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裁歧見」讀書會
性別平等與宗教自由
導讀人:張婉慈
「不對稱命題」
法律 vs. 宗教自由
• 某些宗教儀式不被法律允許,並受到規範。
• 性別法令不規範宗教的性別歧視。
難題
• 「這些內化的社會規範可能會損害機會平等的基石—女性
為了適應這些規範,只好不再有報負。女性可以離開一個
宗教團體或修會—以『退出』作為補救是很重要的,但事
實上卻未必可行。
其實,退出也不見得足夠,因為女孩被教導的方式,讓她
們很難回頭檢視她們這一路來成長的作法。這樣的狀況尤
其會危及到機會平等的理念。」
史密斯原則
• 普遍性
• 強調政治保護的價值,認為普遍性的要求提供了可靠的制衡管道,
避免無理由的侵犯自由。
• 可處理性
• 該原則已給於宗教自由足夠的保護,且是真實世界的法官唯一可以
公正且輕易適用的原則。
→看似容許反歧視法的適用,因為這些法律表面是中立的。
為「不對稱命題」辯護?
• 一般民事和刑事法有極強大的理據支持,但性別歧視的法
律並沒有。
• 一般的法律不會直接觸及宗教自由的核心,但是性別歧視
會。
•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宗教 = 道德?)
• 性別平等的承諾也可以與某些宗教深植的原則連結在一起。
• 平衡
• 國家利益的正當性和力量(利益強度)→不正當的利益、輕微利益X
• 對宗教的不利影響有多大(干預程度)→有力的利益、重大利益O
結論?
• 宗教組織在適用禁止性別歧視的法律上,並沒有一般性的
障礙。
• 適用的正當性取決於對宗教信念介入的程度,和國家提出
的理由有多強。
• 宗教自由是十分核心的理念,若認為宗教機構一定要、或
一般來說都要適用禁止性別歧視的法律,也許有點過份了。
但不對稱命題還是缺乏有說服力的論據。
平等權與自由權之爭?
法律的權利競合
是文化?還是性別歧視?
伊斯蘭教女性的頭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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