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Depository System 
圖書館之寄存制度發 
展管理 ─ 導讀By Liu Chih-wei
綱要 
⼀一、︑ 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 
⼆二、︑ 法定寄存的定義 
三、︑ 法定寄存的⽬目的與要素 
四、︑ 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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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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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1) 
❖ 法定寄存制度(Legal deposit),亦稱法定呈 
繳制度、︑、納本制度等。︒。該制度最早起源於法國, 
1537年,法王法蘭西⼀一世(King Francois)頒 
佈“曼⽪皮爾赦令”,命令法國境內的出版者及印 
刷者,均應將其出版物送繳⼀一份到皇家圖書館, 
否則課罰重⾦金。︒。這是世界公認最早的送存制度, 
也是歷史上圖書法定寄存制度的起源。︒。 
❖ 法蘭西⼀一世頒發此政令最初之⽬目的,主要是希 
望收集⽬目前及未來所有出版品之版本,以確保 
永遠可參考到該書之原本。︒。 
King Francoi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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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2) 
❖ 早期的建⽴立寄存制度的國家還有: 
1. ⽐比利時,早於1594年也建⽴立了法定寄存制度,不過卻在1886年,簽署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時廢除了,直到1966年才⼜又恢復。︒。 
2. 到了17世紀,法定寄存制度相當普及,德國菲特烈⼤大帝⼆二世(Ferdinand II),於1624 
年規定該國每⼀一本書出版時,都需寄存到他的皇宮圖書館。︒。 
3. 在英國,法定寄存始於1610 年,當時波迪利伯爵(Sir Thomas Bodley)與Stationer公司 
簽定合約,根據此合約,⽜牛津⼤大學圖書館可免費收到該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出版的所有 
圖書。︒。 1662年,此合約內容再次被肯定⽽而成為正式法令,寄存圖書也成為法定政策。︒。 
4. 同⼀一時期,瑞⼠士於1661年、︑、丹⿆麥於1697年、︑、芬蘭則於1702年,紛紛建⽴立法定寄存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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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寄存”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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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寄存”的定義(1) 
❖ 關於“法定寄存”其實沒有亙古不變的定義,⼤大部份學者認為,它會隨著不同的國 
情、︑、資訊環境、︑、⽂文化態⽽而有所不同。︒。但⼤大體來說,法定寄存的定義⼤大多包括⼀一些 
共同的要素,例如:法源基礎、︑、呈繳者、︑、呈繳品、︑、數量、︑、受繳機構、︑、有效實施的 
疆域範圍、︑、實施⽬目的等。︒。 
• 1981年,國際標準組織(ISO)之定義: 
係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完整地蒐集和保存全部出版品,要求所有出版品的出版者 
(包括個⼈人)或發⾏行者必須向指定的圖書館或出版主管機關送交⼀一定份數的出版 
品制度,送繳書刊資料亦包括在該國發⾏行的國外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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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寄存”的定義(2) 
• 1995年,《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之定義: 
凡依法為特定目的,由出版者、印刷者或其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循⼀一定⼿手續, 
向指定機關或圖書館寄送其新出版著作物或出版品之制度。 
• 2000年,IFLA《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之定義 : 
法定寄存是⼀一種法律義務,規定任何商業組織、政府機構或者個⼈人,只要是以⼤大 
量複本製作的任何形態⽂文件,都有義務送存⼀一份或⼀一份以上⾄至指定的國家機構。 
凡依法為特定⽬目的,由出版者、印刷者或其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 
循⼀一定⼿手續,同指定機關或圖書館寄送其新出著作物或出版品之制 
度,也就相應的稱為”法定寄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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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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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1) 
A、“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 
❖ Jean Lunn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出版的《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一書中,將法定寄存的⽬目的分為三類:① 傳統⽬目的,包括出版控制 
檢查、︑、領取印刷執照、︑、保護作者著作權;② 其他⽬目的,包括⼿手機本國出版統 
計、︑、充實國內圖書館館藏、︑、獲取圖書以資交換利⽤用;③ 新⽬目的,蒐集國家級 
館藏、︑、編制國家數⽬目。︒。 
❖ 台灣學者李⽟玉蘩認為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主要由五點:① 便於政府主管機關 
管理與輔導;② 便於採納輿情,供作施政參考;③ 便於圖書館保存國家民族 
⽂文化;④ 便於進⾏行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⑤ 便於編輯國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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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2) 
A、“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 
❖ ⼤大陸學者吳晞將法定寄存制度之⽬目的,歸納為四種:① 有利於保護作者之著 
作權;② 保證國家對出版品的檢查;③ 保證全國出版品的完整保存;④ 為編 
制國家數⽬目提供有利條件。︒。 
❖ 王梅玲認為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至少包括三點:① 蒐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 
版品;② 妥善保存⽂文化遺產;③ 迅速通報圖書⽂文獻出版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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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3)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 法定寄存制度是建⽴立國家館藏的最有效的⽅方式,并能夠保證國家⽂文化遺產的 
永久保存、︑、傳承和提供後世⼦子孫利⽤用。︒。法定寄存制度會因各國國情、︑、資訊環 
境、︑、⽂文化背景⽽而有所差異,但在組成要素部份,仍有其相同之處。︒。 
❖ 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大致包括七部份,分別為: 
出版地送存品範圍廣泛原則送存者 
送存數量補償⾦金送存期限送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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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4)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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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地(Origin of the Publication) 
多數國家通常會以出版品的出版地或產⽣生地為該國出版品的範圍。︒。出版品 
的基本資訊如出版地、︑、發⾏行機構、︑、出版⽇日期都是認定該出版品是否應納⼊入法定 
寄存範圍的重要因素。︒。有些國家會向該國之作者、︑、出版者、︑、印製者、︑、或進⼝口商 
徵集出版品。︒。法定寄存之法律屬於國內法,其效⼒力無法涉及國外,若要求過敏 
海外出版著作也要送存就必須另訂特別法律規定,若要求居住海外的國民出版 
著作必須送存,則要透過正常的徵集程序。︒。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5)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2、︑、寄存品範圍廣泛原則(Comprehensiveness) 
為避免當前不重要或許將來具有歷史價值的資料遺失,所有的資料都應該 
寄存。︒。法定寄存品應儘可能採⽤用廣泛的定義,以包括各種資訊媒體。︒。⼀一般⽽而⾔言, 
圖書館所收任何的資料,無論其形式,只要是對公眾公開并⼤大量發⾏行,皆可視 
為寄存品。︒。寄存品包括所有類型的印刷資料(如圖書、︑、期刊、︑、⼿手冊、︑、地圖)、︑、 
視聽資料(如錄⾳音帶、︑、磁⽚片、︑、影⽚片、︑、微縮資料等),以及電⼦子資源等。︒。法律不 
溯及既往,若要徵集法定寄存法律公佈實施前之出版品,應採⽤用志願送存或以 
⼀一般採訪⽅方式,即交換、︑、贈送、︑、購買等管道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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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6)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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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寄存者(The Depositor) 
⼀一般規定資料的製作者為法定寄存執⾏行者。︒。有些國家要求⽂文獻的出版者、︑、 
印作者、︑、印刷者、︑、發⾏行者無論其是否為商業機構都需寄存。︒。還有⼀一些國家,則 
規定只要是著作權和法定寄存有直接關係,則著作權⼈人需盡寄存義務。︒。為確保 
所有資料皆能寄存,寄存者應盡可能採⽤用最廣義的定義,如此商業團體、︑、個⼈人、︑、 
政府才能被包含在內。︒。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7)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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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寄存機構(The Depository) 
⼤大多數國家的寄存機構由該國國家圖書館負責執⾏行。︒。部份國家,另有其他 
圖書館或機構負責。︒。如美國和⽇日本是由國會圖書館負責法定寄存。︒。法國和瑞典 
則是由專⾨門的機構負責視聽資料的送存,⼀一邊提供較佳 的典藏環境與專業⼈人員。︒。 
某些國家則要求寄存⾄至主要圖書館和其他機構,如英國規定除寄存⼤大英圖書館 
⼀一份外,蘇格蘭、︑、威爾⼠士國家圖書館、︑、劍橋⼤大學、︑、⽜牛津⼤大學和都柏林三⼀一學院 
圖書館可各別要求出版者免費送存⼀一份出版品。︒。芬蘭則規定印刷型出版品需寄 
存五所⼤大學圖書館和國會圖書館。︒。無論是否多機構承擔法定寄存,重要是寄存 
機構間的分⼯工與合作,以確保讀者可以完整利⽤用各種國家出版品。︒。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8)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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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寄存數量(Number of Copies) 
為保障寄存資料的完整保存和利⽤用,最少應送存兩份。︒。各國規定之寄存數 
量各不相同,如英國規定寄存六份,瑞典與挪威寄存七份,中國⼤大陸寄存五份, 
法國寄存四份等。︒。另外,為減少寄存義務⼈人的負擔,某些較貴重的出版品如藝 
術圖書,限量版圖書則可減少寄存數量。︒。有些國家,如加拿⼤大,則是以印製的 
數量決定送存數量,當印製量超過100份則寄存兩份,低於100份則寄存⼀一份。︒。 
⼀一般⽽而⾔言,寄存數量並沒有⼀一定的規則可循。︒。若要增加寄存數量,必須要考慮 
出版者的能⼒力和意願以及評估寄存圖書館的處理能⼒力和典藏花費。︒。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9)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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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補償⾦金(Compensation) 
⼤大部份的法定寄存應該是免費寄存,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公眾了利益,將經 
濟、︑、社會、︑、科學、︑、教育等活動記錄保留給後世⼦子孫。︒。然⽽而⽇日本的法定寄存有補 
償⾦金制度,出版者可以得到相當於出版成本的補償⾦金。︒。韓國補償⾦金為定價的50 
%。︒。芬蘭則是規定寄存品寄到搞過寄存機構(赫爾⾟辛基⼤大學圖書館)的郵資由 
機構負擔。︒。是否給予補償或者僅針對寄存的第⼆二份精裝本或限定版本才給予補 
償⾦金,這些都應視各送存機構的財務狀況⽽而定。︒。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10)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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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寄存期限(Time of Deposit) 
寄存期限各國不同,如丹⿆麥⼀一年兩次,法國為出版物發⾏行⽇日,南⾮非有14天 
得寄送期,加拿⼤大7天,芬蘭兩個⽉月,印尼為3個⽉月。︒。其實對於寄存期限并沒有 
⼀一致的規定,但建議愈快愈好,⼀一⽅方⾯面可以及時滿⾜足讀者的資訊需求,並可迅 
速編⼊入國家⽬目錄,也是減少因延遲寄存⽽而導致出版品的絕版。︒。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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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1) 
英 國 
❖ 英國的法定寄存制度的發展已有300年的歷史,但⾄至1963年才開始有明確的法 
令規範,以確保寄存作業的完備。︒。該國除⼤大英圖書館為法定寄存機構外,還 
有⽜牛津⼤大學伯得雷恩圖書館、︑、劍橋⼤大學圖書館、︑、蘇格蘭國家圖書館、︑、都柏林 
三⼀一學院圖書館、︑、威爾斯國家圖書館等五個寄存機構,送存資料包括以電⼦子 
形式出版發⾏行之各類型出版品,凡英國境內所有出版品於發⾏行⼀一個⽉月內應送 
⾄至上述留個法定寄存機構各⼀一份,寄存機構對於所有出版社寄存的出版品將 
妥善典藏視為⽂文化資產永遠留存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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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2) 
加拿⼤大 
❖ 加拿⼤大的寄存制度⾃自1953年該國頒佈國家圖書館法開始,所有印刷形式的出 
版品均需寄存兩份⾄至加拿⼤大國家圖書與檔案館(Library and Archive Canada) 
典藏。︒。法定寄存兩份的例外情形包括:發⾏行100份以下出版品,可僅寄存⼀一份 
;發⾏行量少於三份者,可以不⽤用寄存。︒。鑒於出版形式⽇日益多元,加拿⼤大修訂 
寄存規定,⾃自1965年開始規定期刊也許寄存,1969年增列有聲資料,1988年增 
列微縮資料,1993年增列光碟及影碟,1995年增加電⼦子出版品。︒。同時規定,出 
版機構應在出版品發⾏行⼀一週內完成寄存作業。︒。出版社寄存的資料⾦金額,可以 
申請抵扣其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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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3) 
澳 洲 
❖ 澳洲圖書法定寄存制度開始與1968年的著作權法與各州相關的法令,除澳洲 
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共同的法定寄存機關外,各地⽅方另指定當地圖書館 
為送存機關,送繳的時限各館規定不同,澳洲國家圖書館、︑、昆⼠士蘭地區及南 
澳洲地區是在出版發⾏行⼀一個⽉月內完成寄存;新南威爾斯、︑、西澳⼤大利亞及維多 
利亞地區是在出版發⾏行兩個⽉月內完成即可。︒。寄存的書刊資料必須是裝訂完整 
的最佳版本,法定寄存的資料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地圖、︑、報紙、︑、⼩小冊 
⼦子、︑、光碟、︑、磁碟、︑、電⼦子媒體等各類型出版品,送存的資料數量為國家圖書館 
與地⽅方指定圖書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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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4) 
紐西蘭 
❖ 紐西蘭早在1953年頒佈的國家圖書館法即明確書刊寄存的規定,各類型印刷 
媒體與縮微資料(如:圖書、︑、期刊、︑、地圖、︑、報紙、︑、統計、︑、年報、︑、年曆……) 
均需依法寄存⼀一份⾄至紐西蘭國家圖書館,2003年修訂的國家圖書館法中,增 
列電⼦子出版品也必須依法寄存,同時也將原來應寄存三份的規定修改為寄存 
兩份。︒。另外,如果圖書價格超過1000元紐幣、︑、發⾏行量低於100份之書刊或者年 
訂費超過3000元紐幣之期刊,可知寄存⼀一份。︒。所有出版品在發⾏行⼆二⼗十⽇日內應 
完成寄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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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5) 
⽇日 本 
❖ ⽇日本⾃自昭和23年(1948年)開始圖書寄存制度,根據⽇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 
規定所有民間出版品必須寄存國⽴立國會圖書館⼀一份,如果是國家團體出版之 
政府出版品其發⾏行數量超過500份者,應寄存30份,發⾏行量不⾜足500份者,寄存 
量由國會圖書館決定。︒。所有出版形式包括影⾳音資料均需依法寄存,1997年開 
始增訂電⼦子出版品的寄存,出版機構在出版發⾏行30⽇日內應完成寄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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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6) 
中國⼤大陸 
❖ 中國⼤大陸對於現代體制的圖書寄存制度⾃自1952年開始,法定的寄存對象有新聞出版 
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以及中國國家圖書館等三個機關,寄存的法源依據包括:管 
理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暫⾏行條例;⽂文化部關於增肌圖書雜誌樣本辦法;電 
⼦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令等。︒。法令規定所有形式的出版品不論印刷、︑、影⾳音 
或電⼦子出版品,於出版發⾏行后30⽇日內應寄存上述三個寄存機關各⼀一份。︒。考慮到出版 
社的利益,新聞出版署規定:100元以下的圖書,出版社向國家圖書館每年寄存3份 
;單價超過100元及套定價超過1000元的圖書,每種寄存⼀一份。︒。未寄存者由新聞出 
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糾正;對於 
糾正無效者,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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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7) 
法 國 
❖ 法國寄存制度發展最早,但將寄存制度納⼊入法律範疇是在1793年。︒。1994年1⽉月1 
⽇日起,法國呈繳法規定無論出版物的技術如何,只要通過物理載體出版,公 
眾可獲取的出版物都必須繳送。︒。該國法定寄存機構為法國國家圖書館。︒。其主 
要寄存範圍包括:圖書、︑、版畫、︑、地圖、︑、平⾯面圖、︑、樂譜、︑、照⽚片、︑、唱⽚片、︑、多媒體 
圖像資料、︑、廣播電視資料、︑、電影資料、︑、電腦軟體、︑、專家資料庫系統、︑、⼈人⼯工智 
能⽂文獻等。︒。如果出版物发⾏行量低于300份,则只需寄存⼀一份,超过300份则需要 
寄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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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8) 
美 國 
❖ 美國的出版物寄存制度起源于1790年的版權法,當時以登记著作权为⽬目的。︒。 
⽬目前,美國唯⼀一接受法定寄存的機構是國會圖書館。︒。該國所有出版品在發⾏行 
之⽇日起,需在三個⽉月內向法定寄存機構寄存2份。︒。 
❖ 另外,美國各聯邦政府均有設⽴立寄存圖書館,主要由參議院議員推薦或指定。︒。 
⽤用於寄存各政府轄區內各類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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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9) 
台 灣 
❖ 台灣的法定寄存制度,開始於民國90年。︒。台灣國家圖書館為法定寄存機構, 
其寄存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 
資源。︒。出版⼈人應於出版物發⾏行時,主動寄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各⼀一份。︒。考慮到寄存效率,圖書館法還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 
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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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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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之寄存制度發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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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al Depository System 圖書館之寄存制度發 展管理 ─ 導讀By Liu Chih-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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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綱要 ⼀一、︑ 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 ⼆二、︑ 法定寄存的定義 三、︑ 法定寄存的⽬目的與要素 四、︑ 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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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1) ❖ 法定寄存制度(Legaldeposit),亦稱法定呈 繳制度、︑、納本制度等。︒。該制度最早起源於法國, 1537年,法王法蘭西⼀一世(King Francois)頒 佈“曼⽪皮爾赦令”,命令法國境內的出版者及印 刷者,均應將其出版物送繳⼀一份到皇家圖書館, 否則課罰重⾦金。︒。這是世界公認最早的送存制度, 也是歷史上圖書法定寄存制度的起源。︒。 ❖ 法蘭西⼀一世頒發此政令最初之⽬目的,主要是希 望收集⽬目前及未來所有出版品之版本,以確保 永遠可參考到該書之原本。︒。 King Francois I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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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寄存制度的源起(2) ❖ 早期的建⽴立寄存制度的國家還有: 1. ⽐比利時,早於1594年也建⽴立了法定寄存制度,不過卻在1886年,簽署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時廢除了,直到1966年才⼜又恢復。︒。 2. 到了17世紀,法定寄存制度相當普及,德國菲特烈⼤大帝⼆二世(Ferdinand II),於1624 年規定該國每⼀一本書出版時,都需寄存到他的皇宮圖書館。︒。 3. 在英國,法定寄存始於1610 年,當時波迪利伯爵(Sir Thomas Bodley)與Stationer公司 簽定合約,根據此合約,⽜牛津⼤大學圖書館可免費收到該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出版的所有 圖書。︒。 1662年,此合約內容再次被肯定⽽而成為正式法令,寄存圖書也成為法定政策。︒。 4. 同⼀一時期,瑞⼠士於1661年、︑、丹⿆麥於1697年、︑、芬蘭則於1702年,紛紛建⽴立法定寄存制 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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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寄存”的定義(1) ❖ 關於“法定寄存”其實沒有亙古不變的定義,⼤大部份學者認為,它會隨著不同的國 情、︑、資訊環境、︑、⽂文化態⽽而有所不同。︒。但⼤大體來說,法定寄存的定義⼤大多包括⼀一些 共同的要素,例如:法源基礎、︑、呈繳者、︑、呈繳品、︑、數量、︑、受繳機構、︑、有效實施的 疆域範圍、︑、實施⽬目的等。︒。 • 1981年,國際標準組織(ISO)之定義: 係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完整地蒐集和保存全部出版品,要求所有出版品的出版者 (包括個⼈人)或發⾏行者必須向指定的圖書館或出版主管機關送交⼀一定份數的出版 品制度,送繳書刊資料亦包括在該國發⾏行的國外出版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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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寄存”的定義(2) • 1995年,《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之定義: 凡依法為特定目的,由出版者、印刷者或其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循⼀一定⼿手續, 向指定機關或圖書館寄送其新出版著作物或出版品之制度。 • 2000年,IFLA《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之定義 : 法定寄存是⼀一種法律義務,規定任何商業組織、政府機構或者個⼈人,只要是以⼤大 量複本製作的任何形態⽂文件,都有義務送存⼀一份或⼀一份以上⾄至指定的國家機構。 凡依法為特定⽬目的,由出版者、印刷者或其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 循⼀一定⼿手續,同指定機關或圖書館寄送其新出著作物或出版品之制 度,也就相應的稱為”法定寄存制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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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1) A、“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 ❖Jean Lunn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出版的《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一書中,將法定寄存的⽬目的分為三類:① 傳統⽬目的,包括出版控制 檢查、︑、領取印刷執照、︑、保護作者著作權;② 其他⽬目的,包括⼿手機本國出版統 計、︑、充實國內圖書館館藏、︑、獲取圖書以資交換利⽤用;③ 新⽬目的,蒐集國家級 館藏、︑、編制國家數⽬目。︒。 ❖ 台灣學者李⽟玉蘩認為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主要由五點:① 便於政府主管機關 管理與輔導;② 便於採納輿情,供作施政參考;③ 便於圖書館保存國家民族 ⽂文化;④ 便於進⾏行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⑤ 便於編輯國家⽬目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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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2) A、“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 ❖⼤大陸學者吳晞將法定寄存制度之⽬目的,歸納為四種:① 有利於保護作者之著 作權;② 保證國家對出版品的檢查;③ 保證全國出版品的完整保存;④ 為編 制國家數⽬目提供有利條件。︒。 ❖ 王梅玲認為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至少包括三點:① 蒐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 版品;② 妥善保存⽂文化遺產;③ 迅速通報圖書⽂文獻出版狀況等。︒。 11
  • 12.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3)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法定寄存制度是建⽴立國家館藏的最有效的⽅方式,并能夠保證國家⽂文化遺產的 永久保存、︑、傳承和提供後世⼦子孫利⽤用。︒。法定寄存制度會因各國國情、︑、資訊環 境、︑、⽂文化背景⽽而有所差異,但在組成要素部份,仍有其相同之處。︒。 ❖ 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大致包括七部份,分別為: 出版地送存品範圍廣泛原則送存者 送存數量補償⾦金送存期限送存機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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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4)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13 1、︑、出版地(Origin of the Publication) 多數國家通常會以出版品的出版地或產⽣生地為該國出版品的範圍。︒。出版品 的基本資訊如出版地、︑、發⾏行機構、︑、出版⽇日期都是認定該出版品是否應納⼊入法定 寄存範圍的重要因素。︒。有些國家會向該國之作者、︑、出版者、︑、印製者、︑、或進⼝口商 徵集出版品。︒。法定寄存之法律屬於國內法,其效⼒力無法涉及國外,若要求過敏 海外出版著作也要送存就必須另訂特別法律規定,若要求居住海外的國民出版 著作必須送存,則要透過正常的徵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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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5)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2、︑、寄存品範圍廣泛原則(Comprehensiveness) 為避免當前不重要或許將來具有歷史價值的資料遺失,所有的資料都應該 寄存。︒。法定寄存品應儘可能採⽤用廣泛的定義,以包括各種資訊媒體。︒。⼀一般⽽而⾔言, 圖書館所收任何的資料,無論其形式,只要是對公眾公開并⼤大量發⾏行,皆可視 為寄存品。︒。寄存品包括所有類型的印刷資料(如圖書、︑、期刊、︑、⼿手冊、︑、地圖)、︑、 視聽資料(如錄⾳音帶、︑、磁⽚片、︑、影⽚片、︑、微縮資料等),以及電⼦子資源等。︒。法律不 溯及既往,若要徵集法定寄存法律公佈實施前之出版品,應採⽤用志願送存或以 ⼀一般採訪⽅方式,即交換、︑、贈送、︑、購買等管道徵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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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6)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15 3、︑、寄存者(The Depositor) ⼀一般規定資料的製作者為法定寄存執⾏行者。︒。有些國家要求⽂文獻的出版者、︑、 印作者、︑、印刷者、︑、發⾏行者無論其是否為商業機構都需寄存。︒。還有⼀一些國家,則 規定只要是著作權和法定寄存有直接關係,則著作權⼈人需盡寄存義務。︒。為確保 所有資料皆能寄存,寄存者應盡可能採⽤用最廣義的定義,如此商業團體、︑、個⼈人、︑、 政府才能被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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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7)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16 4、︑、寄存機構(The Depository) ⼤大多數國家的寄存機構由該國國家圖書館負責執⾏行。︒。部份國家,另有其他 圖書館或機構負責。︒。如美國和⽇日本是由國會圖書館負責法定寄存。︒。法國和瑞典 則是由專⾨門的機構負責視聽資料的送存,⼀一邊提供較佳 的典藏環境與專業⼈人員。︒。 某些國家則要求寄存⾄至主要圖書館和其他機構,如英國規定除寄存⼤大英圖書館 ⼀一份外,蘇格蘭、︑、威爾⼠士國家圖書館、︑、劍橋⼤大學、︑、⽜牛津⼤大學和都柏林三⼀一學院 圖書館可各別要求出版者免費送存⼀一份出版品。︒。芬蘭則規定印刷型出版品需寄 存五所⼤大學圖書館和國會圖書館。︒。無論是否多機構承擔法定寄存,重要是寄存 機構間的分⼯工與合作,以確保讀者可以完整利⽤用各種國家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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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8)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17 5、︑、寄存數量(Number of Copies) 為保障寄存資料的完整保存和利⽤用,最少應送存兩份。︒。各國規定之寄存數 量各不相同,如英國規定寄存六份,瑞典與挪威寄存七份,中國⼤大陸寄存五份, 法國寄存四份等。︒。另外,為減少寄存義務⼈人的負擔,某些較貴重的出版品如藝 術圖書,限量版圖書則可減少寄存數量。︒。有些國家,如加拿⼤大,則是以印製的 數量決定送存數量,當印製量超過100份則寄存兩份,低於100份則寄存⼀一份。︒。 ⼀一般⽽而⾔言,寄存數量並沒有⼀一定的規則可循。︒。若要增加寄存數量,必須要考慮 出版者的能⼒力和意願以及評估寄存圖書館的處理能⼒力和典藏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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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9)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18 6、︑、補償⾦金(Compensation) ⼤大部份的法定寄存應該是免費寄存,其主要⽬目的是提供公眾了利益,將經 濟、︑、社會、︑、科學、︑、教育等活動記錄保留給後世⼦子孫。︒。然⽽而⽇日本的法定寄存有補 償⾦金制度,出版者可以得到相當於出版成本的補償⾦金。︒。韓國補償⾦金為定價的50 %。︒。芬蘭則是規定寄存品寄到搞過寄存機構(赫爾⾟辛基⼤大學圖書館)的郵資由 機構負擔。︒。是否給予補償或者僅針對寄存的第⼆二份精裝本或限定版本才給予補 償⾦金,這些都應視各送存機構的財務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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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定寄存制度的目的與要素(10) B、“法定寄存制度”的要素 19 7、︑、寄存期限(Time of Deposit) 寄存期限各國不同,如丹⿆麥⼀一年兩次,法國為出版物發⾏行⽇日,南⾮非有14天 得寄送期,加拿⼤大7天,芬蘭兩個⽉月,印尼為3個⽉月。︒。其實對於寄存期限并沒有 ⼀一致的規定,但建議愈快愈好,⼀一⽅方⾯面可以及時滿⾜足讀者的資訊需求,並可迅 速編⼊入國家⽬目錄,也是減少因延遲寄存⽽而導致出版品的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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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1) 英 國 ❖ 英國的法定寄存制度的發展已有300年的歷史,但⾄至1963年才開始有明確的法 令規範,以確保寄存作業的完備。︒。該國除⼤大英圖書館為法定寄存機構外,還 有⽜牛津⼤大學伯得雷恩圖書館、︑、劍橋⼤大學圖書館、︑、蘇格蘭國家圖書館、︑、都柏林 三⼀一學院圖書館、︑、威爾斯國家圖書館等五個寄存機構,送存資料包括以電⼦子 形式出版發⾏行之各類型出版品,凡英國境內所有出版品於發⾏行⼀一個⽉月內應送 ⾄至上述留個法定寄存機構各⼀一份,寄存機構對於所有出版社寄存的出版品將 妥善典藏視為⽂文化資產永遠留存後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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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2) 加拿⼤大 ❖加拿⼤大的寄存制度⾃自1953年該國頒佈國家圖書館法開始,所有印刷形式的出 版品均需寄存兩份⾄至加拿⼤大國家圖書與檔案館(Library and Archive Canada) 典藏。︒。法定寄存兩份的例外情形包括:發⾏行100份以下出版品,可僅寄存⼀一份 ;發⾏行量少於三份者,可以不⽤用寄存。︒。鑒於出版形式⽇日益多元,加拿⼤大修訂 寄存規定,⾃自1965年開始規定期刊也許寄存,1969年增列有聲資料,1988年增 列微縮資料,1993年增列光碟及影碟,1995年增加電⼦子出版品。︒。同時規定,出 版機構應在出版品發⾏行⼀一週內完成寄存作業。︒。出版社寄存的資料⾦金額,可以 申請抵扣其營業稅額。︒。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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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3) 澳 洲 ❖ 澳洲圖書法定寄存制度開始與1968年的著作權法與各州相關的法令,除澳洲 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共同的法定寄存機關外,各地⽅方另指定當地圖書館 為送存機關,送繳的時限各館規定不同,澳洲國家圖書館、︑、昆⼠士蘭地區及南 澳洲地區是在出版發⾏行⼀一個⽉月內完成寄存;新南威爾斯、︑、西澳⼤大利亞及維多 利亞地區是在出版發⾏行兩個⽉月內完成即可。︒。寄存的書刊資料必須是裝訂完整 的最佳版本,法定寄存的資料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地圖、︑、報紙、︑、⼩小冊 ⼦子、︑、光碟、︑、磁碟、︑、電⼦子媒體等各類型出版品,送存的資料數量為國家圖書館 與地⽅方指定圖書館各⼀一份。︒。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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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4) 紐西蘭 ❖紐西蘭早在1953年頒佈的國家圖書館法即明確書刊寄存的規定,各類型印刷 媒體與縮微資料(如:圖書、︑、期刊、︑、地圖、︑、報紙、︑、統計、︑、年報、︑、年曆……) 均需依法寄存⼀一份⾄至紐西蘭國家圖書館,2003年修訂的國家圖書館法中,增 列電⼦子出版品也必須依法寄存,同時也將原來應寄存三份的規定修改為寄存 兩份。︒。另外,如果圖書價格超過1000元紐幣、︑、發⾏行量低於100份之書刊或者年 訂費超過3000元紐幣之期刊,可知寄存⼀一份。︒。所有出版品在發⾏行⼆二⼗十⽇日內應 完成寄存作業。︒。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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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5) ⽇日 本 ❖ ⽇日本⾃自昭和23年(1948年)開始圖書寄存制度,根據⽇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 規定所有民間出版品必須寄存國⽴立國會圖書館⼀一份,如果是國家團體出版之 政府出版品其發⾏行數量超過500份者,應寄存30份,發⾏行量不⾜足500份者,寄存 量由國會圖書館決定。︒。所有出版形式包括影⾳音資料均需依法寄存,1997年開 始增訂電⼦子出版品的寄存,出版機構在出版發⾏行30⽇日內應完成寄存作業。︒。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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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6)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對於現代體制的圖書寄存制度⾃自1952年開始,法定的寄存對象有新聞出版 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以及中國國家圖書館等三個機關,寄存的法源依據包括:管 理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暫⾏行條例;⽂文化部關於增肌圖書雜誌樣本辦法;電 ⼦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法令等。︒。法令規定所有形式的出版品不論印刷、︑、影⾳音 或電⼦子出版品,於出版發⾏行后30⽇日內應寄存上述三個寄存機關各⼀一份。︒。考慮到出版 社的利益,新聞出版署規定:100元以下的圖書,出版社向國家圖書館每年寄存3份 ;單價超過100元及套定價超過1000元的圖書,每種寄存⼀一份。︒。未寄存者由新聞出 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糾正;對於 糾正無效者,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2000元以下罰⾦金。︒。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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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7) 法 國 ❖ 法國寄存制度發展最早,但將寄存制度納⼊入法律範疇是在1793年。︒。1994年1⽉月1 ⽇日起,法國呈繳法規定無論出版物的技術如何,只要通過物理載體出版,公 眾可獲取的出版物都必須繳送。︒。該國法定寄存機構為法國國家圖書館。︒。其主 要寄存範圍包括:圖書、︑、版畫、︑、地圖、︑、平⾯面圖、︑、樂譜、︑、照⽚片、︑、唱⽚片、︑、多媒體 圖像資料、︑、廣播電視資料、︑、電影資料、︑、電腦軟體、︑、專家資料庫系統、︑、⼈人⼯工智 能⽂文獻等。︒。如果出版物发⾏行量低于300份,则只需寄存⼀一份,超过300份则需要 寄存两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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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8) 美 國 ❖ 美國的出版物寄存制度起源于1790年的版權法,當時以登记著作权为⽬目的。︒。 ⽬目前,美國唯⼀一接受法定寄存的機構是國會圖書館。︒。該國所有出版品在發⾏行 之⽇日起,需在三個⽉月內向法定寄存機構寄存2份。︒。 ❖ 另外,美國各聯邦政府均有設⽴立寄存圖書館,主要由參議院議員推薦或指定。︒。 ⽤用於寄存各政府轄區內各類出版物。︒。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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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國及地區法定寄存制度介紹(9) 台 灣 ❖ 台灣的法定寄存制度,開始於民國90年。︒。台灣國家圖書館為法定寄存機構, 其寄存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 資源。︒。出版⼈人應於出版物發⾏行時,主動寄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各⼀一份。︒。考慮到寄存效率,圖書館法還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 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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