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面試 職場勞動權益暨
教育宣導
職場體驗 e 點通
1. 求職履歷表應具備有個人基本資料欄、學歷欄
及工作經驗欄及自傳。
2. 對於初次求職的同學來說,工作經驗欄常是較
欠缺的部份,因此不妨將在校經歷部份,強調
修習過的課程,以及參與過的社團活動。
3. 自傳方面,除了字跡工整、行文流暢外,內容
要能突顯個人的特質,可強調對此份工作的期
許,展現企圖心並敘明人生的規劃等等,簡潔
、生動才能令人留下深刻印象。
好履歷 贏得面試機
會
獲得面試機會後,準備要項:
(1) 務必準時赴約
(2) 得體的服裝儀容
(3) 收集公司 / 職務資訊
(4) 展現積極正面態度
(5) 企圖心及熱忱
(6) 談吐得宜
(7) 工作期待
面試準備
求職 535 守則
簽約停看聽
1. 雇主應主動提供工作規則、勞動契約
等書面文件供同學審閱。
2. 如對契約內容有問題,應向公司詢問
。
面試通知 取後錄
契約內容看詳細
可約定事項: 不可違反事項:
法令強制或禁止
社會善良風俗
團體協約約定
參考勞基法施行
細則第 7 條
依工作性質及實
際需要
契約訂定 容與法規定有所牴觸者無效內
契約簽訂應注意事
項
1. 應簽署書面約定
2. 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3. 賠償費用不得從薪資扣抵
1. 應簽署書面約定
2. 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3. 賠償費用不得從薪資扣抵
注
意
1:
要
求
一
定
期
限
試
用
時
注
意
2:
要
求
遵
守
競
業
禁
止
規
定
時
注
意
3:
要
求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及
違
約
金
等
條
款
時
雇主無須預告
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
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
間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
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
期間之工資。
資遣費
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
平均工資
未滿 1
年者,以
比例計給
最高可
發給 6
個月平
均工資
雇主
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 用勞工人數在僱 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
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
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 、解 、資遣、離職及退休。僱 僱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 。九、福利措施。卹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工作規則之效力: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
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強制參加勞保
5 人以上公司都要強制參加勞保
即使是工讀生或計時人員,也要加勞、就保。
到職第一天,公司就要 加保。幫你
5 人以下公司可以自願方式申報員工參加勞保。
雇主不能要求受 員工到職業工會 理參加勞保。僱 辦
勞保 / 就保 / 勞退金
公司 個月必須 提 不低於工資總額每 幫你 繳 6%
退休金。
就職時要特別注意
公司的勞、就保及退休金制度
公司在薪水 扣除勞工退休金是不合法的!內
未滿 5 人的公司可自願加保勞保,但必須強制
參加就保及提 勞工退休金。繳
查詢投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如何知道公司有幫你投保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自然人憑證 詢查 ( 網路 詢查 )
薪資單看仔細
勞工保險局臨櫃 理辦
工資給付
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
定,但是不得低於基
本工資。
目前的基本工資為:
月每 19,047 元
小時每 109 元。
基本工資
雇主應依約定將工資
全額、定期、直接給
付給勞工,且不得預
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
金或賠償費用。
給付方式
工作時間 / 加班費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2.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正常工作時間
1. 正常 + 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2.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延長工時之上限
1. 延長 2 小時以內,加給 1/3 。
2.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者,加給 2/3 。
加班費算對了嗎
例假 / 休假 / 特別休
假
例假:
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的休息
,作為例假,工資照給。事業
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不可使勞工於例假日工
作。
例假:
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1 日的休息
,作為例假,工資照給。事業
單位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
事件,不可使勞工於例假日工
作。
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
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
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
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
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休假:
勞動基準法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所訂的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假:
勞動基準法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所訂的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休假日工
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請假
18
婚、喪、事、病、
公假
婚、喪、事、病、
公假
可依「勞工請假規則」
請假
可依「勞工請假規則」
請假
生理日、照顧家庭成員、
安胎休養、配偶生產或育嬰
生理日、照顧家庭成員、
安胎休養、配偶生產或育嬰
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
假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
假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勞工請假規則 1
一、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
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
照給。
三、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四、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
視實際需要定之。
五、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
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住院傷病假
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
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
主補足之。
六、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
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
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請假規則 2
七、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八、因請假扣發全勤獎金之禁止: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九、請假手續: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 3
女性勞工特別規定
流 :產
懷孕流產者,應視
懷孕週數,給予 5
日至 4 星期之產假
分娩: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並
給予 8 星期之產假
女性夜間工作: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依法提供
相關設施或措施,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工作。
惟懷孕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仍不得於前
開時間 工作。內
 
1. 同學在參與職場體驗期間,如遭遇職場工作問
題,應先向公司或學校師長反應。
2. 就近到所在縣市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洽詢,
法律基金會全國服務專線 (02)6632-8282 洽詢
。
職場問題申訴

職場體驗職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