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讨论了性别平等与宗教自由之间的法律对立,指出某些宗教实践受到法律限制,而性别歧视并未受到有效规制。引入史密斯原则,强调普遍性和可处理性对保护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最后,结论是宗教组织应适用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国家的理由与对宗教信仰的干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