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幹部研習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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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課表
日期 時間 活動流程 活動內容
5/14
08:20-08:30 報到 簽到、領取資料及名牌
08:30-08:50 相見歡 新舊團隊相見歡
08:50-09:50 團隊迎新 新任行政團隊介紹
09:00-10:00 交接 行政團隊交接
10:00-11:00 宿舍簡介 現任莊主解說各宿舍資訊
11:00-12:00 新任莊主自我介紹 新任莊主發表展望與期許
12:00-13:30 午餐時間
13:30 公告服務莊別
14:00-14:30 課程說明
14:30-16:30
幹部訓練課程
活動與企劃
16:30-17:00 網路管理
5/15
08:30-09:00 報到 簽到、領取資料及名牌
09:00-10:00
幹部訓練課程
記錄與核銷
10:00-11:00 簡報製作
11:00-12:00 案例分享&結語
12:00-13:30 午餐時間
13:30-14:00 各莊宿委職掌分配
14:00-15:00 現任宿委經驗分享
15:00-17:00 幹部訓練課程 災害應變與處置能力
19:00-20:00 幹部訓練場域實習課程 各莊實務操作(抄電表、巡查)
5 月
~
6 月
19:00-21:00 莊主會議實習 莊主實習
18:00-20:00 各莊會議/活動實習 各莊團隊實習
備註:以上調配,視實際情況更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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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會組織聯合章程
96.10.31 九十六學年度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通過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99.03.29 九十八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03.29 一 0 一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102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103.05.12 一O二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校各莊宿舍設置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培養學生自治精神、增進住宿生福利、反映住宿生意見,協助學校管理宿舍,提
升住宿品質為宗旨。
第三條 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宿舍服務組為本會之輔導單位。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本校住宿生皆為本會之會員並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出席莊民 大會、提出制定與修
改章程意見之權利,以及本會所辦活動之會員 優待。
第五條 各莊會員均須遵守此章程、宿舍公約、提供住宿生活興革意見並配各 莊宿委會之運作等
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權限
第六條 本會之職掌
一、釐訂並執行年度工作暨活動計畫。
二、彙集住宿生意見,提供學校有關宿舍管理與服務措施之建議。
三、參與研擬住宿生自治與自律之各項方案,並協助促進推動之。
四、參與研擬並營造宿舍之具體方案,並協助促進推動之。
五、協調、整合、處理各宿舍之共同事務。
六、本會經費之分配、管理與運用。
七、監督宿舍管理人員及宿舍自治幹部之工作績效,並向學生宿舍服務組建議考核之。
八、參與宿舍之重大議題,並討論決議。
九、修訂本組織辦法,並得參與修訂宿舍相關法規。
十、徵選宿舍宿委,並報學生宿舍服務組備查。
第七條 本會之代表成員及義務
一、 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祕書一人、莊主十一人與宿委若干人組成本會
代表成員,並設監察委員若干人。
二、 主任委員為本會負責人,負責會務之推動與會議之召集,如因故不能視事,得由副
主任委員相互推選乙員代理之,若遺缺剩餘任期超過兩個月,則於職缺翌日起十五
日內辦理補選。主任委員每週須於固定時間值班至少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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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祕書負責協助與彙整本會之相關行政工作(如安排會議時間及地點、開會通知與會
議紀錄等)。祕書每週須於固定時間值班至少四小時。
四、 本會下設修法與考核、財務與行政、活動與福利等三小組,各設副主任委員一名。
副主任委員每週須於固定時間值班至少四小時。
五、 各宿舍莊主協助本會工作之推行,及其職權及義務如下:
(一)綜理該莊會務,協調各組間之工作。
(二)考核及督導該莊宿委日常服務表現。
(三)安排該莊宿委之服務時段。
(四)修訂該莊生活公約。
(五)定期召開莊民大會。
(六)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莊主會議。
(七)反映住宿生意見並與本會溝通。
(八)對外代表該莊行使提案及表決權利。
(九)對外公佈會議之決議案。
(十)推行及傳達本會之各項決議及規定事項。
(十一) 甄選該莊宿委。
六、各宿舍宿委之職權及義務如下:
(一)保持熱忱的工作態度,以提供專業的服務為自我要求。
(二)推行及傳達本會之各項措施及規定事項。
(三)配合莊主執行會議之決議事項,不得推卸;各項工作紀錄(如宿委常會會議紀
錄)需詳實填寫記載,呈莊主核閱。
(四)出席宿委大會並參與各莊宿委常會、臨時會議及 莊民大會。
(五)參加本會安排之培訓課程、講習及相關工作會議。
(六)定期巡視宿舍環境,並得向違反宿舍生活公約者開出違規單若有爭執的事項,
交由宿舍管理員或輔導教官處理)。
(七)定期進行冰箱清查。
(八)每月十五日(除寒暑假外)抄寫電表,並拍照存證,檔案交由管理員保管。
(九)宿舍緊急事故之初步處理及通報宿舍管理員或值班教官。
(十)每學年之學期開始與結束,需配合協助住宿生進行遷入與遷出等事務(如住宿
生遷入及遷出宿舍之報到手續、發放及退還鑰匙、暑期行李寄放登記、期末陪
同管理員進行宿舍環境查檢)。
(十一)新任宿委當選後由原宿委會進行輔導,並因應實際情況配合執行勤務。
(十二)宿委之任用以一學年為原則,任用期間考核不佳者則得予提前解職,該職缺
由該莊宿委推舉具服務熱忱之住宿生,經學生宿舍服務組核定後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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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數:各莊經選舉後產生一名莊主。
(二)登記參選資格:全校學生。
1. 研究所:具當學期住宿資格。
2. 大學部:全校學生。
3. 不曾有因本校宿舍違規未完成之懲處記錄者。
4. 若登記參選人數不足時,將再擇期辦理補選。
5. 行雲莊為一莊、二莊各分配一名莊主,大學部莊主產生方式視研究所莊主性別決
定之,以相對性別為擔任資格。
(三)投票人資格:大學部為全校學生;研究所為採莊內住宿生。
(四)參選人需先參加宿委選舉說明會並了解其職責與義務,並 簽署當選切結書方
視為完成報名手續。
(五)若是參選或當選人數少於規定人數時,則交由本會決定補選方式,結果需經
學生宿舍服務組核定後方視為當選。
(六)新任宿委資格於幹部研習會議交接後開始生效。
四、宿委
本會宿委之選舉,研究所於每學年寒假前舉行,採莊內住宿生投票產生之。大學部
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舉行,由現任莊主、正副主任委員及至少一名行政人員進行面
試甄選。
(一)人數:各莊甄選宿委人數除擷雲莊十名外,其餘莊別各為七名。
(二)登記甄選資格:
1. 研究所:具當學期住宿資格。
2. 大學部:全校學生。
3. 不曾有因本校宿舍違規未完成之懲處記錄者。
4. 若登記參選人數不足時,將再擇期辦理補選。
(三)參選人需先參加宿委選舉說明會並了解其職責與義務,並簽署當選切結書方
視為完成報名手續。
(四)若是甄選人數少於規定人數時,則交由本會決定補選方式,補選結果需經學
生宿舍組核定後方視為當選。
(五)新任宿委資格於幹部研習會議交接後開始生效。
第二節 補選
第十條 本會代表補選之辦法
一、主任委員遺缺若剩餘任期超過兩個月,則於職缺翌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補選,並經
由全體委員投票產生之;倘若無法順利完成補選作業,則由學生宿舍服務組推舉適
當人選擔任;副主任委員遺缺由主任委員任命之。
二、莊主因休、退學及罷免或其他特殊事故而職缺,其遺缺將由副莊主遞補之。
三、宿委因休、退學及免職或其他特殊事故而職缺,其遺缺將由本會及該莊宿舍自治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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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福利獎懲與考核辦法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99.03.29 九十八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05.12 一O二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為鼓勵同學擔任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並獎勵服務同學樂群服務之精神。
第二條 對象:凡擔任各莊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
第三條 宿委的福利與獎懲:
一、床位保障:保障任期內之住宿權利,任期內如有特別優異表現者(以平均月考核成績
衡量),平均月考核成績 80 分(含)以上者,專案簽請保障下一年之住宿權利。平均月
考核成績 90 分(含)以上者,專案簽請保障下二年之住宿權利。
二、退還住宿費:工作績效卓越,服務態度熱忱,且經考核表現優 異者(70 分(含)以
上),退還其住宿費用,但仍須繳交宿舍保證金。
三、每年選取表現特別優良莊主,專案簽請學務長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四、各莊宿委於服務滿一年後,無表現不良者,得由學務處學生宿舍服務組簽請核發服務
證明書。
五、凡擔任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有因下列情形者皆須取消其宿舍自治服務委員資格,
同時失去所有福利與獎勵。
1.休學、轉學、退學。
2.自願申請退宿。
3.違反住宿規定勒令退宿者。(住宿費全數收繳)
4.單月的考核成績總分未達 60 分。(住宿費全數收繳)
5. 宿委遭解職成功者。(住宿費全數收繳)
六、擔任宿委應以身作則,凡有重大違犯宿舍相關規定,經查屬實者,除免除宿委職務外,
將加重罰則議處。
七、學務處召集各項會議、講習及各莊宿委召集會議、活動及巡房工作,非有正當事由者
均應按時參加,遲到或無故不到者,每次扣當月考核總分 5 分,逾三次不到或嚴重
遲到(逾 10 分鐘)者,免除宿委職務外並遷離宿委房,取消下學年住宿資格。
八、為鼓勵宿委勇於任事,凡查獲宿舍違規事件,經查屬實者,每查獲一件違規事件,加
當月考核總分 0.5 分,累積最高得加當月考核總分 5 分。
九、擔任宿委期間,平均每月考核成績未逹 60 分者,不得參加下學年宿委選舉。
第四條 考核方式:
擔任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每月須接受學生宿舍服務組組長、業管承辦人、宿舍管理員及該莊
宿委之考核。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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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則
92.01.07 九十一學年度第 3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05.18 九十七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0.10.19 一 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05.12 一O二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5.03.09 一O四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學生宿舍之申請、分配及管理由學生事務處學生宿舍服務組依據本規則辦理。
二、本校學生宿舍具保障住宿身份之同學(低收生、中低收生、僑外生、身心障礙學生、新生和
大一升大二生)得保障住宿,其他學生均得於每學年開學前依學生宿舍服務組規定辦理申請,
申請辦法由學生宿舍服務組另訂之。
三、宿舍供實際需要者進住,凡經申請床位成功、遞補或係具保障住宿身份等因素獲保障,已安
排床位者,除因休、退學、畢業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檢具證明)外,不得提出退宿要求。
四、本校學生申請住宿經學生事務處核准後,應於規定日期內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保證金之退
還詳見住宿保證金實施細則)。另研究生基於研究需要,經所長或指導教授或主管同意者,
得申請寒暑期住宿;大學部學生如經系所等主管同意者,亦得申請寒暑期住宿。
五、本校學生宿舍住宿學生於畢業、休學、退學或因故遷出時,應辦理遷出手續,繳還所領公物。
如有毀損及遺失宿舍設備者應負賠償之責。
六、本校住宿學生於遷入前,應簽署願意遵行本管理規則。住宿同學不得有下列情形,如有違反
者,學生事務處得視其情節之輕重,扣罰住宿保證金,取消其住宿資格,送校規處分(社區
服務、申誡等)並可立即勒令遷出:
(一)凡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者。
(二)在宿舍區有偷竊、鬥毆、賭博、打麻將、酗酒滋事、使用禁藥、干擾睡眠或於宿舍區域
喧嘩,影響他人安寧等行為。
(三)有住宿權者私相授受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拒他人進住。
(四)在宿舍區使用私人之瓦斯爐及微波爐等高危險性及高耗電量之器具。
(五)在宿舍區接裝未經核准之設備。
(六)在宿舍區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七)在宿舍區非指定之地區炊事。
(八)在宿舍區非指定區晾曬衣物。
(九)擅自移動、調換宿舍設備。
(十)在宿舍區飼養或餵食動物。
(十一)引介或從事商業相關行為。
(十一)非因公務擅自使用廣播器。
(十二)未經核准,於宿舍區擅自架設網站下載未經授權檔案,或侵入他人電腦(電子設備)
等。
(十三)違反學生宿舍自治服務委員會訂定之有關住宿生活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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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宿舍 生活公約
【門禁規定】:
一、會客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17:00 起至 21:00 止;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13:00 起 21:00
止。
二、會客地點限定於各莊交誼廳,非特殊理由並經管理員核准登記者,不得進入宿舍寢室內,
違者在場住宿生均登記違規懲處,其當事人將另以重大違規懲處。
三、每日 21:00 起實施門禁進出管制,非該莊住宿生不得逾時逗留,違者以登記違規懲處,
情節重大者(如留宿異性)通知雙方家長並予以退宿處份。
四、住宿同學不得有擅自進住、遷出、轉讓床位等行為,違者得立即強制搬離宿舍,以重大
違規懲處,並取消爾後住宿申請資格。
【環境維護】:
五、為維宿舍四週環境整潔及秩序,嚴禁翻越一樓寢室陽台或外牆進出宿舍;宿舍週邊亦禁
止洗車。
六、涵星一莊、涵星二莊、向晴莊採用「鍋爐燃油」供應盥洗熱水,故盥洗熱水供應時間為:
(1)每日 06:00 至 12:00;(2)每日 17:00 至隔日凌晨 01:00。
仰山莊及東區六期宿舍(行雲一、二莊、沁月一、二莊、迎曦一、二莊)採用「電熱水器」
供應盥洗熱水,故盥洗熱水供應 24 小時開放使用。
七、為維護住宿安寧,公共區域(洗衣間、交誼廳、自習室等)開放時間為每日 8:00 至 22:30,
逾時將關閉電源禁止繼續使用(含洗、烘衣物),請同學務必隨手關燈、電扇及冷氣,以
節約能源。
八、為維護宿舍景觀與安全,個人交通工具(如:自行車)不得騎、放或進入宿舍區及寢室
內。
九、為維護宿舍安寧及防止傳染疾病,宿舍內嚴禁飼養任何寵物﹝如貓、狗、鳥……等﹞。
十、依「煙害防制法」規定,宿舍屬全面禁止吸煙場所,如違反規定者,經查將加重懲處。
十一、宿舍區內外應保持安寧,嚴禁於宿舍內追逐、跳躍、喧嘩或嘻鬧,住宿生於晚間 22:00
後進出宿舍(寢室)、談話或使用音響設備,應放低音量,以不影響他人正常作息為原
則,若經檢舉勸導不聽者,依違規懲處。
十二、宿舍區內外嚴禁賭博、酗酒、打麻將、烤肉或營火會等,凡危害宿舍安寧者,以重大
違規懲處,若係屢犯或情節重大者(如打架、偷竊)立即強制搬離宿舍,並取消爾後
住宿申請資格。
十三、為維護住宿品質,每日 22:30 開始由宿委輪流巡查公共場所,並於住宿同學在場時,
得進入寢室查察有無違規情事,拒絕者得登記違規懲處。
【公物管理】:
十四、宿舍走廊保持淨空,不得置放垃圾或雜物,個人鞋子應放置鞋櫃或室內,寢室內外牆
壁及大門,不得任意釘掛或張貼物品(文宣);若因而造成牆面損傷或痕跡無法恢復舊
觀者,以破壞公物懲處。
十五、宿舍內所有公物設備(含公共區域及寢室內)均應愛惜使用,若有不當使用、擅自攜
出或惡意破壞者,得立即強制搬離宿舍,除以重大違規懲處外,並取消爾後住宿申請
資格。
十六、宿舍內嚴禁使用高耗電且危險性器具(如電鍋、電磁爐、電湯匙、瓦斯爐、酒精燈…
等),違者得暫時沒收保管,俟學期末再行領還;若因而造成災害者,應自行擔負相關
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寢室及交誼廳不可烹煮東西,簡易廚房不可使用私人電器)。
十七、公物損壞應即通報宿舍維修申請;公物缺損如經查係人為造成者,需負賠償之責,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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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學生宿舍電器使用細則
94.12.16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委員會通過
97.10.22 九十七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9.03.29 九十八學年度第2學期第 1 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2.03.29 一0 一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3.01.09一0二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學生宿舍已全面加裝冷氣設備。基於實際生活需要,在電量允許範圍內 開放住宿同學
裝設部份特定使用之電器設備;有關電費之收退及相關事項,應有標準之處理方式,特訂定
本細則。
二、開放裝設項目:除已裝設之冷氣機及一般日常電器(如:電腦、列表機、CD 收錄音機、低
功率檯燈、電扇、刮鬍刀、吹風機等電器)之外,目前僅限於「小型冰箱」(120 公升(含)
以下)。
三、除前條核准可使用之電器外,寢室內嚴禁使用120公升以上冰箱、電視、洗 衣機、脫水機、
烘衣機、電鍋、電爐、電壺、電熱水瓶、烤箱、電磁爐、微波爐、電暖氣等及其他高耗電之
電器用品,以免發生危險,違者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論處。
四、開放限制:宿舍如遇電壓不足、不穩或電力設施進行維修時,學校得暫緩本 項核准電器之
使用。
五、請同學於進住時自行完成電器裝設(不可破壞建物結構,例:於牆面鑽洞等)。
六、宿舍電費收費標準(不含於住宿費中,得與住宿費合併收取)。
(一)採行台電之電費標準表(五階段)前二階段計算之,若單月使用電量超過701度者,即採最
高階段收費。
(二)基本電費每人每學期500元整應予註冊時和住宿費合併繳交。未使用完畢之電費,不予退
費且不得併入下學期(年)使用。暑假、短期住宿另依相關公告辦理。
(三)學生宿舍房型分為套房和雅房,電費涵蓋範圍依房型不同而異:
1.套房:寢室內之所有用電。
2.雅房:電費包括寢室內之所有用電(含220V以及110V)和樓層公共區域(交誼廳內、衛浴
間及電熱水器等)之用電。
七、本項電費,非經核准退宿者,不予退費;如經核准,比照住宿退費標準,按提出時間退全額
~二分之一不等之費用,已逾學期三分之二時,則不再退還)。本項之核准退宿者,不適用
於下述之差額退費或費用補交。
八、個人平均應收電費金額,學校每月15日查核電錶,於每學期(或寒暑假結束)累積結算度數,
折算平均每人應收費用,超出基本電費者,通知補繳費用,未使用完畢者,不退差額。(本條
暫僅適用於宿舍電費)。
九、宿舍電費於每學期末結算,對照收費標準;上學期若應補繳本費用者,得從該學年度之住宿
保證金中先扣取,俟學年度結束,合併下學期電費並結算寒、暑假宿舍檢查結果,餘額再予
退還。若原住宿人員於學期中休、退、轉學或畢業離校者,視其離校時間,結算應繳之電費,
與住宿保證金一併結算,若有餘額,於期中退還。
- 21. 20
國立東華大學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莊 會議議程
開會日期: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討論議程:
壹、公布事項
一、
貳、討論事項
一、
附件一:宿委簽到表
附件二:收據
附件三:常會照片
莊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會議記錄
日期: 時間: 地點:
主席: 記錄: 列席:
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請假:
會議事項:
壹、公布事項
一、
1.
貳、討論事項
一、
1.
會議記錄
一、會議議程
大綱式書寫,僅需要寫大標
二、會議記錄
詳細書寫,即將會議議程中列
上的大標作詳細說明
三、書寫內容
1.公布事項
主要內容為莊主開完莊主會議
後,將會議上行政團隊公告的
事項。
2.討論事項
主要內容為近期一個月內莊內
事務,如:討論莊民大會流程、
清冰箱或是項行政團隊反應莊
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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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涵星一莊 會議議程
開會日期:104/11/17
開會時間:18:00-20:00
開會地點:涵一管理員室
討論議程:
壹、公布事項
一、常會要跟管理員一起開
二、簡易廚房為宿委工作
三、請假窗口為宿委團隊
四、清冰箱時丟棄物品要個拍
五、12 月份開始取消宿委值班
六、每個月 25 號前繳交會議紀錄
七、12/15 前期末核銷
八、11/25-26 行政團隊--吃湯圓系列活動
九、寒假注意事項
貳、討論事項
一、期末莊民大會
二、販賣機進駐
三、清冰箱
附件一:宿委簽到表
附件二:收據
附件三:常會照片
涵星一莊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會議記錄
日期:104/11/17 時間:18:00-20:00 地點:
涵一管理員室
主席:陳靖如 記錄:劉于瑄 列席:
袁先枝管理員
應到人數:8 實到人數:8 請假:無
會議事項:
壹、公布事項
一、常會要跟管理員一起開
二、簡易廚房為宿委工作
每次清冰箱需一起清理電鍋、微波爐、烤箱
三、請假窗口為宿委團隊
請假需先通知行政團隊,再向珮玲姐請假(雙
重請假)
四、清冰箱時丟棄物品要個拍
五、12 月份開始取消宿委值班
六、每個月 25 號前繳交會議紀錄
常會記錄照片:便當、宿委開會情境皆要入
鏡
七、12/15 前總務需完成期末莊民大會核銷
八、11/25-26 行政團隊--吃湯圓系列活動
貳、 討論事項
一、期末莊民大會
1. 主題名(暫定):期末莊民大會-消夜場
2. 12/9 (三) 舉辦期末莊民大會
(1)18:45 餐點到齊
(2)19:00 莊民入場
(3)19:30 大會開始-事項宣布、開放問問題
3. 餐點(估 100 人份)
(1)1500 元-家鄉炸物(銀絲卷、百頁豆腐、豆干、鹹酥雞、
米血)
會議記錄不僅僅只是
給行政團隊看,更多
的是給予自己莊團隊
的宿委看。(如:請假
的宿委)
因此在會議紀錄上,
能詳細盡量詳細,並
且避免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