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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四、綠能發展區和一般變更使用的差異?
綠能發展區 一般變更(特定專用區)
區位 位於低地力範圍或漁電共生內非屬養殖生
產區且已長期停養
依現行法令規定
性質 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用地不變更 變更作非農業使用,用地須變更
主導使用 政府
1.申請人:能源局遴選
2.土地整合:由政府主導
不限
面積規模 農地不限須2公頃以上,由政府認定面積
的合理性。
依現行法令規定,農地限2公頃以上。
審查程序 1.簡化辦理。
2.比照內政部非都市土地容許作非農業使
用方式,由能源單位會審相關單位。
依現行法令規定,2公頃以上變更須送區委
會審查。
審查條件 符合能源局訂定的規範 依現行法令規定
設罝義務 鄰地仍作農業使用者,須留設隔離綠帶,
亦須繳交變更回饋金。
相同
法令增修 經濟部:綠能發展區廠商遴選機制、「非都市
土地綠能發展區容許設置太陽光電審查作業要
點」
農委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
用審查作業要點」、「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
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現行法令規定
4
綠能發展區須俟取得社會共識後,才會啟動法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