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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創業拔萃方案簡報
- 9. 目前重點推動鬆綁項目 (1/2)
8
鬆綁項目 說明 推動進度
創新新創事業
研發替代役員
額需求
待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由
內政部將「創新新創事業」列為核配
研替員額「政策支持度」之適用對象,
依規定全額滿足其員額需求
由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
範圍
內政部於國發會提出創新創
業認定範圍後,納入研發替
代役員額核配作業辦理
放 寬 雇 主 營 業
額(資本額) 門
檻
現行已有會商方式免除雇主資本額
(營業額) 限制
待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勞
動部即可採會商方式免除雇主限制
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
勞動部於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
認定範圍後,完成會商免除作
業
放寬外籍專業
人士 2 年工作
經驗限制
現行已有會商方式免除外籍專業人士
2 年工作經驗限制
待國發會提出創新創業認定範圍,勞
動部即可採會商方式免除 2 年工作經
驗限制
- 10. 目前重點推動鬆綁項目 (2/2)
9
鬆綁項目 說明 推動進度
於技術股移轉時方予
課稅,或予以緩課
技術股於轉讓時始有實際
收入。建議於股票轉讓時
始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及
證所稅,以利建構良好創
新研發之投資環境
有關「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技術入股緩
課」,103.4.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
查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已納入第 35 條之 1 中,並於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
鬆綁非公開發行公
司 限 制 , 得 發 行
「可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
債」
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
權公司債為國際創投和
天使常用工具,限制發
行抑制專業投資人挹注
資金意願
公司債部分,經濟部將與國發會共同
研議,參酌業者實務需求,於兼顧公
司股東權益及債權人保護下,研擬可
行方法。
特別股初步將納入產業創新條例修法
作業,尤其針對可適用之新創事業,
將特別加以清楚規範。
放寬特別股限制,得
發行「複數表決權」
或「複數普通股」特
別股
天使或創投為保障投資權
益,會與被投資方協議以
特別股方式,針對特別重
大事項,享有複數表決權。
此模式已於國際行之有年
- 13. 提供獎勵誘因機制
規劃做法 現行做法 說明
承諾投資一定比率於
「臺灣相關早期企業」
之國際創投可提出申
請
1
若實際投資比率超過
要求水準,國發基金
將所分配之獲利,分
享一定比例給管理團
隊及其他投資人
2
無特殊獲利分配模式
現行「加強投資中小
企業實施方案」,若
屬早期企業投資,本
基金與管理團隊投資
搭配比例上限為 3:1,
並提供管理團隊 5%
管理費 (非早期為
2.5%)
獎勵機制可降低基金
募資難度,並誘導管
顧團隊積極投資於臺
灣相關早期企業
新加坡、芬蘭等國已
推動類似思維之機制
,並被認為具實質誘
因
12
- 14. 調整申請國發基金額度比例
規劃做法 現行做法 說明
提高申
請投資
額度比
例上限
原則投資比
例上限為
30%1
國際創投規模較大,提高國發基金投資比
例,可降低創投籌資難度,增加國際創投
參與意願
星、韓政府近期推動之早期投資方案,其
投資承諾比率上限達 40%~50%,國發基
金設定之投資比率應考量國際競爭力
國發基金投入 60~120 億元資金,預期可
帶動 150~300 億元之投資2
13
註:1. 「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以其實
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規模之 30% 為原則,但不得超過新台幣 10 億元
2. 假設個別基金規模為 30~60 億元, 國發投資比例為 40%,初期目標為吸引 5 家國際頂尖創投
參與投資
- 17. 規劃方向
16
主要進駐
角色
具未來性商業模式之海內外新創
育成加速器、國際財會法律、創業學程等專業服務機構與業師
群聚活動
與功能1
橋接資源:業師/顧問定期檢視創業者營運計畫、引介上下游相關資源與
市場串連、分享實務經驗。長期與南軟、內科及雲端產業園區
2
連接
提高曝光:密集的國際活動、定期開放參觀 (open house) 與 競賽 (demo
show),鏈結國內外創投、天使投資人及國外知名加速器等
生活實驗室與展示場域 (Living lab & Showcase):應用最先進的產品/
服務,展現創新實績並讓新創團隊享有最具未來性的生活型態
政府投入
資源
持續減少各項法規障礙,並整合各項資源
強化國際鏈結,並串連現有創業相關計畫,承接具國際拓展能量之新創團
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建立品牌形象,提高群聚成員之國際能見度
Editor's Notes
- 另一種可能性是,這放附件
- 短期:幾案?
- 說明對註冊地會有影響,但當未來法規接軌到一定程度 (例如有限合夥法實施後),再做調整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