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投資
- 2. P253
新會計制度
( 民國 95 年以後:依會計公報 34 號處理 )
舊會計制度
( 民國 94 年底止 )
會計制度
1. 交易目的;
2. 備供出售;
3. 持有至到期日。
1. 短期投資;
2. 長期投資。
金融資產
分類
評價方式與企業財務風險管理一致、即時
反應財務績效,並能提升金融商品之資訊
透明度,而財務報表亦可允當表達公司資
與負債價 。產 值
分類與評價上較為容易;但無
法即時反應企業財務風險績效
。
優缺點
交易時即入帳,定期評估損益。損益附註 露,結算時損益才揭
入帳。
會計 露揭
1. 交易目的:公平市價法 ( 列為當期損益
) ;
2. 備供出售:公平市價法 ( 列為股東權益
變動 ) ;
3. 持有至到期日:攤銷後成本法。
1. 採成本法或成本市價孰低法
評價;
2. 未實現利益不得認列;
3. 未實現損失則提列備抵跌價
損失。
評價方式
新舊方法對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方式差異列表如下:
- 4. 10-1 金融商品概述
P254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係指企業 ( 專業投資公司除外之一般企業 ) 取得之股票、債
券等金融資 ,不屬於經常交易或持有至到期日之目的,則認產
定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 。該項資 若擬於一年 出售或到期產 產 內
者,則列為流動資 ;若擬於一年以後出售或到期者,則為非產
流動資 ,列於基金及長期投資項下。產
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
係指企業持有公債或公司債等具有固定到期日,並能定期收取
利息,且企業有積極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並於一年 到內
期之金融資 。但若該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 ,於一年以後產 產
到期者,則為非流動資 ,列於基金及長期投資項下產 ( 股票投
資因無固定到期日,因而排除在外 ) 。
10-1-1 金融資 之種類及其意義產
- 5.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2 金融資 之評價產
有活絡市場
無活絡市場
採公開報價。
(1) 以最近交易市場之交易為準。
P254
金融資 投資之產 評價 ( 評價 valuation ,係指該項目應以
何種價 列示於財務報表上值 ) 。
公平價 之決定方法值
(2) 以評價方法估計公平價 。值
原始評價 : 係指金融資 投資原始取得入帳之問題,均依成產
本原則 ( 包括購價及必要支出 ) 之方式入帳
續後評價 : 主要是指期末評價,一般採公平價 法值 ( 即市
價法 ) 評價。
- 6. 10-1 金融商品概述
10-1-2 短期投資之評價
成本法 (cost method) :
成本與市價孰低法 (lower of cost or market method ,簡稱
LCM) :
係指短期投資在帳上一直保持原始取得成本之金額,並不考慮
市價之漲跌,在資 負債表上,市價僅附註作為參考資料。產
係指短期投資之評價,乃依成本或市價較低者為評價標準。
市價若已低於成本,則其差額須承認為當期之損失,反之,
市價高於成本的部分,卻不得承認利益。
市價法 (market value method) :
係指短期投資以市價為評價標準,依市價之漲跌調整帳上金額,
承認市價大於成本之利益,亦承認市價低於成本之損失。
P254
- 8. 10-2 股票投資
10-2-1 原始評價
金融資 之股票投資購入時,乃依據成本原則,以成本作產
為入帳的基礎,包括購買價格及必要之支出,如 : 手續費
( 經紀商 金佣 ) 。
其購入之分 依投資活動為「錄 交易目的」與「備供出售」
。
P255
交易目的
備供出售
交易目的金融資 -股票產 ××
現金 ××
備供出售金融資 -股票產 ××
現金 ××
- 9. 10-2 股票投資
10-2-2 期末評價
金融資 之股票投資言,期末評價是採「公平價 法」。依公產 值
平價 之漲跌調整帳上金額,承認公平價 大於投資成本值 值 ( 採
總額比較 ) 之利益,亦承認公平價 低於投資成本之損失。值
其差額入帳方式,有下列兩種:
257
直接沖銷法
備抵帳 法戶
直接沖銷法乃將損益 ( 公平價 與帳面金額之差額值 ) 直
接調整金融資 投資成本科目,不 設其他科目產 另 ( 帳面金
額是指上期期末按公平價 調整後金額值 ) 。
備抵帳 法乃對於金融資 投資, 外設一對稱「戶 產 另 備抵評
價調整」科目,作為金融資 投資的抵銷科目,而原金融產
資 投資科目,仍按原成本列記。產
- 10. 10-2 股票投資
10-2-3 出 售
企業可能因需求現金或出售股票可獲利而賣出手中持股
,若為交易目的,其出售之淨收入 ( 售價減必要成本,
如: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 與帳面金額之差額,即為出
售股票之損益,其中若有備抵評價調整帳 ,則按出售戶
比例予以轉銷。若為備供出售,其出售之淨收入 ( 售價
減必要成本,如: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 與帳面金額之
差額,即為出售股票之損益,其中若有備抵評價調整帳
,可於當時按出售比例予以轉銷,或期末評價時再提戶
整。
P260
- 12. 10-3 債券投資
10-3-1 交易目的
債券投資之會計處理可分為交易目的、持有至到期日、備供出
售等三種方式 。
交易目的金融資 債券投資之成本,包括產 購價及附加支出,如
手續費。
交易目的金融資 債券投資之期末評價,是採「產 公平市價法」
。
P262
一、出 售
企業處分交易目的債券投資,於出售日應先調整已過期之利息
收入,然後用淨收入 ( 售價扣除出售所發生之費用 ) 加計應
收利息,並沖銷各該債券部分之交易目的債券投資帳面價值
( 按公平價 調整後金額值 ) 之差額,即為處分損益。
二、其他情況之處理
至於其他情況,如交易目的債券投資永久性下跌,其處理方式
同交易目的股票投資
- 13.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投資之會計方法,綜產
合整理如下:
1. 投資成本之記錄
(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購入時,應根據成本入帳。成本
包括債券購價、 捐、 金等必要之支出。稅 佣
(2) 不論折價或溢價,通常均以購入成本,直接借記 ( 或貸
記 ) 備供出售債券投資科目,不 設折價、溢價科目。另
(3) 若於兩付息日間購進債券,則所支付之價款中,屬於應
收利息部分 ( 付息日與購買日間 ) ,應記入「應收利
息」,餘額才是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成本。即:
P265
= + −投資成本買價附加價值應收利息
- 14.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P266
2. 利息之計算及溢、折價之攤銷
(1)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必須將溢、折價加以攤銷。
溢、折價攤銷之方法,分為直線法與利息法兩種。
(2) 公司債面額與發行價格之差額是為溢折價金額。
(3) 折價攤銷,使利息收入 加;溢價攤銷,使利息收增
入減少。
(A) = ×當期利息收入 期初持有至到期日攤銷成本市場利率
( ) = −(B)應攤銷金額 折價當期利息收入 當期收現利息
( ) = −(C)應攤銷金額 溢價當期收現利息當期利息收入
- 15.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P266
3. 期末評價
4.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之處分
5. 到期時
期末時,應將自上次付息日至年終時之應計利息及應攤銷之折、溢價
調整入帳。期末評價採攤銷後成本法,不做公平市價之比較。
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若在到期前出售,則應計算至出售日之應計利
息,並將折溢價攤銷至出售日,得出售日之帳面價值 ( 不包括應計利
息 ) ,以此帳面價 與售價比較,計算出售損益。值
將持有至到期日債券投資之攤銷後成本法加以轉銷。
- 18. 10-3 債券投資
10-3-2 持有至到期日
P266
交 易 分 錄 溢 價 折 價
4. 出售
時:
應收利息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產 ( 折價 ) ─
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產 ( 溢價 ) ─
現 金 ( 出售債券投資損失 )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產
應收利息
( 出售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利益產
)
5. 到期
時:
現 金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產
- 19. 10-3 債券投資
10-3-3 備供出售
備供出售金融資 債券投資其利息之計算及溢、折價之產
攤銷,均同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債券投資,但期末評產
價必須以公平價 和攤銷後成本作比較,計算其差額,值
再與前期之評價金額作比較,以得出調整金額。至於出
售損益則為淨售價減除至出售日攤銷後成本。
P268
- 20. 10-4 長期股權投資
1. 無影響力。
2. 有重大影響力。
3. 有控制能力。
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依我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公 之財務會計佈
準則公報之會計處理,規定應按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大
小,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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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種類及股權大小 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 會計處理方法 財務報告方法
(1) 普通股,未達 20% 無影響力
( 除非有反證 )
公平價 法值 ( 有重大
影響力時用權益法 )
公平價 法值 ( 有重大
影響力時用權益法 )
(2) 普通股, 20% ~以
上
有重大影響力
( 除非有反證 )
權益法 權益法
(3) 普通股, 50% ~以
上
有控制能力
( 除非有反證 )
權益法 合併報表
- 21. 10-4 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 ( equity method ):
此法又稱經濟基礎法,此法乃純依經濟觀點,認為被投資
公司之盈餘,直接會影響投資公司之權益,亦即應以股票
所代表之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的 減變動作為投資收益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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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4 長期股權投資
權益法:
1. 購入時,按成本入帳。
2. 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有變動時,投資公司應按其持有之股權
比例,調整其長期投資科目,並承認投資收入或損失。被投
資公司有盈餘時,應借記「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貸
記「投資收入」 ; 反之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時,應借記「投
資損失」,貸記「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3. 收到被投資公司現金股利時,應作為投資之收回,貸記
「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不得列為投資收入。
4. 出售股票時,以售價與股票帳面價值之差額,作為出售投
資損益處理。
5. 股票價格若有永久性之大富度下跌,應即承認投資損失。
P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