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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一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
附件二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三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
附件四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管理规定
附件五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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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方面的作
用”的精神,积极推动全国不锈钢产品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有效配置国内大宗钢铁产品
资源,争取国际大宗钢铁产品定价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温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工业和信息产业部登记注册(许可)成立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

  为规范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浙江省工
      、                  、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国家法规,参
照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建发[2007]138 号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网上不锈钢
电子交易。依托“温州不锈钢网”(www.wzcce.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
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不锈钢原料和产品的电子交易,      提供多种交易模式, 采取协议交收、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保证网上电子交易合
同的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所有电子交易活动。对相应交易模
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交易所、交易商、结算银行、指定交
收仓库和质检机构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所不为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
统,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 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不锈钢原料和产品交易业务
的活动。

  第六条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不锈钢有关的现货
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资信。经交易所批准,
取得交易商资格。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商管理
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所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
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交易所目前推出网上商城交易、订单交易、竞买和竞卖
交易等四种现货交易模式。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已有模式
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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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
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买卖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质量等级、规格、交收日、出厂日期、
包装、交收地点、可否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
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配对交易的撮合交易
模式。
  在订单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代为转让。

  第十一条 “竞买交易”(拍卖) 是指有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卖商品
的描述,凡是需要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买入该货物, 只有买价最高者才能成
交,若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时,卖方交易商可以回购该商品的拍卖交易模式。
  “竞卖交易”(招标) 是指需要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
述,凡是有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卖给货物,只有卖价最低者才能成交,若卖
方交易商报价高于买方交易商返销价,买方交易商可以继续减价的招标交易模式。
  在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交易”是指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在网站上发布不锈钢供求
信息,经交易所核准后形成买卖邀约,并在交易所网站上挂牌发布,该邀约一旦被对方
交易商接受,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在网上商城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划
入交易所清算资金专户,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履约保证金包括初始履约保
证金和追加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
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
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交收价” 是指进入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到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的所有结
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相关交收细则和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卖方通
过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买方则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单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
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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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
交易所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八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储存于交易所结算银行
“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十九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所持有的交易合同,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收
取的以确保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所指定的,
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交易所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
管,对商品外在和内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所要求开具《存货凭证》 。
  交易所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 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指
定交收仓库不得直接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
准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某一商品确定交易报价的交收仓库。

  第二十一条 “存货凭证”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货物凭证,“存货凭证”可
直接提取货物,但不能用于交易所进行实物交收等项业务。
  “注册仓单”是经交易所核准登记后,以“存货凭证”换取的由交易所开具的标准
化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在交易所进行货物交收等项业务。
  “提货凭证”是由交易所开具给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
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
真等。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席位代码管理。
   (一)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申请交易席位,一个交易席位对应一个席位账户,交
易席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
   (二)交易成交后,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
合同对应的唯一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
   (三)交易商对其交易席位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并向交易商收取席位费,其标准可适时调整,并及
时公布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席位, 但最多只能 3 个。席位经
交易所同意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
并将转租协议送至交易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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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不锈钢钢材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
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所另行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五)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交易所制发的《交易商资格申请书》 并提交相关文件。
                              ,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
者获得交易所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缴齐席位租金后,即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由
交易所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所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从事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交易所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转让交易帐号;
 (六)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帐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及时地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
  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对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八)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计算机等设施;
  (九)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交易所;
  (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在交易所所发生的业务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十二)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员通过交易所席位从事交易并对其交易行为负责。交易
员有权使用交易所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
时负有遵守交易所规定、服从交易所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详见附件一),本
规则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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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交易所参与交易, 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
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 须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详细内容
请参见《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
出买入或卖出的邀约或承诺,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详见附件二)的买卖行为,交易
所的交易模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网上商城交易等。交易所也可根
据不锈钢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灵活多样地创新开发新的交易
方式。
  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网上商城交易的具体办法按照《订单交易细则》、
《竞买竞卖交易细则》和《网上商城交易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的具体交易时间参见各交易细则及市场公告。     提前交收申报时
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 13:30-15:00 。交易所可根据交易
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产生交易风险,在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
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
定质量品级并在基准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不锈钢原料和制品的含税价格。
  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

  第三十六条 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
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网上电子交易安全,交易所实行交易商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为便于交易商买卖, 简化操作与交收物流中的手续,提高市场运作效
率,交易所实行仓单交易制度。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成
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注册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两种,订
单交易仅限于标准仓单,其他交易模式两种仓单均适用。 仓单的有效期在交易所公布电
子交易合同范本时同时公布。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表》 ;
  (二)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四)货物验收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等有效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交交易所确认;
  (五)交易所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进行仓单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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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的名下。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的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购买货物,须按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其“交易资金专户”
或交易所的“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
将买入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销售货物,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提交仓单并办理注
册;如其货物尚未运抵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须在其“交易资金专户”上存入足额的
交易资金,方可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三)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
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 时,最新成交价=sp;
  当 bp≥cp≥sp 时,最新成交价=cp;
  当 cp≥bp≥sp 时,最新成交价=bp。
  (四)交易商从其交易席位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
生成的附有其电子签名的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成交价是买卖双方
签订、转让或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
易终端上。
  (五)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当
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当计算
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资金余额,    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
示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
  (六)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     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
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所提出。
  (七) 申报买入、   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 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交易系统中,
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八)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九)  交易商在交易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    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
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

  第四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帐号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
的交易帐号和密码,该交易帐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以电子交易合同总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供需总量为原则,
对每种交易商品某一交收月份净订货总量设置合理限额, 并实行每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
限额控制, 对于关联企业的交易商,交易所将对其最大订货量进行合并计算, 具体限额
控制标准按交易所有关规则执行。 在交易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交易所有权调整限额标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在 www.wzsse.com 网站公布手续
费标准。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并在网站上公布调整后的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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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按
交易所规定,申请开通交易帐号、提交相关证件并预留复印件和印鉴,在指定的银行专
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
和款项等的及时支付。
  交易所对交易商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按单位分账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
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并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
抵”的结算原则。交易商的付款方式详见各交易细则。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因特殊
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所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
数据的时间。交易所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
的划拨,和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成交后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 按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
的规定,向买卖双方收取初始保证金(不低于标的物价格的 20%)。卖方向交易所提交
《注册仓单》后,交易所将于第二个工作日释放相应的初始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商持有的同一月份电子交易合同结算追
加履约保证金。 在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
30 分钟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所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代为转
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  于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代卖方向买方签
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按交收价计算的货款到卖方的交易账
户,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 80%的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若货物经检验合格或
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交易所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
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交易所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后,  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
在交易所的交易账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

  第五十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办理划拨资金的相关手续程序如下:
  (一)资金划入(简称入金):交易所向交易商公布指定银行的专用结算资金帐号,
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交易所财务
部查收。交易所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简称出金):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需填写《交易商提
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由交易所按照《交易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出金;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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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交收

  第五十一条 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交易所批
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商品最小交收数量以电子交易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交收数量必
须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倍数。

  第五十三条     交收包括:标准交收、协议交收和提前交收三种方式。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可在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
13:30-15:00 的时间段内,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的申请,由交易所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
  仓库负责对货物的外在状态进行检验,负责对商品的储存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
                                      。
电子交易合同交收货物的仓库一般由卖方交易商选择。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交易商需求,调整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仓库的库存容
量,该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交易双方可约定在其它地点交收货物。由此发生的货
款收付、货物交收等事务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和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
承担。必要时,交易所将适时另行公布涉及非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根据《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买卖双方须签订《温州不
锈钢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详见附件三)。

  第五十九条 买方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
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的,交易所可根据《存货凭证》计算的数量通知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交易
所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 应书面通知交易所,并提请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权威质
检机构进行复检,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 其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
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其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如货物质量
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 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
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
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交易所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六十一条     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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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日之后(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出库吊装费均由买方或买方的
客户负担。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时,应向交易所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见交易所
网站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系统的稳健运行,防范、控
制和化解交易所及交易商的资金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所和交易商的交易安全,交易所
将制订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则。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帐号
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帐号的交易权限,必要的情
况下,交易所可限制某些异常账户的入金,对单个或集体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
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和仓单保证金标准。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
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帐号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非常措施,来解除相关电子交易
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六十六条 在交易所内,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帐号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都负有
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交易所拥有多个交易帐号时或对于关联企业的交
易商,交易所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交易风险。

  第六十七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
代为转让制度。
  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交易所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
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代为转让的前提条件:
  (一)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的;
  (二)当交易商提交的注册仓单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的;
  (三)订货量不符合交易所订货量限制制度的;
  (四)交易商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交易商须承担代为转让的一切后果。

  第六十二条 具体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详见交易所《订单交易细则》
                               、《竞买竞卖交
易细则》和《网上商城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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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通过官网“温州不锈钢网”
                      (http://www.wzsse.com),公布文
件、公告、通知、当日交易价格行情以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商品代码 生产商或品牌、交收
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
交量、订货量等数据。

  第六十五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不定期发布,交
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交易所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
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交易所官方
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的或直接向本市场提
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任。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交
易所或第三方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交易所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均应保证其职员能严
格保守在接触各项电子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交易所应建立异地数据备份机制。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交易商因在交易所参加电子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
向交易所申请协调解决,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以其交易账号和密码为身份,发布的所有交易指令都是其真实
意愿的表达,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所或受损害的第三方均
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则构成违约。交易
所对此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
代理转让, 由此产生的盈亏责任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
转让的损失, 交易所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支付
赔偿金,余额返还;若用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交易所有权依法向其继续追
偿;若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闭市前还无法完成合同转让, 则按交收违约的规定
对相关交易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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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直至交收日闭市前,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直至交收日闭市前,买方未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卖方交易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 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
资格,并通知违约方的交易商和守约方的交易商在 24 小时内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协
商不成,交易所从下一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相应的
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协助代购或代销期间,交易所按违约数量和每个工作日标
准单价的 1%,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实现
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对守约方按照交收价结算退款或者退货,  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 交易
所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  用变现所得支付赔偿金,余额
返还;若用其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交易所有权依法向违约方继续追偿。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 交易所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
手续。

  第七十五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所按其违约的性质、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赔
偿金,该违约金将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十六条 交易商若有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
果,将分别视情况采取:警告通知、公布其违规行为、限制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
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帐号、注销交易商资
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所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对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规则,对在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
所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
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
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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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
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在交易所网站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
                                 《温州不锈
钢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及其它针对交易过程的办法、规定、细则等均属本规则不可分
割的部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实施。



                              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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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商入市协议
     甲方:
     乙方: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入市
  第一条      乙方依法设立并经营管理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甲方自愿申请成为
交易所的交易商。甲方在此之前仔细阅读了乙方《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
规则》)和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和解释,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修改后的交
易规则条款,乙方有义务及时送达甲方,公布于交易所网站,www.          如果甲方对新修改的交易规
则有异议,可申请退出交易所的交易。
     第三条   甲方须遵守《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还应遵守并执行乙方在 www.wzsse .com 网站上
公布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双方认为,《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中赋予乙方的权力,属于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
风险之必须,甲方承诺自愿承担因参加交易所的交易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管及修改进入网络交易系统的密码。
密码在使用,即被认为是甲方的自愿合法行为。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安全。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在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记录等项业务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交易规
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交易信息外,未经法定权利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
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通讯中断或交易数据失真,恢复交易时以故
障发生前网络交易系统主机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
扩大。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可作为甲方买卖时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行承
担。


                         第二章     结算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关于结算的细则规定及收费标准,并承诺按时交纳交易商年费、交易
佣金和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如下(可以是一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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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发生的费用进行实时结算,乙方对结算的
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自每轮交易结束后向甲方发送结算数据,并保证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数据保密,
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交收时的代收代付,乙方严格按照《交收管理制度》对买卖
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如发生交收违约,同意乙方按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和《交收管理制
度》中的明文规定,对甲方的保证金进行扣罚。


                      第三章       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和解除等原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到期交收时出现买卖双
方意见不一致或买入价和卖出价不一致时,甲方同意由交易所匹配,进行配对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如果未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注册仓单,,乙方有
权终止甲方新的买卖指令,并有权对甲方合同代为转让,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如果是买方,则甲方如对交收货物的品级有异议,应在收到提货单之日起的三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指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垫付;若质检部门检
验结果与卖方交易商货单检验结果不一致,但符合交易所《交收标准规范》规定的替代品的规定,
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货物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是卖方,由买方提出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买方垫付,甲方如货物不符合交
易所《交收标准规范》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规定,则甲方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检
验费。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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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二: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交易帐号代码:
卖方:                  交易帐号代码:


  本合同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中介或主
持下,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2.双方均已熟悉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则,遵循
                、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
订立本合同。

1.标的:符合             规定       ,(定尺)     。
1.1.钢号:                            。
1.2.产品规格:                            。
2.交收日:      年    月     日
3.数量(单位:吨):                 。
4.价格:
4.1.买方订货价(元 /吨):               。
4.2.卖方订货价(元 /吨):               。
4.3.差价(元 /吨):              。
4.4.交收价(元/吨):是交易所交收日起倒数最后两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结算价,买卖双方均按此
价格结算。
5.出厂日期:       年    月     日(交收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
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6.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7.交收地点:                      。
8.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                      。
9.费用负担: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不含
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含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承担。
10.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商品交收合同中约定。
1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
规则》第 条、第三 条规定执行。交收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
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的电子交易账户。
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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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12.履约保证金:
12.1.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本合同的切实履行,本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交易细则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
在交易成交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成交金额的 20%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保证金.
12.2.卖方交易商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
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13.违约责任:
13.1.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足额保证金或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保证金;
     (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
     (4)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3.2.违约处理: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委托交易所按《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
章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4. 合同的转让
  本合同任何一方无需对方同意,均有权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交易所电
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15、合同的代为转让
  15.1 买卖双方授权交易所,当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交易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补足或任何一方存在违规行为时,  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实行代为
转让。
  15.2 代为转让的程序按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
  15.3 实行代为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转让的一方承担。

16.合同解除与价格补差:
16.1.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交易所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
方按商定的价格计算补差。
16.2. 价格补差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1)买方应取得的补差=(双方商定价-买方买入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2)卖方应取得的补差=(卖方售货价-双方商定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义务通
知交易所。
15.4.合同一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7.货物交收与补差:
17.1.交收日闭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
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收
价计算交收补差。
17.2.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1)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2)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卖方售货价-交收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18. 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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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
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规定的为准。
19.纠纷解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交易所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视为本合同签订生效。
20、其他条款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
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20.2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20.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20.4 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1《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
   10.5.2《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收规则》;
   20.5.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结算规则》。


本电子交易合同双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本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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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三: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商品交收合同
买方:                   交易帐号代码:
卖方:                   交易帐号代码:
  本合同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中介或主持下,
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2.双方均已熟悉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则,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
易,订立本合同。

1.标的:符合          规定        ,(定尺)    米。
1.1.钢号:          。
1.2.产品规格:                     。
2.交收日:     年    月    日
3.数量(单位:吨):            。
4.溢短(单位:吨):            。
5.交收价(元/吨):            。
6.货款:(交收价±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 交收数量(吨)。
7.出厂日期:(交收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
期为准)或:       年 月   日。

8.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9.交收地点:                        。
10.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                        。
11.费用负担: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
相关费用(含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承担。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由
交易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
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违约责任与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3.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收规则》处理违约问题。
14.纠纷解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交易所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由交易所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法院
诉讼解决。
15.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
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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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16.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商品交收完毕,货款两清时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本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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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四: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
经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不接受非企业法人的自然人交易商资格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参照《交易规则》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行业背景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承诺遵守《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
  3、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温州不锈钢交易所入市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
登记证》副本;

  3、显示最近公司股东结构的工商机读(基本)信息;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者获
得交易所批准,并按规定交齐相关费用后,即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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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交易所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部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提交交易所复审。
  经复审通过,交易所对符合交易商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入市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交易所《入市通知书》后,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与交易所签订《入市协议》;
  2、按照《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
  3、与交易所及结算银行签订《结算服务协议》或与交易所签订《结算协议》及与
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4、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5、进行交易员培训并获得《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员证》;
  6、资金划拨授权手续等的办理;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交易所颁发《交易商证
书》。
  第十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后,交易商应租用不少于一个交易交易席位但
不超过三个,交易席位的租用期限不少于一年,租金按年收取。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温州不锈
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交易所进行中远期现货交易和即期现货交易;
  2、享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服务;
  3、享受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收服务;
  4、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5、在交易所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6、经交易所批准后转让交易商资格;
  7、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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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1、遵守《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则;
  2、妥善保管其商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商位和交易密码在交易所使用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5、在交易所发生的业务,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6、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8、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员通过交易所交易席位从事交易并对其在交易所的交
易行为负责。即交易员在交易席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
员负有遵守交易所管理规定的义务。交易员如有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
交易员。



  第四章    交易商的变更

  第十五条    经交易所批准,交易商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
让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商位。
  第十六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商资格转让申请
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商资格申请书。交易所按交易商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
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商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所会员部预审并
报交易所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交易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2、了结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4、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5、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商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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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1、因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或涉嫌违法犯罪,国家有关部门尚在立案调查的;
  2、涉嫌违规,交易所尚在立案调查的;
  3、因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4、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未满一年的;
  5、已被交易所取消交易商资格的;
  6、与交易所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的。;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若要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向
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有取得交易商资格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1、被交易所撤销《交易商证书》的;
  2、未经交易所批准,擅自转让交易商位的;
  3、将交易商位委托给第三方管理的;
  4、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并经交易所要求整改无效的;
  5、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6、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向交易所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席位租赁期限内,交易商要求提前退租的,须征得交易所的同
意,并按《入市协议》约定执行。交易商的交易席位租用期限届满,交易席位租用期限
自然续租一年,但交易商在商位租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不再续租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6、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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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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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
法权益,根据《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交易结果,由交易所按相关规则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初始履约
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
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所设结算部。结算部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
对履约保证金及交收货款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控制结算风险;
  2、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4、办理履约保证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5、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6、处理其它与结算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 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八条 交易所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
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
务流程。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1、为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和交易资金专户;
  2、为交易所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3、根据交易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4、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5、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协助交易所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划出;
  6、向交易所提供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及时准确地配合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结算
服务;
  7、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8、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清算资金专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
证金、预付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四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交易资金专户和一个自有资金账户,交易资金专户专
门用于存放交易资金。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交易资金专户,用于存放或划转未在结算银行开



                  第 26 页 共 28 页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立交易资金专户的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清算资金专户或交易资金专户和交易商交
易资金专户办理;尚未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的交易商需要进行电子商品交易,必须与交易
所双方签订《结算协议》  。
    第十七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时,需要与交易所、结算银行签订三方《结算
服务协议书》  ,并明确交易交易所随时查询该帐户的资金余额。
    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之前,须在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方可在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持有的各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应
缴纳的初始履约保证金。初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率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执行。卖方向交
易所提交《注册仓单》后,交易所将于第二天释放对应的初始履约保证金。初始履约保证金的计算
公式如下:
   初始履约保证金=∑(某交易商品的当日结算价×买入或卖出持有电子合同的数量×初始履约保证
金比率)
    第二十条 某交易商品的当日结算价是指该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
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交易商持有的同一月份电子交易合同结算追加履约保
证金,以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计算公式如下:
   同一月份电子交易合同追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持有该月卖出
电子交易合同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持有该月买入电子交易合同量]} ÷ 法定税率
(1.17)
   注: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为正值的,交易商须交付追加履约保证金。
   追加履约保证金总额=∑(某月份电子交易合同追加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合同转让收益或合同转让损失计算公式= ∑[(卖出成交价-买入成交价)×
合同转让量] ÷ 法定税率(1.17)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的初始履约保证金、追加履约保证金、合同转让差价由交易所在每日结算
后,在银行开立交易资金账户的通过结算银行从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专户中进行划款;未在结算银行
开立交易资金账户的从存入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中进行划款。如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专户或存入交易
所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催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具有风险的交易商进行实时计算,
并及时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涉及到交易资金专户或存入交易所的交易资金余
额不足的,该交易商在下一交易日开市的 30 分钟前(即 9:30 时前)补足。如该交易上未按时补足
的,根据《入市协议》  ,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1、交易商从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于当日收市结算后将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先划入该交
易商在结算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再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对外划转。
    2、交易商从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于当日收市结算后,由交易所划入交易商的
银行账户。
    3、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划入资金可以用于交易。资金已划入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专户或交易所的
交易资金专户后,由结算银行确认实际到帐,结算部分时分批及时录入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划进、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交易商资金账户异常,可能严重市场风险增大的;




                    第 27 页 共 28 页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3、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专户管理,每天应及时获取和审核交易交易所提供的结算
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
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        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结算部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的资金结算数据传递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
根据结算数据及时清算划帐,并向交易所和交易商出具划帐票据。如出现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
以交付履约保证金等异常情况,结算银行应及时反馈给交易所及交易商。
   第三十三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卖方按照交收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照交收规则的规定按期支付货
款。
   第三十五条 交收货款的具体时间按交易所的相关交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实物交收,应按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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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s

  • 1.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交收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则 附件一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 附件二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 附件三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 附件四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管理规定 附件五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定 第 1 页 共 28 页
  • 2.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资源方面的作 用”的精神,积极推动全国不锈钢产品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有效配置国内大宗钢铁产品 资源,争取国际大宗钢铁产品定价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温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工业和信息产业部登记注册(许可)成立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 为规范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浙江省工 、 、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等国家法规,参 照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GB/T18769-20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建发[2007]138 号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第二条 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网上不锈钢 电子交易。依托“温州不锈钢网”(www.wzcce.com),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 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不锈钢原料和产品的电子交易, 提供多种交易模式, 采取协议交收、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转让或解除电子交易合同等相结合的办法,保证网上电子交易合 同的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的所有电子交易活动。对相应交易模 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特别规定。交易所、交易商、结算银行、指定交 收仓库和质检机构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所不为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 统,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 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不锈钢原料和产品交易业务 的活动。 第六条 “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不锈钢有关的现货 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良好的资信。经交易所批准, 取得交易商资格。有关交易商的资格申请与注销、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在《交易商管理 办法》中另作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所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 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方式。交易所目前推出网上商城交易、订单交易、竞买和竞卖 交易等四种现货交易模式。交易所可根据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已有模式 进行调整。 第 2 页 共 28 页
  • 3.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 于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买卖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质量等级、规格、交收日、出厂日期、 包装、交收地点、可否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 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配对交易的撮合交易 模式。 在订单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代为转让。 第十一条 “竞买交易”(拍卖) 是指有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卖商品 的描述,凡是需要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买入该货物, 只有买价最高者才能成 交,若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时,卖方交易商可以回购该商品的拍卖交易模式。 “竞卖交易”(招标) 是指需要货物的交易商在电子盘面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 述,凡是有该货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报价格卖给货物,只有卖价最低者才能成交,若卖 方交易商报价高于买方交易商返销价,买方交易商可以继续减价的招标交易模式。 在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交易”是指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在网站上发布不锈钢供求 信息,经交易所核准后形成买卖邀约,并在交易所网站上挂牌发布,该邀约一旦被对方 交易商接受,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在网上商城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划 入交易所清算资金专户,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履约保证金包括初始履约保 证金和追加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并按 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 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交收价” 是指进入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到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的所有结 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十五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相关交收细则和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卖方通 过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买方则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仓单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 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 3 页 共 28 页
  • 4.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 交易所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八条 “交易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商品交易而储存于交易所结算银行 “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准备支付与商品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十九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所持有的交易合同,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则收 取的以确保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交易所指定的, 用于交易商履行在交易所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 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须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货物进行保 管,对商品外在和内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所要求开具《存货凭证》 。 交易所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 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指 定交收仓库不得直接参与交易所的交易活动。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非基 准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所为某一商品确定交易报价的交收仓库。 第二十一条 “存货凭证”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货物凭证,“存货凭证”可 直接提取货物,但不能用于交易所进行实物交收等项业务。 “注册仓单”是经交易所核准登记后,以“存货凭证”换取的由交易所开具的标准 化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在交易所进行货物交收等项业务。 “提货凭证”是由交易所开具给交易商,用于在交收仓库提取货物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 传递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 真等。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席位代码管理。 (一)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申请交易席位,一个交易席位对应一个席位账户,交 易席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密码由交易商自行设定。 (二)交易成交后,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 合同对应的唯一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为该交易商的电子签名。 (三)交易商对其交易席位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并向交易商收取席位费,其标准可适时调整,并及 时公布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席位, 但最多只能 3 个。席位经 交易所同意可以转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租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租协议, 并将转租协议送至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 4 页 共 28 页
  • 5.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不锈钢钢材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 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四)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所另行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五)交易所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须填写交易所制发的《交易商资格申请书》 并提交相关文件。 ,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 者获得交易所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缴齐席位租金后,即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由 交易所颁发《交易商证书》。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交易所举办的相关培训; (二)从事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交易所的有关设施,享用交易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交易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转让交易帐号; (六)按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章制度,接受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的工作; (二) 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其交易帐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及时地了解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 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五)对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八)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配备有关网络计算机等设施; (九)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交易所; (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在交易所所发生的业务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十二)交易所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员通过交易所席位从事交易并对其交易行为负责。交易 员有权使用交易所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所的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 时负有遵守交易所规定、服从交易所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视情节轻 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详见附件一),本 规则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 5 页 共 28 页
  • 6.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交易所参与交易, 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 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 须对其交易账号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详细内容 请参见《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 出买入或卖出的邀约或承诺,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详见附件二)的买卖行为,交易 所的交易模式主要有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网上商城交易等。交易所也可根 据不锈钢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灵活多样地创新开发新的交易 方式。 订单交易、竞买交易、竞卖交易和网上商城交易的具体办法按照《订单交易细则》、 《竞买竞卖交易细则》和《网上商城交易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的具体交易时间参见各交易细则及市场公告。 提前交收申报时 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 13:30-15:00 。交易所可根据交易 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产生交易风险,在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 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 定质量品级并在基准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不锈钢原料和制品的含税价格。 交易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批”。 第三十六条 商品最小交易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 最小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易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网上电子交易安全,交易所实行交易商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为便于交易商买卖, 简化操作与交收物流中的手续,提高市场运作效 率,交易所实行仓单交易制度。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成 为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注册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两种,订 单交易仅限于标准仓单,其他交易模式两种仓单均适用。 仓单的有效期在交易所公布电 子交易合同范本时同时公布。 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入库申请表》 ; (二)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单; (三)交易商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签订仓储合同,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四)货物验收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交易所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等有效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交交易所确认; (五)交易所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后进行仓单审验 第 6 页 共 28 页
  • 7.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注册,并将相关仓单有关数据输入电子交易系统该交易商的名下。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的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购买货物,须按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其“交易资金专户” 或交易所的“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 将买入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销售货物,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提交仓单并办理注 册;如其货物尚未运抵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须在其“交易资金专户”上存入足额的 交易资金,方可将卖出指令输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三)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进行排序匹配,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等于买进价(bp)、 卖出价(sp)和前一笔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 时,最新成交价=sp; 当 bp≥cp≥sp 时,最新成交价=cp; 当 cp≥bp≥sp 时,最新成交价=bp。 (四)交易商从其交易席位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撮合成交, 生成的附有其电子签名的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成交价是买卖双方 签订、转让或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 易终端上。 (五)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 当 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当计算 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资金余额, 能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或测算结果显 示其所注册仓单足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 (六)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 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 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所提出。 (七) 申报买入、 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 未成交部分仍然存于交易系统中, 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八)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九) 交易商在交易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 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交易所电子交 易系统单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 第四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帐号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应妥善保管自己 的交易帐号和密码,该交易帐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以电子交易合同总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供需总量为原则, 对每种交易商品某一交收月份净订货总量设置合理限额, 并实行每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 限额控制, 对于关联企业的交易商,交易所将对其最大订货量进行合并计算, 具体限额 控制标准按交易所有关规则执行。 在交易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交易所有权调整限额标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并在 www.wzsse.com 网站公布手续 费标准。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并在网站上公布调整后的标 准。 第 7 页 共 28 页
  • 8.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五章 结算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应按 交易所规定,申请开通交易帐号、提交相关证件并预留复印件和印鉴,在指定的银行专 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 和款项等的及时支付。 交易所对交易商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按单位分账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对每一交易商的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 用和款项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服务。并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 抵”的结算原则。交易商的付款方式详见各交易细则。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因特殊 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所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 数据的时间。交易所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 的划拨,和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成交后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 按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 的规定,向买卖双方收取初始保证金(不低于标的物价格的 20%)。卖方向交易所提交 《注册仓单》后,交易所将于第二个工作日释放相应的初始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交易商持有的同一月份电子交易合同结算追 加履约保证金。 在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 30 分钟前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所将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代为转 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部货款后, 于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代卖方向买方签 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按交收价计算的货款到卖方的交易账 户,卖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 80%的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若货物经检验合格或 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交易所在明确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 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交易所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后, 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 在交易所的交易账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买方。 第五十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办理划拨资金的相关手续程序如下: (一)资金划入(简称入金):交易所向交易商公布指定银行的专用结算资金帐号, 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指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交易所财务 部查收。交易所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交易账户资金; (二)资金划出(简称出金):交易商在办理资金划出手续时,需填写《交易商提 款申请单》,加盖预留印鉴,由交易所按照《交易商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出金; 交易商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资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 8 页 共 28 页
  • 9.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六章 交收 第五十一条 交收日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收日期为准。经交易所批 准,买卖双方可以协议提前交收。商品最小交收数量以电子交易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交收数量必 须是最小交收数量的整倍数。 第五十三条 交收包括:标准交收、协议交收和提前交收三种方式。 第五十四条 交易商可在成交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 13:30-15:00 的时间段内,提出货物提前交收的申请,由交易所完成交收匹配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的存放地,指定交收 仓库负责对货物的外在状态进行检验,负责对商品的储存保管,并开具《存货凭证》 。 电子交易合同交收货物的仓库一般由卖方交易商选择。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可根据交易商需求,调整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仓库的库存容 量,该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交易双方可约定在其它地点交收货物。由此发生的货 款收付、货物交收等事务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和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 承担。必要时,交易所将适时另行公布涉及非指定交收仓库的交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根据《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买卖双方须签订《温州不 锈钢交易所商品交收合同》(详见附件三)。 第五十九条 买方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或 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的,交易所可根据《存货凭证》计算的数量通知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买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交易 所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六十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质量。 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 应书面通知交易所,并提请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权威质 检机构进行复检,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 其检验结果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标准的,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商负担;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 费用由卖方交易商负担。其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如货物质量 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 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 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 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交易所将不再受理该货物的异议申请。 第六十一条 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 第 9 页 共 28 页
  • 10.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收日之后(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出库吊装费均由买方或买方的 客户负担。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收时,应向交易所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见交易所 网站公告。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三条 为确保交易所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系统的稳健运行,防范、控 制和化解交易所及交易商的资金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所和交易商的交易安全,交易所 将制订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则。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帐号 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帐号的交易权限,必要的情 况下,交易所可限制某些异常账户的入金,对单个或集体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 易合同的保证金标准和仓单保证金标准。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 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帐号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非常措施,来解除相关电子交易 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六十六条 在交易所内,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帐号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都负有 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交易所拥有多个交易帐号时或对于关联企业的交 易商,交易所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交易风险。 第六十七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 代为转让制度。 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交易所对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 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代为转让的前提条件: (一)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的; (二)当交易商提交的注册仓单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的; (三)订货量不符合交易所订货量限制制度的; (四)交易商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交易商须承担代为转让的一切后果。 第六十二条 具体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详见交易所《订单交易细则》 、《竞买竞卖交 易细则》和《网上商城交易细则》。 第 10 页 共 28 页
  • 11.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通过官网“温州不锈钢网” (http://www.wzsse.com),公布文 件、公告、通知、当日交易价格行情以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同代码、商品代码 生产商或品牌、交收 时间、最新价(最新成交价)、涨跌、开市价、收市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 交量、订货量等数据。 第六十五条 信息发布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不定期发布,交 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每类信息的发布周期进行调整。 交易所配备相应设施,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信息发布正常,但 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本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规则调整等,均通过交易所官方 网站对外公布,除另有规定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的或直接向本市场提 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任。交易商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交 易所或第三方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交易所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追偿。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均应保证其职员能严 格保守在接触各项电子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九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交易所应建立异地数据备份机制。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交易商因在交易所参加电子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 向交易所申请协调解决,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主动参与协调解决。 第七十一条 交易商以其交易账号和密码为身份,发布的所有交易指令都是其真实 意愿的表达,如果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交易所或受损害的第三方均 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 交易商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则构成违约。交易 所对此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有权对其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 代理转让, 由此产生的盈亏责任由当事交易商承担;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弥补合同 转让的损失, 交易所有权将其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支付 赔偿金,余额返还;若用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交易所有权依法向其继续追 偿;若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闭市前还无法完成合同转让, 则按交收违约的规定 对相关交易商进行处理。 第 11 页 共 28 页
  • 12.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七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一)直至交收日闭市前,卖方未交付足额仓单的; (二)直至交收日闭市前,买方未支付全额货款的; (三)卖方交易商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 若交易商发生交收违约, 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新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 资格,并通知违约方的交易商和守约方的交易商在 24 小时内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协 商不成,交易所从下一个工作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相应的 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协助代购或代销期间,交易所按违约数量和每个工作日标 准单价的 1%,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无法实现 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对守约方按照交收价结算退款或者退货, 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若违约方的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 交易 所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 用变现所得支付赔偿金,余额 返还;若用其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交易所有权依法向违约方继续追偿。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 交易所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 手续。 第七十五条 若买卖双方均违约,交易所按其违约的性质、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赔 偿金,该违约金将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十六条 交易商若有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后 果,将分别视情况采取:警告通知、公布其违规行为、限制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 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帐号、注销交易商资 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交易所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对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交易所依据规则,对在交易所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 所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 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 顺利实施; (四)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 合。 第 12 页 共 28 页
  • 13.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实际情 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在交易所网站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 《温州不锈 钢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及其它针对交易过程的办法、规定、细则等均属本规则不可分 割的部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实施。 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 13 页 共 28 页
  • 14.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一: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商入市协议 甲方: 乙方: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入市 第一条 乙方依法设立并经营管理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甲方自愿申请成为 交易所的交易商。甲方在此之前仔细阅读了乙方《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 规则》)和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乙方已就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说明和解释,甲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交 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乙方公布的《交易规则》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保留修改和解释的权利。修改后的交 易规则条款,乙方有义务及时送达甲方,公布于交易所网站,www. 如果甲方对新修改的交易规 则有异议,可申请退出交易所的交易。 第三条 甲方须遵守《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还应遵守并执行乙方在 www.wzsse .com 网站上 公布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双方认为,《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中赋予乙方的权力,属于确保合同履约和控制市场 风险之必须,甲方承诺自愿承担因参加交易所的交易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 第五条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自行保管及修改进入网络交易系统的密码。 密码在使用,即被认为是甲方的自愿合法行为。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安全。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在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记录等项业务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交易规 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交易信息外,未经法定权利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 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通讯中断或交易数据失真,恢复交易时以故 障发生前网络交易系统主机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 扩大。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可作为甲方买卖时的参考,甲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行承 担。 第二章 结算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关于结算的细则规定及收费标准,并承诺按时交纳交易商年费、交易 佣金和其他应交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指定结算银行账户如下(可以是一般账户) : 第 14 页 共 28 页
  • 15.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用户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行为发生的费用进行实时结算,乙方对结算的 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乙方自每轮交易结束后向甲方发送结算数据,并保证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数据保密, 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交收时的代收代付,乙方严格按照《交收管理制度》对买卖 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如发生交收违约,同意乙方按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和《交收管理制 度》中的明文规定,对甲方的保证金进行扣罚。 第三章 交收 第十七条 甲方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和解除等原因,导致电子交易合同到期交收时出现买卖双 方意见不一致或买入价和卖出价不一致时,甲方同意由交易所匹配,进行配对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如果未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追加注册仓单,,乙方有 权终止甲方新的买卖指令,并有权对甲方合同代为转让,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如果是买方,则甲方如对交收货物的品级有异议,应在收到提货单之日起的三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指定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甲方垫付;若质检部门检 验结果与卖方交易商货单检验结果不一致,但符合交易所《交收标准规范》规定的替代品的规定, 检验费用由甲方支付,货物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条 甲方如果是卖方,由买方提出检验的,检验费用由买方垫付,甲方如货物不符合交 易所《交收标准规范》规定的标准品和替代品的规定,则甲方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检 验费。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 15 页 共 28 页
  • 16.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二: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交易帐号代码: 卖方: 交易帐号代码: 本合同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中介或主 持下,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2.双方均已熟悉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则,遵循 、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 订立本合同。 1.标的:符合 规定 ,(定尺) 。 1.1.钢号: 。 1.2.产品规格: 。 2.交收日: 年 月 日 3.数量(单位:吨): 。 4.价格: 4.1.买方订货价(元 /吨): 。 4.2.卖方订货价(元 /吨): 。 4.3.差价(元 /吨): 。 4.4.交收价(元/吨):是交易所交收日起倒数最后两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结算价,买卖双方均按此 价格结算。 5.出厂日期: 年 月 日(交收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 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期为准)。 6.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7.交收地点: 。 8.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 。 9.费用负担:交收日之前(含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不含 交收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含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承担。 10.检验标准和方法:在商品交收合同中约定。 11.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买方的付款支付进度按《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 规则》第 条、第三 条规定执行。交收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 足额仓单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 80%的货款到卖方的电子交易账户。 余款待检验合格或者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 转。 第 16 页 共 28 页
  • 17.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12.履约保证金: 12.1.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本合同的切实履行,本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交易细则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履约保证金。买卖双方 在交易成交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成交金额的 20%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保证金. 12.2.卖方交易商应保证提交给买方的商品无权利瑕疵,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也无被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如有第三人对该批商品主张权利,卖方必须保证买方的利益不受损失,否则承 担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13.违约责任: 13.1.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足额保证金或足额货款;;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足额保证金; (3)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仓单; (4)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3.2.违约处理: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可委托交易所按《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 章的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4. 合同的转让 本合同任何一方无需对方同意,均有权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交易所电 子交易系统,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交易商。 15、合同的代为转让 15.1 买卖双方授权交易所,当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交易资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 间内补足或任何一方存在违规行为时, 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实行代为 转让。 15.2 代为转让的程序按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 15.3 实行代为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转让的一方承担。 16.合同解除与价格补差: 16.1.在交收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交易所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 方按商定的价格计算补差。 16.2. 价格补差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1)买方应取得的补差=(双方商定价-买方买入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2)卖方应取得的补差=(卖方售货价-双方商定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义务通 知交易所。 15.4.合同一方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7.货物交收与补差: 17.1.交收日闭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条款签订商品交 收合同(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收 价计算交收补差。 17.2.交收补差的计算公式为:(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1)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2)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卖方售货价-交收价)÷ 法定税率(1.17) × 数量(吨) 18. 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 第 17 页 共 28 页
  • 18.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与《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文或原 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规定的为准。 19.纠纷解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交易所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由交易所见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2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视为本合同签订生效。 20、其他条款 20.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交易 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20.2 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器中;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可向其提供纸质的合同文本。 20.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20.4 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1《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 10.5.2《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收规则》; 20.5.4《温州不锈钢交易所结算规则》。 本电子交易合同双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本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 18 页 共 28 页
  • 19.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三: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商品交收合同 买方: 交易帐号代码: 卖方: 交易帐号代码: 本合同仅适用于买卖双方在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中介或主持下, 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 2.双方均已熟悉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则,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 易,订立本合同。 1.标的:符合 规定 ,(定尺) 米。 1.1.钢号: 。 1.2.产品规格: 。 2.交收日: 年 月 日 3.数量(单位:吨): 。 4.溢短(单位:吨): 。 5.交收价(元/吨): 。 6.货款:(交收价±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 交收数量(吨)。 7.出厂日期:(交收的商品必须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以后出厂,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发货日 期为准)或: 年 月 日。 8.包装方式(捆扎完好): 铁丝 铁皮 9.交收地点: 。 10.交收品牌或生产厂家: 。 11.费用负担: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 相关费用(含出库吊装费)由买方或买方的客户承担。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收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所,由 交易所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约定的标准,相关 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违约责任与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3.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按《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收规则》处理违约问题。 14.纠纷解决: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交易所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可由交易所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向交易所所在地法院 诉讼解决。 15.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或由双方订 立的补充协议执行,本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与《中国钢铁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条 第 19 页 共 28 页
  • 20.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文或原则有冲突的,以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 16.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商品交收完毕,货款两清时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本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 20 页 共 28 页
  • 21.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四: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 经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不接受非企业法人的自然人交易商资格申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参照《交易规则》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行业背景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承诺遵守《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 3、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企业信誉;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温州不锈钢交易所入市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 登记证》副本; 3、显示最近公司股东结构的工商机读(基本)信息;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申请者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者获 得交易所批准,并按规定交齐相关费用后,即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 第 21 页 共 28 页
  • 22.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交易所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部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提交交易所复审。 经复审通过,交易所对符合交易商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入市通知书》。 第八条 申请单位收到交易所《入市通知书》后,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与交易所签订《入市协议》; 2、按照《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 3、与交易所及结算银行签订《结算服务协议》或与交易所签订《结算协议》及与 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4、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5、进行交易员培训并获得《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员证》; 6、资金划拨授权手续等的办理;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交易所颁发《交易商证 书》。 第十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后,交易商应租用不少于一个交易交易席位但 不超过三个,交易席位的租用期限不少于一年,租金按年收取。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温州不锈 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交易所进行中远期现货交易和即期现货交易; 2、享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服务; 3、享受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收服务; 4、使用交易所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5、在交易所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6、经交易所批准后转让交易商资格; 7、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 22 页 共 28 页
  • 23.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1、遵守《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则; 2、妥善保管其商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商位和交易密码在交易所使用所产 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5、在交易所发生的业务,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6、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8、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商授权交易员通过交易所交易席位从事交易并对其在交易所的交 易行为负责。即交易员在交易席位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所属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交易 员负有遵守交易所管理规定的义务。交易员如有违规行为,交易所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 交易员。 第四章 交易商的变更 第十五条 经交易所批准,交易商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 让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商位。 第十六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商资格转让申请 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商资格申请书。交易所按交易商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 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商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所会员部预审并 报交易所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交易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1、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2、了结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3、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4、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5、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商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第 23 页 共 28 页
  • 24.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1、因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或涉嫌违法犯罪,国家有关部门尚在立案调查的; 2、涉嫌违规,交易所尚在立案调查的; 3、因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4、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未满一年的; 5、已被交易所取消交易商资格的; 6、与交易所发生经济纠纷,诉讼尚未终结的。;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若要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应向 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 兼并交易商或与交易商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有取得交易商资格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1、被交易所撤销《交易商证书》的; 2、未经交易所批准,擅自转让交易商位的; 3、将交易商位委托给第三方管理的; 4、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并经交易所要求整改无效的; 5、拒不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6、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交易商向交易所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席位租赁期限内,交易商要求提前退租的,须征得交易所的同 意,并按《入市协议》约定执行。交易商的交易席位租用期限届满,交易席位租用期限 自然续租一年,但交易商在商位租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不再续租的 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1、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6、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第 24 页 共 28 页
  • 25.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实施。 第 25 页 共 28 页
  • 26.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附件五: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 法权益,根据《温州不锈钢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商交易结果,由交易所按相关规则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初始履约 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仅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 称结算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所设结算部。结算部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统一结算, 对履约保证金及交收货款进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六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控制结算风险; 2、登录和编制交易商的结算帐表; 3、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4、办理履约保证金、合同转让差价、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5、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 6、处理其它与结算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 所有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必须通过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八条 交易所在必要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与交易有关的结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单据、报表, 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九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与交易所须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 务流程。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1、为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和交易资金专户; 2、为交易所开设交易资金专户; 3、根据交易所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4、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或票据及时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5、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帐,协助交易所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划出; 6、向交易所提供交易商交易资金专户的资金情况,及时准确地配合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结算 服务; 7、及时向交易所通报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8、保守交易所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清算资金专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保 证金、预付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四条 交易商须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交易资金专户和一个自有资金账户,交易资金专户专 门用于存放交易资金。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的交易资金专户,用于存放或划转未在结算银行开 第 26 页 共 28 页
  • 27.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立交易资金专户的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清算资金专户或交易资金专户和交易商交 易资金专户办理;尚未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的交易商需要进行电子商品交易,必须与交易 所双方签订《结算协议》 。 第十七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户时,需要与交易所、结算银行签订三方《结算 服务协议书》 ,并明确交易交易所随时查询该帐户的资金余额。 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之前,须在交易资金专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资金,方可在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商品的电子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持有的各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按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应 缴纳的初始履约保证金。初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率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执行。卖方向交 易所提交《注册仓单》后,交易所将于第二天释放对应的初始履约保证金。初始履约保证金的计算 公式如下: 初始履约保证金=∑(某交易商品的当日结算价×买入或卖出持有电子合同的数量×初始履约保证 金比率) 第二十条 某交易商品的当日结算价是指该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 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交易商持有的同一月份电子交易合同结算追加履约保 证金,以保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约。计算公式如下: 同一月份电子交易合同追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持有该月卖出 电子交易合同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持有该月买入电子交易合同量]} ÷ 法定税率 (1.17) 注:以上公式计算结果为正值的,交易商须交付追加履约保证金。 追加履约保证金总额=∑(某月份电子交易合同追加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合同转让收益或合同转让损失计算公式= ∑[(卖出成交价-买入成交价)× 合同转让量] ÷ 法定税率(1.17)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的初始履约保证金、追加履约保证金、合同转让差价由交易所在每日结算 后,在银行开立交易资金账户的通过结算银行从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专户中进行划款;未在结算银行 开立交易资金账户的从存入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中进行划款。如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专户或存入交易 所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催款通知。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具有风险的交易商进行实时计算, 并及时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中涉及到交易资金专户或存入交易所的交易资金余 额不足的,该交易商在下一交易日开市的 30 分钟前(即 9:30 时前)补足。如该交易上未按时补足 的,根据《入市协议》 ,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1、交易商从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于当日收市结算后将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先划入该交 易商在结算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再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对外划转。 2、交易商从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划出资金,必须于当日收市结算后,由交易所划入交易商的 银行账户。 3、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划入资金可以用于交易。资金已划入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专户或交易所的 交易资金专户后,由结算银行确认实际到帐,结算部分时分批及时录入电子交易系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限制其交易资金专户资金划进、划出: 1、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3、交易账号资金异常或关联交易商资金账户异常,可能严重市场风险增大的; 第 27 页 共 28 页
  • 28. 温州不锈钢交易所 交易规则 3、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专户管理,每天应及时获取和审核交易交易所提供的结算 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提 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 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按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结算部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交易商的资金结算数据传递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 根据结算数据及时清算划帐,并向交易所和交易商出具划帐票据。如出现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 以交付履约保证金等异常情况,结算银行应及时反馈给交易所及交易商。 第三十三条 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卖方按照交收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照交收规则的规定按期支付货 款。 第三十五条 交收货款的具体时间按交易所的相关交收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实物交收,应按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收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温州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实施。 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