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
真薪苦!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吳政哲督導
從職涯探索、勞動教育、就業⼒提升、
尊嚴勞動,直到穩定就業,
青少年、就業輔導員、勞動教師,
如何打造有效的「國家級就業⾏動計劃」?
2015年青少年打⼯族勞動權益調查
➡2014年底⼀份隨機發送⾄全國國中及⾼中職的紙
本問卷,針對全台15歲⾄18歲有⼯作經驗之「青少
年打⼯族」進⾏勞動權益認知問卷調查,總計回收
2,925位青少年打⼯族意⾒
2015年青少年(15-24 歲)⼈⼒資源統計
勞動基準法
第 44 條 ⼗五歲以上未滿⼗六歲之受僱從事⼯作者,為童⼯。
童⼯及⼗六歲以上未滿⼗⼋歲之⼈,不得從事危險性
或有害性之⼯作。
第 45 條 雇主不得僱⽤未滿⼗五歲之⼈從事⼯作。但國⺠中學
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
健康⽽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準⽤童⼯保護之規定。
第⼀項⼯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健康之認定基準、
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依勞⼯年齡、⼯作性質及受國⺠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
素定之。
未滿⼗五歲之⼈透過他⼈取得⼯作為第三⼈提供勞
務,或直接為他⼈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
者,準⽤前項及童⼯保護之規定。
第 46 條 未滿⼗⼋歲之⼈受僱從事⼯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
定代理⼈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件。
第 47 條 童⼯每⽇之⼯作時間不得超過⼋⼩時,每週之⼯作
時間不得超過四⼗⼩時,例假⽇不得⼯作。
第 48 條 童⼯不得於午後⼋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作。
兩公約
➡《公⺠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不得使充奴⼯、強迫
或強制之勞動;第24條,給予未成年⾝分必需之保護措施。
➡《經濟社會⽂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公平與良好之⼯作
條件;第10條,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
削。凡僱⽤兒童及少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命
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
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未及齡之童⼯,均應禁⽌
並應依法懲罰。
兒童權利公約-1
➡第三⼗⼆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之權利,和避免從事任何可能
妨礙或影響其接受教育,或對其健康或⾝體、⼼理、精神、道德或
社會發展有害之⼯作。
➡⼆、締約國應採取⽴法、⾏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以確保本條規定之
實施。為此⽬的並參照其他國際⽂件之相關規定,締約國尤應:
➡(⼀)規定單⼀或兩個以上之最低受僱年齡;
➡(⼆)規定有關⼯作時間和⼯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三)規定適當罰則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本條款之有效執⾏。
兒童權利公約-2
➡第⼆⼗⼋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利,為使此項權利能於
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締約國尤應
➡(四)使所有兒童均能獲得教育與職業⽅⾯之訊息與引導;
➡第三⼗⼀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
年齡之遊戲和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由參加⽂化⽣活與藝
術活動之權利。
青少年⻑期暴露危險的⼯作環境
次等勞⼯??
國際⼈權專家的建議
➡我國⻑年對於未滿18歲的青少年勞⼯的保護及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的忽視,2017年兩公約第⼆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時或審查委員正視,
並在結論性意⾒中要求積極⾯對:
➡「審查委員會獲得消息,知道臺灣16⾄18歲的學⽣會打⼯賺學費
與其他費⽤。雖然法律明⽂禁⽌(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作),但
越來越多未成年學⽣也在打⼯。⽽且據報導這些學⽣打⼯薪⽔不符
合最低薪資規定、沒有勞健保,⽽且經常上⼤夜班。審查委員會強
烈建議,政府應針對此議題進⾏徹底的研究,希望在政府下⼀份報
告當中能夠提供實際情況的詳細資訊,包括主管機關保護這些學⽣
不受剝削與虐待的措施。」
常態性的青少年勞動政策平台
政務委員召集
勞動部、教育部及衛福部等政務次⻑及⺠間團體組成
我們的腳步和視⾓...
➡聯合國秘書處經濟和社會事務部2016年發表的The World Youth
Report on Youth Civic Engagement 指出,過去⼗年青年(15~24歲)
⾯臨最嚴重的問題,包括:缺乏尊嚴勞動、沒有充分的勞⼯權益和社會
服務開⽀,會對年輕⼈在其⼀⽣中參與⺠事⽣活的能⼒造成⻑期的負⾯
影響,⽽這⼜會對廣泛的社會發展和社會包容產⽣⻑期的負⾯後果。
➡2015年全球400多位青年共同通過的《關於青年、和平與安全的安曼宣
⾔》 中呼籲各國政府應從社會經濟賦權(Young People’s Socio-
Economic Empowerment)的⾓度,積極⾯對青年的就業和培訓的問
題。⾸要是透過採取「國家青年就業⾏動計劃」,以證據為基礎、匡列
⼀定的預算優先實施,和年輕⼈、私營部⾨共同合作發展青年就業機會
與包容性的勞動政策,推動政策的過程必須瞭解在教育、就業和培訓等
⾯向是彼此交互影響。
對於青少年勞⼯認識不⾜、沒有證據⽀持相關政策
➡我國對於青少年勞動調查,僅限於⼈⼒資源的運⽤⾯向。缺
乏青少年勞動現場的現況調查。
➡勞動部與教育部分別推⾏就業輔導與勞動權益等教育宣導與
教案教材之規畫,然⽽,整體計畫缺乏相關考核與回饋機制,
無法得知⽅案的落實度及使⽤滿意度等。
➡定期針對青少年進⾏勞動權益認知調查,搭配專案勞動檢查
與申訴資料分析,不僅檢視既有的勞動權益教育及職安教育
是否具有成效,並作為宣導重點調整或教材研發重要參考
青少年揭露真相,依法告洋狀,咎責政府無法躲!
➡ 👬台灣有很多未滿18歲的青少年,⽩天⼯作,晚上
念夜間部,回家還要準備作業。這次參與座談的13
位青少年勞⼯(或童⼯),年齡為15-17歲,⾄少
有超過⼀年以上的⼯作經驗,⼤多是從15歲以前就
開始,最早甚⾄⼩四、⼩五。
WHY 稱這群青少年為勞⼯,⽽不是打⼯族???
😨他們⽩天⼯作往往都是⼋個⼩時起跳,⼀週⼯作六天。
😰很多⼈沒有勞健保、有些⼈午休時間只有半⼩時或更少
😤But他們的薪⽔可能連最低⼯資都不到。
☹因為年紀⼩⼯作難找,所以他們即便知道職場有很多違反勞
基法的⿃事,也只能笑笑地說:「我同學⽐我更慘」
🤐因為要貼補家⽤,賺取⾃⼰的⽣活費,甚⾄有將近⼀半,是
家裡主要的經濟來源,多數⼈對於雇主無理的辱罵只能忍受。
同學們年僅17歲,⼀整天⼯作的時間加上上學,⽐很多成年⼈
都還多,所以誰才是草莓族呢?還是我們從⼩就把⾃⼰訓練成
____??
國家的義務、政府的責任、⼤⼈的肩膀
⛈這群16-18歲的青少年勞⼯,已經超過台灣法定的「童⼯年齡」,所以臺灣的勞基法將他們
視同成年勞⼯。然⽽,勞基法所保障的勞動權益,在他們的職場中是⼀把從未張開的保護傘。
🌂
🤥勞動部說:我們都有執⾏專案勞檢啊!只是,勞政單位說不知道這群未滿⼗⼋歲的勞⼯在哪
⼯作?可能要從教育部著⼿。
🤥教育部說:這些青少年⾛出學校圍牆⼯作,就不是教育部的管轄範圍。勞動現場當然是勞動
部的責任。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說:對所有未滿18歲的兒少建構⼀個安全、不迫害、能發展的環
境,是⼤⼈的責任,是國家⾏政⽴法司法措施的最優先任務。
#給予未滿18歲的勞⼯⽐成⼈更多的保障
👎勞動部與教育部👎,不要再互踢⽪球,裝聾作啞,更何況青少年勞⼯在台灣不是少數。
2016年,我國⼈⼒資源統計
➡ 📊 15-19歲有11.4萬青少年在職場上打拼。
➡ 📈 15-19歲有58.85%從事⾮典型的⼯作類型。
➡ 📉 15-19歲有8.94%的失業率。
➡(別忘了,座談會分享的那些,可能都還不在這數
字裡⾯)
那ㄟ 阿捏.....???
為協助未滿⼗⼋歲的弱勢少年有效於職場穩定就業、
具體提升就業能⼒、有效累積職場經驗,應從就業
服務措施、就業輔導⼈⼒及穩定的資源投注等三⾯
兼顧,才得以建構完善的就業服務體系。

青少年真薪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