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拔萃方案
HeadStart Taiwan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3 年 7 月
當前臺灣經濟成長遭逢瓶頸
資本流出大於流入:高階人力往外移,國際資金進不來
產業態樣正在改變:效率導向面臨困境,新的模式尚未建立
成長動能停滯,國際競爭力面臨弱化
我們需要創造更多機會,改變青年的處境與未來
1
以創新創業改變台灣現狀
❖ 重啟創業精神,讓新創為臺灣經濟持續注入動能
❖ 聚焦創新、具高附加價值及國際拓展潛力的新創企業
 具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或市場創新,能夠整合網路技術、
聯結與應用,有潛力創造下一波趨勢潮流
 發揮台灣優勢與利基,有能力引領新的生活型態與科技應用,
具未來性的企業
❖ 結合民間與國際力量,強化市場機能,讓海外新創走進
臺灣,臺灣的新創走向世界
2
阻礙新創成長的三大障礙
上市或
被收購
種子期
早期
擴張期
晚期
說明:新創發展階段參考自美國創投協會
3
概念提出  早期擴展資金不足
 法規不利小型新創成長
 國際鏈結偏弱
法規制度未國際接軌,防弊重於興利 (附件一)
國內創投較缺乏新興產業知
識,國際創投較少關注臺
灣;政策措施仍有使力空間
(附件二)
新創企業缺乏全球網絡,較難規模
化、國際化 (附件三)
三大推動策略
策略一
以「創新創業」為主題
積極排除各類法規障礙
策略二
引入國際資金與專業知
識,強化市場機能
策略三
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
便利引入國際資金與知識
了解國際做法,促進法規接軌國際
建構友善創新創業環境
豐沛群聚關鍵資源
透過群聚發掘實務障礙
資金、知識支持,
增加群聚內新創成功勝率
提供投資者優質標的
4
策略推動組織規劃
5
國家發展委員會
法規工作小組
( 國發會法協中心 )
資金工作小組
( 行政院國發基金 )
群聚工作小組
( 國發會產業處)
• 國發會相關處室
• 其他相關部會
• 國內外創投基金、
管理團隊
• 國發會相關處室
• 其他相關部會
• 私部門營運團隊
創新創業推動小組
(執行秘書:
國發會副主任委員)
推動創新創業
諮詢委員會
策略一:以「創新創業」為
主題,積極排除各類障礙
6
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
7
執行方式
 透過國發會平台,以「創新創業」為主題,主動蒐集
及排除不利創新創業成長之法規障礙
預期效益
 短期:便利新創企業取得關鍵資源 (如人才、資金等)、
降低新創企業法規遵循成本
 長期:法規制度接軌國際,加速新創企業成長,提高
全球新創企業來臺之吸引力
目前重點推動鬆綁項目 (1/2)
8
鬆綁項目 說明 推動進度
創新新創事業
研發替代役員
額需求
 待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由
內政部將「創新新創事業」列為核配
研替員額「政策支持度」之適用對象,
依規定全額滿足其員額需求
 由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
範圍
 內政部於國發會提出創新創
業認定範圍後,納入研發替
代役員額核配作業辦理
放 寬 雇 主 營 業
額(資本額) 門
檻
 現行已有會商方式免除雇主資本額
(營業額) 限制
 待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勞
動部即可採會商方式免除雇主限制
 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
 勞動部於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
認定範圍後,完成會商免除作
業
放寬外籍專業
人士 2 年工作
經驗限制
 現行已有會商方式免除外籍專業人士
2 年工作經驗限制
 待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勞
動部即可採會商方式免除 2 年工作經
驗限制
註: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企業之初擬定義請參考附件四
目前重點推動鬆綁項目 (2/2)
9
鬆綁項目 說明 推動進度
於技術股移轉時方予
課稅,或予以緩課
 技術股於轉讓時始有實際
收入。建議於股票轉讓時
始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及
證所稅,以利建構良好創
新研發之投資環境
 有關「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技術入股緩
課」,103.4.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
查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已納入第 35 條之 1 中,並於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
鬆綁非公開發行公
司 限 制 , 得 發 行
「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
債」
 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
權公司債為國際創投和
天使常用工具,限制發
行抑制專業投資人挹注
資金意願
 公司債部分,經濟部將與國發會共同
研議,參酌業者實務需求,於兼顧公
司股東權益及債權人保護下,研擬可
行方法。
 特別股初步將納入產業創新條例修法
作業,尤其針對可適用之新創事業,
將特別加以清楚規範。
放寬特別股限制,得
發行「複數表決權」
或「複數普通股」特
別股
 天使或創投為保障投資權
益,會與被投資方協議以
特別股方式,針對特別重
大事項,享有複數表決權。
此模式已於國際行之有年
策略二:引入國際資金與專業
知識,強化市場機能
10
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
11
執行方式
 國發基金點火,促成國際創投與國內創投合作
 運用誘因機制,引導資金投資國內早期新創企業
預期效益
 短期:帶動創投投資國內早期新創,解決資金缺乏問
題。借重國際創投網絡,協助新創企業拓展全球引入
國際創投專業知識,提升國內創投能量
 長期:回歸市場機制,國內外資金主動投資台灣早期
新創企業
提供獎勵誘因機制
規劃做法 現行做法 說明
 承諾投資一定比率於
「臺灣相關早期企業」
之國際創投可提出申
請
1
 若實際投資比率超過
要求水準,國發基金
將所分配之獲利,分
享一定比例給管理團
隊及其他投資人
2
 無特殊獲利分配模式
 現行「加強投資中小
企業實施方案」,若
屬早期企業投資,本
基金與管理團隊投資
搭配比例上限為 3:1,
並提供管理團隊 5%
管理費 (非早期為
2.5%)
 獎勵機制可降低基金
募資難度,並誘導管
顧團隊積極投資於臺
灣相關早期企業
 新加坡、芬蘭等國已
推動類似思維之機制
(見附件五、六),並
被認為具實質誘因
註:1. 臺灣相關早期企業之初擬定義請參考附件七
2. 獎勵誘因機制分配示意圖請參考附件八
12
調整申請國發基金額度比例
規劃做法 現行做法 說明
 提高申
請投資
額度比
例上限
 原則投資比
例上限為
30%1
 國際創投規模較大,提高國發基金投資比
例,可降低創投籌資難度,增加國際創投
參與意願
 星、韓政府近期推動之早期投資方案,其
投資承諾比率上限達 40%~50%,國發基
金設定之投資比率應考量國際競爭力
 國發基金投入 60~120 億元資金,預期可
帶動 150~300 億元之投資2
13
註:1. 「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以其實
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規模之 30% 為原則,但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億元
2. 假設個別基金規模為 30~60 億元, 國發投資比例為 40%,初期目標為吸引 5 家國際頂尖創投
參與投資
策略三:打造國際創新創業園區
14
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
15
執行方式
 建構實體「微型生態體系」,聚集海內外多元角色
 結合虛擬網絡,深化創業社群與國際鏈結
預期效益
 短期:打造臺灣創新創業品牌形象,提高新創企業國
際曝光機會,強化國際新創企業與我國產業鏈之關係
 長期:提高新創國際競爭力與成功機會 (如在美國那
斯達克證券交易所掛牌),鼓舞更多創業者投入
規劃方向
16
主要進駐
角色
 具未來性商業模式之海內外新創
 育成加速器、國際財會法律、創業學程等專業服務機構與業師
群聚活動
與功能1
 橋接資源:業師/顧問定期檢視創業者營運計畫、引介上下游相關資源與
市場串連、分享實務經驗。長期與南軟、內科及雲端產業園區
2
連接
 提高曝光:密集的國際活動、定期開放參觀 (open house) 與 競賽 (demo
show),鏈結國內外創投、天使投資人及國外知名加速器等
 生活實驗室與展示場域 (Living lab & Showcase):應用最先進的產品/
服務,展現創新實績並讓新創團隊享有最具未來性的生活型態
政府投入
資源
 持續減少各項法規障礙,並整合各項資源
 強化國際鏈結,並串連現有創業相關計畫,承接具國際拓展能量之新創團
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 建立品牌形象,提高群聚成員之國際能見度
註:1. 群聚與育成中心、加速器功能差異,詳見附件九
2. 雲端產業園區為遠雄、中華電信、台達電子、英業達及趨勢科技等 5 家企業組成之 BOT,預計 106 年完工
群聚基地選擇
❖依立即可用,且生活機能佳、交通便利,並具未來擴充性等
原則,進行綜合評估。本案將以臺北市花博公園會館為優先
推動區域,並將與臺北市政府洽談後續相關事宜,以活化政
府既有閒置空間。
17
結語
18
轉優勢為勝勢,塑造臺灣新定位
❖ 臺灣已有創新創業種子,尚缺乏讓新創成長茁壯、拓展全球的助力
❖ 「人才、資金與知識」是全球競奪的關鍵資源,各國積極爭取成為區域創
新創業中心,以強化資源的吸納力
❖ 我們需要善用優勢,深化國際鏈結,協助新創企業茁壯成為領導下一波經
濟發展的源頭活水
智利
聖地牙哥
新加坡
英國
倫敦 以色列
特拉維夫
加拿大溫哥華
美國矽谷
芬蘭
赫爾辛基
臺灣
?
19
韓國首爾
補充資料
國際創新創業群聚預定地
花博公園會館 (原中山足球場)
21
圓山捷運站
異國餐廳、文
創商店、假日
農集…
擁有超過9000坪以上之可擴充使用室內面積
22
初期即刻可用
1000 坪辦公空間
B1F現為倉儲空間;1F為花博公園會館
23
一樓立即可用
包含大廳、綜合展演廳、貴賓室、會議室等
24
2F部分為辦公空間,約3000坪可擴充
25
3F為倉儲及保留空間,近2500坪
26
中山足球場二樓簡易裝修後可供業者進駐,
二、三樓總計約可容納 150 個新創團隊
27
附件
28
附件一:法規不利小型新創成長
❖ 新創企業僱用國內外人才的障礙,例如:
 新創企業雇用國際人才,常受限於資本額 500 萬或營業額 1,000 萬限制、
最低薪資水準 (引入外國人才 47,971 元,外僑學生畢業後就業 37,619
元) 等規定
 研發替代役員額由大、小企業同時競爭,對新創不利
- 技術入股需於次年申報課稅,員工利益未實現即需先繳稅
❖ 新創籌資的障礙,例如:
 國外天使常用的可轉換債 (convertible note)、創投運用的特別股
(preferred stock), 在臺灣均難以運用,降低資金供給者投資意願
29
附件二:臺灣早期擴展資金不足
❖ 新創在早期階段,需要擴大量能與開發市場,資金需求額度較大,
通常是創投進入的時點,臺灣仍存缺口
 創投提供的不僅是資金,還有專業知識與人脈網絡
 本土創投:目前較少投入早期階段,主要係因新興產業之價值多建立於
無形經營模式,風險高、且評價不易,創投較缺乏足夠的專業人才與投
資知識
 國際創投:雖較具相關專業與投資經驗,但對臺灣新創發展現況資訊不
足,亦或是台灣法規未能接軌國際,較少關注臺灣
❖ 相關政策措施仍有精進空間
 經濟部各類貸款與補助計畫、國科會「創新到創業激勵計畫」、國發基
金「創業天使計畫」,以及「創櫃版」的設立,均有利於紓解新創資金
需求問題,但並不是能夠解決所有資金問題的萬靈丹
30
附件三:國際鏈結偏弱
❖ 環境不夠多元性及國際化,未能善用全球資源
 國際創新創業生態體系各角色對臺灣認識不足,來臺意願較低
 多數交流活動 (如各類創業競賽),在規模、語言和宣傳上之國際化程
度有限,較難吸引國際新創團隊與創投共同參與
 現有產學合作與育成機制,在各類輔導、全球人脈網絡連結、財會法律
諮詢等加速商業化的服務偏弱,且較欠缺國內和國際合作
❖ 缺乏國際視野及鏈結,不利臺灣新創企業全球市場競爭,亦阻礙其
快速成長茁壯
31
附件四: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企業定義 (初擬)
❖ 為加速各項法規之鬆綁,本會業已邀集相關部會討論,初步擬定「具創
新能力之新創企業認定原則」如次:
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成立 5 年內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群眾募資平台成功募資新台
幣 200 萬元以上者
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
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者。
 已進駐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之育
成機構,以及獲得該部近3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者。
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及發
明競賽獲獎者 。
32
附件五:芬蘭公私部門共同投資基金
「不對稱」獲利分享模式
❖ 芬蘭過去運用的「對稱」獲利分享模式
 過去的模式讓公部門資金保有與私部門投資者同樣的獲利潛力
 早期資金設立目的是為了解決私部門投資者認為早期投資獲利程
度不夠,所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對稱式的獲利分享模式未能提
供私部門足夠誘因進行早期投資
❖ 目前芬蘭已開始運用「不對稱」利潤分享模式
 公部門參與投資,所期待的獲利,其實應來自預期就業和經濟
成長,而非計畫本身的財務利益
 芬蘭政府為了鼓勵早期投資,接受較低報酬 (例如 8% 的報酬
率),其他額外的利潤則全部讓私部門投資者分享
33
附件六:新加坡創投買回政府持股做法
❖ 技術育成計畫 (Technology Incubation Scheme, TIS)
 只要獲得政府評可的創投投資,新加坡政府直接認購 85% 募資
額度,最多可達 50 萬新幣,投資比例接近 1:5
 創投公司可在 3 年內買回 NRF 的股份,前 2 年可以 NRF 投資
成本的 1.1 倍買回,第 3 年則須以 NRF 投資成本的 1.15 倍買回
❖ 早期資助計畫 (Early Stage Venture Fund, ESFV)
 創投公司至少需要自行募集 1 千萬星幣,新加坡政府再以 1:1 比
率配合款方式,資助創投公司,補助金額上限為 1 千萬星幣。
 創投公司可在 5 年內買回 NRF 的股份,但須加付 5% 的利息
34
附件七:臺灣相關早期企業定義 (初擬)
❖ 臺灣相關企業係指創業投資事業之轉投資公司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 在我國設立登記。
2. 在我國設有據點且雇用員工 (含外籍人士) 人數達全球雇用人數 1/3 以上。
3. 在我國已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有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計畫,並於本方案創
投投資後 1 年內完成設立。
4. 已與我國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或已有與我國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計畫,並於本
方案創投投資後 1 年內完成設立。
❖ 早期企業係指創業投資事業之轉投資公司符合下列條件:
1. 成立 5 年內之公司,且
2. 該公司僅向法人募集第 1 次或第 2 次 (及其之前階段) 資金。
35
附件八:獎勵誘因機制獲利分配示意圖
創投投資臺灣相關早期比率
獲
利
分
配
(
金
額
)
國發基金獲利
其他投資人及
管理團隊獲利創投基金投資「臺灣
相關早期企業」若未
達一定比例時,依現
行做法分配創投基金
獲利 (無額外分享)
創投基金投資「臺灣早期相關
企業」達一定比例時,國發基
金將本身部分獲利回饋予管理
團隊及其他投資人
投資「臺灣相關早期企業」比
例愈高,獲利回饋愈高
為避免過度稀釋國發基
金獲利,針對國發基金
回饋予管理團隊及其他
投資人之額外獲利設定
最高上限
36
0
附件九:群聚與育成中心、加速器差異 (1/2)
37
項目 育成中心 加速器 創業群聚
輔育
對象
科技或非科技導向的各
種企業。創業家不限性
別與年齡。臺灣多為結
合學研機構之延伸
以行動應用軟體/社群
/遊戲/雲端企業等資
訊與網路科技之輕資產
產業為主,創業家為技
術玩家
針對具創新性(未來生
活應用)且有全球拓展
潛力之產業。創業家具
備基礎實務經驗需向外
拓展市場者
資金
來源
大學/法人/協會/政
府
以出場獲利為目的的創
業家以及投資人
初期政府支援,長期由
經營團隊自負盈虧
案源
來源
大多由所在區域中取得
案源
由全國性或特定領域中
取得案源
國內外優秀創業團隊、
加速器本身
培育
時間
1~5 年(平均 33 個月) 一般為 3~ 6 個月 預計 6 個月~ 2 年
資料來源:育成與加速器部分整理自工研院科技創新俱樂部「加速器與新興產業發展」簡報 (2014.2) 中,
NBIA 對育成中心及育成加速器的比較
附件九:群聚與育成中心、加速器差異 (2/2)
38
項目 育成中心 加速器 創業群聚
服務
內容
管理顧問/智財輔導
/創業家社群/專業
培訓/融資/團隊建
構
創意之快速驗證測試/
早期客戶之尋找/企業
前輩之業師輔導投資
國際資金與市場媒合/
企業業師/專業支援機
構 (法務財會) /
國際創業同儕交流/
提高國際曝光
股權
投資
通常沒有資金進行直
接投資,也不持有企
業股權
投資 1.8 萬~2.5 萬美元,
持有 8% 左右股權
不排除股權投資模式
環境
設備
以合理費率出租空間,
多數不服務非承租戶
之企業
提供訓練營隊式之短期
免費會議空間
部份提供較長時間的空
間使用權
提供工作與討論空間、
合理費率之辦公室
生活實驗室與展示場域
應用最新產品/服務
資料來源:育成與加速器部分整理自工研院科技創新俱樂部「加速器與新興產業發展」簡報 (2014.2) 中,
NBIA 對育成中心及育成加速器的比較

[創業拔萃] 104.07 方案簡介

Editor's Notes

  • #10 另一種可能性是,這放附件
  • #13 短期:幾案?
  • #15 說明對註冊地會有影響,但當未來法規接軌到一定程度 (例如有限合夥法實施後),再做調整ㄡ
  • #38 係從國發基金可分配獲利,依創投基金投資台灣相關早期企業比例提撥特定比例,依1:1分予管理團隊及其他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