足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 (safe) 的程度嗎 ? https://www.ycombinator.com/docu ments/1 因為這裡有人在問 https://www.facebook.com/dr.wayne .huang/posts/1411599619136790? comment_id=1411642655799153& offset=0&total_comments=84 之規定,似可達到 safe 之效果。惟該條文仍屬 草案,是否可行,尚待審慎進行研究討論,仍 須以完成立法程序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謝謝!! 104.03.04 Chiaheng_Seetoo 同意@DOCMOEA 的第一點見解, 在閉鎖型公司專章以「網址」取代「實 體地址」,實務上顯有窒礙難行之處。 但第二點見解提到避稅天堂的公司 登記制度,就殊有未諦之處了。英美 法系的公司法令都有「註冊代理人」 的制度,公司的登記與變更登記都 必須透過「註冊代理人」向主管機關 申辦,而公司登記的地址可以是「註 冊代理人」的營業所在地。實際上, 公司的設立只是另一種「一群人之間 決定以某種形式組織其生產活動」的 契約關係,不一定要有實體的辦公 室,但必須仍然有實體登記地址以 3
  • 4. 處理訴訟管轄及書狀送達的問題。台 灣有許多上市櫃的開曼公司,它們 在開曼法下的登記地址就只是註冊 代理人的所在地,在開曼群島沒有 「實體辦公室」。至於消費者或下游廠 商求償的問題,老實說,這與公司 登記地址的制度無關,在現行法制 下,要跑路一樣可以跑得無影無蹤。 所以@DOCMOEA 要考慮的,應該 是否納入「註冊代理人」的制度,而 不是在登記地址上打轉。 主議題八:其他待改進之處 提問日期 提問者 問題內容 部會回應日 部會回應內容 104.02.06 vtaiwan 商業登記法中,對實體營業場所地 址的限制,是否能在閉鎖型公司專 章裡一併處理,以及目前有哪些想 法?請 @DOCMOEA 撥冗回應。 104.02.11 一、按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 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 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 權利義務主體。實體營業場所地址,尚非商業 登記法或公司法之規範範疇,自無在閉鎖型公 司專節裡處理之問題。 二、營業場所之管理,允屬都計、建管、消防及 衛生等法令之範疇,應回歸該等法令規範。倘 場所之使用不符土地、建物使用、消防設備之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