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RS 會員大會
具備規劃及都市設計視野的
都市安全治理思維
淡江大學建築系助理教授 劉欣蓉
2017. 4. 8
什麼是都市設計
都市設計是一個塑造都市/城鎮/鄉村生活
型態的過程。
一個良好的都市設計是非常強而有力的規
劃工具,
可以協助達到更高品質的生活、更高度的
經濟能量,以及更有效率的利用資源。
同時,它對於吸引優質人才進駐,和協助
經濟發展,也是當代城市治理的關鍵點。
特色
地方感
歷史感
連續性和
封閉性
公私領域
之界線
公共品質
-安全的 -易維護
-符合大眾需求的
-燈光、街道家具
-吸引人的景觀植栽
多樣性
-混合性使用
-多樣性文化
-多元性建築
適應性
-彈性使用
-多用途改變
-歷史建物活
化再利用
移動性
連通性
穿透性-易
到達、連接
識別性
-地標
-景觀
-清楚的路徑/
指標
好品質的城市
開發
計劃
補充
性的
規劃
原則
都市
設計
原則
都市
設計
架構
發展
綱要
總體
規劃
設計
規範
設計
原則
開發
管制
然而
缺乏規劃及都市設計思維的
都市更新條例
已經讓我們的城市
只剩下單一基地的建築更新
孤島式的更新
難以提昇都市空間的品質
12
雙連段二小段
13
雙連段二小段
14
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
15
萬華區莒光段三小段
16
大龍段
17
大龍段
18
師大商圈
19
師大商圈
信義區吳興段二小段247地號
等2筆土地更新案
文山區萬慶段三小段483-3地號
等16筆土地更新案
20
雙連段二小段190地號等50筆更新案
4 層
超量容積獎勵造成生活環境的惡化
22
同樣
缺乏規劃及都市設計的思維
危險條例
也將讓我們的城市
不但無法更安全、更適居
還更加難以脫離醜陋惡名
(一) 搭建違章法令,造成與既有法令之
適用爭議
• 《都市都更條例》之第6條與第7條,明訂
老舊建築物有危險之虞,足以危害公共安
全者,以及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應劃
設為優先或迅行都更地區,擬訂更新計畫
,以指導實施更新事業計畫。
• 《危老條例》無視既有法律已明訂辦法,繼
續另訂特別法,明顯是在搭建違章法令。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一) 搭建違章法令,造成與既有法令之
適用爭議
• 《建築法》第81條「直轄市、縣(市)(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
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
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
者,得強制拆除之。」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一) 搭建違章法令,造成與既有法令之
適用爭議
• 《建築法》第82條「因地震、水災、風災、
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
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
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 皆已有處理機制。此時立重建專法,將置前
述法令之適用性於何處?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二) 危險加老舊雙重夾帶,立法意旨錯
亂,不無進行特定利益輸送之嫌
• 《危老條例》旨在加速推動「未能符合耐
震標準者約三萬四千棟之建築物」的重建
,但條例又將屋齡超過30年非屬危險之老
舊房屋也一併納入,立法意旨明顯錯亂。
• 且還將重建基地擴大到鄰接建築物之基地,
致未來將出現以危險建築包裹非危險建築
之重建風潮,不無為建商另闢開發項目之嫌
。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三) 危險建築重建直取高額容奬,
公益/公義何在?
• 個別房屋所有權人理應負起其財產保管之
責,若刻意不維護、不改善、不重建,造成
自己或他人的風險和損害,理應加以責罰。
現卻要由社會以提供高額容積奬勵方式共
同承擔其重建資金,相對地,危屋所有權人
卻不用提供任何公益之回饋,再次呈顯此法
令缺乏明確的公義立場。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三) 危險建築重建直取高額容奬,
公益/公義何在?
• 同時,此法令也將造成現行都更程序受到質
疑,不僅無人願意參加都市更新,私人重建
欲望也將凌駕一切都市發展議題。都市治
理將完全失效!
• 對無屋者而言,其居住權益未獲任何社會保
障,將造成其權益嚴重的相對剝奪,並且進
一步深化有屋、無屋者之間的權益差異,形
成一個社會,兩種公民。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四) 整體環境品質遭受威脅,世界最醜
惡名如影隨形
• 更嚴重者,「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
因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
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任由都市狹窄
巷弄內竄出大樓,不僅破壞了建築法令長
期控制居住環境日照權及消防安全之管制
門檻,再度讓我們的都市因著這些碎化的
小塊基地重建,難以進行整體都市機能調
整,美好城市永遠不會出現。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四) 整體環境品質遭受威脅,世界最醜
惡名如影隨形
• 更嚴重者,「重建計畫之建築物高度,除
因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
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任由都市狹窄
巷弄內竄出大樓,不僅破壞了建築法令長
期控制居住環境日照權及消防安全之管制
門檻,再度讓我們的都市因著這些碎化的
小塊基地重建,難以進行整體都市機能調
整,美好城市永遠不會出現。
《危險條例》存在的嚴重爭議
停止《危險條例》之立法,重新回到都市
計畫法令架構中,徹底修法,改變台灣長
期偏向以私人建商代替公部門建設都市
的錯誤態度,重新走回公部門主導,進行
都市再生的正確路途。
對行政及立法部門的呼籲
具備規劃及都市視野的都市安全治理思維
具備規劃及都市視野的都市安全治理思維

具備規劃及都市視野的都市安全治理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