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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政風室主任 賴英傑
裁 罰 態 樣 裁 罰 額 度 依 據 法 條
故意隱匿財產者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
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1項
財產來源不明者
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無
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15萬
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2項
逾期申報or故意申
報不實者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
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
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
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
減輕。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3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各項罰鍰
2
故意申報不實罰緩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裁罰
金額對照表
故意申報不實金額(萬元) 裁罰罰緩金額(萬元)
300 6
400 8
↓ ↓
6000 120
3
未依期限申報罰鍰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裁罰
金額對照表
逾期日期(日) 裁罰罰緩金額(萬元)
7 6
8 6.5
↓ ↓
235 120
4
錯誤態樣
土地
• 僅申報建物,
漏未申報建
物坐落之土
地。
• 漏報繼承之
土地或配偶
之土地
• 土地面積申
報不符
• 漏報土地
建物
• 建物面積申
報錯誤
• 僅申報土地,
漏未填載其
上之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 債權或債務
申報不實
• 漏報債權或
債務
保險
• 保險漏報
其他
• 溢、漏報或
申報不實
• 存款總額申
報不實
• 退休時漏報
退休金
5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僅申報建物,
漏未申報建物
坐落之土地。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房屋及基地(土地)為
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
同人所有。
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
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
應各別申報。
6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繼承之土
地或配偶之土
地
常見理由
•繼承登記係由其他親屬代辦,
稅金亦由其繳納,遂未知情。
•持分低、誤以為道路用地及
道路邊之畸零地,價值甚低,
應無須申報,或所有權狀尚
未核發。
說明及建議作法
•繼承登記時應出具身分證件、印章,
表示已知悉,交其他親屬代辦非屬正
當事由。
•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
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
•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
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
欄內註明。
7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土地面積申報
不符
常見理由
誤以為面積為實際持有
面積
說明及建議作法
應依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填寫
總面積,而非申報總面積乘以權利
範圍之實際持份面積
權狀登記面積為14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2/5,應申報面積為140平方公
尺。
8
9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土地
常見理由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
義登記之不動產毋庸申
報(借名登記)
說明及建議作法
不動產採公示原則,登記於自己名義
下之不動產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
建議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10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建物面積申報
錯誤
常見理由
以推估方式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建物面積申報方式,應以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總面
積為準,避免按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
填報。
11
12
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13
建 物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 持 分 )
所 有 權 人
登 記 ( 取 得 )
時 間
登記(取得)
原 因
取 得 價 額
○○市○○區○○路3段9
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楊光明 98.11.5 買賣 826,040
○○縣○○鄉○○段
03270-000建號
142.00
(附屬建物總
面積:25.37)
全部 楊光明 84.6.21 買賣 (超過5年)
○○縣○○鄉○○段
03345-000建號
134.99(共同
使用部分)附
屬建物總面積:
0)
100000分
之668
楊光明 84.6.21 買賣
總申報筆數:3筆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僅申報土地,
漏未填載其上
之建物。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房屋及基地(土地)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應各別申報。
•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
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14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存款總額申報
不實
常見理由
•僅申報單筆達100萬元存款而漏報
其他單筆未達100萬元之存款。
•誤認每筆存款達100萬元才須申報。
•誤以為金額僅需填報概數而草率
申報。
•只申報定期存款數額而漏未申報
利息。
•誤以為親友(他人)借用自己名
義所設帳號之存款毋庸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
下所有存款加總達100萬元,即應申報
全部存款。
•存款包含外幣(匯)及其他幣別之存
款在內。
•應確實將存簿登摺,且登摺日應與申
報日同一日或在後,以利於統計利息收
入,並避免登摺後又有存款匯入或匯出。
•定期存款應向往來銀行申請定存單或
臨櫃刷摺。
•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
借用關係則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15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退休時漏報退
休金
常見理由
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
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
無庸申報而僅申報利息。
說明及建議作法
退離職申報以實際退離之日為申報日,
且一般實務上退休金均於退休當日入
帳,退休人員應確定退撫金及優惠存
款如於申報日當日入帳(必定超過
100萬),即應逐筆申報。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
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16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債權或債務申
報不實
常見理由
債務部分係自行估算債務
餘額或逕以整數申報,疏
未查詢。
說明及建議作法
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總額累計達新臺
幣100萬元者,應逐筆申報
實際金額,而非以原始借
貸數額申報,須扣除已清
償部分。
17
土地 建物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債權或債
務
常見理由
誤以為債務非財產而漏
報。
誤以為每筆債權或債務
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需
申報。
疏忽漏未申報保單借款
債務。
說明及建議作法
實際上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於申報日個別所有債務總額達100
萬元以上,即須逐筆申報。
如曾向保險公司申辦保單借款,請向
該保險公司查詢申報日之實際借款餘
額。
18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保險漏報
常見理由
誤認保險已滿額或減額
繳清則無需申報。
誤以為同名稱之保險商
品只須申報一次。
誤認保險名稱非年金型、
儲蓄型或投資型之性質
而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保險雖已滿額繳清,仍應向保險公司
查明保單效力是否存在。
重複之保險商品,申報前應先向保險
公司或業務員洽詢是否具應申報性質
及各保單號碼,並於備註欄逐一填寫。
申報前應向保險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洽
詢保單內容,是否具有年金、儲蓄或
投資型之性質。
19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溢、漏報或申
報不實常見理由
首次申報,未事先瞭解
申報規定及申報標準。
未被抽中實質審核,而
不知申報方式及內容其
實有誤。
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
居或感情不睦等情形。
引用前一年申報資料
說明及建議作法
前本應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確實
查詢、核對、檢視自己、配偶與未成年子
女之財產狀況。
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
家暴令或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
產之情形,請於「備註」欄內予以註明,
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
既自承係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即可推
知其於申報財產前,並未確實查詢、核對。
20
結語
21
謹慎查核
重視財產申報義務,
謹慎查詢核對財產狀
況,確保申報資料正
確性。
即時詢明
如有疑義應儘速向受
理申報機構詢明。
分局:政風承辦人
局本部:政風室
提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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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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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2. 裁 罰 態 樣 裁 罰 額 度 依 據 法 條 故意隱匿財產者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 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1項 財產來源不明者 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無 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15萬 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2項 逾期申報or故意申 報不實者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 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 120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 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 減輕。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12 條 第3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各項罰鍰 2
  • 5. 錯誤態樣 土地 • 僅申報建物, 漏未申報建 物坐落之土 地。 • 漏報繼承之 土地或配偶 之土地 • 土地面積申 報不符 • 漏報土地 建物 • 建物面積申 報錯誤 • 僅申報土地, 漏未填載其 上之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 債權或債務 申報不實 • 漏報債權或 債務 保險 • 保險漏報 其他 • 溢、漏報或 申報不實 • 存款總額申 報不實 • 退休時漏報 退休金 5
  • 6.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僅申報建物, 漏未申報建物 坐落之土地。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房屋及基地(土地)為 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 同人所有。 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 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 應各別申報。 6
  • 7.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繼承之土 地或配偶之土 地 常見理由 •繼承登記係由其他親屬代辦, 稅金亦由其繳納,遂未知情。 •持分低、誤以為道路用地及 道路邊之畸零地,價值甚低, 應無須申報,或所有權狀尚 未核發。 說明及建議作法 •繼承登記時應出具身分證件、印章, 表示已知悉,交其他親屬代辦非屬正 當事由。 •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 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 •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 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 欄內註明。 7
  • 8.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土地面積申報 不符 常見理由 誤以為面積為實際持有 面積 說明及建議作法 應依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填寫 總面積,而非申報總面積乘以權利 範圍之實際持份面積 權狀登記面積為14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2/5,應申報面積為140平方公 尺。 8
  • 9. 9
  • 10.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土地 常見理由 誤以為他人借用自己名 義登記之不動產毋庸申 報(借名登記) 說明及建議作法 不動產採公示原則,登記於自己名義 下之不動產均應申報,其借用關係則 建議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10
  • 11.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建物面積申報 錯誤 常見理由 以推估方式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建物面積申報方式,應以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之總面 積為準,避免按房屋稅單或推估方式 填報。 11
  • 12. 12
  • 13. 建物(房屋及停車位) 13 建 物 標 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 持 分 ) 所 有 權 人 登 記 ( 取 得 ) 時 間 登記(取得) 原 因 取 得 價 額 ○○市○○區○○路3段9 號(未登記建物) 115.22 全部 楊光明 98.11.5 買賣 826,040 ○○縣○○鄉○○段 03270-000建號 142.00 (附屬建物總 面積:25.37) 全部 楊光明 84.6.21 買賣 (超過5年) ○○縣○○鄉○○段 03345-000建號 134.99(共同 使用部分)附 屬建物總面積: 0) 100000分 之668 楊光明 84.6.21 買賣 總申報筆數:3筆
  • 14.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僅申報土地, 漏未填載其上 之建物。 常見理由 •疏忽漏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房屋及基地(土地)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應各別申報。 •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 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14
  • 15.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存款總額申報 不實 常見理由 •僅申報單筆達100萬元存款而漏報 其他單筆未達100萬元之存款。 •誤認每筆存款達100萬元才須申報。 •誤以為金額僅需填報概數而草率 申報。 •只申報定期存款數額而漏未申報 利息。 •誤以為親友(他人)借用自己名 義所設帳號之存款毋庸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 下所有存款加總達100萬元,即應申報 全部存款。 •存款包含外幣(匯)及其他幣別之存 款在內。 •應確實將存簿登摺,且登摺日應與申 報日同一日或在後,以利於統計利息收 入,並避免登摺後又有存款匯入或匯出。 •定期存款應向往來銀行申請定存單或 臨櫃刷摺。 •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 借用關係則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15
  • 16.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退休時漏報退 休金 常見理由 誤以為公教人員優惠儲 蓄存款(退休優惠存款) 無庸申報而僅申報利息。 說明及建議作法 退離職申報以實際退離之日為申報日, 且一般實務上退休金均於退休當日入 帳,退休人員應確定退撫金及優惠存 款如於申報日當日入帳(必定超過 100萬),即應逐筆申報。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 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16
  • 17.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債權或債務申 報不實 常見理由 債務部分係自行估算債務 餘額或逕以整數申報,疏 未查詢。 說明及建議作法 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總額累計達新臺 幣100萬元者,應逐筆申報 實際金額,而非以原始借 貸數額申報,須扣除已清 償部分。 17 土地 建物
  • 18.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漏報債權或債 務 常見理由 誤以為債務非財產而漏 報。 誤以為每筆債權或債務 須達100萬元以上者始需 申報。 疏忽漏未申報保單借款 債務。 說明及建議作法 實際上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於申報日個別所有債務總額達100 萬元以上,即須逐筆申報。 如曾向保險公司申辦保單借款,請向 該保險公司查詢申報日之實際借款餘 額。 18
  • 19.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保險漏報 常見理由 誤認保險已滿額或減額 繳清則無需申報。 誤以為同名稱之保險商 品只須申報一次。 誤認保險名稱非年金型、 儲蓄型或投資型之性質 而未申報。 說明及建議作法 保險雖已滿額繳清,仍應向保險公司 查明保單效力是否存在。 重複之保險商品,申報前應先向保險 公司或業務員洽詢是否具應申報性質 及各保單號碼,並於備註欄逐一填寫。 申報前應向保險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洽 詢保單內容,是否具有年金、儲蓄或 投資型之性質。 19
  • 20. 錯誤態樣 土地 建物 存款 債權、債務 保險 其他 溢、漏報或申 報不實常見理由 首次申報,未事先瞭解 申報規定及申報標準。 未被抽中實質審核,而 不知申報方式及內容其 實有誤。 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 居或感情不睦等情形。 引用前一年申報資料 說明及建議作法 前本應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確實 查詢、核對、檢視自己、配偶與未成年子 女之財產狀況。 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 家暴令或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 產之情形,請於「備註」欄內予以註明, 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 既自承係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即可推 知其於申報財產前,並未確實查詢、核對。 20

Editor's Notes

  1. 1.繼承登記時應出具身分證件、印章,表示已知悉,交其他親屬代辦、稅金由其他共有人繳納等均非屬正當事由。 2.道路用地或道路邊畸零地等亦屬不動產,無論價值多寡均應申報,是以持分低、或為道路用地、所有權狀尚未核發等亦非屬正當事由。 3.申報前應向配偶分析申報之重要性,如仍不配合或有所懷疑,請於「備註」欄內註明,並提出具體事證。
  2. 1.房屋及基地(土地)為獨立交易客體,可為不同人所有。 2.如屬同一人所有,既申報表上分屬不同欄位,應各別申報。 3.已登記之房屋及停車位,建物標示欄應依權狀或登記謄本填載建號;如屬未登記建物,則應填具門牌號碼或填載稅籍號碼,並加註「未登記建物」,面積則依房屋課稅面積申報。
  3. 1. 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存款加總達100萬元,即應申報全部存款。 2. 存款包含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及其他幣別之存款在內。 3. 應確實將存簿登摺,且登摺日應與申報日同一日或在後,以利於統計利息收入,並避免登摺後又有存款匯入或匯出。 4. 達申報標準(100萬)時,定期存款應向往來銀行申請定存單或臨櫃刷摺。 5. 凡使用其姓名所設帳號均應申報,而借用關係則另於「備註」欄內註明。
  4. 1. 退離職申報以實際退離之日為申報日,且一般實務上退休金均於退休當日入帳,退休人員應確定退撫金及優惠存款如於申報日當日入帳(必定超過100萬),即應逐筆申報。 2. 優惠儲蓄存款之本金與利息均屬存款範圍,均應依法申報。
  5. 1.申報財產本應確實詳閱財產申報相關規定並確實查詢、核對、檢視自己、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狀況,若率爾申報,司法實務上認屬可預見將發生申報不實之結果,仍任可能不正確資料繳交至受理申報機關,堪認其具有申報不實之間接故意。 2.申報人如與配偶有離婚訴訟、分居、感情不睦、家暴令或禁制令等事實上無法申報配偶財產之情形,請於申報時在「備註」欄內予以註明,如抽到實質審查時,再行提出具體事證加以證明。 3.申報人既自承係因引用前一年度申報資料致生錯漏,即可推知其於申報財產前,並未確實查詢、核對,即率爾提出申報,足證申報人對於財產申報不實情事。
  6. 重視財產申報義務,謹慎查詢核對財產狀況,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 如有疑義應儘速向受理申報機構詢明 提早準備從容申報,避免偶突發事件而逾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