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長營
- 4. (二)學習:成績評量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民98.10.26
第2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二、德行評量
第3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
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
「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
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 5. 問:上學期每週有二節化學,請問化學幾學分?
- 8.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民98.10.26
第6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
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
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
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 9. 一般學生及格要 60
4
升優入學學生 0
5
60
4
0 0
運優學生 4
50
- 11. 一般學生達 40
30 可
升優入學學生達 40 補
40 考
30
運優學生達 30
40
- 13. 第 7 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
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學年成績及
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
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
「重修」;
- 17. 國文 英文 化學
死當
一年級上 58 61 39
一年級下 61 39
上下學期 學年平均 59.5 50 39
均
拿到學分
60↑ 及格
40~60 補考
重修
40↓
重讀 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
- 22. 如何申請重補修?
教務處預先 實研組依
出納組繳費 申請學生
依學生不及
學生繳費後 人數決定
格科目,通
連同收據及 上課方式
知學生申請
申請表交回 ,並安排
重補修
教務處 上課時間
- 23. By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101.8.1生效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職業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重修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
原則,必要時,得考量課程性質、實際情況選
擇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方式為之。
隨班修讀
- 24. 專班修讀
重修班級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
學校定之。
重修課程於寒假、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
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程為主。其每一學
分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惟不得少於六節
課,且開課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重修費
用每生每節課新臺幣 ( 以下同 ) 四十元,
每學分收費以六百元為上限。
24
- 25. 自學輔導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
指訂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
導,每一學分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惟不得
少於三節課,其開課期間應達三星期以上。
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型並經學
校核准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 27. 重修規定
重修得跨類 ( 科 )、跨年級修讀。
重修成績採計方式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
考查辦法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規定辦理。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
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 29. 重修學分教學班別與時數
(單位:節)
重修學分 8 學分 6 學分 5 學分 4 學分 3 學分 2 學分 1 學分
數
專班修讀
48 36 30 24 18 12 6
授課節數
自學輔導
24 18 15 12 9 6 3
面授節數
以上授課(面授)節數均含至少 1 次期中考與 1 次期末考。
- 30. 重修減免
學生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准其免繳費用或酌減費用:
◦ 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 家庭遭逢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或收
入有限,致生計困難者。依法核定之低收入
戶應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
明」,其餘應經村 ( 里 ) 長出且具書面證明。
- 31. 請假問題
學生於定期考試時,除公假、病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因
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
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或採其
他方式考查之,補行考試應在銷假後3天內
完成;未完成補考考查之科目成績以0分計
算;採行其他方式考查者應經本校「高中成
績考查審議委員會」議決後實施。
- 32. 缺考科目之補考,其成績為60分或未
達60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60
分,除因公假、重病、直系血親尊親屬
喪亡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准予補考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60分
計算。
- 34. 第 14 條 缺課問題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
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
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
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
予個別輔導。
- 36. 第 18 條 缺太多會休學的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
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
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
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 38. 第 19 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
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
畢16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
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
滿三大過者。