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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寬頻發展策略分析
Dr. Kenny Huang 黃勝雄博士
Executive Council, APNIC
huangksh@gmail.com
Part 1: 國際固定寬頻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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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滲透率統計 固定寬頻滲透率統計
每百人中固定寬頻接取技術人數 固定寬頻供應商與產品價格
瑞典固定寬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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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標 政策重點
發展策略 促進競爭與普及服務
瑞典寬頻政策
2015年, 40%家戶及公司不低於100Mbps
2020年, 90%家戶及公司不低於100Mbps
促進競爭
政府介入建置寬頻促進競爭
主導者開放用戶迴路LLU
統籌政府資源提供管道設施, 電信商在相同
條件下競爭
減稅措施鼓勵住宅通信管道新建與維修
普及服務
普及服務基金
定義寬頻普及服務品質
建立普及服務品質量測機制
鼓勵公私合夥PPP提供普及服務; 釋放頻率
政府投入都會網路建設2/3經費(預期總經費
8億6千萬歐元)
發展多元基礎建設(Parallel Infrastructure)
主管機構可強制主導者業務功能分離
修訂建築法以強化資通訊需求
推動地方政府採行公私合夥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鼓勵更多投資與創新
政府統籌整合鐵路局、國家電力公司、公路
局等資源,提升跨部會協調效率與資源釋出
公路局資訊處分離獨立公司, 提供光纖服務
策略規劃 凱因斯激勵模式 政府介入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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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寬頻法規
戰爭時期, 政府視需求將網路設施移轉國防使用
國家在和平時期規劃國防通訊網路作業方案,因應戰爭時通訊網路移轉
需求
市場主導者不得妨礙其他電信事業提出互連需求
市場主導者有責任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且需揭露 (1) 財務報表 (2) 技
術規格 (3) 網路屬性 (4) 網路供裝與使用條件。
市場主導者網路互連價格需以成本導向, 主管機關有權調整價格
市場主導者如未有效執行而持續維持主導地位, 依公眾接取資訊與秘密
法執行
普及服務區域,住宅或公司提出電信網路需求,電信事業提供者必須提供
可負擔價格滿足合理需求。
電信事業網路基於成本考量無法提供普及服務區域,需由政府負擔採購
以保障普及服務基本需求。電信事業受理普及服務,網路建置至供裝時
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普及服務連接網際網路之服務品質,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傳輸速率以達成
網際網路功能可操作性。網際網路普及服務最低傳輸速率政府另訂法令
公布之
電子通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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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滲透率統計 固定寬頻滲透率統計
每百人中固定寬頻接取技術人數 固定寬頻供應商與產品價格
英國固定寬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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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標 政策重點
發展策略 促進競爭與普及服務
英國寬頻政策
2012年底前所有人都享有至少不低於2Mbps
寬頻
2015年前維持歐洲最佳寬頻國家
促進競爭
政府介入建置寬頻促進競爭
主導者開放用戶迴路LLU
統籌政府資源提供管道設施, 電信商在相同
條件下競爭
修改建築法, 增加住宅通信管道需求
普及服務
普及服務基金
定義寬頻普及服務品質
建立普及服務品質量測機制
政府參與普及服務寬頻建設; 釋放頻率
政府參與普及服務,建設超寬頻至偏遠地區
開放現有公共基礎設施以降低網路部署成本
多元網路基礎建設(Multiple Infrastructure): 衛
星、固定網路或無線
跨部會整合修訂建築法列入寬頻需求
要求BT英國電信公司開放用戶終端迴路
開放下水道、瓦斯、電力及其他公用事業之
實體基礎建設
建構政府電子服務品質服務指標
能力建構:協助年長者建構基本的數位能力
策略規劃 凱因斯激勵模式 政府介入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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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法(Communications Act 2003) 數位經濟法
超高速寬頻監理原則
英國寬頻法規
依據通信法成立新的電信網路管理機構-通
信局Ofcom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執掌業務包含頻譜資源最佳化規劃、
多元電訊與資料傳輸服務、電視廣播監管
業務、電話與寬頻監管業務、郵政監管等
2003年通信法與促進固定寬頻市場競爭法條
主要涵蓋從369條到389條
促進市場競爭的法源依據為1998年競爭法
競爭法主要禁止企業以扭曲、限制或禁止方
式妨礙市場合理競爭。對市場主導者尤其
有更多限制,市場主導者不得濫用主導地
位擴大公司利益。
通信法明訂通信局為通信主管機關,排除妨
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活動是通信局職責。 確保任何管制價格可使投資者投入寬頻建設
成本以及承擔之風險有合理的回報。
盡可能降低因監理政策而導致的無效率的網
路設計及建置,並且保障消費者權益。
支持英國電信提供更新更具彈性的批發服務,
讓其他業者及消費者以更具競爭價格使用
超高速寬頻服務。
在實體基礎設施方面,保障業者未來公平使
用機會
英國國會在2010通過數位經濟法。數位經濟
法配合數位英國政策進行法規修訂。
數位經濟法以數位媒體為主軸訂定法規需求,
包含著作權侵權、網域名稱、國家頻道
Channel4內容、廣播及電動遊戲。
數位經濟法第17、18條要求對侵權網站進行
封鎖。由於17、18條爭議性高,國會要求通
信局對目前技術可行性進行複審。由於考量
已有其他法規限制侵權網站行為,最後17、
18條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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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滲透率統計 固定寬頻滲透率統計
每百人中固定寬頻接取技術人數 固定寬頻供應商與產品價格
美國固定寬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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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標 政策重點
發展策略 促進競爭與普及服務
美國寬頻政策
2009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法案,其中提供
72億美金來完成寬頻與無線網路接取建置
政策目的為激勵經濟, 提升工作機會
促進競爭
政府規劃政策促進競爭
1996實施主導者開放用戶迴路LLU
有效分配政府可控制資源 (頻率, 路權)
普及服務
普及服務基金
協助低收入戶寬頻負擔
美國復甦與再投資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法案提供72億美金來完
成寬頻與無線網路接取建置
美國國會要求FCC定期就寬頻發展提出報
告。在經濟激勵方案經費使用上,提升工作
機會是主要目的,建設寬頻作為達成經濟目
標的工具
FCC在2010提出國家寬頻計畫(National
Broadband Plan),執行國家寬頻計畫來達成
國會對寬頻法規要求
策略規劃 凱因斯激勵模式 政府介入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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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6) 美國有線纜線通信法
寬頻數據促進法
美國寬頻法規
1996年通過電信法,其中關於寬頻政策在其
電信法706條明確指出「FCC與各州政府應鼓
勵將先進電信服務適時以合理價格推展至所
有美國人...鼓勵當地電信市場競爭,以法規或
其他方式消除投資電信產業之障礙」。喬治
亞州國會代表John Linder稱為本法案是有史以
來電信自由化程度最高的法案(CONG.
Rec.1996)。此法案最重要的開放接取概念,即
是鼓勵電信市場的競爭。開放連接元素包含
鬆綁(unbundling)、互連、託管、及批發連接
美國有線纜線通信法47條 (US Cable
Communication Act,簡稱CCPA)規定,禁止
Cable纜線系統(Cable System)蒐集個人識別
資料,包含(1)未獲得用戶同意,纜線系統不
得蒐集個人資料;(2)纜線通訊時,不得蒐集
未經授權的接收資料。
對於傳統有線電視服務而言,CCPA規定沒有
太大爭議,但當業者提供網際網路服務時,
若干服務系統資料蒐集Log可能與CCPA規定
抵觸,尤其是IP位址與網路服務連結的資訊。
此點確實發生真實案例: Comcast 用戶控訴
Comcast 未經授權蒐集其IP位址與網站URL連
結資訊。經過法院訴訟後,法院判決確認IP
位址為動態資訊,IP位址不能識別特定用戶,
一個IP位址不能反映用戶姓名、地址或保險
證號碼(IBLS, 2012)。雖然爭議已告一段落,
但法院沒有進一步分析「並非所有IP位址都
是動態」的問題,未來Cable寬頻服務仍舊會
面臨違反CCPA法規爭議。
國會於2008年通過寬頻數據促進法,主要目
的為規劃寬頻建置時提升規劃資料品質與完
整性。國會要求FCC需要收集尚未有寬頻地區
的相關資料,對這些地區進行人口、人口密
度、平均收入進行資料分析。除此之外,FCC
被要求必須至少與25個國家寬頻發展進行比
較並分析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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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滲透率統計 固定寬頻滲透率統計
每百人中固定寬頻接取技術人數 固定寬頻供應商與產品價格
日本固定寬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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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標 政策重點
發展策略 促進競爭與普及服務
日本寬頻政策
2015年前日本全體國民能有隨時隨地接取超
寬頻服務(固網速率1Gbps,無線寬頻
100Mbps; i-Japan政策)
促進競爭
政府規劃政策促進競爭
主導者NTT開放光纖用戶迴路LLU
統籌政府資源提供管道設施, 電信商在相同
條件下競爭
減稅措施鼓勵住宅通信管道新建與維修
普及服務
普及服務基金
地方政府參與普及服務寬頻建設
2000年e-Japan:建構全球最高等級通訊網路
2004年u-Japan: 2010年成為世界最先進的資
通訊科技國家並領先全球
2006年NGN: 2010年ADSL,Cable家庭覆蓋率
100%
2009年i-Japan: 2015年前日本全體國民能有
隨時隨地接取超寬頻服務(固網速率1Gbps,無
線寬頻100Mbps)
2010年光之構想: 拆解NTT為不同事業, 將光
纖基礎建設單獨成立公司. 推動FTTH技術
策略規劃 凱因斯激勵模式 政府介入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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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基本法 通訊暨廣播法律體系修正案
日本寬頻法規
IT基本法基本方針如下:推動高速網路的普
及,建設世界最先進水準的資訊網路;加強
IT教育、IT學習和IT人才培養;推進電子商
務交易;實現行政資訊化,在公共領域充分
運用資訊通信技術;確保高速資訊通信網路
的安全性;推進IT領域的研究開發;加強IT
領域的國際協調和國際合作。
IT重點計畫的制定和實施主管機構為日本內
閣,內閣總理擔任IT戰略本部長。 各項IT發
展戰略可以根據需要,向政府相關機構、地
方公共團體徵求意見等。
IT基本法規定政府應該採取及時及具重點的
政策措施,對各領域提出具體的政策目標和
實施期間。重點計畫審查結果需立即於網路
公佈。並對重點計畫實施結果,進行及時調
查和總結,在已有的基礎再規劃新的重點計
畫。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編輯廣播節目一般規定
第三章日本廣播協會
第四章廣播大學
第五章核心廣播
第六章一般廣播
第七章付費電視廣播
第八章認證廣播公司
第九章廣播節目中心
第十章其他
第十一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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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滲透率統計 固定寬頻滲透率統計
每百人中固定寬頻接取技術人數 固定寬頻供應商與產品價格
韓國固定寬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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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標 政策重點
發展策略 促進競爭與普及服務
韓國寬頻政策
UBcN計畫達每個寬頻連線1Gbps
刺激經濟成長, IT839計畫使GDP達2萬美元
政府介入, 鼓勵公私合夥達政策目標
促進競爭
政府參與公私合夥PPP, 鼓勵競爭
建立寬頻量測及提供SLA
主導者KT開放用戶迴路LLU
定義寬頻為加值服務, 非基礎設施
建築物寬頻認證標章
普及服務
普及服務基金
主導者負責將寬頻導入不經濟地區
CyberKorea21計畫: 完成基礎建設, 提升政府
與企業生產力透通性, 善用資訊基礎建設創
造就業機會, 設計具競爭優勢電信產品
e-Korea計畫: 建構電子化政府, 提升全球競爭
力; 投入300億美元, 建構電子化政府服務, 鼓
勵電子商務投資, 縮短數位落差, 建構寬頻
IT839計畫建構寬頻提升經濟
UBcN計畫: 每個寬頻連線達1Gbps
策略規劃 凱因斯激勵模式 政府介入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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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法 廣播電視發展基本法
網路多媒體廣播事業法
韓國寬頻法規
電信事業類別:設施型電信事業及加值型電
信事業
外國政府、外國法人及外國人持有設施型電
信事業股票不得超過總股數50%。
設施型電信事業需通過通信部長批准,設施
型電信事業方可部分或全部中止服務。
當電信服務供應商提出使用電信設施請求時,
設施型電信事業需提供電信設施服務。
設施型電信事業可依合作協議,提供其他電
信事業共同使用電信設施、電信管道、人孔、
電信箱等設施。
通信部長應公開說明電信設施互連的範圍、
條件、流程、互連供給方式,並且依上面條
文計算電信補償計價方法。
電信事業部得進行下列行為妨礙公平競爭:
(1)不公平地供應電信設施、網路互連、管道
共同使用、或協議不履行。(2)不公平地使用
因電信設施、網路互連、或管道使用等所取
得的資訊。(3)不公平地計算電信服務費,包
含電信設施費、網路互連費、管道費用等。
為保護用戶使用網際網路多媒體權益、發展
技術及促進產業發展、保護廣播公共利益, 因
此訂定網路多媒體廣播事業法,內容包含:
網際網路多媒體廣播指提供多元內容,包含
資料、影像影像、聲音等於網路傳遞
網路多媒體廣播事業包含網路多媒體廣播供
應事業以及網路媒體廣播內容事業
網路多媒體廣播事業持股超過49%之外國政
府、機構、外國人不得經營網路多媒體廣播
事業
依據廣播電視發展基本法,政府設置通信廣播
發展基金, 通信廣播基金來源包含
政府捐助或貸款。
頻譜拍賣所得收入。
廣播服務業者捐助。
基金經營所得。
首長法令所訂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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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滲透率及GDP
Internet滲透率
固定寬頻滲透率
與GDP(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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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網路滲透率與寬頻價格
Internet滲透率
固定寬頻價格分析
*人均GDP正規化計算
*advertised price
19
3.7
24.7
14.0
9.8
3.7
9.6
6.9
6.0
17.3
4.8
24.2
3.7
12.4
2.4
19.6
0.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Korea UK Sweden US Japan
Others
Fiber/LAN
Cable
DSL
37.5
35.2
32.4
29.8
28.1
Source : OECD
異質固定寬頻策略: 各國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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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質固定寬頻策略: 競爭性與互補性分析
競爭性與互補性關係
以韓國固定寬頻為例,固定寬頻滲透率全國總計為37.5%,其中Cable9.6%、光纖上網24.2%、DSL3.7%
Competitiveness=0/(A+B)=0;
Complementarity=(L+N)/(A+B)=1;
互補型策略, 非競爭型策略
瑞典, 英國, 美國, 日本與韓國其異質固定寬頻策略皆為互補型策略,
非競爭型策略, 目的在於提升固定寬頻滲透率,非促進市場競爭
計算瑞典, 英國, 美國, 日本, 韓國
之異質寬頻競爭性/互補性
Competitiveness=0; Complementarit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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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迴路開放策略(LLU) 普及服務
用戶迴路開放策略LLU
實施時間: 美國1996年 , 英國2006年, 瑞
典2004年, 日本1999年, 韓國2002年
時間點分析
開放用戶迴路策略較貼近寬頻政
策成形前的先期措施,並不是在
用盡一切管制措施都失靈後,最
後才進行的政策手段。
主導者持續投入基礎建設
主導者開放用戶迴路後,鼓勵更
多業者投入網路市場,用戶迴路
需求大增。因應市場需求,主導者
反而擴大寬頻基礎建設投資。
無差別待遇: 主導者業務功能分離
「業務功能分離」提供「無差別
待遇」需求的事實依據
基本型普及服務
政府設立普及服務基金補貼或協助偏遠
不經濟地區的網路服務需求。
積極型普及服務
頻率資源釋出:
瑞典提供800MHz頻段給偏遠不經
濟地區作為無線寬頻使用,並且保
障偏遠地區使用者不低於1Mbps寬
頻服務
能力建構: 英國
公私合夥: 降低私部門投資門檻
政府介入
因不經濟地區缺乏經濟規模, 不易
吸引業者投入
由政府介入建置光纖網路, 或移轉
基礎建設由私部門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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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寬頻計畫NBP
已有國家寬頻計畫國家
各國NBP發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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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P引領寬頻創新
創新擴散曲線
(Rogers, E.M. , 2003)
跨世代寬頻創新擴散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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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公私合夥策略:PPP
資料來源: World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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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政策規劃模式分析
寬頻政策
規劃模式
各國寬頻
政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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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固定寬頻發展策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